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温泉欺骗众多老年人适合泡温泉吗,集资的本息均不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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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金融办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编辑:杨海存
发布日期: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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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身为山东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乐陵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郭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传销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分别被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他并没有吸取教训,反而重操旧业,变本加厉,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疯狂敛财。
2007年5月,还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郭某某,注册成立了淄博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设立分公司、推广站,招募工作人员,建立了组织严密的传销网络。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香格里拉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为名,发展“员工”收取门槛费,共计获利154万元。
同期,香格里拉公司宣称将投资开发香格里拉花山水库、温泉度假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通过其传销网络,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至案发仍有1769万元到期投资款无法偿还。
另外,在2008年1月至3月,香格里拉公司谎称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在美国上市,以出具股权确认函的方式,以每股2.8元的价格,通过各地推广站,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元。
1.逃避打击,注册空壳公司,重建传销网络。2007年3月,新大地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486万元被扣押,由于资金链受到影响,无法兑付原有集资款,郭某某想到了吸纳新的资金还旧账的“妙计”,于是采取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手段,在山东淄博注册成立了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金藏煌系列保健品、发展“员工”为名,收取门槛费,传销商品。
公司成立后,郭某某组织和指挥王某某、郝某某等人相继在云南昆明市和甘肃兰州市设立了两个分公司,重新建立了一个辐射全国12个省、拥有51个推广站和3143 名传销人员的庞大传销网络。该传销组织将全国划分成若干片区,由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部长等人分别负责。各个片区又设区域经理若干,主要负责产品推广及发展推广站。推广站设站长与负责人各一名,主要负责发展“员工”即传销人员。为逃避监管,郭某某为传销组织制定了严格的业务流程,规定传销人员首先要将购买传销商品的货款交各推广站站长手中,再由站长自行扣除店补后,集中汇入郭某某利用李某某、徐某某等员工个人身份证办理的私人账户。
2.虚构项目,签订虚假合同,大肆募集资金。保健品的传销并没有给郭某某带来大量资金。为加快资金募集速度,郭某某编制了公司将投资8500万元与淄博某水处理公司合作开发水库水厂、温泉假日酒店、温泉生态园,与淄博高新区合作建设全国规模最大的藏医院的计划书,并宣称到2010年可实现销售利润3600万元。以此为名,他让各推广站推销所谓新产品订购销售模式,与投资者签订标的名称为“新产品”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募集资金。该“合同”向公众承诺,投资者可分期(每十天为一期)拿到18%的“违约金”(后改为17%),三个月期满返本。投资者如到期后不愿撤出投资即可续约,各推广站也能享有“新产品”订购销售业绩7%的提成。
通过上述方式,香格里拉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5327万元。这些资金进入郭某某指定的个人账户后,部分用于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及利息,部分被用于支付香格里拉公司运作开支及填补新大地公司的欠款。
实际上,淄博某水处理公司曾与香格里拉公司达成开发温泉的合作意向,后因其投资不到位而终止,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项目合作,与淄博高新区的合作项目也是子虚乌有。
3.谎称上市,欺诈发行股票,骗取公众钱财。为达到不给投资群众返还本金及利息的目的,郭某某又抛出了一个诱饵,通知各推广站对外宣传:香格里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向社会发行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要求原“新产品”购买者以每股2.8元的价格申购股权,并公开承诺金藏煌公司在美国上市后,购买者即可获得每股3美元的回报。各推广站此后共计向178人销售金藏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总金额达383万余元。为提高推广站积极性,郭某某规定推广站享有购买股票业绩每股0.2元的提成、“新产品”订购转股每股0.1元的提成。
郭某某犯罪团伙,先是以传销模式推销保健品,获取利润。在资金链断裂后,再使出“产品定销”和“发行股票”等招式“拆东墙补西墙”,用今天集资的钱还昨天的债,最终形成资金“黑洞”。“高额回报”这个诱饵,是非法集资者屡试不爽的“绝招”。在高额回报的“钱景”面前,许多人将自己的血汗钱投进了所谓的“项目”。结果,等待投资人的不是高额回报,而是集资款化为乌有的消息。
