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出版社的出书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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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核心期刊分类(2013版)

1.A级核心期刊论文:《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 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为A级核心期刊的,认定为在A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2.B级核心期刊论文:

(1)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世界历史、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外国文学评论、中国语文、文艺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经济研究、世界经济、金融研究、统计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政治学研究、国际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人口科学、民族研究、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南开管理评论、公共管理学报、中国图书馆学报、考古学报、世界宗教研究、学术月刊;

(2)数学学报、物理学报、化学学报、生物学报、中华医学杂志、中国农业科学、心理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环境科学;

(3)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为B级核心期刊的,认定为在B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500字)、《光明日报》理论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编)的论文。

3.C1级核心期刊论文:

(1)本纲要认定的C1级核心期刊是:

法学类: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

管理学类:科研管理、科学学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中国软科学、外国经济与管理、研究与发展管理、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管理科学、管理工程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管理学报、管理评论、中国行政管理、预测、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马克思主义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教学与研究、国外理论动态、社会主义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高校理论战线;

哲学类: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世界哲学、伦理学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现代哲学;

宗教学类:宗教学研究;

语言学汉语类:世界汉语教学、当代语言学、语言教学与研究、语言科学、语言文字应用、汉语学报;

语言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类:民族语文;

语言学外语类:外语界、外国语(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现代外语、中国翻译、中国外语、外语学刊; 外国文学类:外国文学研究、外国文学、当代外国文学; 中国文学类:文艺争鸣、当代作家评论、文艺理论研究、文学遗产、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南方文坛、中国比较文学、新文学史料、文艺理论与批评;

艺术学类:音乐研究、民族艺术、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电影艺术、中国音乐学、中国音乐、当代电影、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人民音乐、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版);

历史学类:近代史研究、中国农史、中国史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抗日战争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中华文史论丛、史林、清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安徽史学、史学集刊、民国档案;

考古学类:文物、考古、考古与文物;

经济学类: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季刊)、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会计研究、中国农村经济、经济科学、财经研究、国际金融研究、世界经济文汇、中国农村观察、农业经济问题、国际经济评论、财贸经济、南开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研究、经济学家、云南财经大学学报、国际贸易问题、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审计研究、现代日本经济、经济评论、当代经济科学、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农业技术经济、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产业经济研究、国际贸易、财经科学、经济学动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当代财经、财经问题研究、中国土地科学、南方经济、宏观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上海经济研究、证券市场导报、商业经济与管理;

政治学类:当代亚太、国际观察、国际政治研究、东北亚论坛、美国研究、现代国际关系、外交评论、求是、江苏行政学院学报、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欧洲研究、青年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公共行政评论、国际论坛、理论探讨、妇女研究论丛、德国研究、南洋问题研究、东南亚研究、日本学刊;

社会学类:人口研究、人口学刊、社会:社会学丛刊、人口与经济;

民族学与文化学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中国藏学、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广西民族研究、西北民族研究、世界民族;

新闻学与传播学类:编辑学报、新闻大学、中国科技期刊研究、国际新闻界、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出版发行研究、编辑之友、出版科学;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类: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图书情报工作、图书情报知识、情报理论与实践、图书与情报、国家图书馆学刊、情报科学、图书馆建设、情报资料工作、图书馆杂志;

教育学类:北京大学教育评论、高等教育研究、电化教育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开放教育研究、中国电化教育、比较教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教育与经济、高等工程教育研究、中国高等教育、教师教育研究、教育研究与实验、教育发展研究、教育学报、远程教育杂志、中国高教研究、教育科学、复旦教育论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程.教材.教法、全球教育展望;

体育学类: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西安体育学院学报、中国体育科技、体育与科学;

统计学类:数理统计与管理、统计与决策;

心理学类:心理发展与教育、心理科学进展、心理科学、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

人文、经济地理类:旅游学刊、经济地理、城市规划学刊、人文地理;

环境科学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资源科学、自然资源学报; 综合性社科期刊类: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开放时代、社会科学研究、文史哲、社会科学、学海、江海学刊、江苏社会科学、甘肃社会科学、浙江社会科学、读书;

高校综合性学报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由EI(工程索引)、ISTP(现称为CPCI-S,科技会议索引)、ISSHP(现称为CPCI-SSH,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为C1级核心期刊的,认定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3)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论点转摘除外)或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认定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2000至2500字的学术论文、《光明日报》理论或学术版上发表2500至3000字的学术论文,计为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4.C2级核心期刊论文: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已被认定为A级、B级和C1级期刊的除外)、《中国法学》(英文版)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由EI(工程索引)、ISTP(现称为CPCI-S,科技会议索引)、ISSHP(现称为CPCI-SSH,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

(3)在《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为C2级期刊的其他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论点转摘除外)的;

(5)在《法制日报》“华政论坛”专栏上发表的文章,三篇折抵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5.D级核心期刊论文:

(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08年版)规定的自然科学类、医药卫生类、工业技术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其他外文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其他外文刊物”,是指《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规定的期刊以外的、并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认定为D级期刊的外文刊物。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

(华政办〔2002〕77号公布 华政办〔2007〕231号修订

华政办〔2009〕226号修订 华政办〔2013〕22号修订

华政办〔2015〕158号修订

经2016年7月5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华政办〔2016〕 号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增强学科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对照国家“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和上海市“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要求,实现“学术兴校”战略,把我校建设成为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具有鲜明法学特色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制定本纲要。

