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冒险的驴友要不要为救援预埋单是什么意思

冷哲:美国经验:救驴友该不该收费
留美博士生,观察者网驻美国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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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驴友结伴出行成了流行的旅游方式,三五好友结伴而行,也许是仗着人多胆子大,也许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很多驴友会倾向于探索一些完全没有辅助设施、甚至是人迹罕至的地区。但即便是徒步旅行的老手,有时在野外也难免遭遇不测。因此,近年屡屡出现驴友迷路、失踪、断绝补给而不得不寻求外界援救的事件。目前国内主要由警方和当地政府组织来进行援救。这些人员往往缺乏险恶地区的营救经验,因此也容易在救援中受到伤害。虽然也有一些志愿者加入到救援活动中,但目前还不是我国救援行动的主力。
9&11后,整合官方和志愿救难机构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徒步旅行是非常流行的休闲方式。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对徒步旅行者的救援也有更多的工具和经验。
在美国一些国家公园,诸如优胜美地、大提顿等等,由于长年有旅行者需要援救,都有官方设立的专业救援队伍。他们不但配有专业救援工具、救援狗,还有高海拔直升机可供使用。这些专业的官方救援队伍下属于美国国家公园服务处(National Park Service)。
但是国家公园毕竟只占野外徒步旅行区域中极小的一部分。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还是要依靠普通警务人员来完成救援工作。比如,美国华盛顿州法律明文规定当地警署有义务对徒步旅行者进行救援。但显然大多数警务人员并没有专业的登山、野营和救援训练,因此在很多地方,当地登山爱好者就自发组织起来,形成志愿救援队伍,自愿接受当地警署指挥,参与救援行动。比如华盛顿州国王县搜救协会(King County Search and Rescue Association)就有超过600名志愿者。再比如山地救援协会(Mountain Rescue Association)就是一个跨地域的山地救援机构,在美国和加拿大各地都有不小的影响力。
9&11以后,美国政府发现在紧急情况下,各类救援力量不能够有效地合作。因此,美国政府在2004年建立了&全国突发事件管理系统&(National Incident Management System),将救援组织的结构和作业方式进行了标准化,并尝试整合官方和志愿的救难机构。这进一步提高了美国对徒步旅行者的救援能力。
美国有着数量庞大的志愿者,也有着相对健全的救援组织,所以能够对大多数求救者施以援手。但有一个争论一直伴随着救援活动的发展,那就是:该由谁来为救援行动买单?
救援该由谁来买单?
救援行动有大有小。小的可能只需要三四个人、六七个小时,当地警署抽调一些人手就能完成;大的则要出动四五十人,数架直升机,这个成本就不是一个警署的预算能够承担的了。
比如,一架直升机每小时的燃油开支和机械折旧往往在美元,一个专业救援者每小时的人工成本也有30到60美元。出动30人和一架直升机的一昼夜大型救援行动,其成本动辄即可达到4万美元。前面提到的美国国家公园服务处在2007年共援救3593余人,其成本达到了474万美元。
那么,这样的巨额投入又该由谁来买单呢?在徒步旅行兴起的早期,美国也曾有过讨论,但是目前,这个成本仍然主要由政府来买单。
国家公园服务处的成本一般包含在国家公园门票中,政府也会有一定的拨款进行辅助。地方警署进行救援的成本则完全是由当地纳税人提供。军队进行援救,其成本则往往计入演习和训练开支。志愿者一般不会收取任何费用,其装备则依靠企业和个人的捐款进行购置。
既然很多情况下,救援行动需要由纳税人买单,那么一些咎由自取的求救者就让纳税人非常愤怒了。
有的求救者在开始徒步旅行之前既没有足够的野外生存训练,也不去了解该地区的情况,更没有足够的装备和补给。比如2008年3月在大雾山国家公园,四个毫无洞穴探险经验的年轻人只带了条绳子就敢进洞穴去探险,结果下去以后爬不上来,国家公园服务处为该次搜救花费了2千美元。