郭某某案的受骗人80%以上都是老年人。其他相同的案件中,老年人几乎无一例外地成为了主角。老年人为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手中总会留一些“压箱底”的钱,而这些养老钱如今却成了骗子们眼中的“唐僧肉”。各种套钱圈钱陷阱,盯上了老年人的积蓄。老年人上当受骗主要有两个因素:非法集资的高额回报和假冒伪劣产品夸大的疗效。老年人对新型犯罪形式和诈骗手段缺乏了解,再加上这类诈骗案的犯罪手段非常隐蔽,老年人在未完全了解投资对象的情况下易轻信劝诱。此外,我国养老体制还不尽完善,老年人希望自己有限的养老金保值增值,为生活提供保障,犯罪分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老年人自然容易上当受骗。
“世纪黄金”梦的破灭
——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上过大学、参过军、当过工厂保卫干事的张某头脑灵光,经济嗅觉灵敏,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收藏品市场刚刚兴起时就下海经商,从事邮票、磁卡、纪念币收藏品交易,并从邮币卡炒卖中掘得“第一桶金”。2000年11月,张某成立了新世纪纪念币有限公司,专事纪念币交易业务,同年又创办了中国第一家钱币交易网站——“中国纪念币交易网”。
但市场总是有起有落,纪念币业务开始不景气,几年下来张某并没赚到多少钱。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看到上海某黄金制品公司(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黄金交易客户协议书,认为可以借鉴。2004年下半年,张某便有了成立公司炒卖黄金的设想,到香港、上海等地向其他企业学习考察黄金交易,并取得了客户协议书、交易规则等相关资料。2005年4月,张某正式注册成立了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并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梦想打造其“黄金帝国”。
尝到过网络交易甜头的张某,仍将新公司定位于通过电子网络进行黄金炒卖经营业务,并指使公司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开发了名为“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的世纪黄金网上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世纪金条”交易咨询及服务。2005年7月,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正式招客。张某对从其他公司取得的客户协议书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后,印制成世纪黄金公司的格式合同,又通过报纸、自印杂志、互联网等方式宣传该公司的黄金交易,并在外地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招徕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
在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交易业务中,客户向公司账户汇款后,便可在该公司网站的交易系统中获得账号和等额定金,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但其黄金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中,客户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交易,放大的比例根据客户购买的商品数量可分为1倍、2倍、5倍、10倍、20倍和50倍,即客户交易时需支付的基础定金仅为交易额的100%、50%、20%、10%、5%、2%。世纪黄金公司和客户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在炒金过程中亏损额达到所缴定金的80%时,如果客户不补进定金,公司即强行平仓。因此,在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跟期货交易别无二致。
张某这一套期货交易模式,吸引了不明就里的“炒金客”。从2005年7月到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名,共产生交易17.65万笔,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为583亿余元,其中放大5倍以上的交易占总交易金额的99.9%。三年间,世纪黄金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从中获利1.25亿元,其中利息(即仓储费)6800余万元,手续费(即网络使用费)5700余万元,尚有客户定金余额4500余万元。
除黄金交易业务外,张某还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世纪黄金公司和新世纪公司以及实际操控的杭州世纪巨冠投资公司等平台,以“世纪黄金1号”、“世纪黄金2号”及“金银币销售回购”的名义,向169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销理财投资产品,共签订理财协议181份,收取资金2000余万元。张某将经营这些理财产品所得的2000余万元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往北京和上海的公司,进行黄金投资。
1.虚假出资,设立公司。为炫耀实力,张某将其公司的注册资本定在1000万元。但到2005年4月,就在张某准备注册成立公司炒黄金时,他实际上已无力出资。为解决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问题,张某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作为自己及名义股东张某甲(系张某弟弟)的出资款缴入验资账户。世纪黄金公司有了工商的正规注册且资本雄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投资者的疑虑。
实际上,通过验资并取得工商登记后,张某即将这1000万元全部抽逃归还,并支付了5万元的借款利息,公司账上只留了10元钱。
