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现场怎么确认聚众赌博罪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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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邹某等开设赌场罪,陈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镇刑初字第4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仲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惠芳,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邹某,无业。因赌博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金友全,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仲某、邹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仲某及其辩护人李惠芳、被告人邹某及其辩护人金友全、被告人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3年以来,被告人仲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上级百家乐代理商“辣魔”、“华哥”(在逃)处获得了菲律宾太阳城“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xqya44、xxya22等总代理账号,以10%的比例入股网络百家乐赌场,后在镇海区从总代理账号分割出下级代理账号和会员账号给被告人邹某、徐某和沃海华(在逃)等下家,供他们招揽他人进行网上投注赌博。其所分出的账号总投注额达10724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7万余元。2013年以来,被告人邹某伙同沃海华先后从被告人仲某处取得“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会员账号和代理账号,从中赚取洗码费,后又以代理账号下60%比例入股网络百家乐赌场。被告人邹某等人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121号102室棋牌室招揽卢某、刘某甲、杨某、邱某等人网上投注赌博,后又分割出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招揽他人赌博。其账号总投注额达6170万元,共计非法获利达人民币72万余元。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徐某为赚取赌博人员的洗码费,先后从仲某处取得“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会员账号和代理账号,后提供会员账号或从代理账号中分割出会员账号给李勇、李雪伟(均另行处理)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投注额共约600余万,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二、赌博罪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为赚取赌博人员的洗码费,从被告人邹某处取得“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的cad88、fkx6601、ghd5501等会员账号后,多次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花园大酒店308和401客房内招揽杨某、李某甲、钱某等人网上投注赌博。其账号总投注额约4000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万余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仲某、邹某、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仲某、邹某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赌博账号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仲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仲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仲某开设赌场非法获利17万余元,除被告人仲某的供述之外,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证据不足;三、被告人仲某到案之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伙同沃海华一起经营网络赌博。