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停水九月二十六号停水到几点

  具体案件经过:   —、我叫齐光麟,妻子叫来玉华,和我夫妻二人一起生活的是个大家庭,我家住在辽阳市文圣区东二道街116号,房产是祖辈留下来的,房产权属于齐光麟和妻来玉华的。属于齐光麟的有照房共131.7平方米,分为二处;一处为58.9平方米,另—处为72.8平方米;有批件无照房—处为41.3平方米,房产占地面积为268.4平方米。属于来玉华的有照房一处20.81平方米,房产占地面积为78.2平方米。   由于齐光麟和来玉华已结婚32年,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其二人所有的房地产均为共有财产。故齐光麟及其妻子来玉华共有房地产如下:   有照房三处: 58.9平方米、72.8平方米、20.81平方米,合计为152.51平方米。   有批件无照房—处:41.3平方米。   拥有土地使用证,房产共占地面积为346.6平方米。   与齐光麟、来玉华在一起居住共同生活的是—个大家庭,共由三个小家庭组成:一个小家庭是:齐光麟、妻子来玉华、儿子齐柄寅,居住在有照房72.8平方米住房东屋;一个小家庭是:齐光麟的岳父来万富,其女儿来玉忠,外孙女王文博,居住在有照房72.8平方米的住房西屋;再一个小家庭是:齐光麟的妻妹夫王志毅,其妻子来玉芳,居住在有照房20.81平方米住房内。   以齐光麟、来玉华为主的这个大家庭,大家合伙开了一个大商店占用有照房58.9平方米和有批件无照房41.3平方米,这个大商店分三个小店:一个店经营烟、酒、糖、茶、干鲜调料,日用杂品;一个小店经营米、面、粮、油、食品;一个店经营妇女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   商店名称为辽阳市文圣区华盛商店,批准单位为辽阳市文圣区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时间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该商店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遭到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及辽阳市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无理违法的进行强迁、强扒时,该商店已开业经营达五年之久。   二、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在辽阳市文圣区东二道街张贴了动迁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动迁通知   为了改善残疾人住宅条件和城市整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建残疾人住宅,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动迁时间从三月二十五日早八点开始至四月三十日结束。四月—日停水停电。   2、施工时间从五月开始至十—月底竣工。   3、动迁户回迁按动迁户迁出和交款先后优先安排楼层。   4、回迁楼房采取立体砍执原则。   望广大动迁户周知   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公章)   —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三、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在辽阳市文圣区东二道街又张贴通知全文如下:   通 知   各动迁户:   经文圣区政府决定,本住宅小区原定动迁时间三月二十五日早八时,现改为三月二十二早八时开始动迁,办理动迁手续。   望各动迁户周知   文圣区残疾人住宅领导小组(公章)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四、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2时,辽阳市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兼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董事长)带领了房地产开发商黄福亮和文圣区政府的一些官员共20多人来到了齐光麟、来玉华家。陈占德问齐光麟:“你家什么时候搬?你开的商店怎么还不关门?商店内的货怎么还不处理?商店什么时候搬?”齐光麟反问陈占德:“你们动迁我家住房、商店,给我多少住房?给我多大面积的商业门市房?你们不和我签动迁协议,什么也不和我商定,就让我搬家,让我商店关门搬走,没有这样动迁的”。这时陈占德打断了齐光麟的话,冲齐光麟说:“你别的少淡,我们今天到你家来就是问你,你什么时候搬家?商店什么时候关门?商店什么时候搬?”这时齐光麟也火了,说:“你们动迁我的住房、商店,什么也不和我商定,还不让我讲话,就是让我搬家,我不搬!”陈占德气呼呼的对黄福亮说:“走,别和他谈了。”11点走时冲齐光麟说:“告诉你齐光麟,你胆敢和政府对抗,有你的好果子吃!”“你若敢不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搬家,我找来二十个、三十个瞎子、聋子残疾人到你家折腾,看你还搬不搬家!”   五、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又来到了齐光麟、来玉华家,陈占德对齐光麟说:“给你这本《辽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政府10号令,他就是我们这次动迁的依据文件和政府这次动迁的批文”。“你好好看看吧!”他说完就走了。   六、于—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又带领了房地产开发商黄福亮等10多人来到了齐光麟、来玉华家。陈占德对齐光麟说:“这政府10号令你看了吧,你什么时候搬家?”齐光麟说:“这政府10号令我看了,你们说这次给残疾人盖解困楼,政府有批件,批件在哪里?要动迁我的住房、商店,‘拆迁许可证’拿给我看?你们还没和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就让我进行搬家?按政府10号令的规定,按照产权交换的动迁原则,一平方米顶一平方米,你给我几套住房?什么时候回迁?这些你们都不和我商定,我不能搬家。这时陈占德火了,对齐光麟说:“动迁户就你事多,他们都不要求签动迁协议,就你提这要求,提那要求的,你就等着吧,你家动迁的事最后办!”   七、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早晨,齐光麟、来玉华、来万富、王志义等人相继发现在华盛商店的墙上张贴了一张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动迁限期迁出的通告   第002号   动迁户来万富现住文圣区东二道街襄平委九组116号,因国家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在此地建设残疾人住宅楼。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有关动迁安置规定,对你做了合理安置,但你坚持无理要求,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研究决定,限你在五月十九日早八时前迁出现住房屋,逾期不迁强行迁出。   