通过加大科研投入与管理力度,促进研究成果转化,不断激励教师、科研人员在科研方面创新和积累的积极性,从而营造校园浓郁的学术气氛,改善教学质量,提高学科水平,扩大学校声誉,为上海和全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贡献学术智慧。

伴随着国家“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和上海市“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推进,学科评估和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已逐步从重数量向重质量转变,从形式评价为主向实质评价为主转变。在国内外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高被引论文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将成为学科评估和科研成果评价的核心指标。此外,伴随着国家“高水平智库”建设的推进,科研活动要更多地面向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解决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智力支持。科研管理工作应适应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密切追踪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牢牢掌握科研管理主动权,切实推进学校科研工作稳步、持续发展。

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潜心治学,倡导优良的学术风气,坚决抵制各类学术不端、学术失范行为。

不断理顺科研管理体制,保障科研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改善投入绩效,努力完善有效的科研考核机制。

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科研项目申报、经费资助、成果统计、评审和奖励等均属于科研管理范围,分为“教师、科研人员(以下统称为教师)系列”、“管理系列”、“思政教师系列”、“其他专技系列”和“学生系列”五大部分,以教师的科研管理与考核为主,鼓励管理人员、思政教师、其他专技人员和学生开展科研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使教学和管理工作的质量通过加强科研工作得到明显的提高。

学术研究成果、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教学研究成果等均为科学研究活动的成果形式。学校鼓励教师开展各种形式的科研活动,为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体制、机制和经费保障,对各类科研成果均给予应有的认定与评价。学术研究成果的认定与评价依据本纲要。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和教学研究成果的认定与评价标准,另行规定。

四、健全科研工作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校、院(部)、学科组的科研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学科组是科研的基础单位,负责组织本学科的科研活动。鼓励自行筹措经费,寻求合作项目。

各院(部)是开展科研工作的主体,对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进行规划、管理与监督,并对本部门所属科研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推进各项科研工作。对跨系、部或跨院、校的科研工作进行协调,开展与校内科研管理机构和各研究机构的沟通与联系。

校科研处负责对全校科研工作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制定科研管理制度,编制科研发展规划,协助监督科研经费使用;评估学院科研发展状况;考核各类科研机构、科研基地的建设成效;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动员工作,指导学院进行科研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科研合同、科研项目申报书、科研结项申请书等材料的存档管理工作;负责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匹配经费发放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科研成果奖申报动员,并指导学院开展申报工作;负责科研成果统计、核定工作;负责科研成果补贴的计算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支持的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负责审批学院申请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负责资助相关学科教师的学术交流活动;其他必要的科研管理。

五、加强对科研机构的管理

为发挥学校科研力量的综合优势,学校对科研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科研处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院(部)对其所属的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一)新设科研机构的审批:设立新的科研机构,必须依据承接的科研项目,拥有经费或其他项目来源,或者有整合社会资源开展合作研究的可能和必要,由所在院(部)向科研处提交成立事由、研究领域、承接的项目与课题、经费来源、主要成员介绍、《华东政法大学新设科研机构审批登记表》等申请材料,科研处审核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各院(部)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科研机构的科研动态及重大学术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向科研处递交科研工作的书面汇报。

(三)科研处适时对各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与学术活动进行检查、统计,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撤并和调整资助力度的科研机构的名单。 学校对科研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承接科研项目和课题 为尽快提升科研水平,学校在科研硬件设施和激励机制上加大经费投入的力度。每年的科研经费预算额度一般不低于当年财政补助收入预算的2%,并随着学校办学经费的增加逐年提高。学校将根据合理配置、有效利用的原则,使投入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为增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尽快形成科研后备力量,学校要求并鼓励教职员工,特别是青年教师承担科研项目。对于国家级与省部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项目与课题,学校原则上按其经费予以1:1匹配;对于省部级项目与课题,学校按其经费予以1:0.5匹配;对于上海市教委的项目与课题,学校按教委要求及相关规定予以匹配。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市级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的规定执行。教职员工于科研项目在研期间离职的,科研匹配经费不予发放。

省部级、国家级课题结项获良好以上评价的,无论是否超期结项,均按规定的全额匹配科研经费。

科研项目在立项后,拨付匹配经费的50%,剩余匹配经费在结项后拨付。匹配经费根据项目、课题进展情况,按计划申请划拨。科研项目匹配经费的申请、划拨及使用规则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另行制定。

七、鼓励教职员工担任学术团体负责人

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担任学术团体负责人是培养学科带头人,扩大学校在全国影响的重要途径。为此,学校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凡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会长(理事长),且该学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学校的,每年可获得专项经费人民币5万元。

(二)凡担任全国性二级学会会长(理事长),且该学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学校的,每年可获得专项经费人民币3万元。

以上经费主要用于召开学术性会议、出版作为学会会员的学校教职员工的专著或学会文集,由校科研经费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八、支持骨干教师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由学校安排必要经费保障教师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1.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教授、学科带头人、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副会长以上、二级学会会长学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可在人民币9000元的额度内报销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

2.教授、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常务理事、二级学会副会长以上学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可在人民币6000元的额度内报销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

3.担任硕士生导师的副教授、担任全国性一级学会理事、二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学术职务的教师,每年可在人民币4000元的额度内报销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

