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历新年是那天年2月2日以后那天扫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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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月10日农历腊月二十二能扫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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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人报名我的第一个案子&【之二】&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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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日子我一直在想,要怎样对待这个案子。
我已经向法院递交了检举信。检举审判员省略司法程序、不公布视频证据、绝口不提证人证词、重视漏洞百出的医疗证明等徇私枉法的事情。我想,各位幕后的大佬已经看过这封检举信了。
我本来的意思是,希望法院能够对这件事情做出处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重审这个案子,给我一个公正。我也就满足了。这样牵扯的人不会太多。
但是,如果法院不同意重审此案,我就只能上诉。上诉的话,就不会只是针对原告一个人了。我从法院透出的风儿看,他们是想让我上诉。审判员交给我判决书的那天,也是这个意思。她也希望我上诉。她当时肯定以为我只会上诉原告,岂不知,我后来研究了民事诉讼法。我发现她在审理此案的整个过程中,有很多违反规定的行为。所以,如果上诉,就不会只是针对原告一个人。而且因此会引起什么后果,我不知道。如果法院不同意重新审理此案,我就只能上诉了。决定权在你们。
审判员曾经多次厉声对我说“并不是你说怎样就怎样”。我抓住她的短处检举她,也是想告诉她“别看你是审判员,别看你在法院工作,也并不是你说怎样就怎样”。
我个人只是想要一个公正!别人惹我,我不能默默地吃亏忍受。想设圈套讹诈我,陷害我,我会死磕到底!我只是投桃报李而已。要怨就怨审判员和原告一家把事情做绝了。
看网上透出的风儿,政府方想以此事为契机,整顿司法部门的歪风邪气,这个我没有理由反对。像我这个案子,原告挑衅在先,设圈套陷害我在先,不过是几秒钟的相互撕扯,原告抓伤了我的胳膊,而我丝毫没有伤害到原告,竟然成了需要我赔偿原告五千多元的案子,这其中黑幕重重,暴露了司法部门的关系网和利益链条。这是我们知道的,不知道的案子还有多少?看他们惯性判案,熟门熟路地为自己制造证据,钻法律漏洞,无视法律程序,利用法律为所欲为地讹诈,舔主子的腚,真是不寒而栗!生活在司法如此黑暗的国家,我们的民众何其不幸!确实是到了该改变的时候了!
但是我有一些意见需要说一说。我们做事的目的是什么?是改变司法黑暗的现状。而不是把整人放在第一位。如果为了整人而整人,那这事就是另有乾坤。就像反腐一样,面对整体腐败的现象,如果不能从根儿找到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单纯地整哪个人,就像一杆儿一杆儿地钓过江之鲫。难逃权力之争党同伐异的嫌疑。对整个国家来说,有什么大用?这是我永远不变的观点。我也不怕得罪你们谁。从我的案子来看,对他们的惩戒不能没有,但也不需要太严重。因为这一个案子,毁了一个人的一生,我感到有点过。
另外,我怀疑是有人想利用这个案子借刀杀人。或者是借此案破坏我的生存环境。逼迫我投靠一些势力。我事先说出来比较好。谁比谁傻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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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STYLE="FonT-FAMiLY: simsun" COLOR="#15年11月9日更新:
我今天上午到法院,监察科的科长接待了我。我看他们的意思就是要把我案子的审判员摘干净。
比如我说审判员省略播放视频证据环节。庭审结束后,经我强烈要求,她才勉强播放了一段。还有其他的视频证据,她拒不播放。判决后,我因上诉等需要向她要视频证据,她不给。
科长含含糊糊地问科员“我听说这个视频证据是原告代理人提供的吧”?他的意思是,原告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就不叫证据。民事诉讼法
我说,“不管是谁提供的证据,都需要当事双方针对证据进行法庭辩论。没有一方提供了证据,审判员藏着掖着不敢让另一方看,不敢让另一方辩驳的道理”。民事诉讼法
审判员曾经亲口告诉我,派出所调取了两段学校院内的监控录像。原告到医院看病还有监控录像。其实大家一想就明白了,派出所出警,又给原告做了笔录,很明显原告想把事闹大。事发在监控区,怎么可能不调取监控录像?想拿这个耍赖,小心搬起石头砸了一大群人的脚!!
