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乡中国十九冶最新中标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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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5534964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66号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剑波,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殷勇,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负责人陈勇,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剑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山,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首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公司)与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重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九冶公司委托代理人耿剑波、殷勇,被告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的代理人吴昊、陈剑华,被告武汉重冶公司的代理人姜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十九冶公司诉称:日,其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在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政府签订《武汉重冶灵成工业园模具钢基地还原炉系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担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灵成工业园模具钢基地还原炉系统、烧结系统、炼铁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包干的方式确定。自日开工建设,至日该工程竣工投产,其已履行该合同约定义务,工程实物移交手续和竣工技术资料移交手续也办理完毕。日,经过双方最终结算,确定该工程造价为元。此外,根据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的要求,日,其下属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签订《煤气柜至二锻造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2951834元。该工程于日竣工,同年8月13日完成实物移交,经双方结算确认该分项工程合同最终结算价为3234754元。日,其下属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签订《第三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240000元。该工程于日竣工,同年11月27日完成实物移交,经双方结算确认该分项工程合同最终结算价为1240000元。日,其下属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签订《第二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300000元。该工程于日竣工,同年11月27日完成实物移交。经双方结算确认该工程合同最终结算价为1403067元。至此,其依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工程总造价为元。但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在工程竣工后,截止于日合计支付工程进度款元,剩余的工程款元至今未付。因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系武汉重冶公司的分公司,武汉重冶公司理应对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依法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元及利息损失(自日起至实际付清拖欠工程款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原告十九冶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武汉重冶灵成工业园模具钢基地还原炉系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一期还原炉系统建筑安装工程》最终结算补充协议,拟证明其承接该工程的施工事实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元;
  证据二、煤气柜至二锻造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煤气柜至二锻造管道工程》协议、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审批表,拟证明其下属武汉分公司承接煤气柜至二锻造管道建设工程施工事实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3234754元。
  证据三、第二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合同、《分公司第二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补充协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拟证明其下属武汉分公司承接第二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事实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1403067元。
  证据四、第三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内部交工验收审批表,拟证明其下属武汉分公司承接第三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事实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1240000元。
  证据五、收款汇总一览表,拟证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截止日,合计支付工程进度款元,剩余的工程款元至今未付。
  被告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口头答辩称: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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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黄石中民二初字第00066号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剑波,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殷勇,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
  负责人陈勇,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昊,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剑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菊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山,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首伟,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九冶公司)与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大冶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被告武汉重冶机械成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重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九冶公司委托代理人耿剑波、殷勇,被告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的代理人吴昊、陈剑华,被告武汉重冶公司的代理人姜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十九冶公司诉称:日,其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在湖北省大冶市灵乡镇政府签订《武汉重冶灵成工业园模具钢基地还原炉系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担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灵成工业园模具钢基地还原炉系统、烧结系统、炼铁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包干的方式确定。自日开工建设,至日该工程竣工投产,其已履行该合同约定义务,工程实物移交手续和竣工技术资料移交手续也办理完毕。日,经过双方最终结算,确定该工程造价为元。此外,根据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的要求,日,其下属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签订《煤气柜至二锻造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2951834元。该工程于日竣工,同年8月13日完成实物移交,经双方结算确认该分项工程合同最终结算价为3234754元。日,其下属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签订《第三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240000元。该工程于日竣工,同年11月27日完成实物移交,经双方结算确认该分项工程合同最终结算价为1240000元。日,其下属武汉分公司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签订《第二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300000元。该工程于日竣工,同年11月27日完成实物移交。经双方结算确认该工程合同最终结算价为1403067元。至此,其依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工程总造价为元。但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在工程竣工后,截止于日合计支付工程进度款元,剩余的工程款元至今未付。因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系武汉重冶公司的分公司,武汉重冶公司理应对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依法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元及利息损失(自日起至实际付清拖欠工程款之日止,以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原告十九冶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武汉重冶灵成工业园模具钢基地还原炉系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一期还原炉系统建筑安装工程》最终结算补充协议,拟证明其承接该工程的施工事实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元;
  证据二、煤气柜至二锻造管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煤气柜至二锻造管道工程》协议、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审批表,拟证明其下属武汉分公司承接煤气柜至二锻造管道建设工程施工事实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3234754元。
  证据三、第二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合同、《分公司第二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补充协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拟证明其下属武汉分公司承接第二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事实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1403067元。
  证据四、第三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内部交工验收审批表,拟证明其下属武汉分公司承接第三铸造车间承台及基础梁工程施工事实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已完成施工内容并交付使用,工程实际结算金额为1240000元。
  证据五、收款汇总一览表,拟证明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截止日,合计支付工程进度款元,剩余的工程款元至今未付。
  被告武汉重冶大冶分公司口头答辩称: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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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九冶深圳分公司
&&& 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经深圳市建设局批准在深圳参加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企业。2006年5月,中国十九冶进入了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I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含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含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现有员工近500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50余人,30人取得有国家资质的项目经理证书,在深圳设有钢筋加工、金属结构加工、建筑模板加工、机械修理等生产基地,钢结构加工厂房达8000M2。&&&在广深地区先后承担了广深高速公路、佛开高速公路、盐坝高速公路、沙头角水厂、等市政、公路建设项目;东宝河大桥、松岗河大桥、罗芳立交桥、黄田立交桥等桥梁建设项目;深圳环宇大厦、中华商贸城、南方明珠花园、鸿基地产三期工程等房建工程项目;南玻超簿深加工厂、美国APCI(广州)气体产品厂(SAP)、高士工业园区、前海湾物流园区、SCT码头闸口网架顶棚工程、中山马口铁基板厂土建工程等工业项目;南玻工业厂房、福田商厦和邮电枢纽中心、南方国际广场钢结构等钢结构加工安装工程项目;世界之窗、盐田港集运中心、南山区港湾大道Ⅰ标段等大型土石方和软基处理工程项目;以及电气安装项目:滨海大道输变电工程等。港澳地区:香港新机场、香港地铁、南丫岛发电厂、中环填海、驻港部队营房、澳门垃圾电厂钢结构等工程。&我公司将真诚地与业主合作,为确保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而竭尽全力。&& 负责人:孟利军(经理兼党委书记)&& 电& 话:4&& 传& 真:7&&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建工村13栋&& 邮& 编:518052&& 信& 箱:sz19mcc@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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