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压死自己孩子藏獒是什么的后代情况

郑州藏獒一窝产下15宝宝---河南新闻图片-大河网
郑州藏獒一窝产下15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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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河网讯
藏獒妈妈和狗宝宝在一起 本报记者杨东华/摄
  郑州的一只藏獒,昨日一胎生下15个狗宝宝。
  由于没有注意,其中3只小狗狗被狗妈妈给压死了。
  昨日下午,藏獒的主人谢先生乐呵呵地说,他养藏獒十几年了,藏獒一般一年产一窝,一胎就五六个,一胎生15个狗宝宝的事儿,“俺从来没见过。”
  谢先生又很惋惜,由于没有注意,再加上铁笼有点小,3只小狗狗被狗妈妈给压死了。
  在谢先生的家里,一只三四十公斤重的黑色藏獒正趴在12个熟睡的狗宝宝前,见有生人进来,睡在铁笼里的狗妈妈睁着大眼,不时回头看看一旁睡得正香的狗宝宝们,大声叫个不停。
  谢先生说,仅给狗妈妈配种就花了近10万元,狗爸爸是一只七八十公斤重的大藏獒。狗妈妈11个月大,怀孕两个月就产下了狗宝宝,这还是头一胎。
  正常情况下,每只小狗大概有0.8公斤,而秦先生家的小狗每只还不到0.5公斤。
  这么多小狗狗,光靠狗妈妈的奶水可不够,谢先生便买来婴儿奶粉,每天得喂小家伙们好几次。
  去年,郑州市石化路陈女士家里的藏獒一胎生下16只小藏獒。
  (感谢王富枝女士提供线索,本报热线电话0371-65582345)&
责任编辑:吴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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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热线:2司机开车撞死藏獒&法官走访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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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司机开车撞死藏獒 法官走访确定赔偿金额
糖拌饭。严勇杰 绘   民事纠纷不同于商事纠纷,由于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或者客观上存在取证困难等情形,当事人经常陷入举证困境,从而增加法官认定事实的难度。而在涉及动物的民事案件中,由于一方是无法说话的动物,上述难题就更易出现。笔者选取了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三个涉及动物的民事案件,试图探讨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   司机开车撞死藏獒 法官走访确定赔偿金额   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刘师傅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鄞州区某村村口,在右转弯过程中,碾轧了一只同方向奔跑的成年藏獒,致该藏獒当场死亡。   该藏獒的所有人是叶师傅,当时他于不远处忙于自己的事务,没有看管藏獒,直到发生交通事故,他才跑过来。这只藏獒是叶师傅在6年前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的,买的时候藏獒还处在幼年期。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师傅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叶师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藏獒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叶师傅将刘师傅和该卡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鄞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之外的损失29.6万元由刘师傅承担70%。   庭审过程中,叶师傅的损失即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叶师傅认为,其遭受的损失共计30万元,其中小藏獒购买价格8万元、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成年藏獒的增值价值10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结论是金额为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师傅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在已发现所驾车辆旁边同方向跑动的藏獒的情况下实施右转弯未采取规避措施,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师傅放任其所有和管理的藏獒独自外出活动,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原告损失如何确定的问题,因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不存在,且经查,没有对藏獒的价值进行鉴定或评估的专门机构,故死亡藏獒的价值只能参照市场价格认定。   根据法院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头门等确定,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7万元左右。原告的藏獒系2008年以8万元价格购买,因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该藏獒系优等品种,故结合原告购买小藏獒的价格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万元中的70%,即5.32万元由被告刘师傅承担。   狗咬人事件陷入罗生门   农村习俗成重要判断依据   邱老太、李大叔和刘阿姨都是鄞州区姜山镇某村人,李大叔和刘阿姨是夫妻,由于同住一村,邱老太跟他们常常来往。   2011年6月的一个清晨,邱老太站在李大叔家门口时,被一条窜出来的狗咬伤小腿。刘阿姨替她包扎了伤口,给了她200块钱。后来邱老太被送到医院,住院20天。   邱老太认为是李大叔家的狗把她咬伤的,遂将李大叔和刘阿姨诉至鄞州区法院,要求其赔偿剩余医药费损失等合计8000余元,而李大叔和刘阿姨则否认是自家的狗将其咬伤。法庭上,原、被告讲述的事情经过大相径庭。   邱老太说:“我当天在小刘(刘阿姨)家后门的三岔路口叫人,小刘在屋里跟我打招呼,突然她家窜出来一只黄色的狗咬了我两口,当时小刘是看到狗咬我的,并说狗平时不咬人的。”   “小刘马上拿水给我冲洗,并用糖拌饭将糖饭敷在我的伤口上,后又给我200元钱让我去看医生,并用布条为我包扎了伤口。我小儿子来后,我带着他重新回到小刘家门口,确认是小刘家的狗咬了我,当时小刘表示医疗费用日后再算。后来因赔偿没谈成,他们开始否认。”   被告刘阿姨说:“我和老公去田里除虫,我半路回家拿除虫药,过了一会儿,邱阿姨就在我家后门口叫,说自己被狗咬伤了。我就出去给她清洗,她又叫我拌糖饭、敷糖饭。我老公看我一直没过去,就返回来,给了邱阿姨200元钱,让她去打针。”   “邱阿姨当时说不该拿这个钱的,并说以后归还。邱阿姨住院期间,我也曾去过她大儿子家,但并不是因为我家的狗咬伤她而去慰问,是因为我与邱阿姨一起筑过水库。”   被告李大叔说:“我老婆一直没到田里,我就返回家中来,路上碰到老婆,她说邱阿姨说被我们家的狗咬伤了。我就对老婆讲如果是我们家的狗把她咬伤的,就给她点钱看医生,我就给了老婆200元,她把钱给了邱阿姨。”   经过法庭调查,法官最终认定被告家的狗咬伤了原告。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被告李大叔的陈述,其当时听妻子讲原告被狗咬伤了,且原告说是被他们家的狗咬伤的,就拿出了200元钱;其二,原告小儿子到达后,马上在原告陪同下折回到被告家,又跟刘阿姨确认过原告被他们家狗咬伤的事实,刘阿姨并没有否认;其三,原告住院期间,刘阿姨到原告大儿子家打听原告的治疗情况,此事刘阿姨没有否认。   此外,结合案发当地狗主人因自家的狗咬伤人后用糖饭为伤者治伤的习俗,法院认为刘阿姨当时认可了是自家狗咬伤原告,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了邱老太被刘阿姨、李大叔家狗咬伤的事实。   法院根据邱老太治疗伤病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其医药费等损失2200元。   车撞狗还是狗撞车   今年3月,老汪将同住一个村的老袁夫妇起诉至鄞州区法院。老汪称,他骑电动车时被袁家的一条黄狗撞到后受伤,当时袁家人将他送到医院,支付了3000多元医药费后拒绝赔偿,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老袁夫妇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老袁夫妇答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两被告饲养的狗窜出来撞到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家人之所以送原告去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是因为原告声称是被告饲养的狗撞伤了原告。事后两被告得知是原告骑电动自行车撞了狗,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为此,两被告要求原告退还已支付的医疗费。   审理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和被告各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双方证人的表述截然相反。双方的证人均系事发时在现场的村民或暂住在该村的人,他们分别提供了支持原告和被告意见的证人证言。原告还申请法院调取当地司法所的调查笔录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这些笔录记录了原、被告及上述证人对事发经过的陈述。   究竟是“车撞狗”,还是“狗撞车”?由于双方提供的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均难以采信。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被告在事故后送原告去医院治疗,且其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否认原告与其饲养的黄狗相撞的事实,仅认为是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两被告饲养的黄狗,故应认定两被告饲养的黄狗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   于是,法官的审理思路从“谁撞谁”,转换成了“两者相撞,责任如何分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作为黄狗的饲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携锄头、喷雾器等农具,且遇黄狗过马路时避让不当,存在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此次事故损失,原、被告应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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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5日上午,一只黑色的藏獒被出租车撞倒,结束了其11个月的生命。
  “赔10万?我的天哪!”当谢雪红得知丈夫熊云撞死一只狗要赔这么多钱时,她很吃惊。
  10月20日,家住上饶县石狮乡丁家仓村的熊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脸苦笑地向记者摇头。“毕竟将人家的狗撞死,赔个几千块我也认了。可对方开口就是10万元,还说不赔钱就要把我的出租车卖了。”
  办理了交强险的熊云找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但对方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对于车撞狗的事故很难进行赔偿。
  虽然熊云撞死藏獒的赔偿之争尚无定论,但此事算不算交通事故引起不少法律界人士的热议。  熊云在指认事故现场  被撞死的藏獒
  事发突然:出租车撞死藏獒
  谢雪红没有料到,一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会被一只狗打乱。
  10月5日,出租车司机熊云驾驶着牌照为赣EX0405的出租车,正沿着上饶市丰溪路由南向北行驶,车上载着张琳(化名)母女。“车子行驶到丰溪路的黄金水岸楼盘附近,我刚刚开过路上的一条斑马线,就看到一个黑影飞过车子前方。”熊云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仍心有余悸:“我下意识地踩了一脚刹车,但黑影还是撞到了车子的右前大灯上。”
  车子因惯性向前行驶数米后停了下来,黑影则被反冲力弹到了路中间。熊云和张琳被刚才的情景吓出一身冷汗,而张琳10多岁的女儿则被吓得哇哇大哭。
  熊云急忙下车,发现黑影是一只藏獒,这时藏獒的主人董文飞也赶了过来,看到爱犬奄奄一息,他急忙叫来兽医为爱犬打强心针。随后,熊云和董文飞拨打110报警。交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察,熊云的出租车被交警部门扣押。