什么时候我们国家的法院不需要民众自己研究民法、刑法,就能公正断案,我们国家的司法才真正走上正规。什么时候我们的司法人员,我们的司法机关,敢于摘除自己身上的毒瘤,敢于正视自己的错误,不再胡搅蛮缠愚弄百姓,不再纵容蛀虫包庇护短,他们才真正称得上人民法院、人民法官!
我昨天说:“从我的案子来看,对他们的惩戒不能没有,但也不需要太严重。因为这一个案子,毁了一个人的一生,我感到有点过”。
我今天还是这个意思。审判员执法犯法,明目张胆违反法律规定,省略重要庭审环节,徇私舞弊隐藏证据。你们法院不给她一些惩戒,那么犯错的就不仅仅是她一个人了。审判员这样的司法人员,胆大妄为,她就象一颗危险的定时炸弹。包庇纵容了她,她今后还不会收手。照样会将这条邪恶的利益链发展壮大。可是时代变了,政府变了,民众变了!早早晚晚会有一天,让所有的丑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到时候,谁和她走得近,谁曾经包庇了她,谁和她共享了利益,难道能逃出生天么?这不是威胁。而是忠告。适当给她一些惩戒是必要的。以此警示其他司法人员是更必要的!把她送上不归路不是没有可能,她还做了什么她自己清楚。但我不是把事做绝的人。我和你们不一样!
出了事,不要一心想着怎样把自己人摘干净;不要一心揣摩上级的心思;不要总想怎样才能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你们应该多想想在这样黑暗的司法环境下,会有多少冤案产生!利益链喂肥了多少人?更应该想想怎样改变这种龌龊不堪的司法现状!这样才能和中央的步调一致。要看准今后的大方向是什么。只盯着眼前这点机关,那叫鼠目寸光。
原告的丈夫最大的爱好就是利用修族谱建立人脉。触角已经遍及全国,甚至国外。在我们当地,和他同一个姓氏的,很多都与他有多少杆子都够不着的家族关系。但是一个族谱就把他们的关系拉近了。经常在一起磕头捣蒜地拜祖宗。而这些同一个姓氏的人,又各自有一些人脉关系。有什么事他们互相帮忙。也就是说,原告一家在我们当地有一个庞大的关系网。遍布各行各业。据我所知,在公安局就有他的近支。另外,审判员和他也是同一个姓。
其实祖宗这事,特别是几百年前的祖宗,和现代人还有什么太大的关系?在我们这儿农村,不出五服的,都很疏远了。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死了几百年的也不知什么见不得人的原因拖家带口背井离乡讨生活的小人物,被后代一拜,竟然就像皇帝佛祖一样尊贵。其实仔细想想,几百年后,谁和谁也他妈没关系。血液早就被多少代乱七八糟的姓氏给稀释得面目全非了。但是为什么有人把这当成人生最大的事情来做?说白了,不是为了拜祖宗,这些孝子贤孙是打着祖宗的旗号,为子孙后代建立人脉。为自己建立关系网。就象有人利用同学会、老乡会建立人脉一样。目的是谋私。这就是中国特色。
在各种各样的关系网下,什么都被扭曲了。他们做着违法犯纪伤天害理的事情,是那么从容不迫理所当然。因为他们一想到自己这里有人,那里也有人,就觉得没有自己办不成的事!没有自己不敢办的事!什么叫夜郎自大?什么叫井底之蛙?在网络时代,任何的关系网都禁不起围观!任何关系网都不堪一击!多少人以为牢不可破的大人物的关系网都破了。你们的关系网还有什么特别么?所以,今后抱得紧,不如离得远。特别是违法犯纪的事情,躲得越远越好。犯不着为八竿子够不着的人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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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法院监察科的科长针对我的检举信胡乱敷衍了一番之后对我说,如果是有人贪污受贿,可以找监察科。如果是其他的事情,就应该找庭长。他把我送到法院大门处,让我通过法院传达员挂电话找民三庭的庭长。然后他们就一溜烟儿跑了。民三庭庭长不接电话。因为监察科的科长临溜的时候说民三庭庭长可能在开会,我就走了。
从昨天下午到今天下午下班,每隔半小时或一个小时,我就给民三庭庭长挂一次电话,共挂了13次电话【是办公室电话。法院大楼正门的看门人说,他们庭长的电话和手机是相连的。也就是说人家故意不接】。法院传达员挂了3次电话,他老人家通通不接。
今天下午我给我案子的审判员拨了8次手机,让法院传达员挂了2次电话,她也不接。
我给院长挂了1次电话,拨了三次手机,没人接。
