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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月经量特别少总是后延半个月左右而且两天基本就结束了这种症状大概持续了两年之久,最近有打算要BB的想法所以去医院检查一下看是否正常下面我把我的检查结果抄录下来麻烦各位专家给看一下谢谢!月经前一天做的超声诊断报告:经腹及经阴道子宫,附件彩超检查:子宫切面形态大小正常,宫壁回声均匀,内膜线居中,子宫内膜厚度8毫米,宫腔内未见异常回声.CDFI:子宫内未见异常血流信号.双侧卵巢可显示,其内可见多个直径小于7毫米的卵泡回声,双侧附件区未见异常回声.月经第二天早晨空腹做的激素六项检验结果如下:促卵泡激素 8.82mIU/ml 卵泡期3.8-8.7 排卵期4.5-22.5 黄体期1.8-5.1 绝经期16.7-113促黄体生成激素 9.35mIU/ml 卵泡期2.1-10.9 排卵期19.2-103 黄体期1.2-12.8 绝经期1.0.8-58.6雌二醇 97.83pg/ml 卵泡期24-114 排卵期62.2-534 黄体期80-273 绝经期20-88孕酮 1.31ng/ml 卵泡期0.31-1.5 黄体期5.1-18.5 绝经期垂体泌乳素 19.56ng/ml 3.34-26.72睾丸酮 53.95ng/dl 10-75医生怀疑我是多囊卵巢但是症状不典型,医生的根据是我的卵巢内可见多个直径小于7毫米的卵泡而且说我的孕酮低.诊断后给我开了两盒西安正大生产的培坤丸然后告诉我下次月经期去开三个月的避孕药服用.我想请教一下这里的专家我上面做的检查结果是否正常,根据这些检查结果能否确定为多囊卵巢,还有月经第二天做的激素六项应该参考哪个时期的数值如果参照卵泡期的数值我的孕酮并不低呀!再有多囊卵巢是否通过B超检查卵巢就可确诊希望各位专家看后能给我个回复谢谢!翘首期盼
医院检查结果不能评定你的身体情况 ,我想你最好去看中医,避孕药不 能乱吃,会影响以后怀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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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鉴定,我该相信谁?--浅谈多重鉴定的采信及规范措施作者:余林娣&&发布时间: 12:13:56
论文提要:审判实践中, 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多重鉴定的情况很多。与此同时多重鉴定造成的法官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增加当事人诉累、影响司法公信力等消极后果也不容忽视。
多重鉴定的起因有人类认识规律之使然;鉴定机构之间无资质等级关系;无统一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鉴定人责任落实不畅及当事人滥用权利等。
多重鉴定,该相信谁?多重鉴定的采信问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与保障。具体有:建立鉴定机构资质等级制度,确立部分采信规则制度,实行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作用。如何规范多重鉴定?首先,整合现有鉴定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权威性鉴定机构;其次,落实鉴定人法律责任;最后,实行二级复核鉴定制度。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探讨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存在的多重鉴定问题。
全文共8783字。&&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以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为核心,以社会鉴定机构实施鉴定为主体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和方向,是我国司法鉴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是,由于《决定》着重解决的是司法鉴定的管理问题,对如何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领域存在多重鉴定问题,并没有形成规范举措。本文试从多重鉴定的起因、多重鉴定的采信等方面入手,探讨如何有效解决多重鉴定问题。
一、实际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祝某撞到行人余某,发生交通事故。出院后余某自行到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一个伤残五级、两个伤残十级。后该鉴定中心以适用伤残等级评错为由,否定伤残五级的结论,并要求余某退回鉴定报告,但余某不同意,并持此鉴定结论向法院起诉。祝某应诉后,申请重新鉴定。双方协商到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问题该鉴定中心中止了鉴定。后余某又自行到江西省人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一个伤残五级、两个伤残十级。祝某不认可该结论,再次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到司法部鉴定,而余某坚决不同意,于是法院指定双方到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是一个伤残五级、一个伤残十级。对此,祝某继续要求重新鉴定。
此案先后鉴定了四次,每次的鉴定结论,双方当事人都不能达成共识且双方的情绪异常激动,矛盾十分尖锐。法官在鉴定结论的取舍上难以抉择。在审判实践中,像这样一个案件重复多次鉴定的情况很多,法官面对相互矛盾的多份鉴定结论时,该相信谁?
