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负有哪些义务是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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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途中出意外 游客也能成为“第一责任人”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庄 豪 绘&nbsp&nbsp&nbsp&nbsp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老年游客,由于自身身体机能、安全意识、自救能力,以及旅行社的服务标准等原因,摔伤、突发疾病等意外事故并不鲜见。那么,旅行途中出现意外,谁负主要责任?法官特别提醒,游客也是自身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nbsp&nbsp&nbsp&nbsp老人旅游途中意外身亡&nbsp&nbsp&nbsp&nbsp今年3月,某老年公寓组织包括李老伯在内的13位老人参加一个休闲8日游项目。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不提供导游,由老年公寓派工作人员张某陪同。旅行途中,李老伯觉得身体不舒服,便在告知张某后回酒店休息。次日,张某多次去李老伯房间探望,并建议其就医,李老伯都回复“休息一下就行”。当天下午5时多,张某再次去探望,发现李老伯神志不清,便立即拨打120求助。无奈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没能挽回李老伯的生命。随后,李老伯的女儿将老年公寓和旅行社告上了法庭。&nbsp&nbsp&nbsp&nbsp余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年公寓组织老人出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在发现李老伯不舒服后,虽多次看望,但未及时与老年公寓和李老伯的家属联系,存在一定过错,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而李老伯在旁人多次劝说下拒绝就医,其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已释明了安全注意事项,事发当日安排的系自由活动,而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协助送医救治,法院认为其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老年公寓对李老伯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共计6万元。&nbsp&nbsp&nbsp&nbsp游客也能是第一责任人&nbsp&nbsp&nbsp&nbsp“旅游人身意外引发的案件,一般涉及三方责任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前两者通常是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后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法官解释,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游客也是自身安全的责任主体。&nbsp&nbsp&nbsp&nbsp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与景点管理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与游客在签署旅游合同时都会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若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应尽而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bsp&nbsp&nbsp&nbsp同时,法律还规定,在类似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作为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和旅游服务的接受者,游客也是自身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nbsp&nbsp&nbsp&nbsp外出旅游谨记三点&nbsp&nbsp&nbsp&nbsp旅游已成为当下人们休闲的主要方式之一,结合以往受理的该类案件,为尽量避免旅行中的意外事件,法官提醒要注意三个事项。&nbsp&nbsp&nbsp&nbsp首先,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的免责条款,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应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尤其是老人,应如实将身体状况、病史告知旅行社。除携带平时服用的药物外,还应备有感冒、腹泻、止痛之类的药物。最后,建议购买一份合适的短期保险。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意外险种类繁多,每一款产品细则条款不同,在年龄等条件上的限制也各不相同,游客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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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途中出意外 游客也能成为“第一责任人”
日 07:16 来源: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庄 豪 绘&nbsp&nbsp&nbsp&nbsp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旅游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老年游客,由于自身身体机能、安全意识、自救能力,以及旅行社的服务标准等原因,摔伤、突发疾病等意外事故并不鲜见。那么,旅行途中出现意外,谁负主要责任?法官特别提醒,游客也是自身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nbsp&nbsp&nbsp&nbsp老人旅游途中意外身亡&nbsp&nbsp&nbsp&nbsp今年3月,某老年公寓组织包括李老伯在内的13位老人参加一个休闲8日游项目。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不提供导游,由老年公寓派工作人员张某陪同。旅行途中,李老伯觉得身体不舒服,便在告知张某后回酒店休息。次日,张某多次去李老伯房间探望,并建议其就医,李老伯都回复“休息一下就行”。当天下午5时多,张某再次去探望,发现李老伯神志不清,便立即拨打120求助。