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培林是啥人物?新郑赵培林了杂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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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
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办公地址设在交通便利的中华北路19号,院长赵培林,主要经营内、外科、中医科、五官科,注册资本未知,在职员工152名,联系电话是
企业类型:行政事业单位营业范围:内、外科、中医科、五官科员工数量:152(人)
医院注册地址: 中华北路19号行政区号:410184邮政编码:451150座机电话:商铺网址:所在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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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址:中华北路19号
邮编:451150
院长:赵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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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医院”:危重病人被抛野外活活冻死(图)
日01:54  
南方周末 
  赵培林其人
  赵培林,农民企业家,新郑市人大代表,新郑市卫生体制改革的“弄潮儿”。
  赵培林在新郑当地拥有中医院和第二人民医院两家医院。据本报记者了解,赵培林将医院买下后,随即向医院干部职工收取数千到4万元不等的集资费,新进医院的大学生同样要掏钱。
  赵培林平时很少来中医院。院党委书记李剑峰说,“他一年到头就开几次董事会,院领导平时和他接触不多”。
  中医院不少职工对赵培林控制医院很不习惯。实际上,不管喜欢与否,谁都明白这位老板的意志在医院工作中的分量。过去,医院院长由卫生局直接任免,医院卖给赵培林后,院长的任免直接通过董事会进行,而在董事会中,董事长赵培林可谓一言九鼎。
  赵培林的主要精力是抓经营。他来了后,医院在经营上有了很多新举措,医院买了五辆大巴车,用作看病群众的免费接送车,其中四辆一天到晚在城区穿梭,搜罗病人,另一辆专门跑下面各乡镇去接病人。
  中医院设法和乡村干部们建立了联系,李剑峰说,经常有村支书组织村民前来中医院体检,医院派免费车接送,以加深村民们对中医院的印象。
  记者拿到一份他在上半年工作总结会上的讲话,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要以解放思想为中心,努力开拓新的医疗市场。”
  作为当地声名显赫的企业家,赵培林最为令人叹服的不仅是他的经营思想,还包括他的活动能量,这一点在这起案件中亦可略窥一斑。
  案件于2003年11月发生,一个月后,在警方的努力下,主要当事人已招供,整个案情即将真相大白。但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案件从长葛警方手中被移交到新郑警方手中,进而半年偃旗息鼓,毫无动作。
  新郑市中医院一位中层干部告诉记者:“长葛警方来医院调查后,把我们老板赵培林吓坏了。他想方设法把案子移交到新郑。”
  参与破案的数位警察也向本报记者坦言,原以为案件很简单,没想到办得很苦,原因是“各方面的压力太大”。
  病人的尸体一直存放在长葛市创伤医院。但放了四五十天后,便被新郑警方拉走解剖了。而新郑警方解剖得出的结论是生理功能衰竭死亡,随后便因为尸体解剖后“味道很大”,拉出去火化了。
  中医院的“苦水”
  新郑市中医院三楼外三科医生值班室里挂着五幅锦旗,上面写着“荣举重千斤,医德太高尚”、“医术精湛,妙手回春”等褒扬字样。
  医院门口摆水果摊的老丁和刘书君是老熟人,过去刘书君上班时经常到他这里买这买那。他评价,“外三科几个医生里,数刘医生医术最高,许多病人专门请他做手术”。
  但他对刘的印象并不好,“这人脾气性格并不好,有点赖(当地方言,坏的意思)”。
  7月27日下午,本报记者到中医院办公室采访,一位办公室人员听说是记者,劈头一句,你们光报道这个,我们免费救助病人你们怎么不报道啊?她语气轻蔑地嘀咕:“这个有什么好报道的?”
  在得到了记者“好好了解一下这个情况”的答复后,这位办公室干部态度稍变,随即将记者领到院领导办公室。
  按李剑峰的说法,这次出事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我们医院经常对特别贫困的农民患者实行医药费减免,有时还发动医护人员给他们捐款呢!”
  她列举,前年有个郑州郊区的人出车祸,在医院抢救了十多天才醒。“看到他家里太穷,医院将医药费从几万元减到几千元。病人对医院感激不尽,出院后马上送来了一面锦旗。”
  还有一个东北的病人治好了找不到家,让东北的民政局过来接,但他们不愿意来,最后医院答应病人路费由医院承担,那边民政局才来干部将病人接回,医药费现在还挂着呢。
  李剑峰向记者讲述医院的“苦衷”:经常有无主的病人被送到医院救治,伤治好了要么找不到家属,要么自己偷偷跑掉了,医院每年为此蒙受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她认为,是医院和民政等政府部门间的协调出了问题,最后恶果转嫁到医院头上。“出这样的事情,医院当然有重大责任,但难道其他部门就一点责任没有?”