后来我给分管院长(就是我10日说的民三姓徐的人。我搞错了,没接电话的不是他,是院长)挂电话,他让我找一个姓范的女领导。这两个人都是一挂电话就接。言谈话语中好像对我的事都不知情。我告诉女领导我要找民三庭长。但是她找了民三庭庭长之后,就没信了。我给她挂电话说找审判员也行。她又拖延,后来说她正忙,半小时之后再给我信儿。我说,我要上诉。过了上诉期你们谁负责?最终她终于通过电话帮我找到了我案子的审判员。审判员对女领导撒谎说,我没给她挂手机。女领导若是在场,我就给她看看我手机上的显示。让她看看审判员的品质多么恶劣。素质多么低下。整整一下午,我就办成了一件事。就是让审判员在我的判决书上签了个字。以后我就可以拿着这个判决书去办理上诉了。这就是我们的法院。
我给院长(不是分管院长)挂电话之后,昨天敷衍我的法院监察科的科长出现了。他说去给我找民三庭庭长。之后他在我面前出现好几次也没结果。最后一次他说民三庭庭长好像不在。庭长好像有痛风,可能怎样,也可能怎样……反正他说话就是含含糊糊,口头语就是好像、大概、也许、可能、差不多、是不是……永远没有标准答案。这类人非常适合应付上访告状的人。法院真是人尽其才。
院长不接电话也就罢了。人家毕竟是领导,不管小事。审判员不接电话也就罢了,人家毕竟被我检举了,没心情工作也情有可原。我就不明白民三庭庭长为什么不接电话?手机和办公室电话连着,说没看到那是撒谎!你手下的人出了事被检举,你不处理谁处理?你不接电话,是想让分管院长和大院长接电话呀?要不然你们是想让我找市长还是市委书记?不过我转念一想,民三庭庭长有这么大胆子把这事推给院长么?不约而同地都不接电话,出面不出面的都拖着我,该不是事先商议好了,合起伙来给我下马威?要不然就是又设下什么圈套,故意浪费我的时间?
你们这么在乎审判员是什么原因?审判员长得姥姥不亲舅舅不爱的,不至于是什么女色问题吧?那么是审判员有什么厉害的背景?可是看审判员的穿着气质,不像是什么高干贵族。和我们这种破单位里最不会打扮的女人差不多。文化水平也不高,连“如是三番”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就算有点背景也不至于太强大。
我曾经看过我们当地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公告。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X次会议,于日,任命我案子的审判员XXX为民三庭的副庭长。她之前是立案庭副庭长(其实我觉得她这人能在立案庭当个副庭长也就到顶了。就这,还不知是怎么巴结的呢。怎么就一下子捞到民事庭这个吃了被告吃原告的肥缺?)。人大常委会还能管法院的任命哈。我和我案子的原告是在日打的架。这是巧合么?原告引诱我追打她,又伪造医疗证明,这是个陷阱。那么,在那个时间为我将来的案子找一个最合适的审判员,就不可以是陷阱的一部分啦?嗯?你们说,俺这案子若是找个溜精八怪进退有度的审判员合适么?&
其实我第一次看到审判员,就有一种直觉。觉得此人就像一个二百五炮筒子。缺乏涵养,缺乏深度,净说她这种身份不该说的话。之后发生的事情,又让我觉得她做事胆大妄为无所顾忌。说话办事那种嚣张气焰就像她的背景很深厚。从小没吃过亏似的。也可能是被来办案的人给捧的?这是法院工作人员的通病?可是我和其他法院的人接触,就没有这种感觉。人家那些人的傲气骄气就是不出面不说话。
言归正传哈。我这事如果你们法院不想管,给个痛快话。我该上诉就上诉,我该上告就上告。你们这么拖着不见面是什么意思?显得你们多么高明似的。我明天还要向民三庭庭长送个申请。我现在还送给审判员合适么?她什么事干不出来?我怎么信任她?我不找民三庭庭长我找谁?找大院长啊?不行明天我把所有院长手机号都拿着。我自己代理我自己的案子,没地儿要三个被告的个人信息。人家派出所只给律师,不给个人。所以我只能向法院申请。别推辞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9675;&#9675;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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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上诉状早晚都是要发的。我之所以等到现在才发,是因为我想看看我什么都不做,