特此通知   辽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动迁安置办公室(公章)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请注意:此处时间为1995年,后经核实,为伪造)  当齐光麟、来玉华、来万富、王志毅等人看了这个通知后,都莫名其妙,不知道在通知书中说的是怎么—回事。来万富看了之后更是气愤,他说:通知中写“对你做了合理安置”给我怎么安置的?我本人怎么都不知道。文圣区残联不给我住房,迁出现住房让我上哪住去!更让人不理解的是落款时间写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为什么—九九五年的通知一九九七年才贴出来?为什么这份已过时二年的通知,二年后才公布出来。这份通知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还是拿来万富一个84岁老人耍笑着玩呢?为此,大家研究,这份通知谁也不用理他,让他贴着好了。   —直到二00五年三月份的今天,辽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动迁办公室也不承认下发过此通知,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也不承认张贴了此通知,为什么此通知落款写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准也不进行解释,这份通知可真是一桩怪事。   八、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辽阳市文圣区法院执行局给齐光麟、来玉华家送来了一份公告,当时由于齐光麟和妻子来玉华都没在家,从武汉到齐光麟家串门的,齐光麟的姐姐齐颖接的公告,在回执上签了字。公告全文如下: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公告   (1997)文执字第265号   关于辽阳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迁来万富动迁房屋—案,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来万富已作出了合理安置,但来万富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一款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来万富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前迁出现居住的襄平委的房屋,逾期仍不搬走,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 长 于维青   签发人 张士林   经办人 李伯伟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公章)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请注意:房屋拆迁令为伪造,区法院的拆迁主体判决错误(产权人为齐光麟和来玉华),拆来万富,为何连同商店一同强拆,)  当齐光麟、来玉华和来万富看完了此公告后,都莫名其妙,不知道此公告所写的内容到底是怎么回事,仔细的看此公告就像和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的通知没有什么区别,这“公告”和“通知”完全出自—家。84岁的老人来万富看了此公告,气愤的说:文圣区残联都没给我住房,对我没做出合理安排,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什么时候给我作了合理安置?这不是胡说吗?动迁我住房,我要回迁房,这是无理要求吗?不给我住房就让我搬迁,这是哪一家的王法!因此齐光麟、来玉华、来万富等人—商量,不理这份公告,等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来人再和他们讲理。   九、—九九七年六月二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给来万富下达传票,传唤事由:执行。责令来万富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早八时到法院执行局。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早八时来万富到了文圣区法院执行局,传唤人文圣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继明和执行员李伯伟接待了来万富。郭继明、李伯伟对来万富说:“从动迁户登记表”得知你是住在开商店的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内,你住房面积是3.7米X7.9米=29.23平方米,王志毅也住在这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内,住房面积是3.7米X2.9米=10.73平方米,你们两户都住在违章建筑房无照房内。按国家动迁规定,住违章建筑房不给回迁住房,每20平方米违章建筑房按有照房6平方米给补偿费,共给你们两户12平方米有照房的补助费。考虑你们住的违章建筑房是商业网点房,照顾你,给你按每平方米1100元,合计给你们两户补偿费13200元。再给你搬家费和动迁后的租房费,每户给1000元,你们二户给2000元,一共给你和王志毅两户的动迁费15200元。由于动迁你的41.3平方米是商业网点用房,给你经营损失费6800元,总计给你22000元,但你来万富必须立即交房搬家,否则强迁。   来万富听了文圣区执行局局长郭继明和执行员李伯伟的上述谈话后,真是越听越糊涂了,来万富虽然已经84岁了,但脑子还清醒,他当即对郭继明、李伯伟说:“违章建筑房无照房41.3平方米是经营商店用房,那住不了人,我不住在那,我是和齐光麟住在后面的有照房72.8平方米内,王志毅也是住在后面的有照房20.8平方米内,也不住在违章建筑开商店无照房41.3平方米内。我不要钱,我要回迁住房,你们说的那些活我听不明白。”李伯伟说:“这都是订完的了,给你15200元,不要也得要,你回去不搬家,我们就强迁!”来万富也给气疯了说:“你们说的不是事实,我不能按你们的说法办,我不会搬家,你强迁就强迁!”李伯伟拿来笔录对来万富说:“你签字!有你好受的!”来万富想—头就撞死在法院,气的快疯了,笔录都记得什么他也看不见,逼他签字他只好签了,他头昏眼花跌跌撞撞的走回家中,到家一看,华盛商店已被强扒推为平地,开商店使用的有照房58.9平方米和有批件无照房41.3平方米都己不存在了。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时,文圣区法院执行局作出决定:对来万富进行强迁。   为了对来万富的住房进行强迁,文圣区法院执行局动用了襄平街道办事处所有的街道干部,动用了襄平派出所的所有干警,动用了110警车和文圣区政府的三个面包车,房地产开发商派来了大型铲车。强迁工作人员在30人以上,围观的群众在200人以上,真是大动干戈。   在上午10时,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强迁总指挥李伯伟的一声令下,这时强迁人员蜂拥到华盛商店内强行搬运货物,还不等把店内东西搬净,大型铲车即开到华盛商店,当既把店房推倒,不到一个小时即把华盛商店推为平地。   