二、多重鉴定带来的消极后果
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权利意识的增强,诉讼过程中涉及司法
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随之而来多重鉴定也曾上升趋势。受客观条件限制,笔者想在全市甚至全省开展调查,但心有余力不足。因此,选择笔者所在县的基层法院为样本进行调研,以期达到“一叶知春秋”之效。
2006年玉山县人民法院案件总数1143件,涉及司法鉴定的共102件,占案件总数的8.92%。2007年案件总数1686件,涉及司法鉴定的共157件,占案件总数的9.31%。2008年案件总数1690件,涉及司法鉴定的共163件,占案件总数的9.64%。(详见表一)
表一& 司法鉴定情况表
&&&& &&&&年度
案件数(件)
案件数(不包括执行案件)
司法鉴定数
司法鉴定数占案件的比例
从表一,可知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越来越多。2007年比2006年多了55件,2008年比2007年多了8件。
2006年司法鉴定总数是102件, 其中一次鉴定的共70件, 两次鉴定的共26件, 三次以上鉴定的共6件。2007年司法鉴定总数是157件, 一次鉴定的共95件, 两次鉴定的共53件,三次以上鉴定的共9件。2008年司法鉴定总数是163件, 一次鉴定的共88件, 两次鉴定的共61件, 三次以上鉴定的共14件(详见表二)。
表二& 多重鉴定情况表
&&&&&&&& 年度
案件数(件)
司法鉴定数
一次鉴定数
二次鉴定数
三次以上鉴定
表二反映了多重鉴定呈不断攀升之势,且增幅较大。2006年两次以上的鉴定共有32件,2007年共有62件,2008年则达到75件。其增幅数超过司法鉴定每年增加的幅度。
2006年多重鉴定总数32件, 相同鉴定数9件,不同鉴定数23件。2007年多重鉴定总数62件, 相同鉴定数11件,不同鉴定数51件。2008年多重鉴定总数75件, 相同鉴定数17件,不同鉴定数58件(详见表三)。
表三 多重鉴定结论异同情况表
&&&&&&&&&&& 年度
案件数(件)
多重鉴定数
相同鉴定数
不同鉴定数
表三反映了多重鉴定中,不同鉴定占绝大多数,造成同一事实鉴定结论不一。
2006年玉山县人民法院案件总数1143件,涉及司法鉴定的共102件,多重鉴定共32件。2007年玉山县人民法院案件总数1686件,涉及司法鉴定的共157件,多重鉴定共62件。2008年玉山县人民法院案件总数1690件,涉及司法鉴定的共163件,多重鉴定共75件(详见图一)。
图一、案件总数、司法鉴定数、多重鉴定数关系表
图一反映了我国司法鉴定呈上升趋势的同时多重鉴定也越来越多。
上述图表集中反映了多重鉴定呈不断上升之势,其带来的负面影响有:一、造成法官证据适用上的混乱;由于法官并非伤残鉴定等方面的专家,多个多重鉴定结论的出现,使法官在取舍上难以抉择。二、增加当事人诉累;当事人是否选择诉讼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讼成本是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多重鉴定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应有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三、影响司法公信力。按照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主要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建立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体系,法官对结论不一定多重鉴定也无统一的采信机制,造成当事人不认可法院的裁判,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多重鉴定产生之缘由分析
目前,我国的社会鉴定机构基本上属于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实体。多重鉴定的起因有:
1、人类认识规律之使然
多重鉴定有的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司法鉴定活动本质上是一种认识活动。人类对世界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循环往复和逐步提高的过程。“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由物质到精神,由精神到物质,即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的反复,才能够完成,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的事项,涉及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更为复杂,其获得正确认识的难度更大,需要经过一个反复鉴定的过程。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多重鉴定是为了接近客观真实而做的必要努力。另外,司法鉴定时因鉴定人观察的角度,鉴定的仪器设备、设施环境、鉴定技术等方面的不同,也导致了多重鉴定的产生。
2、鉴定机构之间无资质等级关系
由于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的知识、经验、技术、方法对一些专门问题进行的分析、研究、推断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科学问题,从本质上讲是科学问题。为了保证鉴定中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必须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科学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否则科学上很难判断真假,法律上很难评断是非。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除司法精神疾病和部分法医学鉴定有部门标准外,多数是实行经验型鉴定标准。这样必然导致对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发生争议,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产生分歧。同时,也容易助长鉴定人的主观随意性,使法官在证据的审查认定上陷入困境。
4、鉴定人法律责任落实不畅
