进东莞常平曼克顿酒店公寓位大门需要门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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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原告東莞市常平曼克顿酒店住所:东莞市常平镇。

投资人陈汉明系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锋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證住址:广东省徐闻县

被告罗师,女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常平曼克顿酒店诉被告罗师劳動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接收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但原告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Φ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訟费用退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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