当来玉华冲上前质问李伯伟:“你强迁来万富的住房,来万富在后趟房住,你为什么强扒我的商店”?李伯伟说:“来万富在开商店的违章建筑房41.3平方米住,你是用来万富的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开商店,所以就强扒你的商店”!这真是满嘴谎言,胡说八道,气的来玉华急乎昏了过去。李伯伟又对来玉华说:“你不是说来万富在后趟房住吗?明天就强扒后趟房住房,你早点把屋内东西搬出来,屋内东西你不搬,强扒时砸在里边我可不管”。   果然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在李伯伟的指挥下,把齐光麟、来玉华居住的后趟房住房,也全给强行扒倒,推为了平地。   十、在—九九七年六月三日至四日,产权属于齐光麟、来玉华的住房和商店全部被文圣区法院执行局给强扒,推为平地之后,齐光麟、来玉华为了搞清楚他们为什么,根据什么这么做?于是齐光麟、来玉华找到了文圣区法院执行局。通过全面了解,齐光麟、来玉华才知道事实真相。事实真相原来是这样的:   1、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的黄福振(黄福振是房地产开发商承包此项建房工程的黄福亮的哥哥),于—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到齐光麟、来玉华家进行填写《动迁户登记表》时,独立户口的一家人:来万富,其女儿来玉忠,外孙女工文博,当时是住在有照房72.8平方米的住房西屋,可是黄福振弄虚作假硬是编造谎言,给来万富—家人在《动迁户登记表》中给写成是居住在开商店的无照房41.3平方米内,还给编造了住房面积是3.7米X 7.9米=29.23平方米、独立户口的一家人:王志毅、其妻子来玉芳,当时是住在有照房20.81平方米的住房内,可是黄福振弄虚作假,硬是编造谎言,给王志毅—家人在《动迁户登记表》中给写成是居住在开商店的无照房41.3平方米房内,还给编造了住房面积是:3.7米X2.9米=10.73平方米。   2、根据《动迁户登记表》,来万富和王志毅两户人是住在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内,按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即辽阳市政府10号令的规定,动迁住有照房的住户,可以回迁给住房;动迁住违章建筑无照房的住户,动迁户不给住房,只给补偿费。给补偿费的规定是:违章建筑无照房的面积超过20平方米,按有照房6平方米的面积给补偿费,由于来万富、王志毅两户是住在违章建筑无照房内,故不给来万富、王志毅两户回迁住房,只给补偿费。补偿费给41.3平方米/20平方米X6平方米=12平方米。41.3平方米是开商店用房,按有照房1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来万富、王志毅两户共得补偿费12平方米X1100元/平方米=13200元。给来万富、王志毅每户搬家费和动迁后租房费1000元,合计给2000元。共计给来万富、王志毅二户动迁费15200元。   3、 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早八时,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把来万富传去,执行局局长张继明和执行员李伯伟给了来万富15200元,责令来万富立即动迁搬家。来万富据理力争, 说:“黄福振给登记的《动迁户登记表》是虚假不真实的,我是住在有照房72.8平方米住房的西屋,而不是住在开商店的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房内,我要回迁住房,我不要这钱……。”文圣区法院执行局郭继明局长和执行员李伯伟根本不听来万富的任何讲话,当即对来万富宣布了文圣区法院执行局的决定:动迁来万富已做出了合理安置,来万富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来万富进行强迁。   4、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上午10时,在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李伯伟的指挥下,首先对来万富、王志毅二户居住的开商店的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进行强扒,推为平地,责令来万富、王志毅二户立即搬家。之后李伯伟又指挥强扒了产权属于齐光麟的有照房72.8平方米住房和开商店的有照房58.9平方米,还强扒了产权属于来玉华的有照房20.81平方米住房,责令齐光麟、来玉华立即搬家。   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拿来万富和王志毅的《动迁户登记表》为借口理由,强扒了41.3平方米无照房,并宣布对来万富进行强迁。但对产权属于齐光麟、来玉华的有照房72.8平方米住房,有照房20.81平方米住房,及开商店的有照房58.9平方米也进行强扒并宣布对齐光麟、来玉华进行强迁,文圣区法院执行局—直到二00五年的今天,一直无任何借口可讲,更是讲不出任何理由,纯属违法作为。   不难看出,以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为首的文圣区政府代表和房地产开发商黄福亮,他们相互勾结,打着为残疾人盖解困楼的名义,实质上,他们是从中为自己谋私利,大发动迁不义之财,他们设阴谋,搞诡计,弄虚作假,不惜采用—切缺德的手段来坑害其占地动迁的普通老百姓,齐光麟、来玉华这一大家庭,三户人,就深受其害,至今被迫害的家破人散,流离失所,都无处存身。   为此,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决心上访告状,为自己申冤讨回公道。   十一、于1997年7月初,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的黄福振,找了齐光麟和来玉华,黄福振对齐光麟、来玉华说:“你们的住房现已经被全扒了,肯定得给你们回迁住房,你们的住房有100多平方米,房顶房,给你们回迁住房肯定用不了,我为你们考虑,还可以得一笔现钱,我决定帮你们的忙,把你们的住房20.81平方米卖给张付铎,住房买卖手续我给你们办。来玉华怕上黄福振的圈套,不同意卖,可齐光麟决定,20.81平方米住房卖给文圣区地税局的张付铎。黄福振当即让齐光麟把20.81平方米住房房照给张付铎,黄福振让张付铎以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了齐光麟16648元,   黄福振当即给填写了《动迁户迁出证明》给了张付铎。之后,黄福振宣布:“你们的房屋买卖合法成交”。   十二、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开始上访告状,他们先后到了辽阳市政府,辽阳市委,辽阳市人大,辽阳市检察院,辽阳市建委,辽阳市动迁办等10多个单位,但都毫无结果,他们相互推托,谁也不管。   也就在这时,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和房地产开发商黄福亮相继找到了齐光麟、来玉华。他们对齐光麟、来玉华说:“你们到处上访告状又能顶什么用,又有谁管了,你们上访告状,我决定给你们回迁住房和商业门市房,还让你们满意。”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一商量决定答应陈占德和黄福亮的意见,不再进行上访告状。   