有的多重鉴定是由于鉴定人故意违规操作造成的。司法鉴定作为一种有偿的服务性活动推向社会后,社会鉴定机构由于属于中介性质,自负盈亏,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对原来有没有鉴定过不加限制,来者不拒,并且总会尽可能的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就高不就低,这使鉴定的中立性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加之,现行法律对鉴定错案的责罚、鉴定人责任追究制度都规定的比较简单,缺乏明确、具体的落实措施。另一方面,鉴定机构的管理、鉴定人员的考核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员做出虚假鉴定,如果鉴定机构不自行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法院又未将此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就不知情,不能有效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随意妄下鉴定结论往往不被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多重鉴定有愈演愈劣之势。
5、当事人规避法律、滥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二十八条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有的当事人就滥用此权利,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另外,由于社会鉴定机构属于中介性质,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意委托鉴定,部分案件当事人为了改变鉴定结论不利于自己利益的状况,就会滥用权利,通过不同鉴定机构的多次鉴定直到拿到其认为有利的鉴定结果。实践中,多重鉴定的产生也有当事人故意隐瞒鉴定结论及与律师相互串通通过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复印件来篡改鉴定结论的情形。如上文那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为余某故意隐瞒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的撤销伤残五级的鉴定结论,导致祝某多次申请重新鉴定。此外,司法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虚假鉴定材料误导鉴定的情况。
四、多重鉴定的采信及规范措施
前面谈到多重鉴定的起因纷繁复杂。诸如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有时要经过循环往复的过程,多重鉴定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追求客观真实才导致的;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并非鉴定方面的专家,对鉴定结论的的判断只能从法律程序上审查。为此,我们应该客观看待多重鉴定问题,从法律程序上规范多重鉴定。有的学者认为对同一事实的鉴定次数应当有所限制,可考虑不得超过三次。但不能认为最后一次鉴定为“终局裁定”,其证明力最强。鉴定结论是否正确的判断,最后属于法官。还有的学者则认为需要限制的是没有必要的多次鉴定和重复鉴定。不分具体情况的对绝大多数案件都规定只能进行两次或三次鉴定是不合适的,这将损害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实体公正的实现,是一种舍本求末的做法。笔者认为要规范多重鉴定,需要依靠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另外,多重鉴定的采信问题,也亟待解决。
(一)多重鉴定的采信问题
多重鉴定的采信问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与保障。具体有:
1、建立鉴定机构资质等级制度
通过开展司法鉴定质量控制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综合评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但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所拥有的技术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上与经济发达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对其专业技术资质条件的要求在其地区范围内可以酌情降低标准。一般而言,资质条件、诚信等级、鉴定能力高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效力上要高于资质条件、诚信等级、鉴定能力低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但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最终取决于法官,由法官最后决定该采信谁的鉴定结论。
2、创设部分采信制
目前我国对结论不一的多重鉴定尚无统一的采信机制。虽然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采纳鉴定结论以及采纳哪项鉴定结论,但法院作出判断时缺乏一定规则。这方面英美法庭依据一定的规则(包括先例所确定的规则)决定鉴定结论是否具有可采信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鉴定结论如果涉及的是一个法庭凭自己的认知就可以得出的,该鉴定结论则不具有可采信。另外,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最终争议规则”,不允许鉴定人就最终争议发表意见,即不允许鉴定人直接询问最终争议问题。理由是如果允许鉴定人发表最终争议意见,则鉴定人将替代法庭的功能。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结论不一的多份鉴定报告的采信,要么全盘肯定,那么全盘否定。为此,笔者设想创设部分采信制,即法官可以采纳一份鉴定结论的部分意见,然后综合多份鉴定结论,得出一个最后结论。这和法官部分采信证人证言有相似之处。证人对案件的陈述有真实和虚假部分,法官对证人一段话中真实部分予以采信,然后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鉴定结论也一样。一份鉴定结论可能也有其真实、合理的部分内容,法官采信该部分,然后综合其他鉴定结论合理的部分做出最终认定,也不失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设想。