2.虚构批文,掩人耳目。有了工商注册还不够,为进一步打消投资者的疑虑,张某还在宣传资料及网站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证编号,并声称该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拥有专用交易席位,并写上了交易席位的编号。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黄金制品经营的核准许可已经取消,世纪黄金制品核准证编号是以前核发的。
所谓“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专用席位”,更是“挂羊头卖狗肉”。事实上,上海黄金交易所只有会员单位和会员交易席位,根本不存在专用席位这个概念,也没有二级会员的说法。世纪黄金公司只是浙江省某金矿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的代理客户,自己根本没资格进行操作,也就是说世纪黄金公司从市场上买进和卖出黄金都必须通过浙江某金矿公司进行。那个所谓的专用交易席位实质是指浙江某金矿公司的交易席位,编号也是该金矿公司的交易编号。
3.似是而非,逃避监管。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世纪黄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黄金制品、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即实物黄金的买卖,并不具备经营黄金期货交易的资格。即使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也是在2007年下半年才推出黄金期货交易品种,而且交易主要是在抗风险能力高的机构之间进行。世纪黄金公司对外宣传是黄金现货延迟交付,为此还与浙江省某金矿公司签订《代理交易协议书》,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黄金交易,并委托山东某金业公司为其加工“世纪金条”牌小金条。
但世纪黄金公司的交易平台为封闭交易系统,在交易中所采用的集中交易方式、标准化交易合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及双向交易、对冲交易机制和履约担保,已具备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实际上,张某对其经营交易业务的合法性底气不足。2006年4月,北京炒金客户王某被世纪黄金公司强行平仓造成亏损后,明确告知张某,自己发现世纪黄金公司经营的是黄金期货,并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只得息事宁人,赔了王某损失了事。此后,张某为了躲避法律的追查,先后聘请三位律师为他拟定的《客户协议书》进行多次修改,把原先协议书上的“保证金”改成“定金”;把“强行平仓”改为“违约处置”、“强制买卖”;把“佣金”改成“隔夜费”、“网络使用费”等内容,为的就是掩盖他经营期货的本质,但交易规则仍没多少变化。
4.“专家”辅导,引诱投资。世纪黄金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招募的工作人员有200多人,除日常运营管理、业务人员外,更是从社会上聘用了“炒金高手”对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理财专家”辅导。这些所谓的“理财专家”,其条件是“五官端正,口齿伶俐”即可,只经过两三天的培训就上岗了。他们的工资就是从客户投入的本金中提成的,而且代理机构也按收取保证金的多少拿回扣。因此,无论是代理机构还是“理财专家”,总是想方设法让客户多投钱、多交易,客户是否赚钱则不是他们关心的事情。正是这些“专家”让受害者越陷越深,继续往里投钱,最后血本无归。
5.坐庄对赌,大肆吞金。世纪黄金公司代理个人进行网上期货炒金交易,名义上是提供交易平台收取佣金。事实上,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交易平台只是一个内部网络,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大致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其实质是设局与客户进行对赌骗钱。
其手法有三:一是先赢后输。为引诱投资者上钩,开始时让客户赢一把,让投资者尝到甜头,吊起胃口,然后让投资者输得血本无归。二是“专家”辅导。这些所谓的“理财专家”往往是反向辅导,没听“专家”意见可能会赢,听了“专家”辅导反而输得更多。三是后台控制。如果有客户不听“专家”意见,眼看客户要赚得多时,后台控制人员就会让系统出故障,无法完成交易。
因此,只要进来的人一般都躲不过他们设下的陷阱,输个精光。世纪黄金公司580多亿元的交易总额中,无一人盈利。
虽然国家开放了黄金市场,但期货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放大功能,大多数公众难以掌控并承受风险,因此对黄金期货交易仍有严格控制。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并规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世纪黄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应受到惩处。
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社会公众纷纷将目光转向具有保值功能的黄金,各类地下炒金公司也应运而生,有的甚至以期货方式进行违规炒卖,诱惑投资者上当受骗。地下炒金公司违规操作大致有三种方式: 一是谎称是香港、伦敦等黄金交易市场会员驻内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让投资者开户并把资金汇到境外做交易;二是和世纪黄金公司一样,作虚盘,跟客户对赌;三是仅让客户频繁交易以赚取佣金。
随着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领域开放力度逐步加大,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还存在一些阶段性的漏洞和监管盲区,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世纪黄金公司乘虚而入,借助国家经济转型、金融创新等改革背景,利用公众投资渠道狭窄、理财能力不足,以及存在一夜暴富心理等弱点,诱使社会公众参与,进而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面对金融乱象,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监督,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社会公众也要了解金融知识,摒弃一夜暴富心理,树立审慎投资理念,避免投资自己不熟悉的产品。
益万家?损万家!
