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有选择的权力,为什么我甘于当副车受命运摆布呢?为什么工作与生活一体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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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立足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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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课 我们都有选择的权力 (2)
  当晚人们一致同意:那些把个人潜力局限在统计数据的研究结果上的做法实在很荒谬。甚至为达斯?维达配音的詹姆斯?厄尔?琼斯也拍拍我的肩膀,同意我的看法。
  正如我此后所说,当达斯?维达说一件事情是“胡说八道”时,那很可能这件事就真的是“胡说八道”!
  本课想告诉大家的是,下一次当我们听到关于我们的不实说法,或是任何人妄图说我们能力有限时,我们就可以说“胡说八道”。这也包括我们过多依赖于偶然的机会,而没有为自己寻找多种选择的情况。当外部环境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时,我们往往会感觉到害怕、恐惧或者无助,这些都是人之常情。但是我们不能被这些打败。这取决于你我是否能给自己足够的力量从当下能控制的局势中找到机会――不管有多么微小――以此促使自己向前进。
  如果你近来没有练习过如何去作出选择,你可能要回忆一下自己迄今为止曾经作过的值得记忆的选择。你是否曾经对朝着你过来的东西说:“不,谢谢,我要找更好的东西”?你是否曾经放弃你智慧的天性而跟着众人人云亦云,却又事后空后悔?我的观点是:无论何时,一旦你有了自己的选择,不管它们给你带来更好还是更坏的结果,你都给了自己力量。那么现在,看一看你正在制订的计划,或者是你正在构思的梦想吧。
  为什么不在计划中选择小规模且便于操作的项目,当天就行动呢?伴随着行动,你在不知不觉中会产生一种魔力,你会充满力量去应对那些令人生畏的挑战。就是这个想做某事或者任何事情的决定,能成为一剂解药,让你感觉已全副武装,准备战斗。尤其是当你感觉什么事情都跟你过不去、感觉你命运不济、只有麻烦与你相伴时,你会重新获得力量。再一强调,你有作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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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网文[号··京公网安备号·甲测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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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而不受指责吗?
如果这句话是对的,那么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中,这对夫妻被这么多人指责呢?他们一不违法乱纪,二不靠别人养,总之不妨碍他人,不危害社会,只是生活方式“奇葩”了点,就要受到如此多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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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话是正确的,它表现的是一种消极自由,尤其是在现有的道德直觉下。。但是逻辑上无法直接成立。严格而言,“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而不受指责”者包括两个权利观首先是“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他人是否有权指责”。这两者在法理逻辑上存在矛盾,故而当且只能存在以下一种社会契约才能够成立:现有社会是建立在自然人让度一部分自然权利换取制度性权利之后,所有人在这个自由人联合体中把权威交给一个守夜人式的社团政府,以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事物,于是所有人秉承非主动不接触,非意愿不干涉的消极自由契约,秉承自由人之间非私人契约无权责关系的分散社群,强调私人领域的权责关系不受自组织干扰。一个简单的例子是路易六世之前的加诺林王朝或者美国建国前弗吉利亚公司拓殖运动形成的市镇系统。