  几位院领导还商量是否要把这一天定为中医院的“羞耻日”,虽然这给医院带来的不仅仅是羞耻,他们感到的也不应该仅仅是羞耻。
  李剑峰谈到下一步的计划:加强法制教育。由于“职工不懂法的后果太坏了”,医院准备从院外请老师给职工上法律课,增加法律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但医院一位医生对此不以为然:“法律上的大道理谁都懂,医院每个星期都有一个下午是学习时间,大家多少年都不在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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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二医院院长赵培林无证建楼哪来的胆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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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31日,记者走访了位于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号称为河南省国际中心人民医院,总投资8个亿,是一所按照“三级甲等”医院标准建设,集医疗、科学、教学、急救、预防、保健、司法鉴定为一体的非营利性大型综合医院。医院占地780亩,床位3000张,其中,医疗卫生用房36万平方米,专家公寓5万平方米,后勤保障用房3万平方米,是目前国内占地面积最大、技术水平最高、设备最先进、功能最齐全、环境优美的医疗机构。记者来到施工现场,从施工方口中调查得知。自2013年,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将其新址建设项目发包给了海天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樊纪良陆续将该项目近40万平方米土建工程分别给16个人所带领的施工队,签订了承包合同。预交了工程保证金并开始进场施工,但从2015年4月起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董事长赵培林开始阻挠按期发放的工程款。导致施工队陆续停工,被迫无奈下16个施工队3000多名工人自发到薛店镇、新郑市、郑州市、河南省等部门反映长期未拿到的工资情况,结果都毫无音信。
、河南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施工现场(新址)河南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建设中商铺(左)
河南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医院大楼(右)
& & 当天记者在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施工现场了解到,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属于:手续不全、违规建设:1、审批手续不全,没有经过新郑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的审批,两个部门对其无证施工不管不问。2、投资8个亿,没有经过招投标,随意制定建筑单位,任意转包。3、医疗卫生用房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但在施工图纸未变动、地基未加深的情况下,随意加层加盖,存在巨大安全隐患。4、本是公益性医院,政府投资,服务群众,应为民所用,为何违规建设十多万平方米商铺,对外出租,典型的损公肥私的行为。为虎作伥,雇凶伤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吞工程款、雇凶伤人。这么大的公益性医院却让施工方欲哭无泪。施工方可以任意鱼肉,农民工可以随意被伤害,人人自危。任意到施工工地恐吓欺凌施工人员,言辞恐吓“谁不听话,就收拾谁;谁来要钱,就修理谁”。在农民工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推举黄守军和李继承为代表与医院进行协商,而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的董事长赵培林指示副院长李海民、王志军等人手持凶器对他们进行殴打,导致黄海军肋骨打断三根,李继承肋骨打断五根。被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即使报了警,警察往往对受害者的反应视而不见,还称“管不了”。院方多次对施工方言辞恐吓“谁敢不满,就打死谁”。使很多施工方敢怒不敢言。
河南新郑市发改委2012年37号文件当地政府说不知道在建项目,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项目,为什么有新郑市发改委文件?