4.副教授以下的教师(含非硕士生导师的副教授),每年可报销一次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费用。副教授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的报销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讲师的报销额度为人民币1500元;助教的报销额度为人民币1000元。

5.经院(系、部)同意、科研处预审批准,教师可参加非年会性质的全国性学术会议、地区性重要学术会议、立法课题论证会等,并在人民币2000元的额度内报销参会费用,此类会议每位教师每年参加不超过一次。

6.教师参加各类学术会议的报销费用中,每次会议的会务费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7. 教师参加境外学术性会议的经费原则上自理。

教师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纳入科研处审批报销范围的,应当持有会议通知或者邀请函原件,并携带提交会议的学术论文,提前10个工作日到校科研处登记,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登记表》,由科研处征询所在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会议结束教师返校后,应就会议情况适时在院(系、部)、学科组、教研室内进行交流,并根据需要举办学术报告。

在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权下放之后,各二级学院有权在本纲要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九、鼓励开展新兴学科研究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鼓励教师对新兴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并转化为教学内容,学校提供适当资助。新兴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开设讲座或选修课等形式,受到学生欢迎的,经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列入教学计划。

十、鼓励承办高层次学术研讨会

为提高学术地位,扩大学术影响力,学校鼓励各重点学科、研究机构主动承办国际和国内的高层次学术研讨活动,酌情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申请人应填写会议经费预算申请表,报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经费纳入学校会议费预算额度。

十一、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

为激励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科研处每对按时在科研处登记的教职员工的科研成果,按照《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成果计分办法》(附件1)进行评分,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成果奖的科研成果,按其获奖等级和成果类型给予下列奖励:

获国家级奖项的: 1.获一等奖,著作奖励5万元,论文奖励3万元; 2.获二等奖,著作奖励4万元,论文奖励2万元; 3.获三等奖,著作奖励3万元,论文奖励1万元。 获省部级奖项的:

1.获一等奖,著作奖励3万元,论文奖励1万元; 2.获二等奖,著作奖励2万元,论文奖励6000元; 3.获三等奖,著作奖励1万元,论文奖励3000元。 如有特殊情况,由科研处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十

为进一步活跃学术空气,营造校园浓郁的学术氛围,推动教职员工和研究生、本科生的科研活动,由科研处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共同组织学术活动:

(一)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办学术讲座,举办“中华学人讲座”、“前沿论坛”等高质量的学术活动;

(二)邀请校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政府领导就学术焦点、热点问题或重大立法问题进行研讨;

(三)邀请校内知名教授、青年教师,就学术焦点、热点问题举办“韬奋论坛”活动,开展学术研讨;

(四)为发挥学术讲座建设校园文化、传承学术校史、倡扬研究风气和塑造学府形象之重要功能,科研处负责组织学术讲座的文字整理,在征得主讲人同意后上载校园网络,并每年择优结集出版。 十

三、建立与完善科研考核制度

为建立和完善科研导向机制,学校对教师设定相应的科研工作量要求,由校科研处负责科研成果认定,由人事处负责科研考核。科研处对考核结果并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对科研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

科研工作量考核实行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做法。考核结果作为下一教师工资、津贴和科研奖励发放的依据,以及下一评优、评奖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教师岗位聘任的依据。聘期内未完成科研工作量要求的,认定为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由人事处另行制定。

科研工作量考核以教师在科研处登记的成果及承接的科研项目(课题)为准,每年科研成果登记的有效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特殊且合理的理由延误登记的,可在下一年的3月上旬(具体时间由科研处另行通知)之前进行补登记。

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知识产权等专业的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指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应独立(含第一作者)发表二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在聘期内至少独立(含第一作者)发表三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3000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1500分。

语言学、文学、哲学、马克思主义、计算机科学、艺术等专业的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指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4500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2000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1000分。

体育学等专业教师和公共英语课教师科研工作量的考核指标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1500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700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科研考核分值应达到200分。

担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或者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的,在研期间免于科研考核,但最长不超过五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一般项目或者青年项目的,在研期间每个项目可以且仅能折抵二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10000分。主持省部级纵向项目的(仅限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课题),在研期间每个项目可以且仅能折抵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5000分。在聘期内,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项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仅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决策咨询奖;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等),每个奖项可以且仅能折抵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5000分。在聘期内,研究成果被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收入的,免于科研考核。在聘期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可以且仅能折抵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或者5000分。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当年免于科研考核。其他决策咨询研究项目和研究成果的折抵办法,另行规定。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对不同类型岗位的教师的考核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研究院的科研考核标准另行规定。 十

为使教师有相对集中的时间从事科研工作,学校实行教师享受科研假制度。现聘任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连续三年超额完成教师工作量且教学成果优良,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可以享受科研休假,休假时间为一个学期。教师享受科研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人事处相关规定办理。教师要求科研休假,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审核批准。

十五、定期召开科研工作会议

学校定期召开科研工作会议,总结近期科研工作,计划下一阶段的科研发展,表彰、奖励科研成绩突出的教师和科研、管理人员。同时,通过优秀科研成果的交流,扩大科研资源的利用,扶持新建学科的发展及学术新人的成长。

十六、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支持学生科研活动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主义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学校整体学科布局和发展战略的框架内,应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给予必要的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

