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明星坏处是什么有什么坏处?

广电局叫停「劣迹」艺人有何利弊?
【magasa的回答(8289票)】:
有何利弊?百弊而无一利。
但你看微博上、知乎上,大把的人为此举叫好,说「广电总局终于做了一件好事」。
这真是应了一句老话,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呢。
又想到成龙说的,「中国人需要管」。
是这样吗?中国人真的这么热爱集权的大政府?中国人不相信和市场的自我调控能力?你有道德洁癖,你不爱看他们演戏,你不看就是了。出品商和广告商自会慎重考虑。
政府有什么资格充当全社会的道德判官?何况是这么XXXXX一个政府。
今天它管你看什么人演戏,明天它就要管你上什么网站。好吧,事实上早就管了。
支持封杀,或对封杀幸灾乐祸,不仅是在放纵政府那只无所不在的讨厌的手,也是助长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以道德的高尚借口,因为自己不喜欢某人,就可以让公权力来打压,这是败德。
不说道德说法律。
《禁毒法》第五十二条及《戒毒条例》第七条均规定: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直接封杀工作机会,这不叫歧视,那就没什么是歧视了。
再重复一遍,封杀之举,违法违德,百弊而无一利。
【NealDie的回答(947票)】:
9月29日,广电总局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所有有“劣迹艺人”参与的作品,被要求暂停播出。之前所有以广电只是口头通知而非正式封杀为由来为广电洗地的答案全部站不住脚(这得多猪队友啊...)。
怎么说呢,当初看这题的答案,很多人纠结于“口头通知”这个概念不放。实际上在这样一个国家的这样一个部门,发出“口头通知”就已然是一个很危险的信号了,单纯的去相信“口头通知”真的仅仅就是“口头”上的,是不是多少有点天真。这次下发正式通知倒也说不上打脸,只不过越发坐实了我一直以来的想法: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测广电总是不会错的。
对劣迹艺人进行封杀这种行为,我个人认为最大的利就在于收拢人心。从微博投票和各种评论来看,大部分人对于广电的封杀行为是叫好的,这是广电千载难逢在民众里提升形象的机会。当你去反对广电这种扰乱市场的行为时,不少高冷人士呵呵一笑,说你逢共必反,支持封杀这些劣迹艺人,似乎是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一般。
从弊端来讲,这种行为严重侵扰市场,并体现出广电对于整个国内从业环境的把控之严。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我国的文艺作品处于必将长期出于这种管控之下。如果是制作单位考虑到市场需求,而拒绝使用这些艺人,这才是正常的模式。
在广电阉割(或拒绝进口)自己喜欢的电影时,人们就是唾骂它的,在广电封杀自己不喜欢的劣迹艺人时,人们对它就是高度赞扬的。所以说,大部分人其实要的根本不是自由,而是一个符合自己的心意的主子罢了。
恩,大概这才是最大的弊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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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我认为 提到的政企不分和垄断问题是有比较有道理的(详见他的专栏),但很多人似乎把他的观点看成是支持广电封杀“劣迹”艺人一样。ma大和Sven答案最大的分歧是广电错在哪,而不是广电到底错了没。
我在微博上看了下关于这个新闻的评论,很大一部分支持者同时这么评论:能不能把王菲和谢霆锋也封杀了?能不能把姚晨也封杀了?我再也不想见到他们了。而我相信万一哪天广电封杀了这群评论者喜欢的明星,想必他们一定是要跳脚的。
支持广电的行为在我看来没有过错,那是个人的权利,但在为广电的行为辩护时,请同时证明政企不分是好的,(政府管控下的)行业垄断是好的,广电阉割电影是好的,禁止任何影片上映也是好的,这样才能构成一套完整的逻辑。同时反对广电阉割电影又支持封杀劣迹艺人的,只能是精分。
至于我说的“大部分人其实要的根本不是自由,而是一个符合自己的心意的主子罢了”,很多人在评论下非议不少。很多人觉得这是抖机灵,但是喜欢大政府的人,实际上政府本来就担当着主子的角色,这是个事实罢了。何况这又不是什么错,我追求自由或许只是我年轻气盛罢了,若干年后身心俱疲,乞求的不也是个好主子吗,谁说得准呢。
【罗登的回答(751票)】:
这个问题我本不愿意回答,一方面知乎快被不愿梦醒的人占领,另外一方面说不定哪天我因为这答案成了劣迹艺人。
的回答能排第一,多少情况还不算太坏。
总体说,这种规定来自于广电总局很难回答类似于“家住在虎坊桥的赵大妈/总参西直门干休所招老”一个问题:怎么搞的,这些劣迹斑斑的人,怎么还在银幕上出现啊!我家孩子受了毒害怎么办……
只要人们还把电影电视当做宣传教化的一部分,这种事情就会不断发生。即使广电总局不发这类通知,也很难抵挡无数“热心观众打来的电话”。(老实说,这些住在北京大机关集体宿舍区的热心观众,能量是很大的。)
这就是长期受到集权主义思维习惯洗礼的观众固有思维:
我看到的,就是我应该看到的。我不应该看到的,就应该看不到。
【Sven的回答(982票)】:
写了个相关的专栏:
几乎没什么人会喜欢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做的很多事情也的确都有问题,但这并不表示我们可以乱扣帽子给他。
从这件事情上暴露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政企不分。广电总局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直接下属的就有中广传,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等的集团公司。明星有自己的公众形象,好的公众形象可以给代言的企业带来正面效应,反之亦然。一家企业不用有负面公众形象的代言人,不播出他的作品,并没有问题。虽然各家企业(电视台)是广电总局的下属机构,但是广电总局本身是一个行政单位,作为行政单位发文给下属企业要求“禁用”涉毒艺人,是一个政企不分的行为。