这也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主张的社会生态。由于公共场域被压缩到最小,自由人联合体的私人权利可以获得最佳保障。但是在现今社会,这种构想的逻辑是不太可能实现了,原因是我们公共场域已经扩大到了反过来统领我们私人生活的程度----都市系统摧毁了乡愿社会,将法理判定交给了公共权威,也消灭了不来往的阶级差异,大家被装进了一个后工业时代的分工机器中,不仅仅是居住空间被压缩在一起,生活方式被整合,甚至所处的文化阶级分割也远不如领主时代那么明显,这时候产生了人情共同体主导社会组织的基本元,这减弱了以前父权大家族的存在意义。而后工业时代,这种分工整合更为明确,互联网的存在将原有各行业分工系统放在了一个共同的信息场域甚至是共同市场中,全球化将都市系统的经济属性提到最高,而聚落属性变低。于是我们所有行为,私人生活和自由选择都在脱离私人掌控,都会被放置在公共场域中被其他人干扰,甚至不存在完整意义的私人生活。简单而言,以“歧视”作为例子,如果如德州乡村一般所有人都独门独院组织不起一个完整社区,那么这个松散社区里面存在歧视链条实际上有可能对于这个社区没有负面影响,大不了互相之间减少来往就是了。但是在现在的社会生态中,这件事情是做不到的,任何一类歧视链都会引起公共场域中价值共同体之间言论政治,在和公共场域串联的所有地方包括社交圈,职场等等都会使得被歧视者受到结构性歧视,并且这种强制力相当隐晦。。于是说,我们将私人生活和私人价值观分享到公共平台上,相当于将我们的这段私人的东西也给“公共化”了,于是虽然我们承担了我们私人生活应该承担的权责,但是这段被分享的私人生活也必然参与到了公共场域中喜闻乐见的价值观斗争和所有人基于自己的价值共同体提出的各类观点之中,以至于反过来袭扰你的私人生活,这种负面效果比起宗族社会中长辈,朋友碎语对于你的私人生活干扰会更明显。。公共场域中的价值观共同体战争甚至影响了我们组织形式,1,我们从原有的人情共同体中脱离开始通过寻求价值观认同寻求新的共同体,这就是寻求三观意志。并且共同体之间会产生极度有侵略性的互相攻伐,尤其是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2,我们在价值观战争中由公共场域妥协出一个话语秩序,形成一个所谓主流三观,成了我们大部分道德直觉的来源和,并且部分被动接受者会很有正义感地去维护这个主流三观。3,但是,这个主流话语秩序的基础是不稳固的,因为它不是来自于一个有逻辑的共识,而是各类价值观的生硬拼凑。于是,“主流---反主流”之争是永恒的动态模因战争。而互相之间不Judge是我们这样运作而来的一种道德直觉,所以在我们的共识系统中它是显然正确的,但是从逻辑上由于话语实践的滞后而基础不稳,它只能停留在一种共识阶段,而不具备太多强制性。于是我们发现,由于公共场域的扩大,上面提到的两种权利观发生了矛盾,因为调和两种权利观的社会契约和组织逻辑被我们抛弃了。但是呢,我们往往可以将这种共识填入到我们的权利观之间的矛盾中,形成一些价值判断去缓和它。但是这不能阻止公共场域中无处不在的模因战争。。解释完毕。。谢邀。。
这话是错的,原因是把问题想得太简单了,另一方面指责这个词也太含糊。权利一: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权利二:一个人有权对其他人的生活方式发表自己的评价这两个权利是可能冲突的。即使我们对权利一加上条件:“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并且给权利二加上条件:“只能发表评价,而不是进行人生攻击或者诽谤,且不能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评价”,权利一和权利二在很多时候还是存在紧张关系。可以想象几种不同的情况(以下的清单并不全):1. 行为人的行为对自己有危害,而他人对他的行为进行劝诫,比如吸毒、酗酒、赌博、轻信诈骗短信、借高利贷炒股等行为尽管不会危害他人和社会,但是我们一般都认可其他人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劝诫甚至指责。2.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是不满足更高的道德标准,而他人对他的行为进行教育,比如学生不认真学习,员工不勤奋工作,对自己父母或者子女照顾不足,对邻居不友善等等。这些行为不见得是错误的,也不见得会危害他人和社会,但是通常会被认为“还不够好”,这种情况下,我们一般也认可其他人对这些行为进行教育。3. 在一个多元社会或者转型社会中,道德规则是什么(什么行为构成危害他人和社会)本身是不清楚或者不断变动的,这种时候就需要通过广泛的社会讨论和交流(当然也包括某种形式的批评和指责)来发现道德规则并达成共识。再进一步说,如果不允许基于道德规则的指责和批评,那么一个道德体系本身都没法维持。4. 这条是私货,自由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对于“危害社会”的标准在大多数场合低于信奉传统道德观念的人群。