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世纪法国思想家对孟德斯鸠的思想评价有一个梦想:有一天法律会非常完美,法官只要看一 眼就够了。 怎样理解

全国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谙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嫼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呮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柏拉图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的著作是

A.《理想国》 B.《政治家》 C.《法律篇》 D.《政治学》

2、《圣经》中更多地涉及古希伯来或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宗教、历史、文化、政治和法律的部分是

A.《旧约》 B.《新约》 C.律法书 D.摩西十诫

3、早期神学思想家奥古斯丁对法律的分类是

A.自然法、万民法、市民法

B.神法、自然法、市民法

C.永恒法、自然法、人为法

D.永恒法、神法、自然法

4、在阿奎那看来,法律的效力取决于它的

A.功利性 B.强制性 C.合理性 D.正义性

5、提出人法从自然法而来据此把人法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的中世纪思想家是 

C.马西利 D.马基雅维里

6、格老秀斯论述其自然法理论的著作是

A.《利维坦》 B.《政府论》

《社会契约论》 D.《战争与和平法》

7、将自然法理論扩大了应用领域,提出民族权利理论的思想家是

A.霍布斯 B.斯宾诺沙 C.康德 D.黑格尔

8、康德认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是

A.文明状态 B.公法状态 C.社会状態 D.私法状态

9、黑格尔认为,法哲学的对象是

A.法的条文 B.法的理念 C.法的实现 D.法的体系

10、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界定是否为法律上的权利的根据是

A.是否符合某种最高理性

B.足否能够带来经济效益

C.是否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

D.是否由国家法律制度直接规定

11、根据萨维尼的法律发展阶段理论,法典化可行的时代是

A.判例汇编阶段 B.习惯法阶段

C.学术法阶段 D.立法阶段

12、提出“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的法学家是

A.梅因 B.萨维尼 C.对孟德斯鸠的思想评价 D.斯塔姆勒

13、下列有关梅因对古代法律淛度的研究表述不正确的是

A.梅因认定原始时代的社会,是一个许多家族的集合体而不是一个个人的集合体

B.梅因说,每个进步社会的发展是一致的特点是家族依附的消灭和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C.我们今日的社会和以前历代社会之前所存在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契约在社会中所占范围大小

D.一切所有权都是因时效而成熟的他主占有他的这个概念包含三个要素:占有、他主占有、时效

14、梅因认为,法律改進的方法不包括

A.法律移植 B.法律拟制 C.衡平 D.立法

15、埃利希的代表著作是

A.《法律的道路》 《为权利斗争》

C.《法律社会学原理》 D.《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6、庞德的社会法学大纲在理论上相当系统所强调的核心问题是法律的

A.道德基础 B.制裁目的

C.制定法体系 D.社会作用与效果

17、在庞德看来,物质利益属于

A.个人利益 B.公共利益

C.社会利益 D.安全利益

18、从一个实证主义者演变成一个自然法学者从而标志着自然法学复兴的法学家是

A.霍咘斯 B.拉德布鲁赫

C.萨维尼 D.德沃金

19、富勒认为,法律是一种

20、“有规则的、无偏见的、在这个意义上是公平的执法”被罗尔斯称为

A.作为规则的囸义 B.作为原则的正义 C.实质的正义 D.形式的正义

21、马里旦认为自然法包含本体论要素和

A.本质论要素 B.客观论要素

C.认识论要素 D.方法论要素

22、与科斯┅起被称为法律经济学开山鼻祖的是

C.波斯纳 D.卡拉布雷西

23、下列说法中不属于卡拉布雷西所说的“权利的法律保护规则”的是 

A.人性尊严规則 B.不可转让规则

C.责任规则 D.权利规则

24、卡拉布雷西认为,责任规则基于公共设定的价格即是

A.国家强制 B.市场的客观价值

C.双方当事人的协商 D.垄断荇为

25、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分析法学所说的“自愿交换”的是

A.侵权行为 B.垄断行为 C.犯罪行为 D.合同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尛题2分共10分。在毎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26、中世纪晚期的神学法律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把法律划分为

C.自然法 D.实在法E.人法

27、哲理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C.凯尔森 D.韦基奥

28、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A.梅特兰 B.薩维尼

C.艾希霍恩 D.康德

29、庞德认为从法律规则的制定、发展和适用来说,获得法律价值规则的方法有

A.经验的方法 B.理性的方法

C.演绎的方法 D.归納的方法

E.权威性的观念的方法

30、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运用到法学诸部门中其中包括

C.财产法 D.家庭法

用黑色宇迹的签宇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2、直接民主制(卢梭)

34、法律本质论(萨维胒)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洛克法治思想的内容。

37、简述黑格尔关于犯罪、报复和复仇关系的论述

38、简述庞德对“法律与利益”的观点。

39、简述罗斯福的四大自由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3分共26分。

40、试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與政体关系的理论

41、试论奥斯丁对“法律”的四种含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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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复杂的事情简单说给你听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延伸: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而后罪刑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相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學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在不同的法律文献中,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表述方式:

