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鉴定意见?什么是鉴定人出庭费用

四种鉴定意见应予排除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观点
| 标题导航 |
四种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罗刚 万永平 刘潮杰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活动所涉及的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采信、排除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运用展开的。依据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笔者认为,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判断。既然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基于个人知识出具的一种意见,必然存在采信与排除的问题。鉴定意见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被法院采信。&&&&&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鉴定人必须有能够证明其身份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质,且这一资质能在网上查询到。比如,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鉴定意见的出具是基于办案的需要,应当有办案机关出具的委托书、聘请书等;应当有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有受理案件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包括鉴定所依据的规章、行业规范标准等。以笔迹鉴定为例,笔迹鉴定没有具体的行业标准,但有行业鉴定方法和笔迹学鉴定理论。&&&&&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是指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主要是指鉴定意见的得出与办案委托单位的鉴定要求是否一致;分析论证过程是否科学准确,是否能导出鉴定意见等。以司法会计鉴定为例,目前,司法会计鉴定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鉴定要求)应当一致。&&&&&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目前,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由于鉴定人都不出庭,对其科学性无法提出质疑,特别是在一个案件有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无法展开辩论,法官也无法作出决断。鉴定问题本质上是个科学问题,诉讼过程中,应当防止根据鉴定机构的级别对鉴定意见进行取舍。关键要对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内容、分析论证的科学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甄别、判断。&&&&&那么,哪些情况应对鉴定意见予以排除?笔者认为主要应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虚假鉴定必须被排除。个别鉴定人因受贿或徇私舞弊、徇情枉法故意作虚假鉴定,该鉴定意见则必须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二是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应被排除。刑诉法第187条第3款明确规定,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鉴定主体、程序、内容不具有合法性的,要予以排除。主要表现为没有鉴定资格的人出具鉴定意见,不具备鉴定权限的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违反鉴定程序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准确等应被排除。&&&&&四是对不科学的鉴定意见予以排除。刑诉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控辩双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由于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及看问题角度的不同,对同一问题可能出现不同的鉴定意见。双方的鉴定人就对方鉴定人的资格、资历、经验、鉴定方法、出具鉴定意见的根据、推理过程等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经验丰富的内行专家能够发现鉴定意见是否科学,从而挤出鉴定意见中不科学或者伪科学的水分。通过庭审质证,可使法官或者合议庭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根植于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由此作出的判决也会更加令人信服。&&&&&(作者单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鉴定人和鉴证人有什么不一样?_百度知道谁是鉴定意见中“有专门知识的人”
时间: 08:43:00作者:胡文丽新闻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修改后刑诉法将“有专门知识的人”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什么是“有专门知识的人”?
  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第192条第4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从字面理解,“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与鉴定人一样,具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资格。
  然而,鉴定人的选任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如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而“有专门知识的人”既没有法律的配套规定,也没有行业、专业领域的认证规范,更没有监督、监管、认证机关。因此,如何确定“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一个难题。实践中各地对选任“有专门知识的人”标准不一、资质不一,缺乏规范的选任制度。
  笔者认为,应当对“有专门知识的人”选任资格、方法加以规范,使其具有可信度。
  应确定“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选任资格。由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是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供自己的专业意见,那么,其选任资格应该要比鉴定人的条件高,在选任的条件上应明确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硕士或者博士以上。
  并且,应当成立一个“有专门知识的人”协会,建立“有专门知识的人”人才库,避免每次案件“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同一人。而协会需要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入会的资格条件、会员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要明确告知。入会时要对其学术地位、科研成果、公开发表论文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最重要的是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果其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错误或不合理的意见要承担不诚实、不公正提供意见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被协会除名、登报批评、同行业通报、记入诚信档案等。
  此外,由于控辩双方都能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仲裁员的选任方式,由控辩双方共同确定人选。若法庭决定需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则在“有专门知识的人”协会提供的名单中,控辩双方协商确定人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随机抽取,这就能保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证言的中立性,避免偏颇以及另一方提出质疑。
  (作者单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孟颖]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北京法律咨询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您当前位置: &>&&>&&>&
今日律师风向标: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鉴定意见属于什么证据
 问题来自:河南 - 郑州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17 咨询人:wnet5473
法律快车温馨提示:
您还可以输入5000字
温馨提示:使用组合键Ctrl+Enter可快速提交!发布问题、回复咨询,更加方便、及时。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6条回复
[VIP+版主]
你好,属于结论性、定性性的书证。强于其它书证的效力与作用力。
回复时间: 19:24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书面证据
回复时间: 19:3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具体遇到什么问题?
回复时间: 23:3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你好,其自身就属于证据确凿形式的一种。
回复时间: 06:42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VIP+版主]
您好,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回复时间: 08:5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鉴定结论的。。。。
回复时间: 20:53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相关法律咨询
把您的困惑告诉律师吧您还可以输入50个字
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合同法
请在此输入所需问题的内容,问题说明越详细,回答也会越准确!
请在这里输入您要提问的标题!
问题内容应尽可能陈述清楚,详细的描述事情的经过,有利于律师对整个事情的了解,便于更精确的回答您的问题!
法律帮助指南
知识热门文章
法律经验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找回我的问题
问题编号手机号码
一对一咨询
一对一咨询
上一条下一条
我的咨询提醒什么是司法鉴定?
什么是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是一种侦查手段,是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执行。
鉴定人不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而是具有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
鉴定人必须是司法鉴定机构的从业人员。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局管理。
2005年以前,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设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2005年10月以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检察院、法院不再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原来检察院、法院设立的鉴定机构统一有司法局管理。但公安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至今没有移交司法局。
鉴定机构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一、司法鉴定包括多方面内容。主要有
1.&法医鉴定。如死因鉴定、伤害程度鉴定,DNA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有无行为能力,精神病是犯罪前就有,还是犯罪后得的。
3.&刑事技术鉴定。包括足迹鉴定、指纹鉴定、毛发鉴定、弹痕鉴定、印章鉴定、笔迹鉴定。会计账册鉴定、化学鉴定、毒品鉴定、毒物鉴定等。
4.&其他技术鉴定。如生产责任事故的原因和后果的鉴定,火灾起因和后果鉴定等。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三、&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四。&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六。& 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不具有判决意义。鉴定意见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和辩论,是否采信由法院决定。
一青工因受到单位处分不满,放火烧毁单位的资料室,被朝阳区法院认定为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我担任他二审辩护人,会见时发现该当事人回答问题逻辑混乱,向二审法官请求重新做司法精神病鉴定。重新鉴定结论是”在实施放火行为时无行为能力”。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