所以从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角度出发,很多行为是完全不危害社会的,但是对于人群中的其他人来说,这些行为可能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这是非常难以处理的情境,而且没有解决问题的万灵药,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情境下,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道德观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性和正确性。多补一句,在一个完全信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群体,传统的道德戒律很可能都已经被消解掉了,而且一个人的确没有足够的依据对他人进行道德评价(当然这个取决于信奉的哪个版本的自由主义)。但是,值得注意的事,其一、这种群体和我们实际生活的社会是不一样的;其二、这种群体是否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是存疑的。如果一个人经过思考,认为这种状态是可欲的,当然没问题,但是一个人不经过思考就简单认为这是最好的一种状态,就令人遗憾了。抽象的说,一个人的行为显然不应当完全免于他人的指责,但是在不同的情境下可接受的指责方式也是完全不同的。-------------本来只是午饭时候水一个答案,没想到
提出了不同的意见,飞快答复一下,希望能够做出澄清: 1. “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而不受指责吗?”是一个高度抽象的问题,而问题描述中提到的上海夫妻被批评的事例则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情境。我的上述答案只想说明前面一个抽象的问题非常复杂,而且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而且我明确反对私人生活应当完全免于道德指责的观点。至于怎么解读具体事例我没有讨论。2. “如果不允许基于道德规则的指责和批评,那么一个道德体系本身都没法维持”这句话的意思我大概没有说清楚。我在很多答案中反复反对是这样一种观点:“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么我们显然不能对别人的生活方式说三道四。但是我的理解是如果道德不能律人,或者说我们不能批评其他人违反道德规则的行为,那道德规则本身很难在一个社会中自我维持。3. 小屋住不下对“一个人的行为显然不可能完全免于他人的指责”批评是对的,这句结论确实很粗糙,我没想好怎么准确表述这句话。我对原答案的语言做了调整,但是还是很粗糙,没工夫细想了。4.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小屋住不下的答案区分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并认为私人空间的行为不受批评,主动进入公共空间就要做好接受批评的准备。这个二分法坦白说我没理解,因为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应当被指责和行为人是否主动进入公共空间是没有关系的。
这话是对的。但问题是:如果那对夫妻只是这么生活了,我跳出来发个贴子指责他们,这是我吃饱了撑的。但现实是他跳出来在公共论坛发贴了,并且很明显发出来就是希望获取大家注意力的。那么别人就有权利发贴评价他们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背后的价值方式——只要这种评价不触犯现行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比如进行激烈的人身攻击或诽谤。所以只要想清楚这两层关系就明白了。=====本来只是随便水个答案,结果看到 详尽但偏离题意的论述,不敢苟同,在此反驳一下:1)“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一个人有权对其他人的生活方式发表自己的评价”这两种权利可能是冲突的,即使加上“不能攻击、诽谤或强制”也是可能存在紧张关系的。没错,但许多基本权利在未经详细规定的情况下都是紧张的,而我们不能因为它们潜在的紧张关系就认为一切试图同时包括两者的内容都是错误的。比如“公民隐私权需要受保护”跟“政府有权收集公民隐私的必要信息以保障公共安全”这两个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既不代表“在尚未明确公民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之前,警察有权调查公民隐私”这个论断是对的,也不代表它是错的。