二审会怎么判。但是事情有变。我不想等了。原因明天会说。刚才我把上诉状中的真实人名、地名改成代号的时候,有警车响着警笛从我们小区门前经过。围着小区转了一圈,又从我们小区门前经过一遍【效忠琏有网络技术可以监视我在网上的所有行为】。这哪里是办案?这分明是在兜着圈子用警笛威胁我。我们楼上的走狗直到现在也没消停。省省吧!想怎样你们随便。让大家看到事情的真相,是我一直在做的事情。谁也不要奢望我隐瞒所有事情。什么样的大案我都分析了,这个案子还大过那些案子么?你们凭什么认为威胁能制止我?怕我说就别做!做了就别怕说!以后把事情想清楚了再做。舔上级的腚舔到触犯法律,这只能说明你们愚蠢。就像周永康一样愚蠢。现在是网络时代,任何“上级”都不可能一手遮天。任何“上级”都有制约的力量制约着。别太相信“上级”。他们心里恐怕比你们走狗还虚。也是忐忑不安朝不保夕的。像梨树俊、赵大官儿什么的,别看现在还人五人六的,都被人抓住把柄捏在手里了。保护你们个屁!你们的死活不在这些人手里。他们也只是效忠琏的一部分。可怜你们这些小鱼小虾看不穿。即便如此,我也准备为你们隐瞒一个触目惊心的黑幕。我说出来,你们即便不把牢底坐穿,也会有把柄被人抓住。最大的可能是拔葱带出所有的泥来。当地恐怕要发生有史以来的最大“地震”。这个“地震”还可能波及到全国。我说过我不想把事情做绝。我还认为制人不是主要的,重要的是净化司法环境,想出办法杜绝此类事件的继续发生。本来我还想针对这个案子指出种种法律漏洞,提一些建议。现在也不想说了。这个黑暗的时代让人失去希望。
在这个网络版的上诉状中,我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称为讹人老太。目的是为了让读者看着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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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递交当地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 喵喵试墨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讹人老太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审审判员不提证人证言,不当庭出示监控录像证据。重视造假明显的医疗证明。无视司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偏袒讹人老太,徇私舞弊。讹人老太代理人与审判员关系暧昧不清。审判员不申请回避。讹人老太的代理人曾经在当地法院工作,没有资格代理当地法院的案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取消讹人老太的代理人在当地的执业资格。给违法犯纪的审判员以惩戒。
事实与理由:
一、在此案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审判员和讹人老太的代理人言语间透出关系暧昧,甚至可以省略司法程序。讹人老太的代理人曾经在当地人民法院工作,没有代理资格。
庭审中,讹人老太代理人陈述环节,讹人老太的代理人却什么都不说。审判员看起来和他很熟稔,只说了一句“你正儿八经地西行(方言。‘行不行’的意思)”?讹人老太的代理人挤眉弄眼地冲她一笑,这个程序就省了。由此可见,他们私下的关系不一般。熟到可以省略法律程序的地步。审判员和讹人老太的代理人关系不一般,这个案子的审理能公正么?之后发生的事情,更加说明了这一点。
庭审之后得知,讹人老太的代理人系当地人民法院前工作人员,与审判员曾经是同事关系。从两人的言谈举止中看,关系很是暧昧。讹人老太代理人又是讹人老太的女婿。审判员竟然可以允许讹人老太的代理人省略法律程序的行为,而且审判员在判案过程中,为了讹人老太一家,重视造假明显的医疗诊断证明,绝口不提非常重要的唯一证人的证词,隐藏视频证据,徇私舞弊,不惜触犯法律。正是他们这样的亲密关系导致了本案的判决不公。
中央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的文件。其中提到的“曾经在司法部门工作的人员不得代理原单位的案件”,请二审法院查明讹人老太的代理人的工作简历。看他是否有代理资格。就算讹人老太的代理人有代理此案的资格,他们私人关系这么热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三个条款的规定,审判员也应该主动申请回避。
二、审判员隐藏证据,明目张胆偏袒原告,徇私枉法。具体陈述如下:
在判决书中,审判员只提讹人老太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只字不提此案唯一证人(讹人老太笔录中提到的为我俩拉架的一中门卫)的证词。
警方曾经在笔录中问此案证人:她俩怎么撕扯的?