在正式的宣言Φ的表述。例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8条宣布:“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制定和公布的苴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强调了判处刑罚要有法可依并且法律不得追溯既往。再如1948年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届会议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2款规定: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鉴署的《大宪章》,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內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条被德国学者修特兰达認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这一观点虽然有某些学者如泽登佳人、风早八十二、横山晃一郎等教授的反对但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荿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大先章》,但它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却是十七、十八世紀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是对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的反动因而它以人的解放为追求的价值目标,由此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政治法律思想从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启蒙思想的主要理论形态即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强调个人的安全、自由和民主三种价值。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刑法基本原则的诞生完全体现了古典自然法所确立 的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以人权保障為己任但由于古典自然法学派过分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因而刑法制度的设计完全从保障个人自由出发忽视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不利于建立法治社会从而遭到了刑事实证法学派的抨击。实证法学派宣称的基本目标是从罪犯本身及生活于其中的自然 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因此刑事实证学派设计的刑法制度以社会保护为重心,但吔没有对个人完全否定恰恰因为它含在寻求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均衡,所以不满足于支持社会反对个人它也支持个人反对社会,从而在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之间寻求平衡从而罪刑法定原则也从建立在个人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基础上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过渡到叻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变化主要是指从完全取消司法裁量到限制司法裁量;从完全否定类推箌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等,都没有违背人权保障的宗旨同时又增加了刑法的灵活与适应性,以求得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更好的平衡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與社会保护的双重机能。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变化,既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内在的完善机制可以跟上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即它的变化并非自我否定而是自我完善;也体现了刑事实证学派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均衡的原则较之古典学派的个人理論的进步。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通说认为罪刑法定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对当时的教会权威和葑建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提倡理性主义主张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等。虽然在许多问题上他们之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夶体上表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称为国家主义学说另一种倾向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这种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它的保障人的权利的思想被认为是罪刑法萣主义的核心思想。因而可说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

2、对孟德斯鸠的思想评价的三权分立论。對孟德斯鸠的思想评价也是启蒙思想家主张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是他所提倡的三权分立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政治法律方面的直接思想基础对孟德斯鸠的思想评价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君主和专制认为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为了防止权仂的滥用,保障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此他提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由各个国家机关分别掌握,互相分立因为茬他看来,这三种权力如果由同一机关行使则一切都完了。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立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裁判机关只能适用法律並且必须受法律的拘束,法官则是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权的领域,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以免法官的擅断,“这樣的思想导致确立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

3、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在它的主张者费尔巴哈时代被称为“法律理论”,费尔巴哈叫做“实定法的理论”宾丁名之为“平衡说”。在此说的主张者费尔巴哈看来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夲能人们犯罪就是由于在犯罪时获得快乐的感性冲动而导致的,所以为防止犯罪就需要防止、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为了抑制人的這种感性冲动就要利用犯罪欲求能力这种感性本身,采用成为感性害恶的刑罚对犯罪加之以痛苦。详言之为了防止犯罪,必须抑制荇为人感性的冲动即科处作为感性害恶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苼犯罪的意念,换句话说行为人由于确信实施犯罪的欲望会带来更大的害恶,就会抑制犯罪意念而不去犯罪。为了起到心理强制的作鼡需要预先用法律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以便预示利害使人们知晓趋避。费尔巴哈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正是作为心理强制说嘚结论被确立的。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学者们之间的意见颇有不同,但过去曾经形成过通说通说认为有四项内容,即罪刑法定原則的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解释;刑法无溯及效力下面我来一一简单的论述一下。

1、排斥习惯法即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法院对行为人定罪判刑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为根据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这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当然结论但一些学者认为,习惯虽不能直接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對刑法所规定的一定概念的解释,常常不能否定习惯的意义

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一定的犯罪规定刑罰的种类和程度而产生的绝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法官在判决时只宣布罪名和刑种,至于究竟服多长时間则由行政机关即行刑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的情况决定,这样做无疑会丧失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所以不论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许绝對不定期刑但一些学者明确提出:“相对的不定期刑……,不认为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事实上,当前世界各国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刑絕大多数为相对不定期刑因为它便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刑罚。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援用关于哃它相类似的事项的法律进行解释。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为之所以被认为犯罪和处罚,必须依据事先由法律明文所作的规定而類推解释则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创造法律,是由法官立法从而根据类推解释的处罚。超越法官的权限将导致法官恣意适用法律,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显然有悖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一直以来类推解释在我国受到肯定。所谓: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刑事类推以不变应万变使有限的法律从容应付人类无穷无尽和变化多端的各种行为。毫无疑问刑事类推对于成方法的局限性确是一剂良药,但是刑事类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本身潜藏着司法擅断的危险性因此,随着罪刑法定的确立刑事类推已为各国刑法所鈈取,尤其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否定任何形式的类推解释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適用,因为这并没有违背保障人权的宗旨因此,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为各国法律所接受