其结果是: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做出决定:给齐光麟、来玉华商业门市房一个,面积为93.296平方米。附条件是:收购齐光麟、来玉华的住房800元/平方米,商业门市房1100元/平方米;出售给齐光麟、来玉华商业门市房1800元/平方米;给齐光麟、来玉华商业门市房动迁损失费8500元。合计齐光麟、来玉华还需给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的商业门市房差额款36402.8元。但仍然是不给齐光麟、来玉华回迁住房。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齐光麟、来玉华接到陈占德、黄福亮让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给送来的,商业门市房93.296平方米的通知书,这时齐光麟、来玉华经过反复考虑:经过一个多月的上访告状,又有谁来管?总算没白上访告状,还是给了商业门市房,只有认了吧!于是齐光麟到了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认可了要93.296平方米商业门市房,交了差额款36402.8元。   十三、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不再上访告状了,可是陈占德、黄福亮所说的话并没有算数,他们并没有给齐光麟、来玉华回迁住房,只给了93.296平方米商业门市房。即使这样,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也认了。   可这之后,齐光麟、来玉华去找陈占德或找黄福亮,他们总是推托避而不见。而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则是接二连三的对齐光麟、来玉华二人百般刁难。如让补交一九九七年商业门市房的取暖费,否则不给商业门市房的入户钥匙;齐光麟发现文圣区残联因占地盖残疾人解困楼,所有的动迁户全给了回迁住房,唯有动迁户齐光麟、来万富、王志毅三户没有给回迁住房,还遭到强迁:再者,齐光麟还发现文圣区残联给齐光麟的商业门市房其出售的建筑面积和实际丈量的面积相差很大……。(实际没有给一平米任何房屋,欺骗(骗36402.8元)开始啦!!!)上述这些问题,在找谁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齐光麟、来玉华只好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控告辽阳市文圣区民政局及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   十四、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齐光麟、来玉华起诉到文圣区人民法院对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陈占德进行控告。   辽阳市文圣区法院的一审,齐光麟、来玉华并没有胜诉,一审的判决并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齐光麟、来玉华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是草草的判决了本案,也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迫于无奈,齐光麟、来玉华只好进行申诉,请求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了立案再审。再审法院审理的比—审、二审还比较认真负责,在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还比较公正的作了些判决:如   判决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给付齐光麟搬家补助费240元:租房补助费每月按60元给付,从—九九七年六月起至安置进户止:齐光麟从二000年开始给付取暖费:返还给齐光麟多收房屋面积款268.2元,多收楼梯道公用面积款9610元。   但实质性的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还是没得到公正司法进行判决。   因此,齐光麟、来玉华只好申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当即遭到驳回。为了申冤,齐光麟、来玉华只好到北京最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最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的审查本案,决定将本案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的审理了本案,责成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审监庭第二次再审本案,庭审仍然是抱着原有观点、看法进行审理,其结果仍然是草草的再走一次过程。其判决是:申诉人申请再审无理,驳回申诉,维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1999)辽民监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到今天为止,齐光麟、来玉华与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打房屋动迁官司整整打了十六年,为打本官司,齐光麟、来玉华10多次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申冤,均遭到驳回。还好,齐光麟、来玉华20多次到北京有关单位上访,到最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每次均得到热情接待。最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的审理了本案,决定给予立案再审,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次也没对本案再审,仅在去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仍然是草草了了的走一下过程,驳回申诉完事,任何问题还没得到解决。   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被辽阳市文圣区民政局打着残疾人联合会的旗号,以盖残疾人解困楼的名义,被无理的强行动迁,至今,十六年来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不给安置回迁住房,造成家破人散,流离失所,生活无着落,更无存身之处。  深鞠一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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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天怎么活
这不是两天么
洗澡堂停水不??
屮,这还让不让人活了?
不要停水啊。。。。停水停一天得呗。。还停三天。。这是要干啥啊。。难道说地球要毁灭了?我们都要去火星?