证人说:“就是互相用手拽对方衣领撕扯。”
因为证人的证词公正,对审判员的老熟人讹人老太一家不利。所以审判员在判决书中就自作主张绝口不提证人证词。最可恨的是,事后我向她要庭审资料,她竟说没有证人证词。可是在法庭上我明明看过证人证词。我之前因为不懂法律规定,开庭前曾经上派出所要过证人证言。派出所三组组长说都移交给法院了,这些证据不能给私人。
审判员曾经告诉我,派出所给法院提供了两段事发地的视频证据。讹人老太代理人也提供了医院的视频证据。可是审判员在法庭上却省略了播放视频证据这个环节。庭审结束后,经我强烈要求,她才勉强播放了一段。其他的视频证据,她拒不播放。判决后,我向她要视频证据以便上诉,她不给。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 “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由此可见,派出所按照规定移交给法院的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都属于证据的范畴。不管是正常移交,还是审判员审案的需要,这些重要证据都应该在审案的过程中存在。不然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难道如此重要的证人证言和视频证据不属于这个范畴么?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审判员的行为就属于隐藏证据。如果审判员不是徇私,怎会这样做?
在庭审记录和判决书中,审判员把我家住址的楼号、门牌号都写得一清二楚,却隐瞒讹人老太的家庭住址,只写了家庭住址所在的小区。在法律程序上对当事双方不能一视同仁。给人的感觉是在说:你家住哪人家可都很清楚啊,你还是老实点吧,不然···
审判员这样做就不仅仅是在偏袒对方了,这分明是在威胁!我曾经在法庭上对此事提出异议,可是审判员却置之不理,并且在判决书中依然沿用此种威胁方式。这是审判员应该具备的品质么?
另外,讹人老太向法院提供的家庭住址,与通过身份证号码和名字进行网络搜索的家庭住址不一致。使人怀疑审判员和讹人老太无视法律欺瞒他人。
三、一审判决书中说:“本院认为,被告撕扯原告事实清楚。且原告于当日到医院诊断出外伤。原告的伤应定为被告所致。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采信。原告出具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能够证实原告因本次受伤住院5天并产生医疗费4960.07元的事实。被告虽对原告住院情况及医疗费的合理性提出异议,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对被告的该抗辩观点不予支持。”
首先,撕扯是相互的。而不是“被告撕扯原告事实清楚”。两个人打架,能只有一方动手么?证人证言是这样说的么?审判员就是这样偏袒讹人老太。另外,审判员在判决书中绝口不提的证人证言是这样说的:“就是互相用手拽对方衣领撕扯。”就因为证人证言公正,对讹人老太不利,所以审判员就隐藏了这个重要证据。这样她才可以颠倒黑白。
判决书中说“原告于当日到医院诊断出外伤”。有什么证据证明讹人老太当日到过医院疗伤?视频证据呢?审判员只说有,并没有当庭出示。谁都知道,连身份证都有造假的。医疗证明就没有造假的么?单凭一个医疗证明就能证明讹人老太到过医院疗伤?另外,都伤成这样了,都住院了,为什么作为被告的我,直到讹人老太院后1个月24天,接到起诉状之后,才知道这件事?我只能认为这是讹人老太怕我当时去验伤辨别真伪。
讹人老太提供的医疗证明造假明显。可是一审审判员却非常重视这个漏洞百出的医疗证明。将这个假东西当成了判断是非的唯一证据。【医院提供的各种医疗证明的照片,我明天会拍照发到私密博文】。
下面是医疗证明造假的证据:
1、在讹人老太日的笔录中,警方问:“你身上何处有伤”?讹人老太说:“我右胸口处有伤。再就是感觉浑身难受”。可是在住院病历第2页和日16:18分的CT诊断报告中显示,日,讹人老太曾经做过颅脑CT。检查部位是“64层以上螺旋CT-颅脑”。尽管检查结果是“颅脑平扫脑内未及异常”,可是医生的初步诊断是:1、多处软组织挫伤(右手、胸部、左大腿)