学生科研活动是全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科研方面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态势。应充分重视这部分研究力量,从管理和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七、加强学术刊物对科研的促进作用,扶持和鼓励学术刊物的提升和发展。

《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犯罪研究》和《青少年犯罪问题》等杂志是集中体现学校教师科研成果的书面载体。根据上述杂志在基础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及不同专业方面所具有的特点,充分运用这些阵地,创造条件鼓励和促进师生的科研和教学,扩大师生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全国的影响力。

科研处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适当措施扶持和鼓励学术刊物的提升和发展。

十八、加强图书馆资料建设 图书馆资料建设是保障科研发展的重要条件,学校逐步加大对图书资料的投入力度,图书馆定期向各院(部)及学科负责人征询新书订单,使有限的资金得到有效的利用。为鼓励教师关心学校的资料建设,充实图书馆藏书,图书馆可以有偿接受教师个人从国内外采购的重要图书资料。

论文分为核心期刊论文和非核心期刊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论文又分为A级、B1级、B2级、C1级、C

2、C3级六个等级。核心期刊论文字数应不少于5000字/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或学术版、《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和《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报刊上发表的文章字数应不少于1500字/篇。

1.A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和《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60000分。

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可认定为在A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2.B1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上发表或索引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计40000分。

(1)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共党史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世界历史、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外国文学评论、中国语文、文艺研究、外语教学与研究、经济研究、世界经济、金融研究、统计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政治学研究、国际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中国人口科学、民族研究、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南开管理评论、公共管理学报、中国图书馆学报、考古学报、世界宗教研究、学术月刊;

(2)数学学报、物理学报、化学学报、生物学报、中华医学杂志、中国农业科学、心理学报、计算机科学、中国环境科学;

(3)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可认定为在B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编)的论文。 3.B2级核心期刊论文:科研工作纲要或其他相关文件对B2级核心期刊论文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B2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5000分。

4.C1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发表或索引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计5000分。

(1)本纲要认定的C1级核心期刊是:

法学类:政法论坛、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

管理学类:科研管理、科学学研究、管理科学学报、中国软科学、外国经济与管理、研究与发展管理、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管理科学、管理工程学报、中国管理科学、管理学报、管理评论、中国行政管理、软科学、中国科技论坛;

马克思主义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教学与研究、国外理论动态、社会主义研究、求是、红旗文稿、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哲学类:哲学动态、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世界哲学、伦理学研究、自然辩证法通讯、现代哲学;

宗教学类:宗教学研究;

中国语文类:世界汉语教学、当代语言学、语言教学与研究、语言科学、语言研究、汉语学报;

民族语文类:民族语文; 外国语文类:外语界、外国语、现代外语、中国翻译、中国外语、外语电化教学;

外国文学类:外国文学研究、外国文学、当代外国文学; 中国文学类:文艺争鸣、当代作家评论、文艺理论研究、文学遗产、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南方文坛、中国比较文学、民族文学研究、文艺理论与批评;

音乐舞蹈类:音乐研究、中央音乐学院学报、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艺术综合类:民族艺术、电影艺术、当代电影、世界电影、中国电视;

美术艺术类:美术研究、新美术;

历史学类:近代史研究、中国农史、中国史研究、中国历史地理论丛、抗日战争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史学月刊、中华文史论丛、史林、清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安徽史学、史学集刊、文史;

考古学类:文物、考古、江汉考古;

经济学类:中国工业经济、经济学(季刊)、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会计研究、中国农村经济、经济科学、财经研究、国际金融研究、世界经济文汇、中国农村观察、农业经济问题、国际经济评论、财贸经济、南开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研究、经济学家、国际贸易问题、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审计研究、现代日本经济、经济评论、当代经济科学、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农业技术经济、产业经济研究、国际贸易、财经科学、经济学动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当代财经、财经问题研究、中国土地科学、南方经济、宏观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上海经济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改革、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金融经济学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

政治学类:国际观察、国际政治研究、东北亚论坛、美国研究、现代国际关系、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江苏行政学院学报、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欧洲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公共行政评论、国际论坛、理论探讨、探索、台湾研究集刊、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社会学类:社会、青年研究;

人口学类:人口研究、人口学刊、人口与经济;

民族学与文化学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中国藏学、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广西民族研究、西北民族研究、民俗研究;

新闻学与传播学类:编辑学报、新闻大学、中国科技期刊研究、国际新闻界、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出版发行研究、出版科学、中国出版;

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类: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图书情报工作、图书情报知识、情报理论与实践、图书与情报、国家图书馆学刊、情报科学、图书馆建设、图书馆杂志、情报杂志;

教育学·远程职继类:开放教育研究、远程教育杂志; 教育学·教育综合类:北京大学教育评论、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教育与经济、教师教育研究、教育研究与实验、教育发展研究、教育学报、教育科学、复旦教育论坛;

教育学·高等教育类:高等教育研究、高等工程教育研究、中国高教研究、中国高等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教育学·教育技术类:电化教育研究、中国电化教育; 教育学·基础教育类:课程·教材·教法、中国特殊教育; 体育学类: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西安体育学院学报、中国体育科技、体育学刊;

统计学类:数理统计与管理、统计与决策;

心理学类:心理发展与教育、心理科学进展、心理科学、心理与行为研究;

人文、经济地理类:旅游学刊、经济地理、城市规划学刊、人文地理;