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二、网络赌博的犯意不是被告人邹某提起的,邹某系文盲,不能熟练操作电脑,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邹某与沃海华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邹某不应该对沃海华开赌场的投注、获利承担责任;四、被告人邹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仲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他人处获得了菲律宾太阳城“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xqya44、xxya22等总代理账号后,发展会员组织网络赌博,并以一定的比例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后又从其总代理账号中分割出下级代理账号给被告人邹某、徐某等下家,以供招揽他人进行网上投注赌博。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邹某先从被告人仲某处取得“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会员账号,用于自己赌博或者让他人投注,从中赚取千分之十二的洗码费。2013年8月时被告人邹某又从被告人仲某处取得“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代理账号,组织网络赌博,除赚取洗码费之外,还分得其代理账号下赌博人员所输款项60%的利润。被告人邹某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121号102室棋牌室招揽卢某、刘某甲、杨某、邱某等人网上投注赌博,并从其代理账号中分割出会员账号提供给被告人陈某用于赌博。其被抓前一周内一代理账号中的赌资数额超过人民币70万元。2013年9月以来,被告人徐某为赚取赌博人员的洗码费,先后从仲某处取得“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的会员账号和代理账号,后提供会员账号或者从代理账号中分割出的会员账号给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其从中赚取洗码费人民币1万余元。二、赌博罪2013年10月以来,因被告人邹某许诺给被告人陈某一定比例的洗码费,被告人陈某为赚取赌博人员的洗码费,从被告人邹某处取得“申博”网络百家乐赌博的cad88、fkx6601、ghd5501等会员账号后,多次在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花园大酒店308和401客房内招揽杨某、李某甲、钱某等人网上投注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另,被告人陈某系在外地时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从外地回来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以及本院收集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人吴明波的供述,吴称其是月份接触网络百家乐赌博的,刚开始是在邹某女朋友钟娟芬开在招宝山街道南街菜场旁的棋牌室里赌百家乐的,那里的网络百家乐赌博是由邹某在操作的,其在邹某处赌输了1万多元。邹某的赌博账号是上海阿姐仲某提供的。2013年8月份时,因邹某对电脑不太熟悉,仲某给了其网络百家乐的代理盘,由吴为邹某的代理盘分割赌博账号,并帮邹某上、下分,邹某每月付给其5000元的工资。2.同案人钟娟芬的证言,钟称邹某为其男友,两人同居两年多了,位于镇海招宝山街道长生桥121号102室的棋牌室为其所开。2013年清明节时,邹某上海的阿姐仲某来做清明,之后邹某就开始搞网络赌博了,在其棋牌室内的网络赌博是邹某在负责的,吴明波帮邹某上下分。2013年10月、11月份,陈某带人到其棋牌室也搞过二次网络赌博,并付过场地费。3.同案人王明熙的供述,王称其于日左右开始帮陈某搞网络百家乐赌博,一共帮了8、9天时间。陈某组织网络赌博主要是在花园大酒店,菜场旁的棋牌室也赌过一次。其帮忙期间产生的投注额约八、九十万,其中约十万为陈某自己赌博投注产生的。4.同案人李勇的供述,李称其是2013年9月到邹某的南街棋牌室开始玩网络百家乐赌博的,那边的百家乐赌博是由邹某搞的,其在邹某地方赌博产生的投注额有五十万左右,总体输赢持平。10月的时候其还到陈某开在花园大酒店的房间里去赌过网络百家乐,其在陈某处赌百家乐共输掉五万元钱,产生的投注额大概有五、六百万,其在陈某地方赌博那段时间,赌博人产生总的投注额有两三千万,陈某自己也赌的,投注额也有两三千万。10月中旬的时候徐某给了其赌博账号,其就与李雪伟在李雪伟女朋友王艳萍的家中开始搞网络百家乐赌博,徐某分给他们千分之八的洗码费,其用徐某给的账号赌博共输掉十万余元,产生的投注额在三百万以上,其他人的投注额在二百万以上。因为来赌的人输钱之后欠账,自己还要垫钱没什么钱可赚,后来就不搞了。5.同案人李雪伟的供述,李称其是2013年9月在南街菜场“老邹”的棋牌室开始玩百家乐赌博的,他在“老邹”处赌了十几天,共输掉4000多元。后来李勇从徐某处拿来赌博账号,其就与李勇在其女朋友王艳萍的家中(招宝山街道洋山庙弄29号105室)开始搞网络百家乐赌博,其与李勇各得千分之四的洗码费。二人从徐某处先后拿到两个赌博账号,两个账号产生的洗码量大概有500万左右,其按约应该可拿2万元左右的洗码费,实际洗码费都被输掉的钱抵扣了。6.同案人王艳萍的证言,王称其与李雪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0月时李勇从徐某处拿来一个百家乐赌博账号,就与李雪伟说起搞一个百家乐的赌博盘,除了自己赌也可以叫人来赌,产生的码量能拿千分之八的提成,李勇与李雪伟各得千分之四,李雪伟就同意和李勇一起搞,于是他们就在其家中开起了百家乐。后来因输钱的人老是欠账,李勇和李雪伟还要垫钱给徐某,李雪伟赚到的一万多元洗码费也没拿到过,因为不赚钱后来就不搞了。7.证人魏某的证言,魏称邹某是她母亲钟娟芬的男朋友,与其母亲一起住在位于长生桥弄121号102、103室的房子内。2013年7月份时其经常看到邹某带着一帮人围在电脑面前,也看到邹某和赌博的人都拿着钱。其曾帮邹某连接过网页,并登陆过账号。8.