2、头部外伤(见住院病历第二页)。
由此可见,医疗证明是假的。如果讹人老太当时确实头部有外伤,右手、左大腿被挫伤,她为什么不告诉警察?唯一的解释是,她怕警察查看头部、右手及左大腿的所谓的伤。因为做笔录的时候有录像。她只敢说胸部有伤,是因为她知道警察不好意思看她的胸部。而“感觉浑身难受”只是形容一种感觉,警察更看不到。
2、在警方提供的讹人老太的询问笔录中,讹人老太的出生日期是1949年2月10日。今年66岁。住址是
XX生活区。户籍所在地是:
XX百货公司。也就是说,她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职业一栏应该填“居民”。
然而在住院病案首页,讹人老太的出生日期变成了1948年5月21日。年龄变成了67岁。职业是农民。现住址和户口地址都是
XX生活区。可是我在网上根据原告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搜索,她的户口地址是“fu min
由此可见,笔录中的讹人老太和这个病例的主人不是同一个人。我怀疑讹人老太是利用别人的病例造假。改了名字,却忘记改出生日期、职业。或者是他们图省事,以为不会有人在意出生日期不一样这类细节。既然连出生日期都不一样,那就证明不是同一个人。这样的医疗证明有何价值?审判员视而不见么?
3、&在病例首页的门(急)诊诊断一栏里,只写着“头部外伤”。可是在住院病案首页的出院诊断栏里却写着:“主要诊断:多处挫伤。其他诊断:头部外伤”。
这很容易解释,那个日出生的真正的病人只有“头部外伤”。造假的时候又忘记添上多处挫伤了。不然怎么解释?
3、在原告的住院病例第二页,初步诊断之一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右手、胸部、左大腿)。在讹人老太住院病历的出院记录中,出院诊断之一为:1、多处软组织挫伤(右手、胸部、左大腿)。
也就是说,不管是初步诊断,还是出院诊断,结果都是一样的。讹人老太的右手都是“软组织挫伤”。但是在讹人老太
日(住院第二天)的X线诊断报告中,检查的结果除了说骨头与关节骨质未见特殊,还有这么一句“软组织无异常发现”。同一个医院的两个医生,为什么说法不一致?总有一个撒谎的吧?这样医疗证明,有什么可信度?
5、讹人老太在“住院”的五天内,做了两次CT诊断报告。分别是2015年5月21日
和2015年5月23日。检查部位相同,都是“64层以上螺旋CT-颅脑”。
&日的诊断结果是,“颅脑平扫脑内未及异常”【见住院病历第二页】。当然2015年5月23日的诊断结果也是“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见【日CT诊断报告】。
第一次做CT颅脑就没问题。为什么仅仅隔了一天又要做一次?
这不是摆明了讹人么?该不是5月23日又有做颅脑CT的病人了吧?又有了造假的载体了吧?又可以讹一笔钱了吧?
日的诊断结果中,患者还有“双侧上颌窦炎症”。也就是鼻窦炎。当然这个病症与案件无关。可是日做同样的检查,“双侧上颌窦炎症”就消失不见了。鼻窦炎这种病一天就能治好啦?这只能说明,5月21日和5月23日做“64层以上螺旋CT-颅脑”检查的,不是同一个人。造假痕迹明显。
任何假的东西都会有破绽。讹人老太漏洞百出的医疗诊断证明就恰恰说明了这一点。她提供的证据,恰恰成了证明她有罪的证据!
四、讹人老太的笔录和起诉状、医疗证明彼此矛盾南辕北辙。审判员视而不见。
讹人老太笔录上说:“我走到一中门口时下了车,我还在门前和保安说这事,那名妇女就在后面用一块石头扔着打我,我躲开后石头仍在我身前地下溅起来后落在我脚上,不过没什么伤,那名妇女就上前就打我,用拳打我的胸部抓扯我的脖子,当时我脖子上的项链都撕扯掉了。”
讹人老太起诉书上说:“在原告即将到达校门时,被告持石块从后面将原告打倒。随即追上原告对原告继续进行殴打,并将原告的衣服及项链扯坏”。
讹人老太一会儿说“那名妇女就在后面用一块石头扔着打我,我躲开后石头仍在我身前地下溅起来后落在我脚上,不过没什么伤”,一会又说“被告持石块从后面将原告打倒”。到底这块“石头”(还是水泥块?)有没有打到她身上?她到底倒了还是没倒?多大的石头,多大的劲道,竟然这么有威力,能把如此肥胖的她打倒在地?