新郑市人民政府2012年7号文件协调解决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 & 于是,记者再次走访新郑市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关于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址)手续不全、违规建设的情况。依次到访了新郑市城市规划局,规划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只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城管局宣教科李科长表示,城市内违章建筑由他们负责,城市外郊区均不归他们管辖。查违办相关负责人高主任表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承认归他们管,可以协调相关业务部门,但职能只管协调,我们并没有执法权。在问道关于第二人民医院董事长赵培林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吞工程款、雇凶伤人事件的情况时,相关部门都做了统一的回复,在手续不全,属于违规建设的情况下,施工方是怎么开始建设的?一个占地780亩的项目,在没有任何手续。如土地证、规划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证件。实实在在的在当地政府眼皮底下没有任何阻碍的建成了10层高楼,是谁给的胆量?谁给的底气?敢问当地政府的监管何在?(记者 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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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纪委(监察局)
我叫王书海于1999年11月在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上班,先后在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担任内科主任、内一科主任、医务科科长、业务院长兼医务科科长药械科科长、业务院长。从2005年担任医务科长以来,规范和完善了医疗文书书写制度,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传染病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管理制度。使医院业务收入年年翻番从2006年的业务收入1052万元,发展到2011年业务收入4915万元。住院病人从2115人次上升到2011年的7714人次。本人于2007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被新郑市卫生局评为先进工作者。于2009年三月被郑州市卫生局评为医政工作先进个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09年被新郑市卫生局评为医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积极组织职工参与上级交办任务及公益活动,2011年本人被河南省卫生厅评为“河南省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迁安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先进个人”2012年1月开始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按时发放工资,往往向后延迟2个月,本人多次在院委会提出;董事长说话不算数,2011年4人奖金每人扣除1万元;截止2012年8月仍然没有发放第二季度奖金。2012年8月前长期没有购买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本人于2005年已学习过心血管介入技术,直到日仍然没有提供设备,不利于本人业务发展,不能及时把先进技术应用到新郑;直到日仍然没有提供安全合法安全劳动保护(铅衣)。本人于日8:30口头告知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平院长,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提出的三条情况,其中任意一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给予劳动补偿金,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补助等货币收入及医院应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至日。在15内为本人办理人事调动相关手续及相关证件。到下午2:30董事长亲自找到我,问我为什么执意要走。我当时就告诉他第一,去年扣发我奖金一万元毫无根据,且找你要过两次没有要到。第二,今年3月份开始申请铅衣(放射防护用品)到现在仍然没有买到。第三,从2012年以来工资向后延迟2个月发放,我在院委会上多次提出要及时发工资,我们四个人奖金到现在第二季度还没有发。赵董事长马上表示:”我对不起你,如果你执意要走,明天让二斌(法律顾问)给你算一下,该给你的都给你”。结果没有下文。到了下午,接到时平院长通知,让把办公室物品、业务工作交给王晓征院长,我和王晓征院长交接完物品和工作后离开二院。我于日又以书面告知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由院长签收。直到日,赵培林找各种理由不让办理工作转移手续及执业医师变更手续。使本人无法工作,为了尽快办理工作关系本人于向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然而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作法实在让人费解。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整个调查仲裁中存在以下问题:一、仲裁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申请人未接到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也未让答辩,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竟然两次调查申请人8月8日后上班情况。在一次调查情况,申请人向首席仲裁员刘军伟咨询:“二院提出仲裁申请没有?”刘军伟回答:没有。当问及你们应该调查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是否存在,刘军伟回答:“对方均已承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然而“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竟敢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违约金壹仟零叁拾玖元整(¥1039)及支付被申请人档案外工资及奖金双倍共计肆拾柒万叁仟壹佰贰拾柒元伍角捌分()。我的代理人去领裁决书时被告知“你只要到法院起诉这就是一张废纸,没办法,我们只能这样判。”明知不合适,还这样裁决,到底是为什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谁才能保护?二、“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法律断章取义任意解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全文是“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解释为申请人没有提出休假申请而不予支持年休假工资。完全歪曲立法的宗旨和意义。三、明知法律条文不适用,故意错误引用以往法律条文。 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三条法律条款裁定,仅依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竟然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档案外工资及奖金双倍,滥用法律,知法犯法。四、 “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伪造的会议记录及伪造的董事会单方约定予以采纳。五、“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支持被申请人的无理要求:1、被申请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对三个月以下的进修学习根本没有签订协议,也没有约定服务期,在七院进修也没有进修费,裁决违约金壹仟零叁拾玖元整。2、约定应是双方都签字知道,事后编造董事会决议及通知,就要求档案工资外,奖金全部双倍返还。六、“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自相矛盾:1、裁决解除劳动合同,是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三种情况的存在。如果存在就证明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没有支付被申请人违约金、赔偿金之说。2、如果存在违约金、赔偿金说明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应继续履行合同。七、故意拖延时间,刁难申请人,日接到申请受理通知书,直到日才通知仲裁结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最长时间60日结束之规定。八、“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的审理方法、程序令人费解:1、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绕开不予答复。2、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带薪休假工资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知依据什么而不予支持。3、延长工作时间应付加班费问题,不调查、不支持。4、因二院未为本人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故要求同二院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未予正面回答。5、对申请人提出的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大型C壁)及劳动保护只字不提。