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被害人家属口供能作为证据吗可以提供证据吗?

发布时间: 天津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导读]:   李洲律师,#key,现执业于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现执业于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罪辩护不成功的后果是什么

无罪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犯罪行为,已经承认的,属于翻供,这样一来,无论是自首、坦白都不成立,也就不存在认罪态度较好。

一、无罪辩护不成功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法院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二、无罪辩护应遵循如下原则

熟悉案情要求律师特别熟知和掌握案件整个情况,熟悉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熟知被告人具有哪些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只有做到熟悉案情基础上,才能结合法理和法律对案情进一步地研究分折,决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如果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就要进一步分析如何其作无罪辩护。熟悉案情除了要求律师要仔细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外,还要特别强调律师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调取相关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鉴定结论等有利的证据。但律师尽量不要亲自调查,最好是申请法院或检察院调取,这样有利于降低执业风险。

证据充分,是指律师对被告人无罪提供充分的证据。无罪辩护不容易,只有证据充分了,辩护才有保障,才能从根本上否定了检控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使辩护律师的无罪意见被法官采纳。因此,除了在辩护词中明确指出被告无罪的意见、写明无罪的事实和情节外,更重要的是提供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进行论证和阐明。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应用已经收集的证据进行有力反驳。

律师决定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应特别慎重。之所以这样,因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往往要冒比较大的风险,无罪辩护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事实和证据往往盘根错节,很难一时就看清。一般情况下无罪辩护的成功率极低,所以慎重决定确有必要。如果冒然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目的,反而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无罪辩护案件中被告人被诉有罪,是因为检察人员掌握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这些证据既充足又不易驳倒,所以律师不能轻率向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承诺。为了慎重起见,有时应当与其他律师进行商量;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领导,集体开会,共同商定是否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注重沟通要求律师决定为被告作无罪辩护时还要注意与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权利还没有充分的保障。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经常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甚至会因为某些工作瑕疵被有关机关抓把柄,严重时还会遭受牢狱之灾。因此,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要注意保护自己,要懂得同上述机关沟通,以消除误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进一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比较严重的犯罪,只是在证据上有所欠缺,这时不宜做无罪辩护,可以考虑“辩诉交易”做罪轻辩,这时我国现实法制环境决定的。

既然无罪辩护不成功,那与之相对的就是法院会判定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无罪辩护也是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就故意加重相关的处罚,本身做无罪辩护就是具有法律风险的。如果律师不是充分的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不会轻易作无罪辩护的。

在法院做无罪辩护家属是否能退赃?

一、在法院做无罪辩护家属是否能退赃

贪污罪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家属是必须要退脏的。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自己或者请律师辩护的制度。任何被告人都有辩护的权利。实体性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主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无罪辩护的条件有:

被告不具有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犯罪主体需达到一定的刑事年龄,并具备刑事能力。

被告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

实体性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主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

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可作无罪辩护,本文第三部分无罪的法定事由可以作为实体辩护的主要依据。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事证据规则,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

我国刑法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在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有罪前,推定被告人无罪,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条和体系,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不应当“疑罪从轻”。许多案件,律师可以从证据不足入手进行有力的无罪辩护。

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通过对公检法追诉行为程序瑕疵和违法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活动。

通过剖析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使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反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司法解释的层面看,对非法证据是一律排除的。毒树结毒果,毒果不可取,这就是西方的“毒树之果”理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西方国家先进的法治理念。尽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得并不理想,但是起码从法律规定上给律师否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动摇指控的根据、作无罪罪辩护奠定了法律基础。辩护律师反攻为守作程序辩护需要勇气和智慧。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有做无罪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辩护人对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而后依据掌握法律适用进行合法的认定,所以做无罪辩护是合法的行为,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成功的做无罪辩护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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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公诉?什么是刑事自诉?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刑事自诉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诉讼。

二、具体哪此案件应当公诉?哪此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自诉?

一般的刑事案件均需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从而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例如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等。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2、刑法第245要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4、刑法258条规定的重婚案。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一般分为哪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法定的期限吗?

一般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法定的期限。

四、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享有和行使哪些权利?

1、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要求立案的权利。2、有权申请回避。3、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4、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的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6、在法庭审理中,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7、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提出上诉;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

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享有和行使哪些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4、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5、有权获得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获得法律援助。6、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对于侦查人员提问中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9、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10、有权上诉、申诉。

六、在刑事案件中怎样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七、不服刑事一审判决裁定怎么办?上诉期限是多少天?

无论是被害人一方或是被告人一方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均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害人一方还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上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八、常说的“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例如:某被告人一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若只是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所做判决的的刑罚不得超过5年有期徒刑。此即为“上诉不加刑”原则。

九、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不追究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不追究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如何提起刑事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再审。这里所说的人民法院,包括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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