原告在事发第二天的笔录中说“右胸口有伤”没提别的。可是医疗诊断证明中却说
“1、多处软组织挫伤(包括胸部、右手、左大腿)。2、头部外伤”。
请问,那些多出来的伤是怎么来的?如果那块“石头”没有将讹人老太打倒在地,左大腿的伤是哪来的?站着撕扯能撕扯出左大腿的伤啊?
讹人老太笔录和起诉书、医疗诊断证明多处矛盾,假的医疗诊断证明破绽百出,撒谎讹人的痕迹明显,人品之卑劣跃然纸上。审判员统统视而不见。竟然隐藏证人证言,帮助讹人老太倒打一耙。
五、判决书中说:在本案中,被告听到噪音未能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而采取辱骂的方式激化矛盾,继而追赶、投掷石块、并与原告撕扯,导致原告在撕扯中受到伤害,被告应该对原告身体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噪音骚扰的事情,我曾经采取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讹人老太一家住楼上,我住楼下,我处于劣势。我怎么可能不采用正当方式处理?我怎敢激化矛盾?我曾经给我家楼上写了一封信。尽管当时我不知道我家楼上住的是谁,可是针对噪音的问题,我的态度是诚恳的和善的。当时讹人老太的儿子媳妇的态度也很好。可是,这家人阴坏。表面一套背地一套。该怎样还怎样【在上诉状中我只能这么说。事实是他们是效忠琏的傀儡。怎么做他们自己说了不算。如果是与政治无关的普通的噪音纠纷,根本不会成为问题。讹人老太的儿媳妇人不错。但是因为政治,她也成了恶人。我陪读的上半年什么事情都没有。我丝毫感觉不到任何一家的噪音问题。我陪读期间的所有问题都是下半年集中爆发的。】。每天晚上从他们回家开始,每隔半小时扔一次重物。他们不睡,我们就不能睡。故意骚扰的痕迹很明显(我租住这个楼的前半年不是这样。正常生活发出的声音和故意发出的噪音是不一样的。他们故意使坏是后半年的事)。我不是没想过报警。但是噪音没法取证。讹人老太一家也不会承认。即便讹人老太一家如此骚扰,我也是忍了再忍。直到他们开始半夜到我孩子房间上面骚扰。第一二宿我都忍了。骚扰到第三宿,我才开骂。我孩子马上就要高考,难道我不需要采取措施么?我被人欺到脖子上拉屎,欺负到如此地步,还有忍耐的必要么?那天晚上,我点着三楼西户(讹人老太的儿子家)的名头骂。噪音马上消失了。他家的人在这事之后什么也没说。而且半夜骚扰的事情也消失了很长时间。这不是默认了么?没做亏心事,为什么不敢洗清自己?
我为什么认定是三楼西户讹人老太一家骚扰?