这件事情还反映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垄断。所有的电视媒体都在一个政府机关的直接管理之下,当然是不对的。政府机关不应该垄断公共信息源。垄断带来的,往往就是不自由。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相较中国,很多国家都有禁用涉毒艺人的传统。近的比如日韩。但是其他国家的做法大都是行业自律式的。由行政单位来牵头这样的行为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但是,“禁用”涉毒艺人和就业歧视还有《禁毒法》一点关系都没有。就业歧视指的是在能提供相同工作能力的情形下,由于非经济性的特征不被雇佣。明星代言或者参演节目,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自身的公众形象和美誉度。所以张学友的出场费肯定会高过一个四线艺人无数倍。电视台作为企业不使用公众形象负面的艺人,并没有问题。很多企业也都不会用这类艺人。原来拍过的广告,现在不仅要解约还会要这类艺人赔偿损失。
广电总局有它的问题,政企不分,垄断等等都是很严重的问题。但是无端的给它扣上一个“违法犯罪”的帽子,把涉毒的艺人比作“利益被侵害的弱势群体”也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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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人想过为什么法院判案的时候为什么要花那么多时间给罪犯定罪?要是结果都是死刑的话,定抢劫罪和杀人罪有什么区别?
这件事情也是这样,广电的罪名不该是就业歧视。第一条是政企不分。要是他下次改了,不直接发文,而改由下属的集团公司各自发文呢?依旧有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垄断。广电垄断了电视,电影等等的新闻资源。这样的垄断才是对我们影响最大的。
你觉得一个人再怎么坏你也不能随便找个罪名栽到他头上。知道他到底是哪里错了你才能纠正他。下放审批权力,开放民营电视台都是解决的办法。
假设有人得出的结论这件事情错在就业歧视,那请问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结论应该立法保障明星的就业权来解决这个问题?
不同的判断自然会引出不同的解决方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努力去找正确判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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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原答案:
就业歧视这个词请不要随便乱用。广电总局的体制有问题,这点是公认的。但是用体制问题去攻击他的所有行为,把他的操作套上“就业歧视”的帽子,是很不理性的。
就业歧视: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甚至部分劳动力供给者具有更好的劳动力供给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劳动力个人的非经济特征而遭到雇主的拒绝,因而承受着不适当的失业比重。
作为明星,因为自己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公众形象,导致播出单位(电视台)和代言单位形象受损。广电总局发文要求下属电视台停止播出公众形象受损的明星的作品,防止明星受损的形象影响电视台的形象,这件事情要是企业去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广电总局的问题就是政企不分,广电总局管理的电视台是企业,但是广电总局本身却是一个行政单位,因此他的做法落人口实是应该的。政企不分是他的问题。可是这件事情压根就不是就业歧视。
明星接代言,演出电视剧,需要公众形象。公众形象受损的明星无法和其他明星一样提供相同的工作条件,对作为电视台的企业有负面影响,所以电视台不用这些明星,很正常。
其实事实是不仅不用,涉事明星还得根据合同赔钱。
房祖名已经确认赔偿电视台500万人民币通告费,而后续的其他赔偿还在商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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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是写给9月初的新闻的,建议题主讨论9月29号的新闻换一个新题目。以下为日的答案:
一样正常的商业举措,改了几个字就变成迫害了,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公众舆论。
先看一条新闻:
柯震东被曝遭代言厂商索赔千万
柯震东因吸毒遭三分之一代言厂商索赔
9月13日,香港某媒体报道称,柯震东曝出吸毒丑闻后,他的形象大为受损,代言的19个品牌广告纷纷下架。目前厂商分成三个派别:三分之一的厂商广告下架,要求退回全额代言费并索赔;三分之一的商家仍在观望,广告不再宣传但还没撤光;剩下三分之一的厂商因合约已到期或将期满,不需赔偿。目前按照三分之一的厂商要求的索赔,柯震东与经纪公司初步预计以退回全额代言费的方式偿还,金额超过5000万新台币(约1000万人民币),而如果观望的厂商也要求索赔,那么赔偿金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房祖名、李代沫等均面临巨额赔款
实际上面临索赔的不仅仅是柯震东,卷入吸毒事件的多位艺人都将面临代言厂商的巨额索赔。李代沫所代言的电子产品、汽车和电商已经把他的形象全部撤掉,虽然并没有公开表示索赔事宜,但退还代言费用是必然,还可能面临赔款。另外,和柯震东一同吸毒、至今仍被刑拘的房祖名,已经确认赔偿电视台500万人民币通告费,而后续的其他赔偿还在商讨中。
“艳照门”众星、伊能静都曾遭索赔
明星一旦出现丑闻,都会自毁“钱途”,其中卷入“艳照门”的陈冠希、阿娇和张柏芝,是近年来遭遇索赔最多的一次。陈冠希当年遭5个厂商索赔,金额超过千万港币。阿娇当时以少女形象出道,“艳照门”令其形象大损,失去了全部少女系列品牌的代言。而另外一位女主角张柏芝,更是被一家内地厂商告上法庭,在“艳照门”发生两年后,还向其索赔高达4000万人民币的“损失”,只是此案件最终无疾而终。不仅如此,伊能静闹婚变之后,一家她代言的护肤品就提前与其解约,并索赔200多万人民币。
事情很简单,这些艺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公众形象受损,从前的代言广告要赔钱,以后代言数量也会大幅度的减少。
厂商不会再找他们拍广告,怕形象受损。电视台也不请这些明星出通告,原因也是形象问题。这不是歧视。
广电总局作为这些电视台的主管单位,发文通知下属电视台要求他们“慎重考虑”这些艺人。因为这些艺人的公众形象有问题,同时也可能影响电视台的公众形象。当然,电视台的共众形象在我心里其实也挺差的。但是广电总局这样的行为是合理的。
集团公司给下属企业发文,要求下属企业不使用公众形象有问题的人代言和参与公众活动,从而防止集团形象受损,有问题吗?