还有一些人,虽然具备一定的技能,但对明确的危险标识或警告置若罔闻。比如2009年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4名滑雪者无视整片地区随处可见的雪崩警告牌,甚至无视一名滑雪巡警的警告,执意离开限定的滑雪区域,最后陷入险境。滑雪巡警甚至无法到达他们遇险的地区,而不得不出动直升机将他们引导到安全地带。
救援法案难统一标准
实际上,随着徒步旅行者的增多,这两类情况在过去十余年中愈演愈烈。导致各界开始重新审视这个问题:究竟该由谁来买单。很多人认为,如果遇险是因为被救援者自己无知、自大、愚蠢导致的,那么被救援者就该为救援买单。但也有很多人反对这一看法。在这个问题上,正反双方都有着各自的理由。
正方认为,救援行动成本高昂,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显著的财政负担。如果被救援者只是不小心跌落、扭伤、撞伤之类无心之失,当然可以免费救援。但是那些辛勤工作的纳税人没有理由要为咎由自取的旅行者买单。高额账单不但可以让头脑发热的旅行者三思而后行,还可以吓阻那些脚趾甲劈了就想叫直升机救援的人们。
而反方则认为,如果救援收费,那么求救者可能在求救之前就会犹豫,还想再尝试一下自己解决,这样就可能错过最佳的救援时间,最终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比如今年7月底,加拿大北岸地区(North Shore)就有一位旅行者由于害怕救援队会对他收费,因此不愿向救援队求援。他打电话给救援队想要得到指引,在得知救援队不收费之后,才允许救援队来救他。另一方面,除了一些极端案例,也没有办法明确界定遇险到底是不是由旅行者的无知、自大、愚蠢造成。
尽管有这样的争议,美国一些州已经开始尝试向一部分求救者收费。新罕布什尔州2008年立法规定,疏忽的、不负责任的旅行者必须为其救援买单。但是什么才是&疏忽的、不负责任的&呢?似乎又不能一概而论。
2009年,该州为一个登山者进行了三天的搜救,并开出了25000美元的账单。但是州政府最终在一片争议声中免除了这个债务。面对这样的界定问题,该州已经开始了一个增进该法案明晰度的分析工作。最近几年,夏威夷及其他一些州也建立了类似的法案。
相对于这种方案,有的地方则采用了类似于保险的路径。比如缴纳全球救援(Global Rescue)的会员费,就能获得免费搜救团队服务以及到医院的直升机服务。再比如美国丹纳利国家公园就规定,凡是攀登麦金利山(北美洲最高峰)的人,都必须支付350美元的&山地使用费&。这个费用也叫&成本回收费&(Cost Recovery Fee),它主要用于支付搜救成本,也相当于一种保险。
总之,欧美各国在面对搜救工作时,目前还存在不同的看法,也有不同的实践。政府机构、社会志愿者和保险/搜救公司,三者在搜救工作中的各自定位如何,仍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就目前的趋势看,可能还是必须由政府机构提供基本服务保障、志愿者提供专业支持,并由保险公司出售保险并支付救援费用。纯粹由政府支付救援费用,一方面对纳税人并不公平,另一方面有时也会发生一些尴尬的情况。
比如今年7月24日,一位德克萨斯州妇女南希&艾伦在攀登圣海伦斯山时不慎跌落摔伤。当地警署晚上8点得到求援电话,立即组织了搜救队,于当晚11点找到了她。搜救人员看到南希伤势不重,就试图用一个篮子将她抬下山。但是夜间下山,还抬着一个人,速度就非常慢了,他们花了6个多小时才走了大概三分之一路程。南希最后干脆打电话叫了直升机,送她直接下山去了医院。这多少让搜救人员有些尴尬:政府买单的救援服务,只能按照伤势的轻重缓急来选择援救标准,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被救者的感受。因此,政府买单的救援力度未必能符合被救者的预期。如果被救者要获得更高力度的救援,恐怕必须自己买单,毕竟纳税人没有义务因为被救者不喜欢坐滑竿下山就租个直升机来。差异化的救援需求,只有通过差异化的保险来满足,这大概是未来旅行者搜救工作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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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察者网
责任编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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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最热评论&o驴友违规探险救援花费谁来买单?