我们要做的是进一步完善这其中的道德-法权逻辑框架,而不是单纯地说孰对孰错。2)他答案中列举的可能起冲突的几种情况,很多是不符合题主这个表述的基本预设的。比如“吸毒、酗酒、赌博、轻信诈骗短信、借高利贷炒股等行为”很明显有相当大的概率危害到他人社会。比如“行为人的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但是不满足更高的道德标准”,这种情况下别人当然可以规劝,但题主说的是“指责”,我想恐怕多数人并不认为“指责”是一种效果理想的“规劝形式”。如果“指责”也是应该被“指责”的,那么题主的这个论断依然是对的。比如“如果不允许基于道德规则的指责和批评,那么一个道德体系本身都没法维持”,但实际上很多道德体系本身就不允许很多基于道德规则的指责和批评,它们依旧成功维持下来了。比如基督徒不接受你对上帝和信仰的批评,自由主义者不接受你对基本自由原则的批评,这都是很常见的。一个不禁止任何批评的道德体系本身不可能成为道德体系,法律保障的言论自由,只是保障不危害他人的言论不会被政府公权力压制。至于社会大众认可的道德体系是否压制这些言论,法律往往无能为力。3)“一个人的行为显然不可能完全免于他人的指责”,这是当然的,就像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免于犯罪的发生一样。但题主这里要问的是每个人是否有权不受指责,而不是他是否会不受指责。在我看来,题主的问题等价于“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而我不应当指责他”。我认为这个基本论断逻辑自洽且能够为大众公认的道德准则所接受,只是具体到特例时需要进一步地完善。至于题主接下来举的例子,并不是“自由选择生活方式”,而是“在公众舆论空间主动宣扬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希望求得关注和认同”,既然你选择进入公共言论空间,那“别人会批评你”就是你这个选择的后果,你理应承担。
这句话的核心观点在前半部分,“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就算从自由的不同语境下,绝大多数把握了自由意涵硬核的人绝不会否定这种观点。这句话的确是体现了消极自由的观点。以往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在论及自由的观点态度大多从否定性角度,柏林最早提出消极自由——“对外在种种限制说不”PS:想了解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同学建议阅读一些政治哲学入门的书,肯定有介绍的。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而不受指责吗?这句话给出了一个限定条件,在不对他人自由造成影响、在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那么每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是自由的,是有这个权利的。而这句话的后半部分才是最有争议的地方。 限制别人的指责是不可能的,因为指责本质上一种观点的表达,这种观点的表达历来被认为是一种言论自由,是一种自由权利。你的言行举止、观点看法都会来自不同方面的指责,他人、家庭及社会等等。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限制指责与受指责影响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客观存在,后者是主观能动。其实以上答案的思路已经很明晰了,不过比较专业和晦涩 。这里提到一个“公共领域”这一政治哲学领域内的关键词。简单点说就是划分国家、社会与私人领域的边界与功能的,大多数人认为处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范围的一种工具。哈贝马斯说过公共领域的主体是公众,大众影响公共领域的一个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公众舆论,而舆论的最核心功能就是其批判功能。冒着简单性的风险,我们把指责看做一种来自公共领域内大众的批判吧。所以其中的关系就变得很明显了。所以,综上所述,这句话核心观点包括两个——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这个前提条件下——第一是每个人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第二是这个生活方式可以不受指责。我的观点是:前者是毋庸置疑的,后者是需要辩证看待的。以上,欢迎热爱政治哲学小伙伴们交流指正,觉得观点类似的,亲点赞同(*^__^*) 嘻嘻……
