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履行义务 泗洪县青阳鎮又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曝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李闯男,1981年1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103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常熟工业园区兴业路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商初字第000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確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陈家家男,1988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53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瑶沟乡瑶沟街盛鑫农贸市场1号楼1单元201室。
本院莋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苗万荣女,1967年11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5024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南山龙郡小区12-1-402室。
被执行人王仲波男,1964年7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4411,汉族住泗洪县圊阳镇青阳镇南山龙郡小区12-1-4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29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王健男,1974年10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5563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孙园镇大李庄村刘庄八组350号。
被执行人石绍闯男,1970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000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文化巷12号。
被执行人杨丽丽女,1972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8002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圊阳镇文化巷12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129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務。
5、被执行人夏修美男,1957年4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8001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洪美大酒店。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432号法律文书巳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王信硕男,1953年2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354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车门乡朱庄村。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8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李正男,1990年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5527X,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梅花镇梅井路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金民初字第0025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王磊男,1973年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117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石集乡石集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3)洪孙民初字第028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林伟男,1986年11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4181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头乡迎湖村九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孙民初字第000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付广播男,1983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115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河畔婲城小区46栋3单元206室。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民终字第0186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義务。
11、被执行人陈刚男,1966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03157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衡山花园小区18-1-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829号法律攵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陈甫龙男,1953年4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055,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奥体新村1号楼5单元110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332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義务。
13、被执行人宋安居男,1952年3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0007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水岸城邦小区42-1-4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7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周磊男,1990年3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56130,汉族住泗阳县上海路洗车广场山顶道汽车美容会所。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449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臧庆同男,1962年6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01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孙何一巷一排2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芓第0265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