当然没问题。真实情况是其他厂商不仅不请,以前请了这些人的,现在还要求人家赔钱。
【周祚的回答(454票)】:
刚在微博上看了个段子:某编剧朋友发短信给制作人:喂,再不给我结清尾款,我就去嫖娼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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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不抖机灵了,要说利弊的话,这件事情是这样的:
1. 各位三四五线小演员你们要受苦了,因为某些人不敢嫖娼,只好把邪火撒在你们身上了。同时,作为这种潜规则的增量在宏观层面上的影响,日后大家看到的电视剧中毫无演技的演员或许会增多一些,请大家不要先着急鄙视,他/她们可是让那些大明星们能够矗立在屏幕上为你们服务的幕后英雄啊~
2. 圈内大麻会涨价,而不是你们想象的由于需求减少而降价:因为实际上需求没有变,但是为了安全造成了增加的成本,这个现象的剖析可以写成一篇经济学论文并提出一个足以获得诺贝尔奖的原理,不过这本书书页太窄我写不下了~
3. 会催生一些特定的职业,增加一些特定的就业岗位:比如专职负责毒品销售与活动组织一条龙服务的掮客,比如从法理上和情理上都能成功把嫖娼行为变为“一夜情”、“婚外情”、“自由恋爱”的专职老鸨,比如明明以前只需要打一炮收钱走人就行现在特么的要先拉着手出门吃夜宵被狗仔队拍下来见报了之后才能顺利完成交易因此费时费力但同样价格不菲的“伪女友”~
4. 纯情少男少女们又少了一个认清偶像真身的机会:本来这个人有多垃圾,看看八卦报道就知道了,现在大家藏的更深了,直接导致中二少年们步入成年人的平均年龄增加2.5岁,不过对于某一部分本来也会“一生所爱”的死忠粉来说,这倒是好事,因为没有乱七八糟的事情来挑战他们的世界观了——对,他们的世界观只会被挑战,永远不会被征服,所以我现在一看见喷脑残粉的人就肃然起敬,希绪弗斯在世啊你们这是……
5. 艾玛,说好了不抖机灵的,怎么又抖了这么多……容我甩甩头……
6. 这个事情真正的好处是: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广电总局,甚至不止是广电总局,当行政权力被用来跨过法律而直达目的的时候,是一件多么荒谬的事情。通过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会促使更多的人思索,法制的本质是什么,程序正义的本质是什么。尤其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发生在身边的案例,永远比书本上的案例来得真切。
7. 同时,也让我们通过这个事情看到,有很多的人,他们不要法制,他们不要程序正义,他们只要他们想要的,不管是谁,通过什么方式,给了他们想要的,他们就支持(老子就看不惯这帮吸毒嫖娼的,所以广电总局做的好~),因此,还在为皿煮奋斗的各位,一定好好想一想,当民众支持你的时候,是在支持你所代表的精神与信仰,还是仅仅在发泄他们作为非既得利益者的不满?
8. 综上所述,第一名的马大说这事弊大于利,我是不同意的,某总局强奸法律这不是一次两次了,多这一次,能怎么样?没有这一次,又能怎么样?天朝的影视产业,在这样的管辖之下,已经活到今天这个样子了,这种事情,再多一出,真不能影响到什么……
9. 唯一的弊端,是已经被惩罚过的那些人,可能会丢掉工作了,这是法制之殇,不过这个时代,法治之殇每天都会多那么几百万个,已经不稀奇了。话说回来,这对他们或许是好事。
10. 你们是不是觉得这篇答案一点干货都没有?嗯,我也觉得是的。说实话,我以前喷广电总局喷的可欢了,可是他们现在连新闻出版都一块管了啊!分分钟请我去喝茶的!再不敢喷了!
不过,还是忍不住想说:草你们大爷的!!!!!!