无奈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没能挽回李老伯的生命。随后,李老伯的女儿将老年公寓和旅行社告上了法庭。&nbsp&nbsp&nbsp&nbsp余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年公寓组织老人出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在发现李老伯不舒服后,虽多次看望,但未及时与老年公寓和李老伯的家属联系,存在一定过错,因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而李老伯在旁人多次劝说下拒绝就医,其应负主要责任。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已释明了安全注意事项,事发当日安排的系自由活动,而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协助送医救治,法院认为其已尽到相应义务,不应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老年公寓对李老伯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共计6万元。&nbsp&nbsp&nbsp&nbsp游客也能是第一责任人&nbsp&nbsp&nbsp&nbsp“旅游人身意外引发的案件,一般涉及三方责任主体,即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活动组织者,前两者通常是旅行社和景点管理单位,后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法官解释,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游客也是自身安全的责任主体。&nbsp&nbsp&nbsp&nbsp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与景点管理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与游客在签署旅游合同时都会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若旅行社在服务过程中应尽而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bsp&nbsp&nbsp&nbsp同时,法律还规定,在类似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责任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作为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和旅游服务的接受者,游客也是自身安全的重要责任主体。&nbsp&nbsp&nbsp&nbsp外出旅游谨记三点&nbsp&nbsp&nbsp&nbsp旅游已成为当下人们休闲的主要方式之一,结合以往受理的该类案件,为尽量避免旅行中的意外事件,法官提醒要注意三个事项。&nbsp&nbsp&nbsp&nbsp首先,要选择正规的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合同的免责条款,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应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尤其是老人,应如实将身体状况、病史告知旅行社。除携带平时服用的药物外,还应备有感冒、腹泻、止痛之类的药物。最后,建议购买一份合适的短期保险。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人身意外险种类繁多,每一款产品细则条款不同,在年龄等条件上的限制也各不相同,游客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日
  2012年7月,8岁的小朋友刘某与家人准备报团消夏。他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8月1日出发,开始5日的湖南双飞行程。旅游过程中,刘某滚落下山造成腿部骨折。结束后,李某先后入住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大学口腔医院等医院治疗。据此将该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庭审中,刘某向历下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及人数、后续治疗费等进行司法鉴定。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刘某家人认为,其在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孩子滚落下山,造成腿部骨折的伤情。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刘某家人提交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及长沙当地医院的病例、门诊挂号费收据等证据,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原告系在旅游过程中受伤。而被告旅行社则认为刘某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原告是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但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意外,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选择的是旅游服务合同纠纷这一案由,被告认为,其已积极全面的履行了合同,没有违约之说,不应当承担责任。
  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旅行社的旅游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第17条第六款旅行社的义务约定:“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需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告,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刘某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旅行社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刘某在旅游过程中摔伤,旅行社作为组织者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违约赔偿责任。因刘某只有八岁,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刘某的受伤其法定监护人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故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令原告刘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被告旅行社承担70%的过错责任。结合原告刘某对于各项损失的举证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并已履行判决。