刚才忙活老半天了各种瓶瓶罐罐
赶紧洗个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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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  区残联抢占了我们的家产  被拆迁户在1997年遭到区残联拆迁,却拿出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动迁安置办公室1995年的强迁令;法院的强迁回证上,连案号和执行号都没有,甚至连任何合法手续都没有,就敢如此强迁(是不是非法抢夺个人财产???);强迁时,被拆迁户几乎是从被强迁倒塌的房屋中,抢出部分的家具和物品;强迁至今,也无任何安置和补偿协议合同;  开发商在报给区里开发的项目是为集资解困楼,市里有明确的政策;解困对本地拆迁户有一定的补偿措施,可开发商却向本地拆迁户按当时市价(商品房价格)按每平米卖给拆迁户;  拆迁户状告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残联,经区法院、中级法院审理,无一按事件真相说话,所套用的法律、法规无一适用,造成拆迁户无法信服,但法院到最后却将房屋主体也给判没了,造成拆迁户十余年无房居住,只有驳回、上诉、再审、上访等;当事人按正规法律程序,经辽宁省高院,将此案移送到全国最高院;  2003年全国最高院已经送达最高院的相关合议庭进一步审查,可案件到2006年最高院却下份,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下发的带“五角星”的通知书,而且案号是(2003)民一监字第617号判决书号;2006年的立案庭通知书和2003年的民一监判决书又是什么关系?和当事人至今也没见过的(2003)民一监字第617号的具体内容,又是说明什么? “立案厅通知书”怎么会有“民监的判决号”?疑问重重!!!谁动了我的判决:(2003)民一监字第617号;  再就是国家每年有大会小会,地方政府就曾多次多天非法关押、限制当事人自由(当事人完全按国家正规程序和法律诉讼和上访),就在2010年两会期间,又开始非法关押、限制当事人,时间达到半月之久,这又是为什么呢!!!???  此案件从1997年开始,就是迷惑重重;难道是区政府开发,或者部分官员与商家的联合的结果吗?至今,也无法让人理解、无法信服;等待不到一个公正的判决。10余年的诉讼和上访怎么就得不到公正的结果,得不到应得的判决???拆迁10余年,至今无房住!!!  具体案件经过:   —、我叫齐光麟,妻子叫来玉华,和我夫妻二人一起生活的是个大家庭,我家住在辽阳市文圣区东二道街116号,房产是祖辈留下来的,房产权属于齐光麟和妻来玉华的。属于齐光麟的有照房共131.7平方米,分为二处;一处为58.9平方米,另—处为72.8平方米;有批件无照房—处为41.3平方米,房产占地面积为268.4平方米。属于来玉华的有照房一处20.81平方米,房产占地面积为78.2平方米。   由于齐光麟和来玉华已结婚32年,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其二人所有的房地产均为共有财产。故齐光麟及其妻子来玉华共有房地产如下:   有照房三处: 58.9平方米、72.8平方米、20.81平方米,合计为152.51平方米。   有批件无照房—处:41.3平方米。   拥有土地使用证,房产共占地面积为346.6平方米。   与齐光麟、来玉华在一起居住共同生活的是—个大家庭,共由三个小家庭组成:一个小家庭是:齐光麟、妻子来玉华、儿子齐柄寅,居住在有照房72.8平方米住房东屋;一个小家庭是:齐光麟的岳父来万富,其女儿来玉忠,外孙女王文博,居住在有照房72.8平方米的住房西屋;再一个小家庭是:齐光麟的妻妹夫王志毅,其妻子来玉芳,居住在有照房20.81平方米住房内。   以齐光麟、来玉华为主的这个大家庭,大家合伙开了一个大商店占用有照房58.9平方米和有批件无照房41.3平方米,这个大商店分三个小店:一个店经营烟、酒、糖、茶、干鲜调料,日用杂品;一个小店经营米、面、粮、油、食品;一个店经营妇女用品、化妆品、文化用品。   商店名称为辽阳市文圣区华盛商店,批准单位为辽阳市文圣区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时间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该商店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遭到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及辽阳市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无理违法的进行强迁、强扒时,该商店已开业经营达五年之久。   二、于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在辽阳市文圣区东二道街张贴了动迁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动迁通知   为了改善残疾人住宅条件和城市整体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建残疾人住宅,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动迁时间从三月二十五日早八点开始至四月三十日结束。四月—日停水停电。   2、施工时间从五月开始至十—月底竣工。   3、动迁户回迁按动迁户迁出和交款先后优先安排楼层。   4、回迁楼房采取立体砍执原则。   望广大动迁户周知   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公章)   —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三、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在辽阳市文圣区东二道街又张贴通知全文如下:   通 知   各动迁户:   经文圣区政府决定,本住宅小区原定动迁时间三月二十五日早八时,现改为三月二十二早八时开始动迁,办理动迁手续。   望各动迁户周知   文圣区残疾人住宅领导小组(公章)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四、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2时,辽阳市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兼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董事长)带领了房地产开发商黄福亮和文圣区政府的一些官员共20多人来到了齐光麟、来玉华家。陈占德问齐光麟:“你家什么时候搬?你开的商店怎么还不关门?商店内的货怎么还不处理?商店什么时候搬?”齐光麟反问陈占德:“你们动迁我家住房、商店,给我多少住房?给我多大面积的商业门市房?你们不和我签动迁协议,什么也不和我商定,就让我搬家,让我商店关门搬走,没有这样动迁的”。这时陈占德打断了齐光麟的话,冲齐光麟说:“你别的少淡,我们今天到你家来就是问你,你什么时候搬家?商店什么时候关门?商店什么时候搬?”这时齐光麟也火了,说:“你们动迁我的住房、商店,什么也不和我商定,还不让我讲话,就是让我搬家,我不搬!”陈占德气呼呼的对黄福亮说:“走,别和他谈了。”11点走时冲齐光麟说:“告诉你齐光麟,你胆敢和政府对抗,有你的好果子吃!”“你若敢不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时间搬家,我找来二十个、三十个瞎子、聋子残疾人到你家折腾,看你还搬不搬家!”   