【施亮的回答(378票)】:
主要是吸毒和嫖娼的明星吧。
《戒毒条例》 第七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撸十条的回答(118票)】:
1.什么大V小V,什么品德法律,什么伦理道义,都特么狗屁,狗屁狗屁。
1947年,恩斯特·刘别谦在拍摄《穿裘皮大衣的女人》这部电影的时候,性情大发,精力旺盛,多余的欲望喷薄而出,11月30日,在回到洛杉矶Bel-Air高档社区后,第一时间拨下某位姑娘的电话,顿时威风迷翠榻,杀气琐鸳衾;珊瑚枕上施雄,翡翠帐中斗勇;男儿气急,使枪只去扎心窝;女帅心忙,开口要来吞脑袋。
雄赳赳事毕,刘别谦从床上站起,一个颤颤巍巍挺硬枪,一个摇摇摆摆轮铜剑,见弟趴趴蹋蹋欲还休,于是急忙退隐洗手间,哪知已身患顽疾的他没能挺住,第六次心脏病发,倒地身亡,终年55岁。
据编剧Scott Eyman称,该女子不是演员,而是一位和他最近保持奸情的某位不知名者。后比利怀德又说,刘别谦的司机不得不替他偿付该女子的报酬,因为刘别谦在刚做完后就立马死去,没来得及付款。
在参加完刘别谦的葬礼后,
比利怀德顿胸捶足,不能自已:草泥马,再也没有刘别谦了,呜--
威廉惠勒回过头来,补充道:傻逼,更糟糕的是,再也没有刘别谦电影了,呜-,呜呜呜---
玛丽莲·梦露和以下人士保持有公开的,非公开的,正当的,意淫的,可猜想和不可预测的关系。
期间还和某未知男子拍摄了一条十五分钟的性爱录像带,据说服从此潜规则,是为了找工作……
1995年,6月27日,休·格兰特开着他的BMW在洛杉矶溜达,突然看见站在街边思考人生的Estella Marie Thompson符合他的胃口,于是用车灯眨了眨眼,Thompson马上就上了车,小妞告诉格兰特基本行规,从事房间内活动影像为100美元,而格兰特身上却只有60美元(太寒碜了),于是Thompson同意在车上为其从事oral sex(我肉三刻死),休格兰特边开边享受,可见高潮迭起,因为他完全没注意到脚在不停的打着刹车的踏板,车后灯闪个不停从而引起了警察的注意,……此处省略很多字……,休格兰特就这样伤透了影迷的心,让无数女子为之惋惜。
可是,事情急转直上,休格兰特称:就在因那事被传讯的当天,迪斯尼公司的乔-罗斯(Joe Roth)便打来电话说,请一定一定一定答应出演他们的《101只斑点狗》。虽然他没答应,但是到当年12月13日,有他演出的李安导演的《理智与情感》上映,是他出事后的首部上映电影,全球票房为1,34亿美元,从此以后,事业更进一步,飞黄腾达,真爱至上。
现年65岁的法国影星杰拉尔·德帕迪约(Gerard Depardieu)因出演《大鼻子情圣》(Cyrano de Bergerac)一片而全球知名,最近他推出法文自传《Cas' est fait comme ca》,于书中自爆罕为人知的过去。
杰拉尔·德帕迪约的童年遭遇令他份外反叛:“我约10岁时,便知道我对同性特别有吸引力,当有男人走近想与我发生性行为时,我会要求他们付钱。”就算之后搬到巴黎,杰拉尔·德帕迪约仍要靠出卖肉体维生,谢勒还说:“我会把客人脱光,打他们,还拿走他们身上所有钱离开。”杰拉尔·德帕迪约又指自己会盗墓,于尸体上偷取珠宝及鞋子去卖。直至一名同志星探发掘他当演员,才将他从悬崖边拉回来。
钢铁侠的故事就不打字了,如今‘子承父叶’,都有本难念的经,哦,当然,至少他还是钢铁侠。
7.那这张小丑的脸庞要如何悼念,连偷偷点蜡烛都不可?
8.那这死胖子的笑容要如何回忆,连悄悄吟首安乐曲都不能?
9.那这青春的轮廓要如何祭奠,连静静思恋都不行?
10.还有《你们的朋友迈克尔》……
(日,为了迎接梅西内马尔乘雾而来,巴西阿根廷不远万里到鸟巢聚众吸“毒”,特摄于帝都西单图书大厦)(日,为了迎接梅西内马尔乘雾而来,巴西阿根廷不远万里到鸟巢聚众吸“毒”,特摄于帝都西单图书大厦)
【yilinwang的回答(143票)】:
这是典型的侵犯人权和法治的行为。
根据法治原则,每个人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算明星犯罪,也应该由明星本人承担责任,而禁止其作品的播出,则是让整个影视作品的参与人承担责任,导演、制片人、投资人,其他演员没有做错任何事情,却要蒙受巨额损失,这显然是不符合法治原则。
再从人权角度讲,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不要说吸毒嫖娼,只要是杀人犯,出狱后都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机关无权剥夺。
【董慧鑫的回答(150票)】:
我能理解最高票答主因为职业原因对广电的深恶痛觉,但是要一刀切的说广电的这个行为百害无一利,那真是为了自由太不拿社会需求当回事儿了。
先反驳一下答主的核心观点。(事涉广电,但凡没破口大骂大概都会招来不少明枪暗箭,我已竖好盾牌对一切招呼视若罔闻,就不匿了:)
这位答主说“你有道德洁癖,你不爱看他们演戏,你不看就是了。出品商和广告商自会慎重考虑。”
奇怪,为什么在毒品违法犯罪问题上,广电要听从市场的需求?为什么广电不能引导市场的需求,特别是市场需求不健康的情况下?