环境科学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资源科学、自然资源学报;

公安学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证据科学;

计算机科学类:软件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自动化学报、计算机应用;

综合性社科期刊类: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开放时代、社会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学海、江海学刊、江苏社会科学、浙江社会科学、读书、学术研究、南京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战线、学习与探索、天津社会科学、文史哲、广东社会科学、江西社会科学、探索与争鸣、浙江学刊、东南学术、东岳论丛;

高校综合性学报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湖南科技大学大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东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在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ISTP(现称为CPCI-S,科技会议索引)、ISSHP(现称为CPCI-SSH,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经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评定,可认定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3)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摘(论点转摘除外)或者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认定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4)在《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光明日报》理论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文章,计为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

(5)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国际学术竞赛取得名次,或者带队并指导学生参加国内学术竞赛取得前三名或二等奖以上成绩的教师、科研人员,视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学术竞赛范围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发布。教师、科研人员向科研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每次竞赛成绩仅能作为一名带队教师、科研人员申请认定科研成果的依据。教师、科研人员每年就此类科研成果只能申请认定一次。以竞赛成绩折抵论文最多不超过2篇。

(6)艺术、文体专业教师、科研人员的音乐、美术、雕塑、书法、篆刻、设计等艺术、文体类作品参加全国综合性大赛(大展)、全国性比赛(展览)获得特等奖、一等奖(金奖)的,视为发表一篇C1级核心期刊论文。同一作品多次参加比赛的,只能认定一次。

5.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发表或索引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计3000分。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已被认定为A级、B1级、B2级和C1级期刊的除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中国法学》(英文版)、《日语学习与研究》、《德语人文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国际法研究》、《公安研究》、《中国司法鉴定》、《中国法医学杂志》、《青少年犯罪问题》、《科学发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解放日报》、《文汇报》和《中国社会科学报》发表的学术文章,计为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和《法制日报》上发表的学术文章每三篇计为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但最多可以折抵两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3)由EI(工程索引)、ISTP(现称为CPCI-S,科技会议索引)、ISSHP(现称为CPCI-SSH,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系统收录的外文学术论文(须由本人提供检索证明);

(4)在上述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摘(论点转摘除外)的;

(5)艺术、文体专业教师、科研人员的音乐、美术、雕塑、书法、篆刻、设计等艺术、文体类作品参加全国综合性大赛(大展)、全国性比赛(展览)获得二等奖(银奖)的,参加省部级综合性大赛(大展)、省(市)部级比赛(展览)获得一等奖(金奖)的,视为发表一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同一作品多次参加比赛的,只能认定一次。

6.C3级核心期刊论文:在以下刊物发表或索引上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计2500分。 (1)《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2)在《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规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认定为在C3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2008年版)规定的自然科学类、医药卫生类、工业技术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4)为《法学》承担论文翻译任务的翻译者,视为在C3级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5)艺术、文体专业教师、科研人员的音乐、美术、雕塑、书法、篆刻、设计等艺术、文体类作品参加全国综合性大赛(大展)、全国性比赛(展览)获得三等奖(铜奖)的,参加省部级综合性大赛(大展)、省(市)部级比赛(展览)获得二等奖(银奖)的,视为发表一篇C3级核心期刊论文。同一作品多次参加比赛的,只能认定一次。

在境外非英文学术期刊及港澳台地区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以及在境内学术期刊(有刊号的连续出版物)上用外文发表论文的,其等级由校“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认定。

科研登记与考核以论文发表时的核心期刊目录为准。科研处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目录的变化情况,适时对学校各级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调整。若有期刊同时出现在上述不同层级的目录中,则以最高层级的目录为准。

在进行科研成果量化评价时,以C2级核心期刊作为折算基础。在A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12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B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9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B2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6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3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在C3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折抵0.8篇C2级核心期刊论文。

在科研成果量化评价时,科研项目未结项的,主持人按照相应项目分数的1/4计算。项目参与人的分数不得超过项目主持人应得分数的50%,在结项时由主持人根据参与人贡献大小分配。

科研处成立“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该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具有海外留学经历或拥有相关外语学术能力的教师组成,对教师在发表外文学术论文所属期刊的核心与否、核心等级等事宜,在遵循“目录列示”之原则下,进行“匿名个案认定”。科研处负责组织工作。

“目录列示”,是指遵循国内外现有关于学术期刊的检索体系和分类标准,相关检索体系包括SCI、SSCI、E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和《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2004年版)等。学校在“目录列示”之外确定的核心期刊可以作为科研工作量考核和发放科研奖励的依据,在进行量化评价时按照其相应分数的50%折算。

“个案认定”,是指对上述检索系统的外文期刊的等级、以及未进入检索系统的外文期刊的等级等相关事宜,由“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在教师发表文章之后进行个案认定。

“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的组成办法及议事规则,另行制订。

核心期刊的增刊及特刊不认定为核心期刊。

(二)在国家级行业性或省部级以上报纸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计600分;在地厅级报纸,每篇计120分;

(三)在上述期刊以外的非核心期刊、核心期刊增刊及特刊、全国性学术机构年会论文集、各高校或研究机构主办的以书代刊的论文集、本校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80分。

(四)在非核心期刊增刊、本校学院学术论文集、地区性学术年会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120分。