1、讹人老太的儿子经常在傍晚故意敲厨房的西墙骚扰。想混水摸鱼,让我误以为是他家西隔壁。他家西隔壁那家里剁菜什么的当然也发出过声音,但是那个声音稍微远一点闷一点。不像这个声音就在头顶很响。而且我听到讹人老太的儿子在厨房敲完西墙后,在我头顶蹑手蹑脚走路的声音。当时我就站在楼房中间厨房门口听声音的来源。他离开厨房,敲墙的声音就停止了。所以我认定噪音骚扰的是讹人老太的儿子。
3、以前我在东边卧室头靠东墙睡觉。可是头顶经常有人故意扔重物。有时候甚至是下半夜两点左右,或凌晨四点左右。特别是临睡前扔重物很有规律。大约是每隔半个小时扔一次。故意骚扰的痕迹很明显。后来我为了分清是三楼东户还是三楼西户被上诉人家骚扰我家,就把枕头放到床的西头。结果发现声音就在我头顶。。【在上诉状中我只能这么说。事实是,三楼东户、三楼西户、三楼西户的西隔壁三家家里都有这个学校的老师。他们即便不是同事,也都是教育部门的。是有人统一指挥的。他们的相同的特别的作息时间暴露了他们的教师身份。这是我长期观察的结果。他们都是效忠琏的走狗。三家都骚扰过我家。效忠琏利用三四家教师用噪音迷惑我。我只能抓住一个最缺德的狠打。我在一中陪读的遭遇见我的博文《 》《 》《 》《》《》《
4、有一天中午,讹人老太(她中午来给孙子做饭。晚上是她儿子媳妇骚扰)每隔十分钟左右到阳台地上踩纸一类的东西,发出噪音。我孩子在我隔壁西卧室睡觉。也听到了。我问她声音的来源,她就指着三楼西户的阳台。也就是说我们俩对声音来源的判断是一样的。为什么说是骚扰呢,因为她就在中午休息时间这样做。其他时间没有这种噪音。
我曾经上交法庭一份事情经过书。把我骂讹人老太的原因说得很明白。什么事能没有因果?审判员偏袒讹人老太才会无视事实诋毁我。
(二)、我在法庭上说得很清楚,我追讹人老太,是她故意激我去追她。在这个追赶过程中,我多次想掉头回家,她都下车来激我再次追赶她。这是讹人老太一家事先设好的陷阱。不激得我动手,讹人老太一家怎么对我进行讹诈?我租住的楼房西头就有监控。如果警方调取了这个监控录像,这个录像就可以显示我下楼之后骂了几句,本来想掉头回家,又被她激得追赶她的镜头。这就是审判员不敢在法庭上出示视频证据的原因。怕暴露出讹人老太一家设陷阱造假讹诈我的真相!
审判员说我“投掷石块”,真是大笑话。首先是水泥块不是石块。证人也是说水泥块。这块所谓的“石头”
一时被身体肥胖手脚灵敏的讹人老太“躲开”,一时
“溅起来”落在讹人老太的脚上,还好“没什么伤”。一时又飞起来“从后面将原告(讹人老太
)打倒”在地。连讹人老太自己都没弄明白这块神经质的“石头”到底是怎样回事,审判员竟敢说我“投掷石块”?
我在法庭上说,因为5月15日讹人老太的儿子曾经打到我家门口。狂踹我家门,还伸进手来打我。所以讹人老太激我去追她的时候,我没想到这是司法讹诈的陷阱,我当时怀疑是她儿子在外面埋伏。我为了自卫,才随手捡起一块水泥块。后来看到讹人老太的儿子不在现场,我就随手把水泥块往地上一扔。并没有打到讹人老太。我骂和撕扯她衣服的目的都是为了警告她。让她以后收敛。而不是我控制不住情绪以身试法。
到底是我前后一致的话和证人证言可信,还是自相矛盾谎话连篇破绽百出的讹人老太的话可信?一目了然。审判员如此偏袒讹人老太,如此颠倒是非指鹿为马,她有什么资格做人民的审判员?
至于撕扯衣服还是撕扯身体,证人说得明白。至于讹人老太是否在撕扯中受到伤害,那份破绽百出的日出生的病人的医疗证明可以证明,讹人老太的笔录和起诉状、医疗证明的矛盾之处也可以证明。至于我是否需要为“原告身体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我想二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
综上所述,审判员徇私舞弊指鹿为马践踏法律。讹人老太的代理人没有代理当地法院案子的资格。讹人老太代理人与审判员关系不一般,审判员不申请回避。讹人老太涉嫌造假,提供假证据,设陷阱讹人。
本来是一个几秒钟撕扯衣服的小事,就因为讹人老太家里有法律工作者,谙熟司法漏洞,就制造了假的医疗证明讹人。就因为讹人老太的女婿兼代理人和审判员是曾经的同事,这个破绽百出的医疗证明就大行其道。而其他的证据不是被隐藏就是不公示。最终,因为讹人老太长期骚扰而导致孩子高考失利的我,竟然需要按照这个破绽百出的医疗证明赔偿讹人老太5360元!是非颠倒!天理何在?为了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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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笔录 、病例&等证据照片。见私密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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