  【法官后语】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在于对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旅游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一要有足够的、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侵害的保障;对参与活动者在其场所或组织的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影响安全的侵害要有一定的预警,使他人对可能发生的侵害有一定的认识,同时提高自身的警惕性,这种预警可以是警告,也可以是通知、说明或指示。活动场所及活动中所需建筑物、运输工具、设施设备等物质的配置、保管、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不会给活动参与者带来可能影响其安全的危险等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耿朝晖起诉选择嘉华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相对减轻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原告举证证明其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嘉华旅行社构成违约,被告嘉华旅行社应该证明自己已尽安全保障和警示说明义务,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耿朝晖当时只有八岁,年龄比较小,被告嘉华旅行社在对其尽到法定义务和管理人义务的同时,还应对其予以比其他团员更多地关注、照顾,即充分尽到特别义务。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嘉华旅行社承担了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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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旅行社有责任吗?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时间:
& &2010年3月,韩某等20多位老年人与某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合同。合同约定,旅行日期为日至5月8日,旅行线路为游览西安等地,旅游费为25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等的相关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为其提供符合保障人身以及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的权利。
& & 合同签订后,韩某按约定缴纳了旅游费,旅行社也按照了合同约定安排了旅行活动。5月9日,旅行团根据旅程安排乘火车至上海,然后是转乘大巴返回居住地。韩某下火车后,从火车出站口行至停车场的这段路途中步行速度比较快,到了换乘大巴时突感身体不适,后旅行社用该交通工具将韩某送至南京某医院抢救,当日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经诊断死因是心肌梗塞。
& & 后韩某子女诉至法院, 请求判决某旅行社赔偿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及处理事故人员费用等。旅行社认为韩某系自身疾病造成的死亡,旅行社对此死亡没有过错,与旅行社是没有关系的,故旅行社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项,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并采取防范措施,危险发生时,旅行社应当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并为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 & 法院认为,韩某自身疾病系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韩某签订旅游合同时未能将身体状况告知旅行社,旅行过程中,也没有尽到注意和自身安全保护义务,应当对其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旅行社未能针对韩某等老年游客存在的旅游风险(诸如慢性病等)尽到充分告知的警示义务;在旅游行程安排上也欠缺科学妥当,行程中亦没有能够全面履行善意提醒、加强注意及适当的照顾义务;韩某心脏病发后旅行社亦未能采取必要及时的紧急救护措施,对导致韩某死亡存有过错,应当对韩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旅行社对韩某死亡的损失费用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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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指在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五种特征:
  (1)经营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2)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
  (3)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
  (4)经营风险的大小可以估测或度量;
  (5)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
  按照不同的,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与
  根据人们对风险的认识程度不同,旅行社经营风险可以分为与。是指人们对某种经营活动产生风险的心理反映;是在特定的经营环境中,某种活动的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的变动程度。
  (二)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
  根据损失环境的不同,旅行社经营风险可以分为与。静态风险是指在一般常规环境下,由于的变化或者人们的经营行为失误所产生的;动态风险,是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它可能是由的变化、旅行社、、国家对旅行社经营政策的变动等因素引起的。在一般情况下,静态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影响面小,容易对其进行;动态风险造成的损失影响面大,企业难以对其进行。