五、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又来到了齐光麟、来玉华家,陈占德对齐光麟说:“给你这本《辽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政府10号令,他就是我们这次动迁的依据文件和政府这次动迁的批文”。“你好好看看吧!”他说完就走了。   六、于—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又带领了房地产开发商黄福亮等10多人来到了齐光麟、来玉华家。陈占德对齐光麟说:“这政府10号令你看了吧,你什么时候搬家?”齐光麟说:“这政府10号令我看了,你们说这次给残疾人盖解困楼,政府有批件,批件在哪里?要动迁我的住房、商店,‘拆迁许可证’拿给我看?你们还没和我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怎么就让我进行搬家?按政府10号令的规定,按照产权交换的动迁原则,一平方米顶一平方米,你给我几套住房?什么时候回迁?这些你们都不和我商定,我不能搬家。这时陈占德火了,对齐光麟说:“动迁户就你事多,他们都不要求签动迁协议,就你提这要求,提那要求的,你就等着吧,你家动迁的事最后办!”   七、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早晨,齐光麟、来玉华、来万富、王志义等人相继发现在华盛商店的墙上张贴了一张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动迁限期迁出的通告   第002号   动迁户来万富现住文圣区东二道街襄平委九组116号,因国家建设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在此地建设残疾人住宅楼。根据辽阳市人民政府有关动迁安置规定,对你做了合理安置,但你坚持无理要求,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研究决定,限你在五月十九日早八时前迁出现住房屋,逾期不迁强行迁出。   特此通知   辽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动迁安置办公室(公章)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   当齐光麟、来玉华、来万富、王志毅等人看了这个通知后,都莫名其妙,不知道在通知书中说的是怎么—回事。来万富看了之后更是气愤,他说:通知中写“对你做了合理安置”给我怎么安置的?我本人怎么都不知道。文圣区残联不给我住房,迁出现住房让我上哪住去!更让人不理解的是落款时间写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为什么—九九五年的通知一九九七年才贴出来?为什么这份已过时二年的通知,二年后才公布出来。这份通知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还是拿来万富一个84岁老人耍笑着玩呢?为此,大家研究,这份通知谁也不用理他,让他贴着好了。   —直到二00五年三月份的今天,辽阳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动迁办公室也不承认下发过此通知,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也不承认张贴了此通知,为什么此通知落款写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准也不进行解释,这份通知可真是一桩怪事。   八、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辽阳市文圣区法院执行局给齐光麟、来玉华家送来了一份公告,当时由于齐光麟和妻子来玉华都没在家,从武汉到齐光麟家串门的,齐光麟的姐姐齐颖接的公告,在回执上签了字。公告全文如下: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公告   (1997)文执字第265号   关于辽阳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迁来万富动迁房屋—案,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来万富已作出了合理安置,但来万富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一款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来万富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前迁出现居住的襄平委的房屋,逾期仍不搬走,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院 长 于维青   签发人 张士林   经办人 李伯伟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公章)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当齐光麟、来玉华和来万富看完了此公告后,都莫名其妙,不知道此公告所写的内容到底是怎么回事,仔细的看此公告就像和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的通知没有什么区别,这“公告”和“通知”完全出自—家。84岁的老人来万富看了此公告,气愤的说:文圣区残联都没给我住房,对我没做出合理安排,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什么时候给我作了合理安置?这不是胡说吗?动迁我住房,我要回迁房,这是无理要求吗?不给我住房就让我搬迁,这是哪一家的王法!因此齐光麟、来玉华、来万富等人—商量,不理这份公告,等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来人再和他们讲理。   九、—九九七年六月二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给来万富下达传票,传唤事由:执行。责令来万富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早八时到法院执行局。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早八时来万富到了文圣区法院执行局,传唤人文圣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郭继明和执行员李伯伟接待了来万富。郭继明、李伯伟对来万富说:“从动迁户登记表”得知你是住在开商店的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内,你住房面积是3.7米X7.9米=29.23平方米,王志毅也住在这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内,住房面积是3.7米X2.9米=10.73平方米,你们两户都住在违章建筑房无照房内。按国家动迁规定,住违章建筑房不给回迁住房,每20平方米违章建筑房按有照房6平方米给补偿费,共给你们两户12平方米有照房的补助费。考虑你们住的违章建筑房是商业网点房,照顾你,给你按每平方米1100元,合计给你们两户补偿费13200元。再给你搬家费和动迁后的租房费,每户给1000元,你们二户给2000元,一共给你和王志毅两户的动迁费15200元。由于动迁你的41.3平方米是商业网点用房,给你经营损失费6800元,总计给你22000元,但你来万富必须立即交房搬家,否则强迁。   来万富听了文圣区执行局局长郭继明和执行员李伯伟的上述谈话后,真是越听越糊涂了,来万富虽然已经84岁了,但脑子还清醒,他当即对郭继明、李伯伟说:“违章建筑房无照房41.3平方米是经营商店用房,那住不了人,我不住在那,我是和齐光麟住在后面的有照房72.8平方米内,王志毅也是住在后面的有照房20.8平方米内,也不住在违章建筑开商店无照房41.3平方米内。