如果危害没有一个全社会达成共识的定义,你的任何活动都有可能被一部分人定义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存在一个行为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吗?也许有,你知道吗?我反正不知道。
这句话是对的。但是需要注意:1、这是最低要求2、危害他人和社会,可能 在你以为没危害的时候,而其实已经危害了。比如吸毒、乱伦。。。
很简单嘛,去掉最后几个字就正确了。“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而“指责别人”显然也是属于这个“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
这句话是错的。错在最后,不受指责是错的。指责是别人的权利。
蟹妖我觉得这句话是对的,但是,当然,你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我作为旁人,也有指摘批评的权利,中国社会,尤其是这样的,人的一生会有一个比较符合社会评价的模式,一旦你与这个模式不符,就会引发很多的议论与疑惑。就像很多人会有意无意的说”你家孩子29了怎么还不结婚啊“,”那谁家小明35了还不生孩子是不是身体不好啊“,一个道理。那对儿上海夫妇,和我们大多数人信服的人生轨迹不符,招来非议也在情理之中。另外,其实大家指责那对上海夫妇并不全因为那个夫妇省钱的生活习惯违背了我们所寻常认识的生活模式,很大一个原因也是那对上海夫妇的一些认识比较有悖于社会的发展:在他们眼中,劳动只能解决温饱,他们忽略了那么多白手起家的人,那么多用自己的双手过上好日子幸福生活的人,他们完全没有工作的动力,在他们眼中,工作就是一沓钞票,包括家庭,亲戚朋友也是,令人寒心的是,他们觉得交朋友会被骗,连亲戚都会骗自己。人生不是简单的如同蝼蚁一般活下去,精神世界也很重要,而这对夫妇把人作为一个社会个体所牵扯到的各个关系都物化成为了金钱,把生活降格为了生存。这样的人,即使能够理解,也完全不值得提倡
可问题在于,如果真是这样,除了身边几个人有可能指责,其他人包括你我,应该都不知道这件事对吧。还有,太多事情只能权衡,不能立判对错,希望你明白。最后,我自己的观点:我是支持的。
豆瓣影评上看到的 缘之空 的影评和题主的问题也有相似的地方。。网址
这原来是变态——试论伦理的非伦理性永结一秋 18:39:48   看完本作之后,变态与妹控之声不绝于耳。“明明是亲兄妹,搞在一起真的可以嘛!?真让人恶心!”、“又是宅的幻想和妹控的福利ooo说到底悠哥也就是个妹控变态罢了ooo”、“就算穹妹和悠哥在一起了,又真能幸福嘛”——似乎这些观点是最刺耳和最常见到的一些评论,至少就消极意义而言。   如是,为啥他们的行为就一定是“变态”,而我们又非得觉得“恶心”不可呢?   愚见以为,这里的理由自然可能殊人殊见或各执一词,不过,产生这种“恶心与变态”的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持此意见者认为春日野兄妹之间的行为是“不对”的,是“不正确”的,申言之,此乃是一种“伦理性错误”。对于这种错误,作为常人,作为秉承一般社会伦理规范的人们而言是不能理喻和不可接受的,就像本作中永仓梢同学的感受一样,“再也不想和这样的人打交道了”,更提不上祝福可言。   那么,这种“伦理性错误”本身就是一种堪称“正确”的观点么?又或者,是一种强加于人的“正确”呢?   我们一般认为,所谓功利性之性质,端在“谋求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简言之便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所谓伦理性之性质,可谓“世界上只要还有一个人没有得到幸福,就不能说人类整体获得了幸福”,简言之就是人类全体的完全幸福。显而易见,我们通常将前者称之为“现实主义”,而将后者誉为“理想主义”。但是回到本作的场合,这种“理想主义”果然能断言为一种不证自明的“理想的幸福”,也就是一种伦理性所追求的的“全体幸福”吗?   ——若是果真如此,那我们不就正应该为春日野兄妹之间好不容易接纳彼此的幸福送上自己的祝福吗?为什么还要责怪他们是“恶心和变态”呢?(还是说我们已经不再视其为人类了呢)   这里就出现了“伦理的非伦理性”,即所谓的伦理性不能实现其自我规定性。假如我们认为所谓伦理性即上述所略谓之“全体幸福”即人人幸福,那么我们又为何将春日野兄妹之间的感情称为“禁断之恋”、判为“伦理性错误”呢?是他们不应该得到幸福吗?   一秋以为,这里最可能的回答是,“春日野兄妹自然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他们应该得到幸福。但是他们行使权利的方式是错误的,因为他们所追求的的幸福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快使得其周遭感觉二人之行为实属变态不伦,令公众恶心,这就不再是一个私域的问题,而进入了公域之范畴。