证人杨某的证言,杨称其自2013年9月起,先后在邹某、陈某、徐某、李勇、李雪伟等人组织的网络百家乐赌博点参与网上赌博,及其在上述赌博场所产生投注额及输赢的情况。9.证人卢某的证言,卢称其是2013年8月时开始在邹某在南街菜场三江超市旁边的一个棋牌室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的,这里的网络百家乐赌博是由邹某组织的,其共赌过三十次左右,产生的投注额有二十五六万左右,输了至少五万元。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刘称其是2013年8月份起到邹某地方赌百家乐的,邹某赌的地方在他女朋友的棋牌室,其在这里赌到10月中旬时就没去了。其在邹某处赌博共输掉10多万元,产生的投注额至少二百万以上。另外其也到陈某开在花园大酒店的百家乐赌场去赌过,产生约一千元的投注额,没输没赢。11.证人邱某的证言,邱称2013年9月时其到邹某与女朋友开的棋牌室,参与邹某组织的网络百家乐赌博,其在邹某处赌博输掉一万多元,产生的投注额在十万以上。1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李称2013年11月份时其向邹某要来百家乐赌博账号,赌了约半个月时间,输掉了四、五万元,产生的投注额在一百万以上。另外其还到陈某开在花园大酒店的房间赌过百家乐,赢了一万多元,产生的投注额在十五万以上。13.证人柯某甲的证言,柯称2013年10月中旬时听人说,就到邹某开在南街菜场三江超市旁的棋牌室去赌百家乐,后来邹某给了其一个赌博账号,其就自己在家赌百家乐,邹某给洗码费的千分之八,其四次共给过邹某二万六千元,用于往赌博账号中充分,其使用的赌博账号共产生约九十多万的码量,其中六十多万码量的洗码费未拿到过,其他应得的洗码费也用于往账号上充分了,其共输给邹某一万九千多元。14.证人钱某的证言,钱称2013年9月时其开始到邹某开在三江超市旁的棋牌室赌百家乐,有时也到他们开的宾馆去赌,共赌过十四五次,产生的投注额在三十二万以上,输了七八千元。在邹某处玩过之后,也到陈某开在花园大酒店的房间去赌过百家乐,这里的百家乐是由陈某组织的,其共去过十多次,打出五十多万的投注额,输了一万元不到的钱。据其所知,陈某的赌博账号是邹某给的。后来其还到洋山庙弄李勇和李雪伟组织的百家乐赌博场所去赌过百家乐,总共打了四十万以上的投注额,输了六七千元钱。15.证人包某的证言,包称2013年11月时其开始到邹某和他女朋友开在南街菜场旁的棋牌室赌百家乐的,共赌了将近十次,一共打出七万左右的投注额,输了五千余元。16.证人夏某清的证言,夏称其是2013年6月在邹某开在南街菜场旁的棋牌室打麻将时接触网络百家乐赌博的,邹某在操作,其他人在押注,现金与邹某结算。其在邹某处赌了一个月左右,总的押注额至少有20万,大概输了4000元左右。17.证人郎某的证言,郎称其2013年9月份的时候到邹某的棋牌室玩过网络百家乐赌博,其在邹某处赌博共产生投注额10万肯定有的,输了一共四千元。9、10月份的时候老邹有一次带其到陈某在花园宾馆开的房间里玩过网络百家乐,这里是由陈某组织的,其在陈某处赌百家乐产生的投注额在六万以上,赢了三千元钱。1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李称月份时其到邹某女朋友开在南街菜场三江超市后面的棋牌室里去赌过百家乐,这里的百家乐赌博是由邹某组织的。其在那里赌了7、8次,输了一、二万元,产生的投注额总共也有十多万。其还到陈某开在雄镇大酒店的房间去赌过一次,输了一千元,投注额也就五千元这样。2013年10月时,其从徐某处用一万元钱买了一个一万分的赌博会员账号,徐某答应打上去的码量给其千分之十的洗码费,其自己在家一共赌了四周时间,徐某共给其二个赌博账号,其四周时间打上去的码量有二百多万,扣除应得的二万多元洗码费,还输了一万多元钱。1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刘称2013年11月时其通过李雪伟接触到网络赌博的,并在李雪伟女朋友王艳萍的家中赌过两次,共产生约一千元的投注额,输掉450元钱。20.证人柯某乙的证言,柯称其2013年10月时用徐某提供的赌博会员账号赌过百家乐,在徐某处赌博其共产生投注额十八万以上,输掉了二万八九千元钱。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证人的身份情况。22.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邹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2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4.暂扣款、物品票据,证实被扣押涉案现金、物品的情况。25.从仲某处扣押的账本纸张原件4张,证实仲某与下级代理或赌博账号部分时间段的结账情况。其中与邹某的结账中有千分之十二的洗码费、输赢款项及占股6成的结算记录。26.从钟娟芬所经营的招宝山街道长生桥弄121号102室棋牌室扣押的纸张原件7张,证实组织网络赌博所使用的账号、密码及赌博人员的部分押注情况。27.被告人及赌博人员所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交易、查询、历史明细清单及往来明细,证实被告人之间及被告人与赌博人员之间结算赌资、输赢的资金往来情况。2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光盘,证实公安机关搜查网络赌博场所、控制赌博人员及物品、固定相关电子证据的情况。29.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邹某的手机、陈某的电脑中提取与网络赌博相关的账号、密码、银行账号、浏览记录等信息的事实。30.仲某手机中照片2张,证实仲某两个代理账号下日至日(xqya44)和日至日(xxya22)账目详细情况。31.仲某、吴明波、徐某、李雪伟、李勇、杨某、李某甲、刘某甲、柯某甲、钱某、李某乙、郎某、卢某等人确认的申博赌博网站界面截图,证实申博百家乐赌博网站的界面信息内容、部分账号账目的情况。