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电影院什么时候恢复营业?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第二条规定“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市(地)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受理机构事宜,由省级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在省(区、市)内使用特服号码的,直接拨打“12350”;跨省(区、市)投诉的,需在“12350”号码前加拨地区号。第三条规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在启用号码前,请先与所在地相关电信企业联系,协商号码启用具体事宜,并将号码启用技术方案送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尽快启用“12350”举报投诉电话。

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实名登记(个人身份证信息)

举报事项相关证据(文字、照片、录音、影像等资料)

/),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分管副局长根据科室审查意见,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

4.办结: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区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全区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遗失或损毁的持证单位,且该备案证明原由本机关颁发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安徽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区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遭遇自然灾害,且基本生活出现困难

1、申请: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跳转至村级界面申请      2、受理:所在乡镇对救灾资金发放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级应急部门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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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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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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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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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区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全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区应急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全区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由本机关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一)补办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一)申请变更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的

(一)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

(一)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三)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 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 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 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 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全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一)申请注销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制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1.经辨识、评估,辖区内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2.已完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已完成备案。申请材料齐全、材料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与合法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协议(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据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书(四)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承诺书(五)营业执照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范围内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注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单位,且该证原由本机关颁发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一)补办申请(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将申请材料与行政审批公示的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60号令)第二十四条: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1、申请: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受理:所在乡镇对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核定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区级应急部门     3、审查:区级应急管理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县辖区相关省、市属及跨市级行政区企业所属单位、县属及县级行政区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6年第88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县辖区相关省、市属及跨市级行政区企业所属单位、县属及县级行政区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线上”(“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或“线下”(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岗位职责进行预审核受理。     2.审查: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办结:(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按需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第八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村(居)委员会上报乡镇(街道)的拟补助对象名单、申请或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形成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跳转至辖区乡镇界面提出申请     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股

村(居)委员会上报乡镇(街道)的拟补助对象名单、申请或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形成

1.受理:申请人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跳转至辖区乡镇界面提出申请     2.审查:业务科室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审查、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局负责人根据业务科室的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存档:业务科室根据审批决定,制定有关证件或办理有关审批文件。由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送达并存档。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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