(五)数人合作论文且合作者均为本校教师、科研人员或者学生的,按作者人数平均计分。与非本校教师、科研人员合作论文的,两人合作按照7:3的比例计分,三人合作按照5:3:2的比例计分,合作者超过三人的,第一作者按照40%计分,其他作者平均分配剩余分数。

(六)作品为会议综述的,按该作品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七)在国内外著名网站上初次发表的文章,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等级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参照“外文期刊资质评定专家组”的办法,个案认定。

(一)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论著 1.一人独著的,每千字计20分。

2.多人合作作品,属专著合著的,按各人实际完成的著述字数,封面署名主署者,每千字计15分,封面不署名参著者,每千字计12分;属编著的,封面署名主编(执行主编),每千字计13分,封面署名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每千字计12分;封面不署名参著者,每千字计11分。

3.担任主编(执行主编)的,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1800分;担任副主编(执行副主编)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1200分。如果存在多名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执行副主编),则分别总共计分1800分和1200分。

(二)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以外的出版社出版的著作,按上述标准的70%计算。

(三)著作第一次再版的,按前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著作第二次及后续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1.一人独著的,每千字计12分。

2.多人合编教材,按各人实际完成的编写字数,主编(执行主编),每千字计11分;副主编(执行副主编),每千字计10分;其他参编者,每千字计9分。

3.担任主编(执行主编)的,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1200分;担任副主编(执行副主编)除按前款第2项计分外,另行计600分。如果存在多名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执行副主编),则分别总共计分1200分和600分。

(二)省部级统编教材,按上述标准的70%计;上海市教委教材,按上述标准的60%计;其他教材,在校定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按上述标准50%计,在非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按上述标准的40%计。

(三)教材第一次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教材第二次及后续再版的,按原标准的三分之一计算。

1.音乐、美术、雕塑、书法、篆刻、设计等艺术、文体类作品

(1)参加全国综合性大赛(大展)、全国性比赛(展览)、省部级综合性大赛(大展)、省(市)部级比赛(展览)的,每件作品分别计2400分、1200分、600分、300分。在上述展览或比赛中获特等奖、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或优秀奖的,分别按上述分值的五倍、四倍、三倍、两倍或一倍另予计分。同件作品多次参加展览或比赛的,只计其中级别最高的一次。多件作品参加同一次展览或比赛的,最多计五件。多件作品在同一次展览或比赛中获奖的,可分别计分。

(2)作品集按印张计分,个人作品集每印张(总页数/开数)计60分,多人作品合集中由本人完成的部分每印张计30分。

(3)全市性个人作品展每次计1200分,区县性个人作品展每次计300分。

(4)教师指导学生以学校名义参加重要比赛获得高等级名次的(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奖的除外),由本人申请,科研处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外校做法,换算成一定的科研积分。

翻译作品是指把中文学术作品翻译成外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外文学术作品翻译成中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一种外文的学术作品翻译成另一种外文发表的作品。

译著视为专著。在A级或者B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译文视为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C1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译文视为在C2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其他级别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照发表期刊的级别认定。

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被翻译成外文并且在国外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按照译作的50%计算。

3.教学参考书,按教材的50%计算。

4.资料汇编、习题集,按教材的20%计算。

5.古籍点校,按照著作的60%计算;古籍勘校,按照著作的40%计算。

6.境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参照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计算。

7.非项目类决策咨询成果(无资助的),根据成果采纳部门的证明及成果字数,按著作的30%计算。

8.普法读物、新闻、随笔、散文、诗歌、杂文等非学术类成果,每千字计10分。

9. 教师获得国家专利,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定,根据专利类型及科技含量,折算成一定篇数的核心期刊论文,并相应换算成一定数量的科研积分。

五、合作著作、教材等按作者实际完成的字数计分。本校教师与非本校人员合作成果,只对本校教师实际完成的部分计分。除学术论文外,其他成果没有明确写作分工的,原则上不予计分。

六、本办法所称“发表”,是指在有批准刊号的合法刊物上以“华东政法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出版”,是指取得书号公开出版。教师接受采访,未在发表或出版的作品署名为作者的,不称为“发表”。

七、本办法所称“校定国家级出版社”,是指:

(一)综合类: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二)法学类: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三)经济学类: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四)政治学、社会学类:中央编译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新华出版社、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五)文学类:人民文学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上海译文出版社;

(六)教育学类: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辽宁教育出版社;

(七)艺术类: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

(八)计算机类:科学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九)外语类: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

(十)管理学:经济管理出版社;

(十一)除上述出版社以外,凡被列入“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的出版社,均属于国家级出版社;

(十二)入选“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著作视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十三)获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视为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著作。

八、学校对C2级以上的学术论文和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译著给予科研奖励。根据本办法计算的教师科研得分,每1分为人民币1元。其他科研成果可以折抵科研工作量。科研项目、带队参加学术竞赛和艺术类、文体类作品被认定为学术论文的,仅作为量化评价或者折抵工作量的依据。

九、学校对专职研究人员另有考核要求的,从其规定。专职研究人员中,研究员比照教授、副研究员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员比照讲师享受学术会议报销等科研待遇。学校对专职研究人员超出考核要求的科研成果,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十、对于教师在科研成果申报、登记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由科研处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组成专家组讨论认定,必要时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关于《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已于2016年7月5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就科研工作纲要实施的若干问题做出说明。