6、对申请人2000年10月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仅提供工资转移关系(2001年1月),而没有提供2000年10月份工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竟然依据工资转移关系,对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补偿金及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没签订的赔偿金予以否定。7、对申请人提出的没按时发放的第二季度奖金的合理要求不予支持。 附件:裁决是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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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一 关于王书海反映新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调查中存在:“一、仲裁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的解释。申请人王书海委托有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此案件开庭时间为日,被申请人当庭提出反诉申请。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当庭宣读了反诉申请内容,并将反诉申请书副本交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且双方针对对方提出的申诉要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庭辩和质证。关于王书海反映咨询首席仲裁员刘军伟一事,经调查落实,咨询所说内容不存在。仲裁委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违约金1039元,是因为申请人在未与被申请人解除聘用关系的情况下,已在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工作。依据劳办发[号第三条:“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和新郑市二院与申请人王书海签订的聘期为日至日的聘用合同及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王书海已于日在此上班的工作证明。日至日期间,被申请人共支付申请人培训费用4284元。据此,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039元。仲裁委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档案外工资及奖金双倍共计元,是因为新郑市二院日会议记录显示,在两院(新郑市中医院和新郑市二院)领导班子会议后,董事长留下二院王书海、时萍、赵宝敏、王晓征四人继续开会,称二院在其四人的带领下,经济效益发展好,对其四人在档案工资以外,每月增加5000元奖金,同时规定,如果有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离岗行为,需双倍返还以上款项;新郑市二院日财务科通知显示以上四人有不经董事长批准,擅自离岗,除档案工资外,需双倍返还档案工资外的所发款项。庭审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该通知进行了质证,称此通知不能说明申请人有上面所说的行为。经查明,申请人在没有得到董事长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到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工作。申请人领取奖金是对董事会决议及通知约定内容的认可。权力和义务是对等的,申请人既有享受约定的权利又有履行约定的义务。申请人没有经过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批准离职。申请人作为医院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一是在培训期间辞职,二是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五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而擅自离职,给被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劳部发[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申请人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档案工资外所领工资共计元、奖金共计135000元,因此申请人应双倍返还被申请人所发的档案外工资及奖金共计元。至于王书海反映其代理人在领取裁决书时被告知:“你只要到法院起诉这就是一张废纸,没办法,我们只能这样判”,纯属杜撰。
   问题二 关于王书海反映仲裁委在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中对法律断章取义任意解释的说明。职工享受年休假是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单位才能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申请人在新郑市二院工作多年,期间从未向单位提出申请,也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申请人只是为了能跳槽到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工作寻找借口。
 & &问题三 关于王书海反映仲裁委引用法律条文不适的解释。申请人日口头向新郑市二院口头提出辞职(详见申请书),日已在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上班,日又书面提出与新郑市二院解除聘用关系。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申请人辞职跳槽的行为在先,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后,因此申请人无法享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问题四 关于王书海反映仲裁委员会采纳被申请人会议记录及董事会约定的解释。按照常理,任何单位的会议记录,记录人只能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内容,不可能让所有与会人员逐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于日会议记录上的内容,与会人员(包括申请人)都已按会议内容领取了奖金。且日的财务科通知与该会议记录相互印证。因此,对该会议记录及董事会约定应予以采信。
  问题五 关于王书海反映仲裁委支持被申请人请求的解释,在问题一中已经解释过。
  问题六 关于王书海反映裁决自相矛盾的解释。1、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是仲裁委裁决的结果,而是申请人离职跳槽造成的结果。2、因申请人离职跳槽,造成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问题七 关于王书海反映仲裁委拖延时间的解释。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于日增加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也于当日提出了反诉申请,依照此条规定,仲裁期限并未超期。
  问题八 关于王书海反映仲裁委在案件的审理方法和程序的解释。1、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由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擅自离职跳槽引起的,所以申请人提出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无从谈起。2、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解释在问题二中已做了详细说明。3、对于加班费的请求,申请人在申请书和开庭时均没有向仲裁委提出,所以无法支持。4、对于王书海反映被申请人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故要求与二院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申请人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5、对申请人提出的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大型C臂)及劳动保护未作说明的问题解释。申请人王书海去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就是为了学习大型C臂介入治疗,学习期未满,申请人就已跳槽到郑州七院工作,而此时被申请人大型C臂还未安装到位。因此,当时购买劳动保护条件(铅衣)没有实际意义。6、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解释。按申请人所述2000年10月到被申请人处入职至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3年期的聘用合同时,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还未满10年,因此,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7、关于没有按时发放第二季度奖金问题的解释。经调查,申请人第二季度奖金并非被申请人不发放,而是申请人未领,之所以没有做出裁决,而是按照董事会决议和财务科通知,申请人应双倍返还被申请人所发的奖金,基于此,再谈第二季度奖金发放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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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胡言,口头解除时,董事长是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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