  (三)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根据损失的性质不同,旅行社经营风险可以分为纯粹风险与。一般来讲,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也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四)市场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与人事风险
  根据企业管理内容的不同,旅行社经营风险又可以分为、、和。市场风险是旅行社在市场经营决策与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利于企业生存发展的不确定因素;投资风险是指在拓展旅游业务或者开拓新市场、新项目时投入大量,但回报的稳定性和效益性难以预计:财务风险是旅行社在自身、分析和控制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不安全的因素;人事风险则是由于企业编制定员不科学、员工队伍不稳定、核心骨干离职甚至等给旅行社正常带来诸多困难与麻烦。
  (一)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的界定
  经营风险识别,是旅行社经营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经营风险是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某种损失,因此,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应从损失对象、损失原因、损失数量和损失单位四个方面人手。
  1.损失的对象
  损失的对象是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界定的首要内容,它主要解决旅行社经营风险是什么的问题。一般来讲,旅行社损失对象主要有、净收入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损失三种情况。
  (1)旅行社财产损失,包括有形财产损失和无形财产损失两大类。有形财产是由和两部分组成的;无形财产是旅行社信息、、、许可证权、租赁权等由所有者的财产。有形财产会因物质损坏或不正当使用给旅行社带来损失;无形财产则会因非法使用而使旅行社受到损失。
  (2)旅行社净收入损失,是指旅行社销售收入减少或增加,以及两者同时发生变化而形成的损失。在旅行社经营活动中,的减少是形成旅行社净收入损失的一个主要因素,最常见的原因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中断,或者因不能如期收回,使得旅行社收入减少。如果旅行社的经营成本不变,减少,就意味着净收入减少;当意外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或许倒闭、或许部分经营,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出现,都会增加旅行社的经营费用,造成净收入的损失。
  (3)承担法律责任损失,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承担各项而形成的损失,主要有刑事责任损失和民事责任损失两种形式。刑事责任损失,是违犯国家刑法的犯罪行为所负的责任损失;民事责任损失,是旅行社无正当理由而或各项民事义务,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形成的经济赔偿损失。
  2.损失的原因
  损失的原因是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界定的第二项内容,它主要解决旅行社为什么产生经营风险的问题。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
  3.损失的数量
  损失的数量是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界定的第三项内容,它主要解决经营风险的程度问题。损失数量是旅行社识别经营风险损失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如果某种事故给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旅行社就要估算这种经营风险损失的大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4.损失的单位
  损失的单位是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界定的第四项内容,它主要解决谁受损失的问题。旅行社某种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部门和整个旅行社的。
  (二)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的方法
  识别旅行社经营风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风险调查分析法。是旅行社通过和请教专家获得各种,以识别经营风险的一种方法。
  (2)。是旅行社通过对、和的研究与分析,以识别经营风险的一种方法。
  如何评价经营风险呢?风险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负面性的特征;二是负面性实现的可能性。负面性的特征,涉及的是经营风险“质”的问题;负面性实现的可能性,涉及的是经营风险“量”的问题,可以用加以评价。因此,对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评价可以从质和量这两个方面进行。
  (一)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负面性
  评价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同,其风险的负面性也是不同的。风险负面性的多元化,是由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负面性的特征、范围及时间是评价旅行社经营风险的3个主要因素。
  1.负面性的特征
  即旅行社经营活动中不利事件或经营损失的性质特点。它从本质上说明了负面性是什么类型的损失。例如,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损失、市场占有率的损失、市场形象的损失、上的损失等。
  2.负面性的范围
  即旅行社经营活动中不利事件或经营损失发生的程度及其分布情况。经营风险负面性的程度按旅行社经营损失的大小,可以分成轻微、中等和严重3等,其中每一等还可以进一步划为若干个级别,从而可以对旅行社经营风险负面性发生的程度进行评价。同时,旅行社还要分析负面性分布的状态,即旅行社经营活动不利事件发生的范围,涉及到旅行社的哪些市场领域、经营部门和。
  3.负面性的时间