  对于车子是如何撞到藏獒的,熊云和董文飞各有说法。熊云表示,当时行驶的车速在50码至60码,董文飞的藏獒突然出现在公路上,“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冲向公路的另一边,根本没有时间反应,才导致车狗相撞。”
  而在采访中,董文飞则告诉记者,当时自家的藏獒“小乔”正从斑马线上慢慢行走,准备到马路对面去放风,是出租车经过斑马线时的车速太快,将藏獒撞到。董文飞承认,藏獒经过斑马线时并没有人牵引,“不过我本人一直在不远处看着”。
  事故认定:司机负主要责任
  藏獒死后,董文飞告诉熊云,被撞死的藏獒是知名品种“牛蹄子”,花了10万元买来的,他要司机如数赔偿。
  “10万元?”熊云吓了一跳:“如果要赔个几千块,我也能接受,但一条狗凭什么要10万元啊?”
  责任到底在谁?10万元该不该赔?一连串的疑问压得熊云透不过去来。10月11日下午,熊云接到通知可以到交警队提车了。将扣押近一个星期的出租车拿出的同时,熊云还拿到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认定,熊云驾驶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未注意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主要过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董文飞未用绳索牵引所携带宠物,其行为违反《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过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拿着这份认定书,熊云很是不解,“自己当时的速度也就是50码左右,根本不快,遇到突然冲出的藏獒,想减速也没有时间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说的‘未注意安全’完全是一句空话,何为未注意安全?我既没有违章也没有超速”。
  保险公司:宠物被撞如何赔没明确规定
  赔偿数额一直无法谈妥,熊云想起自己的出租车办理了交强险。他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询问情况,但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阶段,对于车撞狗保险公司很难对事故进行赔偿。
  2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的一罗姓负责人告诉记者,熊云的事件比较少见,上饶分公司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也不是不赔偿。”该负责人解释:“对于此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有额度规定,根据规定的赔偿标准,宠物最多赔偿不会超过几百元。但是目前对于藏獒等动物,没有一个具体的赔偿标准。”
  “另外,作为交强险补充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条款是列名条款,关于车撞狗的赔偿问题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还没有哪一条保险条款对撞伤宠物如何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动物被撞能否由交强险进行赔偿?“设计交强险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要对交通事故中人的损伤进行必要的赔偿。但在法律上,交通事故中被撞死撞伤的宠物只能算是它主人的财产,适用的是财产损害赔偿。而这种财产损害赔偿是需要划分责任的,按照承担责任的比例赔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系教授丁立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上说,这样的事情应该属于针对财产的民事纠纷,谈不上动用交强险来赔偿。”
  交警总队:车狗相撞江西大多不列为交通事故
  车狗相撞到底算不算交通事故呢?记者了解获悉,目前,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为,车撞死狗不属于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可不予受理。山东省青岛市交警部门则表示,已经取得合法养犬证的狗,被车辆撞伤亡,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责任大小,依法进行处理。而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发布解释称,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宠物狗相撞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应按交通事故来处理。
  10月24日,江西省交警总队的一位工程师告诉记者,目前江西省对于宠物与车相撞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会作为交通事件处理,“如果市民不报警,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报警,警方则会出警,处置现场。”
  “交通事故一般发生在人、车、路三者之间,宠物没有‘路权’,不符合交通事故的主体标准,因此目前江西省内大都不会将此类事件列为交通事故。”该工程师解释说:“关于这类事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省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此类事件应作为交通事故处理,而有的省则未作明确规定,由当地交警部门按实际情况处理。”
  “目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有专门针对宠物的法律法规,但江西省目前只有2009年制定的《江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行人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该工程师说:“但该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只规定了宠物主人应尽看护责任,没有明确宠物主人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应该承担什么后果。江西在宠物立法完善方面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比还需要一个过程。”
  虽然,熊云撞死藏獒的赔偿之争尚无定论。但是,此事算不算交通事故也引起了不少法律界人士的热议。
