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欠条还能绍兴打官司欠条?

北京非法集资辩护律师--王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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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欠条能否打赢债务纠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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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纠纷官司】有借款欠条能否打赢债务纠纷官司?  借钱给别人时,不论借钱金额的多少最好都要让欠债人写个欠条,这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简单的方法,但有时候明明握着借款人当时写的欠条,还不一定能够打赢官司。最近惠东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却出现了不一样的结果――虽然“债主”持有“借债人”亲笔签名的欠条,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不服上诉后,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张欠条,却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2008年3月初,闵先生拿着两张借据,到惠东县法院起诉程某、沈某。江说,张宋两人因为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他借了6万元,约定月利率1分5厘,有他们亲自签名的两张欠条为证。本来约定2007年7月偿还其中一笔,可到期后,二人拒不认账。“借债还钱,天经地义。”闵先生希望法院判令二人共同偿还两笔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1.5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程某、沈某却四处叫屈。“我们的水果批发生意收入不错,每次进货只要一两万元,自己的钱足够用了,干吗要向他借?”他们说此事另有隐情。从2004年4月起,他们从仓库拉货必须经过闵先生家门口,闵先生据此每月收取过路费500元。被收了3年后,他们提出不想再交冤枉钱,闵先生爽快地答应了,要他们上门重签协议。日下午,程某、沈某如约到闵先生家时,闵先生已经写好书面协议,并解释说:“以前签订的每月交500元的协议就作废吧,我们重新协商,一次性补给我3000元就行了。”程某、沈某看过协议表示同意,并根据闵先生的要求,在两份协议的尾部签名并捺上红指印。没想到,这时闵先生却突然说协议没写好要重写,顺手一卷,就将两份协议丢进垃圾桶。接着,他又写了一份协议,三方重新签字后,交由程某保存。  “我们掉进了闵先生精心策划的圈套!”程某和沈某愤愤不平,认为闵先生是故意让他们留下签名和指印,然后在那张作废的协议上做手脚,将原文上部分内容撕毁,在中间空白处添写借款的内容。“伪造欠条,想骗法院错判,这是诈骗!”两人坚持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人为破损难倒司法鉴定  一张欠条,两种迥异的说法,到底孰是孰非?主审法官从欠条入手,还真发现了蹊跷――  这两张欠条,借款数额分别为1.2万元、4.8万元,都写在a4有格纹纸的下半部分,上下边缘都经过剪裁;欠条的借款内容都由闵先生书写,程某、沈某签名,其中一张上还有张、宋在签名上捺的指印。不过,那张借款数额为4.8万元的欠条,文字部分的“捌仟”字样和红色指纹重叠处出现一个直径约8毫米的圆形小洞,导致部分指纹和“捌”、“仟”二字的少数笔画破损,小洞周围纸上可见明显的黄色液体附着,小洞边缘还有撕扯的纸张纤维。很明显,这些破损都是事后人为造成的。  根据两名被告的申请,法院先后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对欠条上的借据主文与签名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无法检验借据主文与签名墨迹在时间上的先后;文字与红指印重叠处形成的先后顺序,因为被人为损坏,也失去了鉴定条件。  另一方面,法院的调查证实了程某、沈某的陈述:他们的确有稳定的收入,在闵先生指称他们“借钱”的同期,两人都没有巨额支出需要,分别有银行存款6.4万元、4万元,程某甚至将8.6万元闲钱借给他人。此外,程某还出具了三方关于“过路费”的协议作为佐证。  去伪存真的三大依据  针对双方都没有绝对优势证据,原告闵先生提供的证据从法、理、情上分析都存在重大的质疑,惠东县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9年11月判决驳回闵先生的诉讼请求。  对此,主审法官解释说,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基于三大理由:首先,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一笔借款却出具两张借据,且借据上下边缘均有裁痕,两被告自己均有存款不用,却要向原告借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借款,违背生活常理;其次,因原告未参与水果实际经营却享受收益,双方曾经发生纠纷,并确实于借据当日有其他协议,原告具备获取被告签名的条件,从相互间信任关系及原告不能证明资金来源,也不能认定借据的真实性;第三,欠条出现人为损坏,导致失去鉴定条件,而原告承认书写欠条时无破损,但对破损形成原因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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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也不一定能打赢官司
11:08:56 来源:丛台区公安网-燕赵警民通 浏览:43次
【案例回放】1月19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茶店法庭公开审判了一起有“借条”也没有打赢官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近日,刘某拿着一张由舒某亲笔书写的“借条”到法院起诉,称舒某在2012年11月份借了自己35000元现金到期未还,请法院判决刘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舒某则辩称,自己并未借过刘某的钱,刘某诉称的35000元借款,实际是双方生意往来上的货物欠款,并不是真正的现金借款。在举证期间内,刘某仅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借条,而没有提交其它能够印证借款事实的证据,同时舒某又不认可借款事实。
  鉴于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很可能会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但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政策,让刘某能感受到法庭的公平公正,该案主审法官在耐心细致地对刘某释明法律规定后,刘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诉讼风险,最终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
  【法律解析】近年来,民间借贷纠份呈增多趋势,也体现出不少人在借贷中缺乏法律意识。通过该案的审理,万山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凡涉及数额较大的“借款”纠纷,不要仅凭借条诉讼,还应当提交存在借款事实的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如银行的收、取款凭证等,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将会承担极高的败诉风险。
  同时法官提醒,“借条”须书写规范、全面。借条应写明贷款人、借款人、单位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约定利率、借款期限、有无担保等。实践中发现,有的借款人书写借条时不写明贷款人,这会导致不特定主体持借条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日期最好用汉字书写如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以避免借条持有人更改用阿拉伯数字写的借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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