一、《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工作纲要》及其附件《科研成果计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第六条“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承接科研项目和课题”、第十一条“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第十三条“建立与完善科研考核制度”中关于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的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2015年修正案)

(经2015年12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研在建设研究型高水平大学中的引导作用,为全校科研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鼓励我校教师严谨治学,努力产出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分类办法以CSSCI、CSCD、《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等来源期刊为基础,结合学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现状以及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编制而成。若CSSCI、CSCD、《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等更新,以其更新版本为标准,各索引新增收录的期刊,将自动列为相应类别,被各索引调整出的期刊,将自动从相应类别中退出。

具体论文类别的认定,以论文发表时各索引收录期刊目录为准,国外论文以检索数据库收录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 期刊认定与分类 第三条 根据学术期刊的办刊质量和影响因子,学校将学术期刊分为A、B、C、D

1、D2五个等级。其中,A、B类为校定权威期刊,C类为校定重要期刊,D

1、D2类为校定核心期刊。 第四条 A类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中国科学》(任一专业版)。

(一)《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不含英文版)、《马克思主义研究》、《哲学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新闻与传播研究》、《经济研究》、《政治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民族研究》、《教育研究》、《体育科学》、《管理世界》、《中国图书馆学报》、《外语教学与研究》、《求是》、《心理学报》、《世界宗教研究》、《中华医学杂志》、《计算机科学》、《中国农业科学》、《中国环境科学》、《世界经济与政治》、《中国史研究》。

(二)《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要或摘编、学术卡片)。

(一)综合性期刊:《国外社会科学》、《学术月刊》、《天津社会科学》、《浙江社会科学》、《江海学刊》、《南京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开放时代》、《江苏社会科学》、《思想战线》、《学术研究》、《社会科学战线》、《社会科学研究》、《学术界》、《东南学术》、《读书》。

(二)高校综合性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求是学刊》、《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三)法学期刊:《现代法学》、《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知识产权》、《清华法学》。

(四)政治学期刊:《欧洲研究》、《美国研究》、《现代国际关系》、《国际问题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当代亚太》、《青年研究》、《求实》、《国际论坛》、《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五)新闻学与传播学期刊:《国际新闻界》、《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编辑之友》、《中国广播电视学刊》、《出版发行研究》、《当代传播》、《编辑学报》。

(六)教育学期刊:《高等教育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北京大学教育评论》、《电化教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比较教育研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教师教育研究》、《教育与经济》、《教育发展研究》、《中国高等教育》。

(七)管理学期刊:《中国软科学》、《科研管理》、《科学学研究》、《外国经济与管理》、《南开管理评论》、《管理科学学报》、《研究与发展管理》、《公共管理学报》、《中国管理科学》、《审计研究》、《中国行政管理》。

(八)经济学期刊:《中国工业经济》、《世界经济》、《金融研究》、《会计研究》、《中国农村经济》、《国际经济评论》、《经济科学》、《中国农村观察》、《世界经济文汇》、《经济学动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农业经济问题》、《财贸经济》、《财经研究》、《国际金融研究》、《改革》。

(九)马克思主义学科期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教学与研究》、《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十)语言学期刊:《现代外语》、《当代语言学》、《中国语文》、《外国语》、《外语学刊》、《中国翻译》。

(十一)图书馆、情报与文献学期刊:《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图书情报工作》、《情报理论与实践》。

(十二)社会学期刊:《中国人口科学》、《人口研究》。

(十三)哲学期刊:《世界哲学》、《现代哲学》。

(十四)民族学期刊:《世界民族》、《中国藏学》。

(十五)历史学期刊:《近代史研究》、《清史研究》、《史学理论研究》、《史学月刊》。

(十六)体育学期刊:《中国体育科技》、《体育与科学》。 (十七)中国文学期刊:《文学遗产》、《文学争鸣》、《文艺理论研究》。 (十八)外国文学、环境科学、人文经济地理、统计学、心理学、宗教学期刊:《外国文学评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旅游学刊》、《统计研究》、《心理发展与教育》、《宗教学研究》。

(十九)《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不含会议综述、论点摘要或摘编、学术卡片)。

(二十)《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 (二十一)在SCI、SSCI上发表的论文认定为校定C类论文。如果申请认定为B类以上论文的,由作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十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刑事技术》视为校定C类期刊(仅限于刑事侦察学院教师发表的成果)。 第七条 D类期刊

1. CSSCI来源期刊或CSSCI来源集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

2. 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 3.《中国法学》(英文版)、《人民检察》、《人民司法》、《中国法律》(中英文,香港出版)。

4.《社会科学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理论版或学术版)。 5.《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1.《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核心期刊。 2.《重庆社会科学》。 3. 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 4. 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

5.《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经济日报》、《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

6.在《中国司法鉴定》和《中国法医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认定为校定D2类期刊论文(仅限于刑事侦察学院教师发表的成果)。

第八条 在国外及港澳台公开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认定为C类及以上等级的须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智库成果根据其影响力,将其分别认定为校定B类、C类和D类期刊论文。

(一)被中共中央办公厅《观点摘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教育部社科司《高校智库专刊》刊发的认定为B类。

(二)被教育部社科司《专家建议》、《新华社内参》、中国法学会《要报》刊发的认定为C类。

(三)被《人民日报内参》、《光明日报内参》、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重庆社科成果要报》、重庆市社科院《决策建议》刊发的认定为D1类。