——陕西益万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4年9月,张某采取虚假出资登记注册的方式,成立了以企业营销策划和商品购销信息咨询为营业范围的益万家公司,张某为法定代表人。益万家公司采用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消费积分奖励”模式,即公司与加盟商签约,约定公司会员到加盟商家消费,加盟商按消费额的一定比例向益万家公司返还佣金;公司根据会员消费积分情况,将收取加盟商佣金的40%以奖励的方式返还给消费会员。
但张某在实际经营中,并未按照“消费积分奖励”模式运作公司,而是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非法集资,即益万家公司会员在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一元一分),并按积分情况对会员进行奖励。200 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益万家公司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大肆对外宣传益万家公司“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但实际上是继续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进行集资。自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郝某某、蒋某某及张某以益万家公司的名义共向3.5万余名会员累计非法集资86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4770余万元未能返还。
1.名为“消费积分奖励”,实为“现金积分奖励”。益万家公司对外宣称“消费积分奖励”模式,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是以巨额奖励为诱饵,采取“现金积分奖励”模式向会员募集资金。即会员未到加盟商家消费的情况下,直接用现金购买积分,会员用现金直接购买200分为一个兑奖权,兑奖权形成后,要求会员从第二个月开始至第十七个月,每月购买积分不少于40元,公司从第三个月开始隔月向会员返还奖励款,第十七个月时返还一个兑奖权的7.5倍即1500元,获兑奖权越多,得奖励款越多。
2.虚构经营实体,掩盖事实真相。为提升会员对公司实力的认可,将与其公司无任何实际关系的加盟商家户县怡馨园超市更名为户县益万家超市。刻意掩盖公司无资金、无项目、无经营实体、无任何合法收入来源的基本事实,蒙骗会员。
3.目标锁定老年人和下岗职工。益万家事业手册上说,“让消费者花出去的钱去而复返”。郝某某说要让大家一起得实惠,“悄悄改变生活”。看似在宣扬“有钱大家一起挣”,实际是典型的声东击西,编造弥天骗局者正是想要赚取他人口袋里的钱财。郝某某等人曾明确说,益万家发展“消费会员”的范围,就是下岗职工、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甚至是低保户,这就是他们所谓的目标人群,这些人大多文化程度不高,且经济收入偏低,求利心切,这就给骗子钻了空子。郝某某等人在发展会员时强调不得吸收公务员等职业者,就是怕这个骗局被一些明眼人看穿。
本案中,益万家公司为自圆其说,偷梁换柱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的条款,公司商务代表、商务主管介绍“消费会员”入会等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可收取积分款8%的佣金,看上去冠冕堂皇,使许多商务代表以为得到的收入是合理合法的,一些会员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还帮助公司作假。殊不知,“空手难套狼,非法难合法”,益万家公司根本不具备吸收社会资金的资格,所谓的商务代表、商务主管提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佣金,必定是非法所得。
郝某某正是利用善良人们的求富心理,打着“有钱大家赚”的旗号,在无任何合法收入的情况下,玩弄空手套白狼的低劣手法,专门骗取文化程度相对不高、经济收入较低的下岗职工和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的钱财。希望广大群众擦亮眼睛,认清骗子的本质,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看不见的苜蓿草
——黑龙江哈尔滨丰田生态公司集资诈骗案
2005年6月,席某某、李某、包某某、张某某在哈尔滨市注册成立哈尔滨丰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2005 年8 月开始,丰田生态公司在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虚假宣传联合种植苜蓿草,通过该公司众多业务代理人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进行集资活动,承诺集资半年可获得33%的利息回报,集资三个月得利息20%。截至2006年4月17日,丰田生态公司共非法集资达9800 余万元,参与集资群众达数千人。席某某于2006年3月携款潜逃,致使3000余万元群众集资款无法返还。
1.高额回报。公司对外宣称种植苜蓿草可以得到高收益,参与集资可以得到高回报。集资期限六个月,前三个月各返10%,第四个月返20%,第五个月返30%,第六个月返53%,半年共返款133%,利息33%。2005年底将期限调整为三个月,前两个月各返10%,第三个月返100%,三个月返120%,利息20%。
2.虚构项目。公司对外宣传已种植了10万亩苜蓿草,并通过岳某某、李某某等业务代理与群众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在石家庄市区、井陉矿区等地非法集资。实际上,直到席某某2006年3月携款潜逃时也未见到苜蓿草的影子。
3.合作谎言。丰田生态公司对外宣称与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哈尔滨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国营四方山农场等有合作关系。后经过司法机关调查核实,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从未与哈尔滨丰田生态公司签订任何合作协议或发展任何合作项目。
近年来,非法集资大案频出,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诱发其他犯罪活动的发生。在当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如此之大、被曝光的非法集资大案如此之多、上当受骗群众的教训如此惨痛的形势下,为什么还不断有群众上当受骗
就是非法集资的诱惑性、欺骗性在作祟。
