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个特产公司需要租高层地下储藏室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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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居住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佛山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已于上周五正式印发。《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双方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0日内要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违规出租商品房屋的,最高可罚3万元;同时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该《办法》仅适用于佛山市城市区内国有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号)同时废止。&&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制度。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商品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比原来细则要求的3日之内要备案登记多了27天。&&备案需提交资料包括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委托代办的(包括自然人、法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相比细则,该办法不要求租赁双方提供人口计生部门与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商品房屋&&需出租人书面同意&&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方面,《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这也是该办法在原来的细则上新增加的内容。&&《办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品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租赁商品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对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商品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此外,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动商品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造成承租商品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转租商品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链接&&处罚细则&&●不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住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包括: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违反该规定的,由区住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罚款。&&●办法要求,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本规定的,由区住建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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