最崇尚市场自由的国度,也没有将所有的规则都交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在很多国家,这种事情由行业自律组织自行搞定。
而这位答主从头到尾都没有考虑过行业应不应当自律的问题。行业自律跟市场需求是两回事。有一些价值观负面的产品,市场有需求,出售有获益,但有能力提供这类产品的行业,在法律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能够拒绝提供,这是行业自律的范畴。
此外,社会早有共识,有特殊权利、承担特殊职责、拥有特殊影响力的职业群体,应当有超越一般道德水准的职业操守要求,比如法官、律师、公务员、教师、医生、记者等。但是真的好奇怪,娱乐圈居然完全没这种操守要求或者说自律,与明星的粉丝数量和对粉丝的影响力完全不成正比。
作为一个普通观众,我觉得娱乐圈因为其影响力应该有较高职业操守,毒品类违法犯罪一经确定圈子自动封杀,可是贵圈自身完全没有这个自觉。所以宁财神在看守所里表示深切的歉意和后悔,出来就能得意洋洋的改口说完全不后悔。
那么既然贵圈没有这个觉悟,广电出手替你们清理清理有问题么?
广电这事儿办得太糙,一点儿管理艺术都没有。当然,这也是广电一向的操性……
我对广电的不满一向在于它总是用不恰当的方式管了很多不该管的,又总是没有用恰当的方式管那些该管的。
这次这事好歹有点进步了,算是用不恰当的方式管了该管的。
为什么说不恰当呢?
因为言之不预。文明社会,讲究的是先明示规则而后执行惩罚。即使你认为那是不言而喻的,但只要你没明文公布过标准和罚则,那气到吐血也要忍住扇别人耳光的冲动。这是法治层面的“容人之雅”。(我对广电系统发过哪些文件完全不清楚,如果它以前真发布过类似通知,算我错怪它了)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广电你先发个文公告一下(文件位阶都可以不计较),再有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嫖娼、赌博神马的都可以放进去嘛)被确认的,一律封杀没商量。而且封杀还可以追溯以前的作品,这样方便制作方把艺人吸毒造成的禁播损失写进合同。
从此以后,广电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执行题中的行为,并且傲骄地说”勿谓言之不预也“,哦也!
不用不爽那些在你规则发布之前造成影响的人,跟公安通一下气,对有前科的艺人严防死守一下,冰毒复吸率极高,我对宁财神有信心。
所以这件事,它的目的是正确美好的,它的效果是干脆到位的,它的程序却是不正义的。
所以,我不会说广电这次的行为百弊无一利,说一个行为的好坏,应当有参照物。与宁财神之流得意洋洋表示不后悔吸毒的行为相比(哎喂你够了,提三次了),广电这简单粗暴充满泥腿子作风的行为,颇为可爱。
这叫什么?这叫两害相权取其轻。
PS.答主还说,“政府有什么资格充当全社会的道德判官?何况是这么XXXXX一个政府。”、“支持封杀,或对封杀幸灾乐祸,不仅是在放纵政府那只无所不在的讨厌的手,也是助长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以道德的高尚借口,因为自己不喜欢某人,就可以让公权力来打压,这是败德。”
第一,其实答主也是站在道德制高点在打压广电和广电的支持者嘛,只是力量不足而己。而且支持广电这次封杀的人并不是因为“自己不喜欢某人而让公权力来打压”,而是因为觉得“这些人的行为社会影响恶劣而要求公权力进行管理”。
第二,非常不幸,在脱离宗族制度后,只有立法者才能某种程度的充当一下全社会的道德判官了。法律在多数情况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而政府是法律的执行者。这个执行者执行得不太好,但不影响它作为执行者的合法性。更何况,无须法律这么高层次,学校都可以把开除作弊者写进校规,广电系统要求旗下电视台禁播吸毒者的作品,实在不值得答主如此怒答啊~
最后说明一下。这次回答就事论事,我仍然非常不喜欢广电,但我不喜欢广电的原因是它一贯的”活儿糙+战五渣“,这跟饱受广电荼毒的圈内人士完全没有共同语言。
【桃子的桃的回答(87票)】:
先提醒一下,首先,这件事广电总局没有下发正式文件,只是口头知会,要求「慎重考虑」,其中语意供电视台和制作公司们各自解读。你可以说这是某种「暗示」,但既然是「暗示」,从政策、从法律乃至从制度上来讨论、评价、批判都不妥当。
其次,针对所谓「劣迹艺人」的严打,广电总局只是执行之一,目前看来,电视圈受影响最严重,然后是电影圈,再然后,据说文化局也会有所动作,针对的是劣迹艺人的演出、代言等。
这场「严打」和大风气相关,和广电一向的行为最好区分来看。
至于题主所问的利弊,舆论上不谈,只从经济利益上来说。
目前损失最大的,当然就是这些原本活蹦乱跳以为怎么折腾都没事劣迹斑斑照样粉丝大堆哭爹喊娘追捧的「劣迹艺人」们啦。文章损失上亿,而柯震东单单只代言就有19个。
幕后的导演编剧们要好些,虽然比如宁财神的「龙门镖局2」也受到了影响,但是创作者嘛,换个名字又可以写本子,一样有人买,导演也一样。看,不看脸的好处在这个时候体现出来了~XDDD
各大卫视和影视制作公司目前都在排查所有电视剧,包括已制作完成、拍摄中、筹备中三类。肯定会受到影响,比如黄海波的「怪咖啡」去掉了他的名字,不过戏份没删,当然也和网络剧本来就审查不严有关,这是最轻的;临时删减戏份最后能播也已经算不错了;有些主演没法删,又恰逢宣传期出事想抹都抹不掉,这种肯定要无限期雪藏,该剧/电影几千万投资肯定打了水漂了。
只是排查已有的还不够,因为难保将来拍着拍着出事。针对这一点,目前制作公司正在效仿艺人们签署的代言协议,要他们保证在影视剧拍摄、宣传、播出期间的形象问题,否则会要求高额赔偿。
——1008——
今天消息出来,广电于国庆前正式下发了封杀令,而且封杀得非常全面。