3、实行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
英美国家一般不严格区分鉴定人和证人,而将鉴定人视为一种特殊的证人――专家证人。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不同,如普通证人一般不得提供意见证据,而专家证人可以。但适用于普通证人的规则也适用于专家证人。如在法庭上,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一样要宣示或郑重申明,接受己方的直接询问,对方的交叉询问,且询问规则相同。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一样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我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了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的义务,但对如何保证该义务的实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法律应当明确规定鉴定人应该按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一般由司法鉴定组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或者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指派参与鉴定的其他鉴定人出庭。如果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据不出庭,法庭可对其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并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其他处理建议。另外,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该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就司法鉴定结论依法客观、公正,如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也可以就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的依据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强制出庭制度既保证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权,也能帮助法官判断是否采信该鉴定结论。
4、专家辅助作用
在庭审阶段,为了更好的发挥辩论、质证的效果,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和法官或刑事案件中控、辩、审三方中都要有熟悉鉴定这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参加诉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名至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里具有专
门知识的人员我们可称之为专家辅助人,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专家辅助人到庭参加诉讼,向法庭说明鉴定方面的专业问题并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专家辅助人向对方的鉴定人询问来进行相互质证。同样,法院也可以邀请具有鉴定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以弥补法官在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不足。这样质证的人、查证的人都具有该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们对法官当庭认定、核实证据具有很大的辅佐作用。另外,法官在面对多次鉴定、多头鉴定仍然发生难以采信的情况,可以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若干鉴定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已设立司法鉴定协会的,由协会设立)予以解决。专家组可以应司法机关要求对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进行复核、会检,为法官采信鉴定结论提供咨询意见。专家组也可应鉴定机构请求对疑难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但专家组做出的意见不得作为鉴定结论。
(二)多重鉴定的规范措施
笔者认为,要解决多重鉴定问题,必须从法律程序上规范社会鉴定机构,确保社会鉴定机构的公益性。
首先、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权威性鉴定机构。鉴定是为诉讼活动及其目的服务,不是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服务,它强调的是客观性、公正性及中立性。法律是基础,科学是准绳,不允许偏向诉讼主体任何一方。这种活动必须以公益性的鉴定主体(含鉴定人与鉴定机构)作为实施保障,才能达到法律赋予的要求。正因为这样,许多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都将司法鉴定作为政府、事业单位扶持、资助的行业,只有少数鉴定机构可由民间兴办。英国两大法系地区(英格兰和苏格兰)多数鉴定机构都是政府投资扶持。美国司法部门主张司法鉴定机构由政府、大专院校、科研所投资,是“非营利性”的。澳大利亚坚持司法鉴定“只能是向发现事实真相负责,鉴定不是商业行为,等价交换规律不能操作法律的运行”。我国上海市司法局首先提出“司法鉴定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并在管理过程中制定了实施措施。