  即旅行社经营活动中不利事件或经营损失发生的时问类型及时间幅度。从旅行社经营损失发生的时间类型来分析,有即时发生、间断发生和很少发生等3种情形;从发生的时间幅度来分析,相同的损失会有不同的时间幅度,有的旅行社一次经营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会与另一家旅行社一年发生的经营损失相同。
  在旅行社经营活动中,要评价和比较不同经营风险的负面性,就必须测量这些负面性的性质、范围及时间,以此确定风险负面性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真正破坏程度。但是,在对旅行社经营风险负面性的测量过程中,由于负面性是对旅行社经营风险“质”的反映,不是对风险“量”的反映,因此,我们很难测量各种经营风险负面性的大小。
  虽然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负面性缺乏量化的,但是,人们可以从主观上对各种经营风险的负面性进行评价。负面性的主观评价,是人们对旅行社一种经营风险的负面性与另一种经营风险的负面性的比较。这种通过比较确定的负面性的大小与数量,并不是经营风险的现实数量,而是人们的主观认识或判断所产生的结果。负面性评价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在评价过程中,个人之问与团体之间会产生较大差异。因此,旅行社应对各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分析。这种分析可以通过统计方法和民主过程进行。
  (二)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可能性评价
  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可能性评价,实质上是从风险“量”的关系上来研究风险发生的概率问题。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风险概率评估法
  旅行社经营风险的数据,是指在旅行社经营过程中,某种对经营不利的事件可能发生的机会。一般来说,旅行社经营风险概率分析的依据主要有3个来源,即、理论分析和主观估计。,是对旅行社经营风险历史观察统计的结果,是在旅行社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经营风险的相对频率;理论分析,是利用、的一般理论,来说明和确定产生某种经营风险的;主观估计,是根据人的经验判断和对某种经营风险的主观认定而得出的。
  旅行社对经营风险的概率、概率值与的分析确定是十分重要的。概率值在0与1之间变动,数值愈高,某种经营风险发生的可能就越大,反之就越小。如果旅行社将所有可能产生经营损失的事件或结果都列举出来,并确定其发生的概率值,便可以得知概率分布情况。旅行社可以利用经营风险可能性的来研究经营方案,从中选优。例如,某一旅行社有A、B两个经营方案,根据旅游和产生风险的概率,其见表。
  当我们将A、B两个方案中的各个可能的结果,乘以对应的发生概率并相加,便可得出的。
  A方案期望利润为:
  B方案期望利润为:
  表 风险概率分析表
市场状态A经营方案B经营方案
发生概率经营利润(万元)发生概率经营利润(万元)
衰退0.30700.3010
正常0.50900.50110
繁荣0.201300.20170
  虽然两个经营方案的期望利润相等,都是92万元,但是,当市场状态发生变化时,两个经营方案利润变动是不同的。A方案的变动范围为70~30万元,B方案的变动范围为10~170万元。显然,B方案的变动范围远远大于A方案的变动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B方案的经营风险要高于A方案。
  2.期望值分析法
  期望值分析法,就是比较一种经营风险的收益与成本差和另一种经营风险的收益与成本差,从而对旅行社经营风险的成本与收益进行科学评估。
  用期望值分析法来评估旅行社经营风险,首先,要根据各种信息资料确定不同方案的自然状态(市场状态或经营状态)、发生的概率以及损益值(经营收益或者),列出比较分析表;其次,根据比较分析表计算各种方案的期望值;最后,根据风险控制目标比较各个方案经营风险的大小,选取较优的经营方案。
  例如,某一旅行社准备向市场推出A、B与C3种不同的。根据经营的历史资料分析,每种的销售收入可分为较好、一般和较差3种情况。这3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分别为0.20、0.40和0.40,其各种产品经营收益,见表。
  根据表的比较计算结果,3种产品中,B产品年收益期望值最大,经营风险最小;A产品年收益期望值最小,经营风险最大。因此,应选择B产品作为经营重点。
  3.敏感性分析法
  在经营风险评估中,旅行社还可以采用来评价经营风险的大小。敏感性分析法,是指研究不确定因素一定幅度的变化对旅行社经营结果的影响程度。这种分析方法是从敏感性因素变化的可能性以及测算的,来评价经营风险的大小。
  可以是,也可以是。,是假定在旅行社经营活动中,只有一个不确定性因素发生变化时,对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或影响程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确定性因素同时发生变化时,对旅行社经营活动所产生的风险或影响程度。
  在敏感性分析中,首先,要确定敏感性分析的,确定以什么因素作为敏感性分析的主要不确定性因素;其次,将选定的不确定性因素按一定幅度变化(如10%或20%),计算出相应的评价指标变动结果,并将各种评价结果进行排列,做出旅行社经营风险情况的大致估计。
黄明亮,赵利民.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05月第1版
姜锐,姜华.旅行社经营管理.冶金工业出版社,2009.02
陈建斌.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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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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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旅行社的作用与性质 旅游由&食、住、行、游、购、娱&六部分组成,俗称旅游&六要素&分属餐饮业、酒店业、交通业、风景区、零售业和娱乐业,这些行业和部门都有各自的隶属关系和投资主体,互相之间处于分散独立状态,而旅游者外出旅游,或多或少会和旅游&六要素&打交道。旅行社的主要作用就是把这些跨行业、跨部门的&六要素&组织成为一个完整的旅游产品向旅游者推销,同时为旅游者提供依附于&六要素&的服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旅行社自身直接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导游、讲解服务、接送站服务等;第二层面包括为旅游者代订车(机、船)票、代订餐饮、住宿、代办签证等具有中介,委托性质的服务。对照上述旅游产品的构成,可以清楚地看到,构成旅游产品的&六要素&基本由旅行社代为办理,而不是真正由旅行社直接提供。 通过对旅行社作用和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旅行社在旅游者与旅游服务企业之间驾起了沟通的桥梁。