顺便说,很多人揪住第一句话说打脸了云云,在这里说一下,口头通知和正式文件是完全不一样的。可能在您看来中国这地方暗示啦潜规则啦没说出来和说出来意义是一样,但实际怎么可能一样?约束力、执行力、执行时间、持续效力……等等都得另说。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何况上面政策都还没正式出。所以当时的批判,言之过早。
而现在则完全不同。这个正式文件不但祭出了,而且是从全方位360无死角地封杀。
电视剧不行,电影不行,网络剧不行,微电影不行,节目不行,商业广告不行……对外,不能出口,对内,连农村的电影院、电影队都要封杀!农村。。。考虑得实在是太周到了。。。这是一点活路都不留啊。
更可怕的是,不但不许以后制作,就连播之前的也不行!太狠了。。。这份封杀令看得真是后背一阵凉意。
为什么凉?广电这么干,如果你认为只是他们这个部门的意思,那就太天真了。参见最开头的第二点。
刚刚去看了下,武林外传还没下架呢。等观望一阵再说吧。
【知乎用户的回答(184票)】:
,读书能充实自己,学习能改变自己。
竟然有这么多人认为百弊而无一利。很多人拿禁毒法说事。那么我换一种说法试试。
公务员局叫停“劣迹”公务员有何利弊?
教育局叫停“劣迹”教师有何利弊?
公安部叫停“劣迹”警察有何利弊?
中央军委叫停“劣迹”军人有何利弊?
请大神分析。
公务员、教师、警察、军官等职业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法可依。属于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你看看关于艺人有没有一部艺人法?
再者,公务员、教师、警察、军官的职业性质与艺人的职业性质,你觉得可比性如何?
(作者) 回复
任何一个职业都有自己的独特特点,从可比性而言都没办法比较。艺人作为公众人物,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其他行业。
回复 (作者)
你如果认为所谓的“劣迹”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就努力推动立法吧。无法不可随意处罚,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没有法律,没有制度,谁能制止领导的个人喜好及恩怨?谁能制止各种隐性猫腻及倾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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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吸毒、嫖娼的艺人,都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他们不是没有承担责任,他们不是没付出代价。
你们能考虑到艺人对青少年狂粉们的影响,社会不可能考虑不到,那些需要营造良好形象的企业自然会抵制“劣迹”艺人,在经济上,这些艺人亏的不会少!身为父母的大众们自然也会以此教育孩子,抵制其不良影响。
随着艺人多层面的被曝光,追星也会越来越健康,那些不顾一切,只爱艺人一张脸的狂粉,真不是社会主流。
理应坚信,市场会惩罚他们。
目前,中国没有艺人法,对于艺人应当更多的依靠行业自治,当然中国的行业协会问题也诸多,能干实事的确实没几个,但这是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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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行为人是违反行政规章还是涉及违法犯罪,只要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政府凭什么还要对其进入社会制造障碍、强贴标签!行为人接受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就已经为其所犯错误承担了责任、付出了代价,凭什么被处罚后的人生还要继续买单?若是如此,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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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人喜欢讨论贴标签这个问题,本人认为行为人在接受行政、刑事处罚之后,没理由再向社会宣告,他们犯了事,大家要盯着他!
中国有犯罪记录制度,只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才会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其他情况下的犯罪,案底跟你一辈子,升学、就业等都受到限制,很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生是贼”的标签效应,逼着行为人走上社会对立面。
所以,理应完善犯罪记录的封存或消灭制度,对什么类型的犯罪,在什么情况下,犯罪记录可以予以封存或消灭,给某些曾今犯过事的人一次机会。
他们并非大恶之人:防卫过当、轻罪、未被发现的冤案......
在绝大多数国家,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不允许公民个人查询其他人员的犯罪记录。不允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人要求由公民承担证明自己无犯罪历史或有无犯罪记录的责任,即不能要求公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常听闻,xx需要开具无犯罪证明,无论是事实还是谣言,整体给社会造成一种误解,竟然人人需要自证自己没犯罪?!