如何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得悠着点儿,更不能因为看到别人发了财眼红,抵挡不住诱惑盲目跟风。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三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群众。因此,人们要切记:官员未必就代表官方,有官员参与并不等于就是正规融资活动。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伸向熟人的黑手
——新疆某科技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刘某某,大专文化,2005年底他在互联网上发现陕西省某公司推介“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但苦于没钱投资。2006年4月,他找到陕西籍无业人员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刘某某自任法人代表,并与田某某签订《个人委托贷款中介协议》。该协议约定:公司委托田某某为“年产15000吨复合无铅汽油”项目通过银行采用“个人委托贷款”形式定向寻找投资人。协议签订后,田某某等人实际上并未通过合法渠道融资,而是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规定最低投资额起点为1万元,投资期限分一年期、两年期和三年期三种,投资一年期年回报率为8%,两年期年回报率为10%,三年期年回报率为12%,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经查,该公司共与323 人签订《项目借资合同》429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05万元。由于该公司没有正当的经营业务,公司的运转靠后面投资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到期本息及介绍人的提成返点,维持到2007年2月,公司开始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刘某某、田某某等人随后潜逃。非法吸纳的约900 万元资金除用于公司经营,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资金被刘某某、田某某等人挥霍一空,使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
1.以经营高利项目资金短缺为借口。该公司以从事高额利润项目为幌子,编造各种借口,以骗取公众的信任。
2.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本案三百多名受害人,年龄层级复杂,遍布全国8个省、直辖市以及新疆14个地州市,分布范围广泛。刘某某等人就是利用投资者贪利和盲目从众的心理,虚构投资项目,许诺月息8%-12%的高额回报,编造各种光环和名誉,骗取群众的信任。
3.利用熟人牵线搭桥,骗取信任。本案中受骗人有许多是刘某某的熟人,刘某某正是利用这种熟人关系,介绍、宣传虚构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的信任,致使多人上当受骗。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支付8%-12%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等为诱饵,使323人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在犯罪开始初期,刘某某等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犯罪分子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嫌疑人的获利返还。
假保险真骗人
——中国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1964年出生,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张某某,1997年7月至2007年7月间,利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以到期返回本金并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险种,私刻公司印章制作假保险单证,欺骗被害人,收取“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15万元,骗取款项除用于支付被害人到期的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至案发时止,尚有集资款人民币488万元无法归还。
1.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获取信任。张某某是中国人寿保险广州分公司保险代理人。1997年,她对身边的熟人宣称,中国人寿推出了鸿寿保险项目,月息3%,年息36%。正因为张某某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很多人就把钱借给了她。至2007年6月案发时,共从22名客户处非法集资达2000多万元。
2.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吸引投资,张某某按月支付投资人3%的利息。由于承诺的利息高,来找她投资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返还的利息也越滚越多,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她越来越吃力,到2007年6月已无力归还本息。
3.制作假保险单证。为了使投资人相信购买的是中国人寿的鸿寿保险项目,张某某用伪造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印章和投资人签订了保险合约,并写下了收据。其实,她根本就没有将这些钱交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是部分用于支付先前投资人的利息,部分用于自己开公司。