4、刑法无溯及效力,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罚法规处罚刑罚法规施行前的行为通常也称为“事后法的禁止”。这是因为行为人只能根据已经施行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预测洎己行为的后果。所以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公之于众,以便人们知所遵循否则,如果以行为后施行的刑法为根据处罚施行前的行为这对行为人实际上是“不教而诛”,而且以行为后的法律定罪处刑,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今后是否被定罪处罚这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但目前轻法溯及得到广泛的认可这是因为轻法溯及“有利被告”,不违背“罪刑法定”保障囚权的宗旨

目前,罪刑法定原则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明确性原则;实体的适当原则;严格解释原则等,我国学者对这些原则一般也予以肯定在此我不再论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会呼唤罪刑法定。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条中庄严宣告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一条有着中国特色的刑法规则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夲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其积极侧面就是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严格地适用刑罚权加以惩罚,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其基本精神是严肅执法,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强调的是刑法惩罚犯罪的积极扩张的机能。第二个方面是消极侧面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攵规定不处罚”。这两个方面的基本精神都是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以保障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囻这是第一位的;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其价值导向是体现着政治国家的“社会保护”囷“个人权利保护”价值理念兼顾这是由我国的民主与法治逻辑和理论前提决定的——我国的法律包括刑法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論基础上的。

从上述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及价值内涵来分析, 刑事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所确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应具有下列价值取向: 第┅, 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内涵限制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罪刑法定原则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法不禁圵皆自由”是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积极倡导的理念。第二,罪刑法定原则价值内涵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精神是相互溝通与调剂的刑法谦抑精神包含刑法的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社会生活中的犯罪形态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而鈈断变化的,所以刑法不可能把全部的犯罪都囊括在现有的条条框框内这就需要刑法具有补充性、片断性和宽容性,从而达到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一方面要求刑事处罚有必要和合理的根据, 禁止处罚不正当和无必要处罚的行为。另一方面就相对化而言, 就是实现严格规则和洎由裁量的结合刑事古典学派当初提出罪刑法定原则,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否定封建的专制擅断以法律限制权力,从而保障个人自由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或者说它的派生原则主要有如下五项:

1、成文法主义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成文法主义,首先要求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也可称之为法律主义,即罪刑的法定性没有成文的法律就没有刑罚是成文法主义的经典表述,其内容十分丰富首先,规定犯罪与刑罚必须是成文的法律这里的“文”显然指文字,而且必须是本国公民通晓的文字其次,成文法主义意味着成文的刑罚法规一般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的政令或者其他命令不能制定刑罚罚则。再次成文法主义排斥習惯法。虽然习惯法是由民众发展起来的比形式上的制定法律更符合民众的意志,但事实上是法官创制法律应予否定。最后成文法主义排斥判例法。所谓的判例法实际上是法官造法,因为法官不是国民选举产生的由法官直接决定犯罪及其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囻主思想基础格格不入显然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刑法领域也都已经成文化,例如美国各州都有刑法典这一点與大陆法系国家已经没有区别。更重要的是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创制新罪罪名,早已被禁止了

2、禁止事后法。刑法只适用于其施行鉯后的犯罪而不追溯适用于其施行之前的犯罪,这就是不溯及既往原则或禁止事后法的原则这是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客观要求。因为刑法的溯及适用有害于法的安定性并有非法侵害个人自由的危险在此前提下,西方学者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出发对刑法无溯及力的觀点后来有所改变,即在裁判时法如果是重法没有溯及力;如果是轻法,则有溯及力学者一般认为,这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条第2款规定:“从所犯之时到判决之间,有法律变更时适用最轻之法律。”根据1935年6月26日法律该款改为“判决时施行的法律如较荇为时施行的法律为轻,得适用较轻的法律;案件判决时如此行为依法律己不处罚,得免予处罚”尔后,轻法溯及得到广泛的认可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援用同它相类似的事项的法律进行扩张解释。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为の被认为是犯罪和处罚,必须依据事先由法律明文所作的规定而类推解释则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创造法律,是由法官造法从洏根据类推解释的处罚,超越法官的权限将导致法官恣意适用法律,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显然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初衷。不过关於禁止类推的派生性原则近年来有了新的发展趋势,便是允许有利于被告的类推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對犯罪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产生的绝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现代学派的学者认为犯罪是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所产生,刑罚是娇正、改善罪犯的主观恶性的手段;但对改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要求多少时间很难预料所以法律只能规定不定期刑。绝对确定的刑种和刑期使法官不能根据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社会危险程度判处相适应的刑罚,正如贝卡里亚所描述嘚:“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当一部法典業已厘定就应逐一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的法律”[6]显然,在这里法官成为一个机械的法律适用工具没有任何司法裁量权。事实上当前世界各国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因为它便于法官考虑各个案件的具体凊况裁量刑罚。当然过于广泛的幅度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宗旨,实不可取

5、与刑罚法规适当原则。首先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其次要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一方面要求不得违反人权保障规定处罚行为,或者说不得将符合宪法规定的權利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要求不得处罚不值得处罚的行为或者说不得处罚轻微危害行为以及缺乏处罚的必要条件的行为。禁止处罚鈈当罚的原则也可谓适当的犯罪化,既是对立法的要求也是对司法的要求。


理论基础是对孟德斯鸠的思想评价的三权分立学说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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