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由于旅行社在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前,已经和相关服务协作单位,如旅游汽车公司,餐厅、酒店、景点等签订了合作协议,只要是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这些服务单位可以得到旅游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而不需要再支付额外的费用。所以,虽然旅游者没有直接和这些服务单位签订合同,但由于旅游合同中已经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尽管旅游合同不是这些服务合同的简单相加,但旅游合同具有这些服务合同的某些特征和因素。因此,旅游合同不同于上述任何一种合同,而是一种混合型的新型合同。 二、旅行社承担的风险 根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质,旅游合同的内涵远不是旅行社单纯提供服务那么简单。旅行社的服务仅仅是全部旅游合同服务的很小的一部分,旅游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服务应由相关服务协作单位共同完成,而旅行社与这些协作单位也只是相互合作,但对旅游&六要素&缺乏实质的控制作用。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够向对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既然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必须对签约旅游者负责,旅行社不能以该服务应由交通部门、饭店提供,而把责任推给相关单位,要求旅游者直接向他们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也只可以向签约旅行社主张权利,旅游者没有必要,也不应当直接向违约的交通部门,酒店等服务单位提出索赔要求。事实上,旅游合同一经签订,旅游者并不关心旅游产品的真正提供者,只关注旅游合同是否得到全面严格的履行,或者说旅游权利是否得到实现。所以,一方面,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就意味着旅行社必须为旅游合同所列出的全部旅游服务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旅游合同是一种混合型的服务合同,旅游合同本身就是多种因素的&合成&,单凭旅行社自己提供的服务外,并不能完全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而旅行社对相关服务单位的制约又是微乎其微。从这个意义上讲,旅行社与旅游者一经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自身难以有效解决的矛盾已存在。旅行社所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风险就永远存在。 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市场经营规则尚未健全,特别是至今还没有旅游法出台,经营者的合同意识也不理想,某些部门和行业诸如民航、铁路部门的垄断状况依然存在。为了保证旅游团出行方便,旅行社经常求助于这些部门,即使这些行业和部门没有按照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履约,旅行社也不敢轻易&得罪&这些部门,更不用说通过法院向他们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只能独自承担本来应当由其他部门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无形当中加重了旅行社的经营困难。所以,旅行社经营存在双重风险,这些风险包括正常的经营风险,也包括一些非正常的人为因素。 三、旅行社控制风险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确了旅游合同的性质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就必须树立风险意识:不仅要规范旅行社从业人员的服务,而且要有防范意识。笔者在多年办理旅游纠纷案件过程中深感目前困扰旅行社的两大风险:债务风险、安全风险。严重阻碍着旅行社健康持续发展。下面结合办案经验,就如何控制防范这两大方面的风险,作如下论述。 (一)如何防范旅行社拖欠款问题 拖欠团款问题是旅行社行业长期存在的一大顽症,不管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都不应该欠款,而事实上,大部分旅游企业,特别是主营业务以地接为主的旅行社都不同程度地被组团社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欠团款,而且这个数字的绝对值不会小。我还见过一些专门依靠拖欠团款求发展的&黑旅行社&恶意以各种方式拖欠地接社团款。 这里我不想谈什么国民素质有待提高,法制环境有待完善等问题,也不想分析地接社为何要垫款经营,为何很多地接社陷入了越怕越做、越做越怕的怪圈里,我只是想在法律和诉讼的层面和大家探讨一下,在和组团社的业务合作中如何避免一些法律上的风险。 1、组团地接业务合作合同的签订 很多旅行社在长期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了约定俗成的操作模式,比如说通过往来传真对团队的确认。其实对于组团地接业务合作而言,仅仅有往来传真是远远不够的,在合作起初,一个书面的合作协议是至关重要的。我经手过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广东&&&旅行社(简称甲旅行社)给昆明&&&旅行社(简称乙旅行社)发了几十个团,双方都是往来传真确认,每个月甲旅行社按双方的结算给乙旅行社负责人的个人储蓄卡上打钱。双方合作一直没有问题,但从&十一黄金周&到年底,对方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考虑到以前一直合作不错,乙旅行社没有拒绝接团,但到年底催款时,甲旅行社提出只按团款的40%来结算。在和对方交涉的过程中明白,甲旅行社吃准了乙旅行社没有办法要回十多万的欠款,甚至是到法院诉讼。原因有三:双方业务往业全是传真;往来确认的签字(很多没有公章)有很多杂七杂八的人签字;双方的往来款全部走的是私人帐户。乙旅行社在这方面管理的疏漏和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这个欠款成为死帐。 这个案例说明仅仅有往来传真在业务合作中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业务合作的事实,欠款是很难依法追偿的。组团地接的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不是团队如何地接,团款如何结算,违约金如何计算等问题,而是对双方合作的履约方式和履约代表人的确定和争议管辖的约定。 ①履约方式的确定:即把传真作为双方团队确认的主要依据之一,合同中应该有类似这样的表述:&本协议为双方业务使用中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团队接待单团单议,双方关于团队接待的往来确认传真和结算传真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②履约代表人的确定:即把对方旅行社负责和地接社街接的相关人员的姓名列明。