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世界杯几年一次的参赛资格

2021年“中国体育彩票杯”暨“浩沙杯”山东省公开水域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山东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山东省游泳运动协会

淄博市体育运动学校、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人民政府

(一)男女甲组(-出生者)

10公里个人赛、团体赛

(二)男女乙组(-出生者)

地点: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生态旅游度假区

各市、体校、俱乐部及学校均可组队参赛。

(一)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山东省第二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相关规定和年龄组别设置要求。

(二)无正当理由或无故拒不参加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组织的集训或选调的运动员,不得参加省年度和省运会比赛。

(三)年,累计两次参加省年度锦标赛(以各项目训练单位确认名单为准,中途无故退赛者不视为参加一次锦标赛)或代表山东省(含经省体育局同意代表省单位)参加国内外青少年比赛(以省体育局确认名单为准)方有资格参加第二十五届省运会;经省体育局批准派出到国外集训、比赛未能参加当年省锦标赛的可视为当年度参加省锦标赛一次。

(四)运动员报名参赛必须携带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按组别参赛。报到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健康证明及自愿签署的赛风赛纪、反兴奋剂承诺书和疫情防控及个人健康信息承诺书(见附件)。

(五)各单位报名参加个人赛的人数不限,团体赛各单位限报男、女各1支队,每队由4名运动员组成,在技术会议时须确定团体赛最终参赛运动员名单。

(六)作为一个报名条件,运动员在提交报名时也就表示了认同:运动员本人及其代理人、管理人和继承人将放弃一切针对山东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等比赛授权单位的索赔权,无论索赔是何种方式、性质和类型,包括旅途和参赛过程中发生于过去、现在或将来的损失和伤害。

(七)报到时须出示运动员参赛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供组委会留存)。保险对象为运动员本人,有效期至少可覆盖赛前3天至赛后1天。未办理者,不能参加比赛。

(八)各代表队领队、教练员必须按时参加赛前联席会及技术会议,无故不参加联席会及技术会的代表队将视为放弃参加比赛。

(一)比赛采用国际泳联最新《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

(二)个人赛和团体赛同组一次性比赛,同时计个人赛和团体赛成绩,分别录取名次。

分别录取各组别男、女前8名颁发奖状,前3名颁发奖牌。

1、分别录取各组别男、女团体前8名并颁发奖状,前3名颁发奖牌。

2、参赛队中4名运动员的成绩之和为团体成绩,成绩快者名次列前,成绩相等名次并列。

3、各参赛单位不足4人的,可按3人计算成绩,排4人之后;不足3人的不计团体成绩。

(三)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运动员、裁判员。

(一)请各代表队于6月6日12:00前在网上完成报名。

(三)各参赛人员请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地点请见《补充通知》<另行通知>)。

(一)运动员比赛期间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戒指、腰饰等有可能会对运动员造成伤害的饰物,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二)队员可以戴眼镜和隐形眼镜比赛,但风险自负。

十二、申诉、纪律和处罚

对裁判组的判决有异议时,其领队或教练可先口头向执行裁判长提出询问。如仍有异议,须在该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填写《申诉书》,由领队签名后交“编排记录组”并交纳申诉费人民币500元(如胜诉,退还申诉费)。所诉问题将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复议和裁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1、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赛区的运动员,组委会将视为自动放弃比赛,并按弃权处理。

2、在比赛期间如出现扰乱赛场秩序、违反竞赛规程及相关通知要求、无理取闹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家长等,组委会将取消相关运动员/参赛单位所属全体运动员的全部比赛成绩及成绩证明,同时禁止参加当年及次年我中心主办的全部比赛。

3、如发现有运动员私自注册到外省参赛的,该运动员所属教练员本周期内禁止参加我省组织的所有比赛,并全省通报批评。发现1例,扣除次年该代表队10个公费名额;发现两例该代表队次年全部自费参赛。

4、省锦标赛结束后,省队不定期进行集训,不参加集训或不服从选调的运动员将取消该运动员及其主管教练第25届省运会周期内我中心主办的所有比赛参赛资格,并扣除该市10个公费参赛名额;以协会、学校、企业及个人创办的游泳俱乐部参赛者,不参加集训或不服从选调的运动员将取消该代表队参加我中心主办的所有比赛参赛资格。

十三、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赛事结束10个工作日内,赛事总秩序册、总成绩册(PDF文档)和符合等级标准的运动员信息(EXCEL表格)在“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系统”公布,运动员通过“爱山东APP”提交申请办理。

十四、反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各参赛单位全体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辅助人员应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赛前反兴奋剂教育。

兴奋剂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性别检查根据有关规定、遵循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十五、技术官员、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执行裁判长及部分骨干裁判员由山东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所有裁判员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地点请见《补充通知》<另行通知>)、仲裁赛前1天到赛区报到。

(三)仲裁、裁判员名单另文通知。

编制内运动员每人每天自交食宿费60元,其余部分由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担;教练员和其他编外人员费用自理。

十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十八、本规程解释权归山东省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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