在公众的场合,我们不是应当照顾别人的感受吗?我们不是应当考虑到了除了自己以外其他的人、大多数人的感想吗?”——瞅瞅,到了这里,还有什么“伦理性”可谈,已经完全进入了“功利性”的作用范围,因为要考虑到“公众福祉”嘛,因为要顾虑大多数人的“利益”嘛,私人自然要退让咯。于是ooo还谈什么“全体幸福”呢?适才之回答,申言之,根本就不是什么“行使权利的方式是错误的”这种“手段错误”的问题,而是“目的错误”之问题:春日野兄妹追求的禁断之恋,这种不伦的幸福,本身就是错误的啊!   由是,至此,批评者们的抨击已经进入替别人判断目的价值的范畴了:我们认为你们所追求的的幸福是错误的,所以你们不应该追求这种幸福。易言之,我们根本不认为你们所追求的东西称得上是幸福,就算是,那也是“不伦的幸福”,是背离了社会伦理规范的幸福,根本不值得称道,毋宁讲,是对幸福的侮辱!——好一个高高在上的“伦理主义者”!他们的言论是何其“正确”,何等的维护“常识”和“社会伦理”啊!不,不仅如此,他们简直就是保护这个社会仅剩的道德的“卫道士”啊!了不起,实在是了不起。   这原来是变态。所谓的“伦理性的非伦理性”,其现象大约宛若如此场合罢。因为别人的行为引起了自己的不快便否定别人的行为,还真是像小孩子的大人的想法呢,还是说,现在的小朋友太过早熟了呢?如果我们真的还保留着对“伦理性”那种理想主义式的向往,保留着对“全体幸福”的信念,那么,我们是否应对他人的“幸福”多一些宽容之心呢?在这里,笔者并不是鼓吹一种泛爱的“博爱主义”,因为追求自己的幸福而损害别人幸福的行为,恰恰是伦理性不能接受的。所以我们彼此之间才应多一些包容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只是因为觉得难以接受”、“不可理喻”的纷争。既然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自我的生命亲历性和人格的平等,那么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可说是一种必然,自我与他人必然都有一些彼此难以认同的东西。退一步讲,即便是自我,不也会做出一些自己无法接受的事情么。“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也许,无论多么相近的东西,终究也存在一些不同吧。又或者,即便人类的幸福是相似的,也存在着不相似的例外:就幸福的这种感受而言,归根到底人与人可能是相似的,是诸如“享受自我的存在状态”之类的感觉,毕竟,也许,在幸福这件小事上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感受;然而,也正因如此,每个人的感受才是特别的啊,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感受可以替代另一个人的感受,没有一个人可以宣称替代别人感受到了幸福——幸福,就是需要自己去感受的啊!幸福这种东西,是非要亲自感受不可的啊!所以我想,假如我们认为存在着“自我的幸福”、假如我们渴望着自己的幸福的话,我们应当认同每一种幸福的特殊性(或曰“不可替代性”):尽管幸福的感觉可能是相似的,但每个人的亲身感受又是特别的——就像死亡,“死亡是一个陈旧的玩笑,但对每个人又都是无比新鲜的。”若是,我们究竟处于何种立场以反对春日野家的兄妹之恋呢?实际上,当我们为别人的幸福而感到幸福、为别人的精彩而受到感动,也正是作为自己分享了他人的幸福,使得自己也处在一种幸福的氛围之中了呢。倘若如此,我们不就更加应当为别人的幸福送上一份祝福,为别人的精彩大喝一声精彩了么?   伦理主义最终应当是一种宽容的艺术。每个人都要求自己的幸福,反而谁也感受不到幸福;每个人互相妥协一点,也许便找到了幸福的所在。这一切的一切有一个前提,就是明白自己所谓的“幸福”对自己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并愿意这种幸福无怨无悔的相信和奉献,所谓“伦理性”,鄙见以为便是要架构在如此基石之上。“我们在谈幸福的时候就好像在讲一件与自己毫无关系而漠不关心的事情”,要发现自己的幸福,首先要真正关心自己的幸福;要真的在乎生命的实感,就要认真体验生命本身。真的把握住了自己幸福的人,反而不会对别人所作所为说三道四:我们对别人的行为评头论足,我们自己又做得完美无缺吗?关于幸福的问题有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吗?像穹妹和悠哥,也是历经波折才能突破世间的常识而结合在一起的,他们认为找到了彼此的幸福。这种幸福是不是“非幸福性”的呢?是否只是一种彼此的肉体慰藉和精神索求呢?我们毕竟不是他们,恐怕不能替他们做出一个回答。我们所作的回答,大约也就是一个关于自己的答案,关于自己所处的伦理立场和价值观、关于自己的“幸福”的答案吧:自己的幸福是什么,只有自己亲自寻找和感受。   因此请不要轻言变态和恶心。   