因为旅行社有时在需要团队确认时无法盖到公章,或组团社故意不加盖公章,但又必须要确认,这时,履约代表人的签字就相当于盖公章。这样约定就可以避免有些没有盖章的传真难于认定了。 ③如果和地接社合作的是某个旅行社的分部或承包部门,一定要在这份合作协议中见到旅行社的公章或财务章,合同章和部门章同时出现,这样可以避免一引起非法取得的承包部门的印章进行传真确认的无效性了。 ④最好将该合作协议的争议诉讼管辖约定到地接社所在地,如果万一产生纠纷,可以方便法院审理,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合同中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约定由地接社所在地管辖,也可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⑤付款的问题,如果合作双方的款项往来都走公司账户那没问题,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的旅行社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往来的款项走私人的储蓄卡,这个时候,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确定地接社接受团款一个或几人的储蓄卡的卡号,开户者等相关信息。这一约定看起来对组团社更有利一些,或者说对组团社更公平一些。其实这种做法也可以为欠款诉讼中相关问题的举证带来便利。 (二)如何防范旅游安全纠纷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这是旅游从业人员再熟悉不过的忠告。旅游者的安全是旅游管理部门、旅游企业和旅游者本身关心的焦点。旅游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旅游者的旅游过程中,不论责任在谁,只要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纠纷就难以避免。在所有的旅游纠纷中,旅游安全纠纷对旅行社的损害往往最大,而且损害原因更为复杂,处理起来也最为棘手。从目前的情况看,旅游保险虽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但对有效地防范和转嫁旅游者的旅游风险,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很多旅行社经营人员对与旅行社有密切联系的两类保险,旅游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认识不清、理解不透彻。现就这两个概念作一阐述。 1、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①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 ②在被保险人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食物中毒事件。 ③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④被保险人因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⑤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因过失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救助措施,致使损害进一步扩大。 ⑥被保险人因过失,对旅游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⑦发生《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的延误情形后,遭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动、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等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及其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的事件,致使旅游者人身受到伤害。 q由于被保险人的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 r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在被保险人或其旅游辅助者的经营场所发生旅游者人身伤害事件,被保险人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s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由于其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旅游者治疗的实际的实际情况或经医生要求,旅游者需要转院进行后续治疗,包括但不限于从境外医院转往境内医院转往境外医院,为此发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食宿费用。 2、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区别 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都是旅游保险的险种,二者都是保障在发生旅游事故时,旅游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赔偿,并且分担旅行社风险的制度。但二者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保险标的不同; ②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 ③保险来源、投保方式不同; ④保险期险、索赔时效不同; ⑤赔偿依据,赔付额度不同。 据初步统计,目前实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从数量上看,绝大部分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和旅行社的责任没有任何关系。从损害程度上看,一旦发生旅行社责任事故,损害程度往往超过意外事故旅行社投保的责任保险不足以分担旅行社的风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在很多时候并不能发挥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一些旅行社采取相应的措施,既要保证旅行社责任险一步到位,也要保证旅游者意外人身财产损害得到妥善处理。不论旅游者发生了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事故,或者是第三人责任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可以让保险公司代为支付赔偿,较为彻底地摆脱了旅游保险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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