我不要钱,我要回迁住房,你们说的那些活我听不明白。”李伯伟说:“这都是订完的了,给你15200元,不要也得要,你回去不搬家,我们就强迁!”来万富也给气疯了说:“你们说的不是事实,我不能按你们的说法办,我不会搬家,你强迁就强迁!”李伯伟拿来笔录对来万富说:“你签字!有你好受的!”来万富想—头就撞死在法院,气的快疯了,笔录都记得什么他也看不见,逼他签字他只好签了,他头昏眼花跌跌撞撞的走回家中,到家一看,华盛商店已被强扒推为平地,开商店使用的有照房58.9平方米和有批件无照房41.3平方米都己不存在了。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时,文圣区法院执行局作出决定:对来万富进行强迁。   为了对来万富的住房进行强迁,文圣区法院执行局动用了襄平街道办事处所有的街道干部,动用了襄平派出所的所有干警,动用了110警车和文圣区政府的三个面包车,房地产开发商派来了大型铲车。强迁工作人员在30人以上,围观的群众在200人以上,真是大动干戈。   在上午10时,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强迁总指挥李伯伟的一声令下,这时强迁人员蜂拥到华盛商店内强行搬运货物,还不等把店内东西搬净,大型铲车即开到华盛商店,当既把店房推倒,不到一个小时即把华盛商店推为平地。   当来玉华冲上前质问李伯伟:“你强迁来万富的住房,来万富在后趟房住,你为什么强扒我的商店”?李伯伟说:“来万富在开商店的违章建筑房41.3平方米住,你是用来万富的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开商店,所以就强扒你的商店”!这真是满嘴谎言,胡说八道,气的来玉华急乎昏了过去。李伯伟又对来玉华说:“你不是说来万富在后趟房住吗?明天就强扒后趟房住房,你早点把屋内东西搬出来,屋内东西你不搬,强扒时砸在里边我可不管”。   果然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在李伯伟的指挥下,把齐光麟、来玉华居住的后趟房住房,也全给强行扒倒,推为了平地。   十、在—九九七年六月三日至四日,产权属于齐光麟、来玉华的住房和商店全部被文圣区法院执行局给强扒,推为平地之后,齐光麟、来玉华为了搞清楚他们为什么,根据什么这么做?于是齐光麟、来玉华找到了文圣区法院执行局。通过全面了解,齐光麟、来玉华才知道事实真相。事实真相原来是这样的:   1、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的黄福振(黄福振是房地产开发商承包此项建房工程的黄福亮的哥哥),于—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到齐光麟、来玉华家进行填写《动迁户登记表》时,独立户口的一家人:来万富,其女儿来玉忠,外孙女工文博,当时是住在有照房72.8平方米的住房西屋,可是黄福振弄虚作假硬是编造谎言,给来万富—家人在《动迁户登记表》中给写成是居住在开商店的无照房41.3平方米内,还给编造了住房面积是3.7米X 7.9米=29.23平方米、独立户口的一家人:王志毅、其妻子来玉芳,当时是住在有照房20.81平方米的住房内,可是黄福振弄虚作假,硬是编造谎言,给王志毅—家人在《动迁户登记表》中给写成是居住在开商店的无照房41.3平方米房内,还给编造了住房面积是:3.7米X2.9米=10.73平方米。   2、根据《动迁户登记表》,来万富和王志毅两户人是住在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内,按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即辽阳市政府10号令的规定,动迁住有照房的住户,可以回迁给住房;动迁住违章建筑无照房的住户,动迁户不给住房,只给补偿费。给补偿费的规定是:违章建筑无照房的面积超过20平方米,按有照房6平方米的面积给补偿费,由于来万富、王志毅两户是住在违章建筑无照房内,故不给来万富、王志毅两户回迁住房,只给补偿费。补偿费给41.3平方米/20平方米X6平方米=12平方米。41.3平方米是开商店用房,按有照房11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来万富、王志毅两户共得补偿费12平方米X1100元/平方米=13200元。给来万富、王志毅每户搬家费和动迁后租房费1000元,合计给2000元。共计给来万富、王志毅二户动迁费15200元。   3、 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早八时,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把来万富传去,执行局局长张继明和执行员李伯伟给了来万富15200元,责令来万富立即动迁搬家。来万富据理力争, 说:“黄福振给登记的《动迁户登记表》是虚假不真实的,我是住在有照房72.8平方米住房的西屋,而不是住在开商店的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房内,我要回迁住房,我不要这钱……。”文圣区法院执行局郭继明局长和执行员李伯伟根本不听来万富的任何讲话,当即对来万富宣布了文圣区法院执行局的决定:动迁来万富已做出了合理安置,来万富仍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来万富进行强迁。   4、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上午10时,在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李伯伟的指挥下,首先对来万富、王志毅二户居住的开商店的违章建筑无照房41.3平方米进行强扒,推为平地,责令来万富、王志毅二户立即搬家。之后李伯伟又指挥强扒了产权属于齐光麟的有照房72.8平方米住房和开商店的有照房58.9平方米,还强扒了产权属于来玉华的有照房20.81平方米住房,责令齐光麟、来玉华立即搬家。   文圣区法院执行局拿来万富和王志毅的《动迁户登记表》为借口理由,强扒了41.3平方米无照房,并宣布对来万富进行强迁。但对产权属于齐光麟、来玉华的有照房72.8平方米住房,有照房20.81平方米住房,及开商店的有照房58.9平方米也进行强扒并宣布对齐光麟、来玉华进行强迁,文圣区法院执行局—直到二00五年的今天,一直无任何借口可讲,更是讲不出任何理由,纯属违法作为。   从上所述,不难看出,以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为首的文圣区政府代表和房地产开发商黄福亮,他们相互勾结,打着为残疾人盖解困楼的名义,实质上,他们是从中为自己谋私利,大发动迁不义之财,他们设阴谋,搞诡计,弄虚作假,不惜采用—切缺德的手段来坑害其占地动迁的普通老百姓,齐光麟、来玉华这一大家庭,三户人,就深受其害,至今被迫害的家破人散,流离失所,都无处存身。   当齐光麟、来玉华从文圣区法院执行局了解到上述真实情况后,真是气愤填胸,为此,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决心上访告状,为自己申冤讨回公道。   十一、于1997年7月初,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的黄福振,找了齐光麟和来玉华,黄福振对齐光麟、来玉华说:“你们的住房现已经被全扒了,肯定得给你们回迁住房,你们的住房有100多平方米,房顶房,给你们回迁住房肯定用不了,我为你们考虑,还可以得一笔现钱,我决定帮你们的忙,把你们的住房20.81平方米卖给张付铎,住房买卖手续我给你们办。来玉华怕上黄福振的圈套,不同意卖,可齐光麟决定,20.81平方米住房卖给文圣区地税局的张付铎。黄福振当即让齐光麟把20.81平方米住房房照给张付铎,黄福振让张付铎以8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给了齐光麟16648元,   黄福振当即给填写了《动迁户迁出证明》给了张付铎。