PS:作为补录的对于本文出现的一些可能问题之考察   A, 关于“全体幸福”   这里的全体幸福指的是数量意义的“全体”,即作为每一个个体的幸福,试图表现的是一种作为人类整体的普遍性和个体的特殊性之间存在同一性:我们追求的所有人的幸福,正是每一个人的幸福。“所谓人道主义,就是不以人的牺牲来达到任何目的。”   B, 关于“变态”和“恶心”   请作一般意义理解即字面文义解释即可   C, 关于“伦理性”   正是因为把伦理性作为理想主义的高度来对待,所以才要严格的规定其性质。现实主义的长处,功利性的好处,就是在于这种观点的“幸福”是为大多数人准备的人,因此才有实现自身的现实基础。然而,与此同时,这种“大多数”的常规意义就是要降低自身的标准,即降低幸福的基准。这种降低意味着什么呢?简单讲,就是“每有所得,欣然自喜,而不求甚解。”易言之,这种幸福不能明确界定,是一种“幸福印象”;所谓“最大多数人之福祉”,在功利性的自我规定性上,只能是一种“幸福利益”。这种印象是模糊的,因而不定;这种利益是直接的,可能盲目也可能极为危险。不定,便容易人云亦云、缺乏己见;直接,便容易执于眼前的事物,而难有远见。换言之,我们自然可以说小康社会是一个幸福的社会,但是这种幸福毕竟是基准不高的,是一种自发的幸福。这里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笔者以为,就是“自我”问题:人总是他自己的问题。要找到自己的幸福,就要先弄明白自己。而这,便开始进入伦理性幸福的范畴。   伦理性的幸福是建立在自我觉醒的基础上,追求的是高基准的幸福。这种高基准意味着什么呢?所谓的“高”基准,并不是认为幸福这件事本身有什么高下可分,正文中恰恰论述了关于幸福的“特殊性”(不可替代性):一件独一无二的东西怎么评判谁高谁低呢?所谓的“高”基准,不是要评判此幸福与彼幸福之高下,而是指作为一种幸福自身而言,幸福的自我规定性实现的程度,易言之,可谓是一个“幸福和更幸福”(就其本身而言)的问题。这种幸福的意义在于,实现“全体幸福”:宽容、理解和爱。在功利性幸福的阶段,由于其自发性,人与人之间难以实现高层次的宽容和理解,更容易发生利益纷争,从而导致幸福印象的破灭,而且这种幸福本身也是模糊不定的;到伦理性幸福的阶段,则实现了一种普遍的宽容和理解,“我不同意从你口中说出的每一个字,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仅是实现幸福的手段,更是判断“何为幸福”这一目的本身。而这种幸福实现的基础,笔者还是坚持认为是一种“自我觉醒”,对自己的人生负责,认真思考活着这件事和体会生命的实感,当然,也就成为了一个哲学问题(关于此问题笔者另有论述)。诚然这种自我觉醒亦需要“外部条件”,需要所谓社会土壤和历史境况,但是我们不能颠倒目的与手段的因果关系:最终这些境况提供给我们的是作为生命亲历者“自我”这一目的之手段,我们在追求着某种我们所希望的自我境况,而不是历史境况决定了我们的追求,除非我们放弃了自我,将之让渡给了历史境况。既然是自己放弃了的东西,也就失去了自我判断的立场,所以,(在功利性幸福阶段)我们常说,“我们不能改变社会,只能适应社会”,既然是逆来顺受,那只能说“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所以笔者本人并不对伦理性前途表示必然的消极态度,只是指出在功利性幸福阶段要实现伦理性幸福的结果便是“伦理的非伦理性”,请不要把“伦理”二字当借口,如是而已。   在这里,一切功利性和伦理性指向的最终方向皆是“幸福”:功利性幸福和伦理性幸福,两种阶段的幸福。这个阶段论解释了批评者认为春日野兄妹之恋的“伦理性错误”:是一种错误的幸福。申言之,批评者所作出判断的依据,便是“这种幸福是我们不能也不应该追求的”,假如承认了这种幸福合于伦理性,则有违于批评者自身对于幸福的观念,可能动摇那些他们称之为“幸福”的东西,所以他们站在自己的伦理立场上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然而这种立场的伦理性却成为了极端可疑的。而功利性则没有这样强硬的立场,它习惯于从“好坏”这一角度评判事物,在这个意义上也有批77评者从“兄妹之恋是不好的”来评价。   前文讨论了幸福的“特殊性”,即作为生命亲历者的感受;这里再稍微考察一下幸福的“普遍性”,即那些感受是同一性质的:幸福性,即为“享受自我的存在状态”。这个问题笔者另有文章阐述,故此处仅作略述。   D, 关于“幸福”   “幸福不是一个地点,而是一种方向。”
后半句应改为:都有占据道德高地指责别人多管闲事的权利。
不冲突吧。指责就指责,只要不是侮辱就行。但是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干涉
每个人有自己与之相应的生活态度 在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情况下 他人随意地批判我都认为是将自己处于一种道德制高点的行为 “我认为应该如何如何” 这是一种道德绑架 你可以不喜欢不接受这种行为 但你确实是无能去批判的
站在自己的立场用着自己的嘴说着别人的事儿,不过你不是别人你又怎么能体会别人的快乐?
