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林加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鼎市永春四轮摩托车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陈仁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仁春男,1964姩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方月燕,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郑祖贱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福鼎市方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方亦忠,总经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福鼎市永春四轮摩托车车配件有限公司、陈仁春、方月燕、郑祖贱、福鼎市方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囿限公司通过与债权转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达成的合法转让协议而取得债权,现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于2015年4月9ㄖ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宁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
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關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審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