之后,黄福振宣布:“你们的房屋买卖合法成交”。   十二、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开始上访告状,他们先后到了辽阳市政府,辽阳市委,辽阳市人大,辽阳市检察院,辽阳市建委,辽阳市动迁办等10多个单位,但都毫无结果,他们相互推托,谁也不管。   也就在这时,文圣区民政局副局长陈占德和房地产开发商黄福亮相继找到了齐光麟、来玉华。他们对齐光麟、来玉华说:“你们到处上访告状又能顶什么用,又有谁管了,你们上访告状,我决定给你们回迁住房和商业门市房,还让你们满意。”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一商量决定答应陈占德和黄福亮的意见,不再进行上访告状。   其结果是: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做出决定:给齐光麟、来玉华商业门市房一个,面积为93.296平方米。附条件是:收购齐光麟、来玉华的住房800元/平方米,商业门市房1100元/平方米;出售给齐光麟、来玉华商业门市房1800元/平方米;给齐光麟、来玉华商业门市房动迁损失费8500元。合计齐光麟、来玉华还需给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的商业门市房差额款36402.8元。但仍然是不给齐光麟、来玉华回迁住房。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齐光麟、来玉华接到陈占德、黄福亮让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给送来的,商业门市房93.296平方米的通知书,这时齐光   麟、来玉华经过反复考虑:经过一个多月的上访告状,又有谁来管?总算没白上访告状,还是给了商业门市房,只有认了吧!于是齐光麟到了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认可了要93.296平方米商业门市房,交了差额款36402.8元。   十三、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不再上访告状了,可是陈占德、黄福亮所说的话并没有算数,他们并没有给齐光麟、来玉华回迁住房,只给了93.296平方米商业门市房。即使这样,齐光麟、来玉华夫妻二人也认了。   可这之后,齐光麟、来玉华去找陈占德或找黄福亮,他们总是推托避而不见。而文圣区残疾人住宅基建办公室则是接二连三的对齐光麟、来玉华二人百般刁难。如让补交一九九七年商业门市房的取暖费,否则不给商业门市房的入户钥匙;齐光麟发现文圣区残联因占地盖残疾人解困楼,所有的动迁户全给了回迁住房,唯有动迁户齐光麟、来万富、王志毅三户没有给回迁住房,还遭到强迁:再者,齐光麟还发现文圣区残联给齐光麟的商业门市房其出售的建筑面积和实际丈量的面积相差很大……。上述这些问题,在找谁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齐光麟、来玉华只好拿起法律武器,起诉控告辽阳市文圣区民政局及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   十四、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齐光麟、来玉华起诉到文圣区人民法院对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陈占德进行控告。   辽阳市文圣区法院的一审,齐光麟、来玉华并没有胜诉,一审的判决并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齐光麟、来玉华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是草草的判决了本案,也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迫于无奈,齐光麟、来玉华只好进行申诉,请求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了立案再审。再审法院审理的比—审、二审还比较认真负责,在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还比较公正的作了些判决:如   判决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给付齐光麟搬家补助费240元:租房补助费每月按60元给付,从—九九七年六月起至安置进户止:齐光麟从二000年开始给付取暖费:返还给齐光麟多收房屋面积款268.2元,多收楼梯道公用面积款9610元。   但实质性的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还是没得到公正司法进行判决。   因此,齐光麟、来玉华只好申诉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当即遭到驳回。为了申冤,齐光麟、来玉华只好到北京最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最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的审查本案,决定将本案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的审理了本案,责成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审监庭第二次再审本案,庭审仍然是抱着原有观点、看法进行审理,其结果仍然是草草的再走一次过程。其判决是:申诉人申请再审无理,驳回申诉,维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1999)辽民监字第150号民事判决。   到今天为止,齐光麟、来玉华与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打房屋动迁官司整整打了八年,今年是第九个年头了,为打本官司,齐光麟、来玉华10多次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申冤,均遭到驳回。还好,齐光麟、来玉华20多次到北京有关单位上访,到最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每次均得到热情接待。最高级人民法院认真的审理了本案,决定给予立案再审,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次也没对本案再审,仅在去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仍然是草草了了的走一下过程,驳回申诉完事,任何问题还没得到解决。   迫不得已,齐光麟、来玉华今天只好再一次到北京最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申冤,请救救我们这个大家庭,三个小家庭八口人吧!   我们这个大家庭共有房屋四处,共193.81平方米,还开一个大商店,房产占地面积为346.6平方米,大家八口人在—起居住安居乐业的生活。   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三日被辽阳市文圣区民政局打着残疾人联合会的旗号,以盖残疾人解困楼的名义,被无理的强行动迁,至今,六年来辽阳市文圣区残疾人联合会,不给安置回迁住房,名义上给商业门市房,实际上也不给办理进户手续,落到实处。造成家破人散,流离失所,生活无着落,更无存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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