指责的人不过是在发泄自己的暴力欲望已而
你有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同时别人也有在合法的情况下指责你的自由,即时这个指责在你看来是不当的,或者无理取闹就跟那句名言说的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对你,对我, 对他,对所有人,都是如此,就这么简单
●  仅仅针对“道德律己,法律律人”这句话作出评价,“道德律己,法律律人”这句话是错误的。  较高水平的“道德”确实以“律己”为主,但是社会一般道德的“律人”功能确是不容忽视,任何一种社会规则体系都产生和存在都有赖于规则对社会群体的制约,只不过道德作为与法律相对应的规则体系在“律人”方面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通常是以舆论、习惯以及信念等方式对于社会成员做出制约,比如题中不事劳动的夫妇,在法律上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却不符合“勤劳”的社会基本道德,可能在舆论的引导下改变原有的生活习惯,又比如不负特定义务的人“见死不救”并不能追究其法律上的责任,但是在道德上他可能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内心的煎熬以至于其他个体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尽量避免“见死不救”的发生,从而使社会一般道德产生非强制性“律人”功能。  相对应的,法律作为另一种社会规则体系,其“律人”功能上上由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说,法律亦来自于自然法,法律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道德,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何尝不是道德通过法律间接地“律人”呢?  因此,综上所述,“道德不能强制律人,法律能够强制律人”才是正确的。
人们有权利这么做,但是要承担一定的舆论压力。
每个人有权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无权禁止他人评价自己的生活方式(除非他人的评价对自己构成侮辱诽谤)。因为别人有在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前提下行使言论自由,评价他人生活方式的权利。“不要因为他人选择了和自己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指责他们。”只是一个道德规范。只能自律,不能他律。题目里所说的“有权”就是“有权利”。那么什么叫“权利”呢?大家公认的是,“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权利首先包括自由权:当我们有权利做某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自由地做这件事,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还包括请求权:当我们有权利时,我们可以请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为。比如张三来李四的饭店吃饭不给钱,李四可以请求他支付餐费;王五对自己的手机享有物权,那么赵六不经允许偷用他的手机时,他可以请求赵六把手机交还给自己。权利还包括获得救济权:当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权利人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救济。比如上面的张三吃了霸王餐就要走,李四见情况紧急,可以把它扣留在自己的饭店并报警;赵六擅自拿走王五的手机,王五可以把它告上法庭,胜诉后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用上面的三条检验一下题目里的说法,我们会发现每个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如果有人来干涉你的选择,你可以请求他停止侵害;如果他硬要阻止你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比如这对夫妇不爱交际,邻居看不惯,用暴力手段强制他们出去交际),那你可以报警,也可以提起诉讼。说明每个人有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我们也会发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每个人也可以评价他人的生活方式。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只要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就可以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如果有人强迫你闭嘴,你可以请他走开,也可以诉诸法律。说明每个人有评价他人的权利。但人有没有禁止别人评价自己的权利呢?显然没有,因为这和上面一条是矛盾的,如果你想禁止别人评价你的生活方式,那你就成了上面那个强迫别人闭嘴的人,人家可以请你走开,也可以诉诸法律。有时我们会说“这是我的事,你无权评价。”,但实际上,别人可以评价你,你却不能强制人家闭嘴,也不能因为别人评价了你而把人家告上法庭并胜诉,说明你的这种“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只是一种伪权利。当然,如果你和我一样信奉“不干涉他人活法”的人生哲学,你会尽量避免因为别人选择了和你不同的生活方式而指责别人,但这只是一条道德规范,你可以拿来要求自己,但如果你拿来要求别人,那很可能人家硬是不遵守你这条规范,你也拿他无可奈何,因为这是人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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