近年来屡屡发生驴友探险需营救事件,每次营救都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日前17名驴友私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探险,结果遇暴雨失联,当地组织上百人,花费10多万元才将17人救出。事后,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罚款1000元,因为他们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但不少网友指出,类似违规探险并非首次,如此所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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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自治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遇险获救。因违反有关规定,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17名“任性”驴友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媒体报道后,部分网友提出在罚款之外,还应对涉事驴友收取救援补偿。对此,广西来宾市市委宣传部一负责人称,驴友也是纳税人,政府作为公共服务部门应当进行救援。相关法律法规也无明确规定(据11月16日《京华时报》)。
因驴友自身任性,私自组团前往并非旅游景区的自然保护区露营游玩,但结果却遇到险情被困,当地政府获悉后积极组织搜救,历经51个小时,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终于将他们全部安全救出。未经允许擅闯自然保护区,本身就已违法,安全救出后依法对其每人做出1000元罚款,全部加在一起与救援耗去的10万元费用相比依然相差甚远,网友要求驴友补足救援耗资于情于理都是“应该”,让政府为驴友违法行为既救人又“赔钱”,确实有些“冤大头”。
该不该让任性驴友为救援埋单,当地宣传部门负责人已经给出了“免单”理由和结论,然在笔者看来,让驴友“免单”还不仅仅因为驴友也是纳税人和缺少让驴友“埋单”的明确法规,实际上这也与我们的社会制度有关,并不能单纯从经济对等角度考虑问题,政府公共服务救援机构,尤其是消防救援部门,动用公共资源为公共服务本身就属无偿,不仅对类似驴友被困救援免费,即使违法犯罪分子生命安全受到环境威胁需要救援时,消防部门同样会义不容辞实施救援,甚至居民饲养宠物被困,只要接到报警,消防部门也会第一时间赶到实施营救,这既体现出对生命的无比尊重,更彰显出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特有的公共属性,至于被营救对象是否违法乃至犯罪,自有法律来衡量,这也正是我们常说的“丁是丁卯是卯”。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17名驴友属违反规定擅闯自然保护区,但被困并不是他们的主观意图,即使没有被困无需救援,其行为依照规定也应受到罚款处理。耗费公共救援资源与他们的违法行为并不存在必然关联,有难必帮,有困必救才是公共救援资源使用的根本,反之,如果渗入利益成本观念,有选择的进行救援,那不仅有悖人道,脱离公共资源使用属性,对于某些救援成本高,困难强度大的遇困人员,无疑会带来绝望,政府公共救援的社会公信也将不复存在,生命面前,公共救援又岂能计较经济成本的得失?
我们都知道,履行生命紧急救护的120急救车,对于突发患者的紧急救护要求,原本不应该有任何前提和附加条件,但在很多实际救护中,却因为救护车使用价格问题,影响突发重病患者及时医治甚至导致“见死不救”极端现象的发生,公众对此也多有诟病,如果政府公共救援渗入成本思维,对于遇困群众真不知会出现怎样不堪想象的后果,让17名驴友为救援耗资“埋单”是小,给公共救援良好机制带来的影响和破坏用多少金钱都是难以挽回的。
坊间有句话,“摔碗讲碗、摔盘子将盘子”,17名驴友违法违规,可以依照法规进行处罚,深陷困境需要救援,政府就当义不容辞,这既是社会良好生态的体现,更是法治文明必须奉行的准则,笔者很不赞成某位律师的观点,政府和社会向来不主张也非常反对驴友个人冒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冒险驴友被困就可以进行“救援收费”,我们毕竟还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没必要对西方某些所谓“国际惯例”都一概引进或遵循,特别是涉及公共社会服务领域,更应当恪守我们的社会主义特色。况且,各级政府一直都在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缺少明确法律依据,为了区区数万元救援费搭上一个地方政府违法的代价,这个账,某位律师算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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