总体来说,对于刑事犯罪,当下都在讨论其犯罪记录制度问题;那么对于行政处罚,其记录是否要跟着行为人一辈子呢?大家可以各种探讨,我认为,真没必要成为行为人今后生活的重大障碍。
2、有人举例说,“触犯了ABCD四条法律法规的人不会因为被ABC罚过就能逃过D。明星吸毒不会因为被治安法惩罚过一遍,就把其他惩罚漏掉。”
若先在刑法层面上考虑,按此人意思,只要触犯几种法条,便要惩罚几次,但在刑法中,还有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所以,触犯了ABCD四个法条,说不定还真只处罚A,BCD不论。当然,也有数罪并罚的可能,不应一概而论,视具体情况而定。
行政处罚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明星吸毒不会因为被治安法惩罚过一遍,就把其他惩罚漏掉。”此言更是大谬矣!
【周子愉的回答(55票)】:
看见第一的帖子居然是百害无一利,知乎玩家什么时候如此极端了?
劣迹公众人物/艺人的封杀,弊端不说了,很多人说的很全面了,至于益处,我想封杀令至少带来以下几个含义:
1、信用评级制度在其它领域应用的雏形;
2、整治贵圈真乱怪相的讯号,是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公示;
3、拉回社会已经给予演艺界过高的利益线(从名誉、财富和关注度等各方面,将已经神化的演艺界人员再度拉回老百姓行列,你也是人,做了违法的事情就要付出巨额的代价,就像老百姓一样。呼喊着干预过度的人,要不要再给杜汶泽一个机会?);
4、规范各类无下限网站/媒体获利空间(本应由媒体机构进行行业道德抵制,但是这些无下限的网站和媒体追求利益,不起到正确的舆论导向,反而加以炒作,比如某艺人案发时,反而伺机推出其主创的各类作品,其人气不降反升。光腚局做出这个决定很大程度是因为媒体和主流网站的不做为);
5、明确艺人仅为职业,规范行业道德(其本职工作是公众形象的宣传工作,身居此职却以身试法,当以渎职行为评判,才能起到反面案例的效果,否则劣迹艺人当红,你让遵纪守法的艺人怎么想?司机酒驾你怎么看?大夫随便开药你怎么看?教师收礼打学生你怎么看?你要是看着都没问题,那公务员受贿你就别眼红了);
题外话,行政决定无法万知万能,有的人能把错误的指示做对了,有的人能把相对英明的决策做错了,跟决定本身无关,跟做事的人有关。
【知乎用户的回答(37票)】:
《戒毒条例》怎么了,《宪法》都不好使……
【孙毓波的回答(53票)】:
不让这些人上镜不叫歧视,也不叫侵犯劳动权,更不叫违法。
按照我的理解,只有针对不可改变的身份的才叫歧视。比如:民族、血统、籍贯、肤色、家庭出身等等。而这个通知惩罚的是明星的违法行为,所以不是歧视。
而且广电总局也没有干涉演员的职业选择,也没有把他们的作品判为禁片,他只是不许这些作品在相关媒体播放而已,作为主管部门,这是职权范围内的依法行政,无可指责。
如果说禁播作品间接侵犯了演员的劳动权,那也说不通。人确实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一个司机危险驾驶的话,视情节严重程度N年甚至终身禁驾。一个人自身生理上有缺陷,在治疗康复之前也会被禁止开车。一个人患了甲肝,在彻底治疗康复之前,他就没有当厨师的自由了。一个人饮酒,行动控制力变弱,在醒酒前失去开车的自由。如果教育部发出通知:“各中小学严禁聘用有猥亵儿童前科的刑满释放人员作为校车驾驶员”肯定会引起一片叫好。《刑法》第237条第2款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里只有5年上下的有期徒刑,并没有对从事职业的限制。对广电总局的指责理由,放在教育部身上都适用,这两个通知的本质是一模一样的。
但为什么广电总局的这个通知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呢?
一 因为这个通知是广电总局发出的
许多人不用看通知内容就已经备好唾沫星子,攻击广电总局已经是一种正确的时髦事了。
没禁止就攻击“不作为”,禁止了就攻击“歧视”,严格了就攻击“懒政一刀切”,宽松了就攻击“选择性执法”……
只要立场选好了,任何事情攻击起来都不缺角度。
二 吸毒、嫖娼这两个法条本身存在争议
觉得法律不合理引发对涉事明星的同情,这种同情干扰了许多人的判断。我本人也支持卖淫嫖娼合法化,希望有一天人大能删除相关的法律条文。但只要这些法律没有废除一天,他们就有100%的效力。觉得法律有争议,那执行的时候就打个八五折吧,这是不对的。法律条文的争议应该始于人大,止于人大,在执法时没有酌情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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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的评论角度是:制片人、导演、其他演员是没有过错,“封杀”造成了他们的损失不合理。打个比方你就知道了:几个人合伙开饭店,负责采购的张三购入了地沟油被查,卫生局责令饭店停业检查。这事你没法指责卫生局:厨师、服务员、洗碗工他们没有过错,为什么要一起承担损失?谁让你们一起承担损失了?你们可以向张三索赔让他自己承担啊!所以这种指责找错了对象: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不该由广电总局承担责任,应该由涉事明星自己承担。在签合同时,就应该有这样的条款:如果因为明星自己的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失,如何如何赔偿。
其实这个道理和广告厂商的损失是一样的。炫迈口香糖斥巨资拍广告,结果被调侃为吸毒“根本停不下来”,品牌形象大受损失。照这么说,工商总局还造成了厂商的损失。这种损失同样不能埋怨依法行政的工商总局,也仍然要涉事明星自己根据合同进行赔偿,广告厂商已经在索赔了,影视制片人也可以学习。
【HasuranLi的回答(43票)】:
这个政策主要指的是吸毒务工人员吧?广电局来做这件事就比较过分了。
先从制度角度说。我国法律上,单纯吸毒,起码吸大麻并非刑事罪。即便是刑事罪,服刑结束后还不许人家改过自新了?政府机构还要出台政策说以后都不准在这行干?这属于明晃晃的政策歧视。再说如果影视行当不许干如何合乎法理和情理,是不是别的行当也能出台政策说我们这行也不许做?以后农业部出个政策,凡是蹲过班房的都不能种地……这不是搞笑吗?