(四)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纳或被其智库刊物采用的,认定C类及其以上等级的须提请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法学、政治学、哲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和工商管理等6个学科期刊当期发文数超过45篇的,新闻传播学及其它学科期刊当期发文超过55篇的,按下一等级期刊认定。转载类、集刊类除外。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是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研制的引文数据库,用来检索中文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论文收录和被引用情况。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每两年更新一次。 2. SCI

《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是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1961年创办出版的引文数据库。具体以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的检索证明为依据。 3. 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SSCI)为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建立的综合性社科文献数据库,涉及经济、法律、管理、心理学、区域研究、社会学、信息科学等。 4. CSCD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分为核心库和扩展库,数据库的来源期刊每两年进行评选一次。 核心库的来源期刊经过严格的评选,是各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核心期刊。 扩展库的来源期刊经过大范围的遴选,是我国各学科领域优秀的期刊。

作品名称: 作品署名: 作品字数: 万字左右

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100073)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许可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图书形式(含改编本、汇编本、节选本、文集本)和电子出版物形式,复制、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简体(繁体、英文和其他文字)文本的专有出版权。

第二条 甲方应保证其作品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含有侵犯他人名誉、利益的内容;没有违反其他协议;作品中的内容不会引起任何民事或刑事纠纷;如因合同中的保证不属实、作品有侵权行为、有损他人名誉权利的行为或其他法律纠纷而给乙方造成不利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亦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作品交付乙方。具体方式为:将作品电子稿发送至乙方指定邮箱,邮箱地址: 。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乙方亦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甲方交付的稿件内容应符合齐清定及乙方的出版规范要求。本作品交稿字数(word文档)应在 万字以内。

甲方交付的作品未达到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修改,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修改。甲方经多次修改仍未达到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交付的符合约定要求的作品之日起 90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出版该作品。乙方出版该作品的开本及装帧形式,如双方无特殊约定则由乙方按本社常规方式确定。

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甲方亦可以终止合同。

第六条 乙方应对本作品稿件中存在的错别字、语法错误、资料错误和常识性错误进行改正,对稿件进行文字润色,并按文字出版物规范要求对稿件文字作规范整理。 第七条 甲方要求审阅校样的,乙方应予提供,甲方可以对校样进行订正和个别问题的修改。甲方不得对校样做体例上的修改。因甲方调整体例导致重新排版、延迟出版的,乙方有权拒绝修改。甲方坚持修改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约定的出版时间顺延。甲方应在收到校样后 15 日内签署意见退还乙方。甲方未按期将校样退 2

还给乙方的,乙方可以按计划付印。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出版经费:出版本作品,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提供出版经费 元(大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日内汇至下列指定账户,并注明“《(书名)》出版经费”字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六里桥支行 账号:02 本作品甲方稿酬自理。

第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以自行决定对本作品进行重印,也可以事先征求甲方意见。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发出的重印通知后 15 日内答复乙方,否则视为同意乙方可按原版重印。

第十条 本作品首次出版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赠送样书 册,重印书不赠送样书。

第十一条 本作品出版后,甲方向乙方购书的,乙方应按照7 折优惠价格售与甲方。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与第三方洽谈行使版权转让、委托翻译事宜,乙方应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甲方,版权交易达成后,乙方应将所得利润的50%支付给甲方。

第十三条 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专有行使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乙方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并将所得收入的10% 支付给甲方。

第十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会影响或损害本图书作品销售的类似图书作品的出版发行权另行许可或转让第三方。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互不负违约赔偿责任。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条 因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出版或不能出版作品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不向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

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编写方案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5 年,自本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时双方没有明确表示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至一方明确表示终止合同时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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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本科院校 女 江西财经大学 女 延边大学 女 河南大学 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女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男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女 合肥工业大学 女 四川师范大学 女 河北大学 女 兰州大学女 中央民族大学 女 安徽财经大学 女 厦门大学 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女 东北林业大学 男 黑龙江大学 男 郑州大学 女 厦门大学 女 华东政法大学 女 南京师范大学 女 浙江师范大学 女 西北政法大学 女 中央民族大学 女 南昌大学 男 浙江大学 女 北京林业大学女

女 西南政法大学 女 大连理工大学 女 安徽大学 女 西南财经大学 女 厦门大学 男 南京大学 女 华中科技大学 女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女 华南师范大学 女 西南政法大学 男 安徽财经大学 女 哈尔滨工业大学 女 安徽财经大学 女 东华大学 女 河北大学 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女 安徽大学 男 上海师范大学 女 河南师范大学 女 辽宁大学 女 武汉理工大学 女 西南政法大学 男 华东政法大学 男 华南师范大学 女 华东政法大学 女 华东政法大学 男 浙江工商大学 女 上海师范大学 男 华南理工大学 女 四川大学

男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男 南京师范大学 女 武汉大学 女

男 浙江工商大学 女 江西财经大学 女 河北大学 女 华东政法大学 女 西南财经大学 女 天津大学 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男 四川大学 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女 中山大学 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女 浙江大学 女 西北大学 女 天津大学女 北京林业大学 男 国际关系学院 男 中山大学 女 上海交通大学 女 湖南大学 女 中南大学 女 南京农业大学 男 中国人民大学 女 华南理工大学 女 西北大学 女 重庆大学 男 西南民族大学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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