1.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近些年来,我国保险公司代理人队伍不断壮大,保险代理人的辛勤劳动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辉煌背后,保险代理人误导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屡屡发生,甚至出现像本案一样的诈骗案件。这些行为,在损坏代理人形象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潜在的信用危机。因此,重视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已成为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重要任务。首先,要把住保险代理人准入关。其次,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杜绝保险代理人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掌握必要的保险知识很有必要。投保人办理保险之所以愿找代理人而非直接找保险公司,是因多数投保人都与代理人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或因代理人是其购买保险时接触的第一人,彼此较熟悉,个别保险代理人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对投保人误导、欺诈甚至诈骗。因此,投保人在办理保险前,要多学习保险知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轻信代理人口头宣传,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生态园里的阴谋
——陕西华西股份公司出售原始股集资诈骗案
2003年至2005年期间,西安市的一些公园里、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的家属区,一批兜售原始股的业务员进进出出,主要向老年人散发宣传资料,声称销售原始股,表示公司已在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很快将公开上市,购买者届时将获利丰厚,并承诺上市前购买的原始股每股每年可获得0.3元的分红。
贺某某在1999年注册成立了杨凌华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至2002年12月间,贺某某开始对外宣传即将成立杨凌华西高科技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即华西股份公司),并称该公司很快将上市获得高额回报,以此向社会公众预售华西股份公司股票。2002年12月,在贺某某的操纵下,由华西绿化工程公司发起、挂名股东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华西股份公司,贺某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随后,贺某某即虚构公司良好业绩和前景,以转让华西股份公司股权名义,疯狂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2001年至2004年初,华西股份公司共向657名投资者募集资金980余万元。
2004年4月,华西股份公司非法转让股权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后,贺某某为继续获取资金,又以华西股份公司建设“乌鸡项目”的名义,采用夸大收益和股权担保等手段,诱使群众投资该项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共向222名投资者吸收集资款200余万元。
1.虚假注册公司,构筑作案平台。华西股份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400万元,出资人包括华西绿化工程公司等四家公司及贺某某等二人,而实际上这些出资人都是贺某某拉来的挂名股东。贺某某还伪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掩盖华西股份公司只是空壳公司的事实。
2.聘请中介人员,高额提成激励。贺某某聘请专门的中介人员帮助宣传兜售所谓的原始股,规定公司股票每股卖2.6-2.8元,业务员每股提成1.2元,虽然2004年以后每股提成变为0.9元,但公司集资的股票款中仍有30%-40%被作为提成分配给了业务员。高额提成比例大大激励了业务员为其卖命,不惜采用坑蒙拐骗等各种手段拉客户。
3.精心选定目标,顺利实施犯罪。贺某某在募集资金对象上费尽心思,把有一定经济实力、相关知识较为欠缺、容易上当受骗的群体作为推销对象。按照这种思路,他最终把目标锁定在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的老年人身上。这些老年人一般都有一些富余的养老资金,股票相关知识较少,投资经验不足,便于贺某某顺利实施诈骗活动。
4.虚构经营状况,大肆蛊惑群众。华西绿化工程公司、华西股份公司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华西股份公司拥有20余个高效益项目,利润空间超大,经过两年的发展,公司资产将达8000余万元,盈利将达300多万元。此外,贺某某还经常带投资者到公司农业基地和“乌鸡项目”参观考察。事实上,华西股份公司基本没有资金,其经营费用基本都是依靠集资款,集资款中也只有极少一部分投入到实业生产中,收益无几。如华西股份公司的7个生产基地中有3个根本未投入资金,另外4 个也仅投入53 万元,“乌鸡项目”所有投入资金也只有区区6.99万元,由于所养乌鸡几乎全部死亡,基本没有任何效益。
5.假借挂牌交易,诱骗群众上当。贺某某骗术得逞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其成功在原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将华西股份公司的有关信息在该交易所屏幕上不断显示,造成该公司即将公开上市、上市前股权交易繁荣的假象。许多投资者都是在看到这一情况后,作出了投资的决定。事实上,华西股份公司在该交易所挂牌只是符合披露公司信息的条件,并不能交易股权,这一点却被贺某某故意隐瞒。
股票永远都是一个迷人而又多少有些可怕的字眼,买卖股票往往代表一夜暴富的可能,但也有可能是一步步本金亏尽,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普通老百姓面对投资股票的高利诱惑,应该要保持平常心,扪心自问为何这种好事会摊到自己头上。经过理性的拷问和简单的了解,就会知晓骗局的真相,从而审慎抉择,保护自己。
有些投资者发现犯罪分子的不法行为后,不愿意相信被骗事实,或者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替其辩护,心存幻想能收回自己的投资,最终的结果只会让损失更为惨重。本案中,2004年4月证券部门查处华西股份公司非法发行股票以后,贺某某又新生伎俩,与投资者制定了退股和回购协议,承诺在2006年底如果公司没有上市,将回购之前所出售的股权,一些投资者竟然再次相信贺某某,与其签订有关协议,令其得以苟延残喘,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参与非法集资的投资者在获悉真相后要及时醒悟,悬崖勒马,避免血本无归。
不务正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