如果是企业的录用规则不许有吸毒人士,或者定期做检测该处罚处罚,这倒是可以理解的。无论是从公司形象还是考虑习惯吸毒的人士可能无法有效完成工作,企业的规定属于企业自行把握的范畴,不会上升到制定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范畴。
广电局算怎么回事?说不好听点,广电局怎么不撒泡尿看看自己的“劣迹”?
退一万步说,就算广电厚颜无耻的推行了这个“政策”,请问如何判定劣迹?娱乐圈滥用药物的多了去了,这几个无非是倒霉被抓。高XM怎么死的广电局给个说法?她先生被当地公安局逮过多少次不也就罚款放了了事?你想个个都给“叫停”,索性取消娱乐圈算了,春晚也别办了,广电局赶紧关门滚蛋,呵呵。哪个屁股干净?没露出来给大众看罢了。
对有过滥用药物史人士处理的方式方法,出于道德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个人观点),国家可以出台法律法规处理滥用药物行为(比如吸食大麻被逮到行政拘留+罚款),但没有权利决定受罚完成后这些人不能参与工作。能不能参与工作这个问题应有企业来决定,每个企业的道德标准也不一样(比如正常来讲政府部门道德标准更高)。企业的道德标准又与企业文化和大众舆论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大众对吸毒行为足够反感,就算娱乐圈想放某些人一马,某些人也只能夹紧尾巴做人,哪会有什么“完全不后悔,这个有什么后悔的”之类的宣言,呵呵,奈何人家粉丝不在乎,也怨不得人家“不后悔”。
【太宰琰的回答(23票)】:
我跑个题胡言乱语一下。
说是模糊的「暗示」,对于善于揣测上意的人来说,其实就是「明令」。
顶头老板说,哎呀我们的技术部门的核心成员小王同志,虽然工作出色但是人品很坏很坏很坏呀。
老板也没说要开除小王,但是你猜部门主管还会不会让小王安安稳稳继续干?
现在本来广电「叫停」这事就已经很突兀,但竟然喊着不能光封杀吸毒嫖娼者,一定要当局把文章之类也封杀,这样的呼声也四起,仿佛不「重罚」就是「不公平」。
这些人之众。再一次说明了在我朝,某一拨呼喊所谓自由平等的人到底虚伪且智商低到什么程度。
这些人一边假装担心被老大哥封锁,自己拿着老大哥的棒子抡别人时,却起劲得不得了。
要让他们回到某革,估计他们比绿某兵狂热一千倍。
真是根深蒂固的奴性。
人品烂,和有没有权利继续职业生涯是两回事。凡事有度。
瓦格纳是恶毒的反犹主义者,是不是也要因此全盘否定他的音乐,并剥夺他搞创作的权利终生才算正义?
而且就现在上面特别重视公众事件,为了满足民众的情绪要求甚至不惜加重处罚的倾向(具体解释详见)来想一想。
他们竟然没觉得危险。竟然没意识到正在被人当枪使。
再这么智硬,离历史重演不远了。
【汗青的回答(42票)】:
第一眼看见这个新闻,我本能地抵触并反对。原因一时间我也总结不好,但我心里知道,这事不对,而且很不对。
回头慢慢想。
很想看看有没有法学达人怎么说。这问题,我觉得好象和法律还关系不是很大,是法学及社会伦理的范畴。
【家族游戏的回答(44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主席令的效用何在,《禁毒法》作为上位法的效力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为什么没有人来限制政府的权力?
政府为什么不出台文件规定:企业、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不得录用、聘请任何有过犯罪和违法记录的官员?
为什么政府只出台政策,限制公民的权利,而不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
类似于广电总局这样的政策,最为流毒无穷的一点在于:
将法治(Rule of Law)变成了法制(Rule by Law)
在这里,法律失去了尊严和强制力。只要掌握权力,法律可以践踏在脚下,让权力拥有者横行无忌,法律也可以拿来囚禁一个无辜的平民,消灭一个行业。而这种权力,又能够攫取更大的权力与利益。于是社会的秩序便一点点在这样的循环当中崩溃。人们难以拥有真正的信仰,而蜂拥的献身于权力当中,争当权力的拥有者。
就是这样的政策,将中华民族永远定格在了被权力奴役的悲剧当中。
【孟永飞的回答(28票)】:
借用一句网友的话:光腚总局是最有文 革遗风的部门。禁用有劣迹的艺人本身似乎是‘弘扬社会正气’,可它用这种权力同样能强令电视盒子下架,它这样做与现在国退民进的大背景格格不入,或许以后中关村又该像以前一样:大兄弟,要碟不?啥都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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