32.吴明波与邹某、仲某、沃海华的手机短信内容,证实吴明波与三人之间收发过网络百家乐赌博账号和密码的事实。3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与参赌人员辨认彼此身份的情况。34.被告人仲某的供述,仲称其在澳门赌百家乐时认识了“辣魔”,然后通过“辣魔”认识了“华哥”,之后就跟“华哥”说好,通过“辣魔”拿网络赌博百家乐的账号。其于2013年清明节来到镇海时得知邹某棋牌室生意不好,就想让邹赚点百家乐赌博钱,就告诉邹某、沃海华其能拿到网络百家乐账号,可以用来网上赌博,二人很感兴趣,表示可以搞,之后其就从“辣魔”地方拿到了“申博”百家乐赌博的总代理账号,然后分割出赌博账号给了邹某、沃海华,由他们组织人员在镇海赌百家乐,其赚取赌博人员输钱十分之一的份额,邹和沃可以赚取千分之十二的洗码费。到了2013年8月的时候,邹某与其商量想拿百家乐的代理账号,除得千分之十二的洗码费外,还要占六成,也就是赌博人员输掉钱款的60%,于是她就向“辣魔”、“华哥”汇报,经同意之后,其就在自己的代理账号下分割出下级代理账号给邹某。月份时其给过被告人徐某网络百家乐的赌博账号、代理账号,徐某赚取的是千分之十二的洗码费。邹某、徐某的代理账号都是从其总代理账号中分割出来的,每星期结一次账,到案发时止,她共从下级会员账号、代理账号中赚取约二十万元的款项。35.被告人邹某的供述与辩解,邹在公安阶段均称是仲永明在其棋牌室赌网络百家乐赌博,其就跟着赌,用的是仲永明的电脑,赌博时钱也是与仲永明结算的,仲永明赚水费,自己不认识仲某。并确认59为其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号。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邹某承认是从仲某处拿到百家乐赌博会员账号和代理账号的,是先拿到会员账号,后拿到代理账号的,代理账号是2013年8月拿到的,因其不怎么会操作电脑,后仲某提出让吴明波帮其割账号和上下分,其每月付给吴明波工资。并确认陈某从其处购买过赌博会员账号,其给陈某计算千分之十的洗码费。他自己除赚取洗码费之外,还有四、六的分成。36.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徐称其是2013年6月左右到邹某的棋牌室打麻将时开始接触网络百家乐赌博的,其在邹某处赌博时共产生投注额约二十万,输掉约15000元。后其得知邹某的赌博账号是从上海人仲某处得到的。在和仲某认识后,其于2013年9月从仲某处获得赌博会员账号,并与仲某约定,得千分之十的洗码费,后其把自己的赌博账号给李勇、李某乙等人赌过。2013年10月中旬时其从仲某处获得百家乐代理盘,其用代理盘分割出会员账号后出码给李勇、李雪伟、李某乙等人使用,其分给他们千分之八或千分之十的洗码费,其得千分之二或千分之四的洗码费。徐称李某乙赌博产生的投注额有二百多万元,其从李某乙处赚取洗码费4000余元,李勇、李雪伟产生的投注额在二百万以上,其从李勇、李雪伟处赚取洗码费六七千元。自己赌博产生的投注额有二百万元以上,其共赚取洗码费二万六、七千元,其中约一万五千元为自己赌博产生的洗码费。37.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陈称其最初接触网络百家乐赌博是月份在沃海华处,后来他就到邹某与钟娟芬所开的棋牌室去赌百家乐,在这里赌是由邹某在结算输赢的,“波波”有时在帮忙上、下分,其断断续续在这里赌了几个月,共输掉了十七八万元,赌博所产生的投注额有一千万以上,其中八月前输了十二三万元,八月后输了五万元。因在邹某处赌博输了较多的钱,2013年10月初起,邹某给了其赌博会员账号,其自己组织人员在花园大酒店等处用会员账号赌博,邹某按其账号中产生的洗码量的百分之一返利给洗码费,其组织人员赌博约四周时间,赌博账号中共产生投注额四千万元以上,其中三千万元是其自己投注的,另外一千万元是赌博人员投注的,其应得洗码费四十万元,但因赌博输掉约四十五万元,扣掉洗码费,其还输掉几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仲某、邹某、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境外赌博网站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仲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邹某担任代理之后,其代理账号中的赌资数额累计超过30万元,也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赌博会员账号聚众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仲某、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仲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仲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邹某的辩护人提出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在取得代理账号后积极参与组织网络赌博接受投注,发展会员,除获得洗码费之外,还赚取赌博人员所输款项60%的利润,故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邹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仲某、邹某、徐某开设赌场的违法所得和陈某聚众赌博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仲某、邹某用于开设赌场的犯罪工具手机和电脑及被告人陈某用于聚众赌博的犯罪工具电脑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被告人仲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三、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追缴被告人仲某、邹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的违法所得;六、被告人仲某的犯罪工具三星手机一部、邹某的犯罪工具苹果手机一部、联想电脑一台、陈某的犯罪工具苹果电脑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明芳人民陪审员  