——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刘某于2005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由于业务量少,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以高息为诱饵,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同时,以月息2.5%-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并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1.借助媒体,发布非法广告。自2006年起,刘某等人先后在库尔勒市、喀什市、阿克苏市多家新闻媒体及商务广告上发布信息,宣称超越公司可以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及个人以土地、果园、房产、汽车作抵押提供贷款,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逐步在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2.以亲情为纽带,合伙集资诈骗。在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五名被告中,刘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王某为刘某的妹妹,季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指挥、掌控超越公司、银盾公司、金太阳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业务,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业务均由其亲自审核,并向各公司下派筹资放款任务。其妻赵某负责各公司现金管理,其妹妹及妹夫分别负责金太阳公司和银盾公司的日常业务,由此,构建了以刘某、赵某、王某、季某四人为核心的亲情纽带,构建起跨地区非法集资网络合伙进行集资诈骗。
3.高额回报,诱惑难挡。为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超越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发放给业务员,并规定多劳多得。在利益的驱使下,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4.设立担保公司,欺骗投资者。为欺骗投资者,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刘某于2008年1月专门成立了金太阳公司,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必须“留心眼”,不能听信一面之词,也不能仅仅听从身边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入资金。
不务正业& 自食其果
——浙江宁波某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李某案发前为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十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2006 年12 月至2008 年10 月, 李某以个人或其实际控制企业的名义, 以1.5%-3%不等的月息, 向100 余名不特定个人及10 余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 亿元, 支付利息2292 万元。在这些个人债权人中, 有个体老板、普通职工、医生、律师等, 借款金额从数万元到1000余万元不等。同时, 李某又以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为这些巨额债务作担保。李某在向他们借钱时称, 只要债权人需要, 本金随时可以提取。由于李某在宁波有一定知名度, 很多人争相找上门来把钱借给他。
在非法吸收了巨额公众存款后, 李某又以2%-7.5% 不等的月息, 向孙某、徐某等21 名个人非法出借资金3253 万元, 收取利息541 万元; 以5%-8%不等的月息, 向27 家企业出借资金共2.22 亿元, 收取利息5780 万元。
1.利用“名人效应”增加可信度。李某出生在宁波, 大专学历, 2005 年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证, 获得了香港居留权。之前, 他经营着宁波某担保公司、浙江某医用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企业。因为颇有经商头脑, 在宁波商界小有名气。正是凭着“港商”、“名人”身份, 他骗取了投资人信任, 以至于有些人主动找上门, 把钱借给李某。
2.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公司实力。李某通过老婆对外宣传: “李某开的担保公司规模很大, 经营也很不错, 而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李某还经常带着老婆、公司财务、出纳到投资人住处, 给他们看企业的财务报表以及他个人和企业取得的各种荣誉光环等, 骗取投资人信任。事实上, 公司经营能力并不像他说的那么好, 而且财务报表也是虚假的。李某还通过在报纸上登广告大肆进行虚假宣传, 吸引投资人投资。
3.虚假担保并承诺随时支取本金和利息。李某以1.5%-3% 的月利息吸收存款, 对每一笔借款都用宁波某担保公司等实际控制的企业作担保, 并承诺只要借款人需要, 随时可以提取本金和利息。其实, 李某借款数额较大, 大大超出了担保能力, 担保早已形同虚设, 一旦资金链断裂, 承诺根本无法兑现。
2008 年下半年,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 对国内的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向李某借钱的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 李某对外出借的最大一笔款项高达5600 万元, 该款项最后无法收回。为此, 李某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追索, 也曾到对方企业连坐三天三夜讨债, 可惜收效甚微。而李某此时又面临着众多债权人的追讨, 所控制的担保公司资金链因此断裂。在走投无路之际,李某于2008 年10 月28 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 希望依靠司法机关把钱追回。李某投案后不但如意算盘没有得逞, 反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然后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发生令人深思。
