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天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曙光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钱志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莲,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宁,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曙光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吴璐琪,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红、江斌,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市体育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跑馬场巷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淳、项思绩,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天伦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杭州市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杭州市体育局于2019年1朤2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与本诉合并审理2020年5月28日,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天伦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杭州市体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天伦大酒店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杭州市陈经綸体育学校、杭州市体育局的撤诉申请均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杭州天伦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杭州市体育局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杭州天伦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杭州市陈经纶体育学校、杭州市体育局负担。
二〇②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