徐荣燕人民陪审员  陶国联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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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 赌博罪既遂认定方法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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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
(一)参与赌博的动机和目的。
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只要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实际获得了钱财,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涉赌数额及参赌次数。
有些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偶尔赌博也有输赢,但输赢不大;有些经常聚赌,但涉赌数额很小,参赌者并不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对此可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理,但不宜认定为犯罪。
(三)行为人系赌头、赌棍、赌场业主还是一般参赌群众。
赌头是指聚众赌博的人,即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赌头可能参与赌博也可能不参与赌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赌棍是以赌博为常业的人,即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赌棍有的无正当职业,专事赌博;有的有业不就,主要从事赌博;有的有正当职业,但以赌博为兼业,赌博输赢的数额大大超过其正当收入的数额。
赌场业主是指开设赌场的人,即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对这三种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一般参赌群众,可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但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四)参赌人员身份及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
如果参赌人员都是亲戚朋友、同事、邻居、乡亲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进行处理。除非涉赌数额非常大,经常聚赌且严重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赌博罪,怎样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赌博罪这个问题的简单介绍。具体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认定需要注意,比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参与赌博,其行为如果符合刑法中赌博罪的规定,还要从重处罚。如果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保险起见还是咨询专业律师,有律师帮助您分析案情,提出建议,相信问题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二、赌博罪既遂的认定方法
构成赌博罪的三种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亦不同。就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而言,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人进行赌博的行为即构成既遂,至于被聚集的众人是否已经着手赌博行为在所不问,本人参加赌博与否也在所不问。
对开设赌场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进行开设赌场的时候,就构成赌博罪的既遂,不要求已经进行了赌博。但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准备赌博设备,在赌场内也未同赌博者接触,只能理解为开设赌场的预备行为。以赌博为业的属常业犯,只存在构成犯罪与否的问题,也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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