1.借款有担保不等于借出的钱就没有风险。借钱给别人要求借款人找个人或单位提供担保, 是保证本金安全的一项有效措施, 但并不等于说有了担保, 借出的钱就进了保险箱。关键要看担保人有没有担保能力, 如果担保人超出自身担保能力, 无限度提供贷款担保, 那么其提供的担保承诺就是一纸空文。
2.投资人借钱给别人, 一定要了解债务人底细。本案中, 李某向别人借钱时, 都是说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的资金周转, 而隐瞒了把钱贷给别的企业从中赚取利差的事实。吴某借给了李某1500 万元, 此前, 他和李某素昧平生, 对李某的公司情况一点也不了解, 但两人的老婆关系很好, 常在一起搓麻将、旅游。仅凭这一点, 吴某就决定借给李某1500 万元, 而且办手续那天, 李某到他公司来时拿出了一叠空白的借款合同。吴某应该想到, 如果仅仅只是正常的资金周转, 借款次数有限, 不会事先准备一叠空白借条, 可吴某偏偏忽视了这一点。事后, 吴某在圈内打听了一下, 发现李某借了很多人的钱, 但为时已晚, 钱已经打入了李某提供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 李某只还了500 万元, 剩余的钱全部打了水漂。
“邦家”公司搬走了老年人的家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宁波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上半年,广东邦家租赁服务公司涉嫌非法吸储被公安机关查处,总公司负责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自2012年三四月份以来,国内已经有包括青岛、镇江、无锡、深圳、南京在内的多个分公司陆续出现顾客反映投资本金及利息被拖欠的事件,涉案的金额达到数亿元。
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下简称“邦家”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注册成立,自成立起一直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勾当,涉案金额上千万元。“邦家” 公司派出业务员,专门找一些老年人到全国各地免费参观、免费体检、免费听课,向老年人炫耀公司的美好前景,公司在北京青龙湖购买了数十栋四合院作为养老公寓,在江西购买了一个山庄,准备建400栋别墅,还在广州购买了430亩土地准备建7栋大厦,会员可以冬天在南方居住,夏天在北方居住,还将计划在全国选择最适合人居住的地方建养老公寓,但目前公司扩建和发展还需要资金,投资公司可以给优厚的回报。自推出融资以来,约有宁波辖内100余名群众成为该公司会员,基本上为退休职工或是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涉案金额约2000万元。
1.项目投资。以投资建设江西波尔山庄为由,直接和客户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根据借款金额不同,每个月利率在1.8%-3%左右。
2.会员服务。采用聘用合同的形式,聘用会员为其公司顾问,顾客需要公司购买会员卡,该卡最高40万,最低2万元,然后以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利息。
3.投资参股。让客户和公司签订区域合作合同,投资建立租赁体验店,客户根据利益分红。
4.借款业务。以代购汽车进行租赁的方式,由客户出资金给公司,公司用这些资金购买车辆用于对外租赁。
1.老人投资渠道有限,频落“高回报”陷阱
老年人有一定的积蓄,渴望进行高回报投资却又欠缺有效的信息来源和准确判断能力,成为非法集资类诈骗案件的高危人群。直接原因是老年人投资知识欠缺,不能正确辨别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但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与老百姓特别是老年人投资渠道狭窄有关。对于有一定投资能力和需求的老年人而言,银行存款利息较低缺乏吸引力,老年人不愿意把退休金、养老金存进银行;而股市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风险过大让他们望而却步,因此他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些风险低而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
2.子女亲情关爱,帮助老人走出骗局
缺乏子女的亲情关爱也是导致老年人频频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与众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受害者接触,很多老人表示,此类公司的业务员对他们的生活“嘘寒问暖、无微不至”,甚至“比自己的子女对他们还要好”。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人甚至说,她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儿子、女儿还会给她“零花钱”,所以她不缺钱。但她还真有缺的,那就是孩子们的关爱。“老伴去世后,家里就剩下我和保姆,孩子们最多一个星期过来看我一次,忙的时候几个星期都没来,让我很孤单寂寞。”这位老人表示,倒是公司的业务员经常“嘘寒问暖”、电话问候,上门拜访帮着做家务,久而久之觉得业务员 “很贴心”。
“嘘寒问暖、电话问候、上门拜访是家常便饭,带老人喝早茶、旅游、健康讲座、送米送油”是经典套路,很多女业务员还喜欢编故事博取同情,把老太太们说得一把鼻涕一把泪。在这样的温柔攻势下,某些老年人警惕性就放松了,随后,就会掉入“高回报”的陷阱里。
鉴于上述情况,一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应对以老年人为投资对象的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早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处理。另一方面,金融管理部门也要对各大银行提出要求,在营业柜台前张贴温馨提示,营业员在遇到老年人大宗提款时,可善意提醒谨防上当。同时,为帮助老年人走出非法集资骗局,年轻人应该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爱和照顾,消除老年人的寂寞孤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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