  观点碰撞
  说法一:藏獒被撞应属交通事故
  秦风律师事务所的高正尉副主任认为,虽然对宠物被撞问题没有专门立法,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这起事件可算为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需要四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损害后果。藏獒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藏獒被撞,应属交通事故。既然属于交通事故,那么在事故的处理中就要以责论处,而认定责任要看驾驶员有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
  说法二:定义为交通事故于法无据
  江西财大法学副教授刘虹对此却持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藏獒被撞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畴。案例中,藏獒已经跑到了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上。由于藏獒是动物,没有上路的权利,它的主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如果发生事故,主人应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个人财产”的解释是,车辆等跟交通相关的财产以及驾驶员或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宠物狗作为一种动物,虽属于个人财产,但是不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因此,类似宠物被机动车撞死事件应该按照民事赔偿来解决,而不能视为交通事故。调整的法律规范应该为《民法通则》,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把车撞藏獒看做交通事故于法无据。
  说法三:按意外事件处理较妥当
  “个人观点,如果宠物闯到道路上,而且主人没有牵引导致事故,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宠物主人要负很大责任。”江西极太云律师事务所的何云欢律师表示,目前的立法对于车撞狗究竟属于交通事故还是民事纠纷没有明确界定,但2009年制定的《江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带宠物时须妥善看护,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这样一来,在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中就明确了作为看护人的义务,而非一味的强调作为车辆驾驶员一方的义务。
  在此案中,驾驶员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且是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遇到从路边人行道横穿道路的宠物狗,紧急制动后撞上宠物狗,其作为车辆驾驶员的预见及避让义务可以说是尽到了;相反,作为宠物狗看护人也就是所有人的董某来说,将宠物狗带到马路上放风,并且没有用绳子栓住,他应当可以预见到宠物狗会冲入随时有车辆通行的道路上,从这个方面来说,看护人是没有尽到看护义务。
  “所以,按照意外事件处理较妥当,让双方按照各自过错互相体谅、和谐的解决纠纷,分担损失。”何云欢律师进一步认为,“如果车辆被撞坏也可按照各自过错分担损失”。
  文/图 记者刘星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本文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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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藏獒被撞死主人索赔30万 法院参照市价判定赔8万  开车与他人饲养的动物发生碰撞致动物死亡,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昨日,鄞州法院通报了一起开车撞死藏獒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藏獒的价值该如何认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事情要从去年4月下旬说起,这一天,老刘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鄞州区一个村子,在右转弯时,不小心压到了一只藏獒。当场,藏獒就死了。藏獒主人姓叶,6年前,老叶花了8万元购买的,买时藏獒还处于幼年期。   事故认定不难,老刘承担主要责任;按照《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栓养或者圈养” 老叶放任藏獒外出,需承担次要责任。   可被撞死的藏獒该如何赔偿,双方一直协商不下。于是,老叶将老刘和该车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司机老刘究竟该赔偿多少?主人老叶给出的报价是30万元,他说,当年花了8万元买的藏獒,6年的饲养成本为12万元,成型藏獒可卖10万元。因此,他要求,其中4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余下29.6万元的70%,由老刘承担。   关于争议的焦点,法院审理认为,因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藏獒已不存在了,故死亡藏獒的价值只能参照市场认定。   法院通过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发现成年藏獒的价格并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要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及体型、毛色等确定,一般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为7万元左右。因为老叶也无法提供能证明藏獒品种的有效证据,结合当初的购买价和市场上普通藏獒的价格,法院认定老叶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4000元,另外老刘承担其余7.6万元损失的70%,即5.32万元。   本报通讯员 尹璇   本报记者 周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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