从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看,目前由社会鉴定机构自行承担司法鉴定职能的条件并不完全具备, 司法鉴定社会化并非鉴定机构市场化,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公益性仍然需要国家权威性鉴定机构来保障。为此,应由国家直接投资,整合现有鉴定资源,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权威性鉴定机构。由于大量的司法鉴定案件在基层诉讼中产生,从方便组织鉴定,提高办案效率,降低鉴定成本,加强属地管理等出发,市(县)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及实现全国鉴定资源的共享,对一些在本地区、本省、全国具有重大影响或复杂疑难的专业类型鉴定案件可由在该领域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保证其独立性,三级鉴定机构在行政上可以没有隶属关系,但应该有鉴定监督关系。在人员的职能结构、专业层次、鉴定范围以及鉴定结论的效力上必须有所区别。这与国家司法部提出的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做到三个统一:司法鉴定法律依据要统一、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标准要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系要统一,是相互一致的。
其次, 落实鉴定人法律责任。美国March Cresswell& 法官指出“鉴定人的服务对象是法庭”。博登海默说过:“当权利的行使不受制约时,它易于引起紧张的摩擦和仓促的变化,此外,在权力行使不受限制的社会制度中,往往会出现社会上强者压迫或剥削弱者的倾向”。西方各国立法普遍规定鉴定人的个人责任。如意大利规定:鉴定人在工作中错误鉴定的可以更换,对被更换的鉴定人,在传唤其出庭为自己辩解后,法官可以判处向它罚款基金会缴纳30万元至300万元里拉的罚款。因而设立强制性的义务机制对鉴定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尤其重要。我国法律对鉴定人的义务规定的比较笼统、简单。为此,应对鉴定人以下义务即说明鉴定过程的义务、阐明鉴定结论依据的理由的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及虚假鉴定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义务做进一步的细化、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另外,我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赔偿。但对追究有关司法鉴定人的质量责任却无相关对定。可考虑对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或者鉴定机构自身确认的在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追究有关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质量责任。追究司法鉴定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并报有关机关或组织调查处理。
最后,实行二级复核鉴定制度。即按属地管辖,逐级鉴定的原则,从地域范围和鉴定机构的层次设置情况来分别确定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及再次鉴定的受理。对初次鉴定若有异议,可申请向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为该案件的终局鉴定。但如果发现复核鉴定确有错误,可以向再上一级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国家、省、市县三级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的建立及二级复核鉴定程序的救济,既保证了审判的效率又兼顾了程序的公正。
《决定》的出台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作了重大改革,但离建立科学的司法鉴定体制目标还相差甚远。它有待于制度的完善、司法实践的探索及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来实现。目前多重鉴定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地方司法不和谐的因素之一,如何解决多重鉴定问题,构建符合现代诉讼需要的司法鉴定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相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鉴定制度的最终确立,也是司法权威性彰显时刻的来临。
第1页&&共1页编辑:吴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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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帖!!谢谢大家,内详!)在闲鱼买了个二手6S PLUS,求大家帮鉴定一下是不是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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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hick0312 于
00:50 编辑
红字为最新更新!顺便封帖!谢谢大家热心回贴支招,也让我这个小白涨姿势了不少。网友提出各种鉴定真假的绝招确实管用,已确认该机为改机,并非国行或港版,更不是6S,就如网友们说的,是6改6S。当面拆包验货,并拒收退货。在此再次谢谢大家。
本人也另在通过网络渠道4700同样价格重新购买了一部6S PLUS 64G金色的官换全新机,9月16日激活的,带一年保修,这次应该没错了,过几天也应该到货了。谢谢,谢谢,谢谢!就此封帖了!!
本人以前用6的,没到3个月丢了,去年11这样子买了6S,本来想着16号买7 PLUS 128G,结果没抢到,就算了。在淘宝买了个6S PLUS,主要是现在用的6S屏还是觉得小了。
因为不太熟,感觉就是不怎么对劲,所以上网来求助一下,是否被骗了。
卖家提供的信息是,机器无病**,序列号是C38QL0G5GRXL,型号是MKUG2CH/A。
当然,我查了序列号,能查到,并且保修到今年11月。
但是重点是型号,据我所知,型号最后台CH/A这个应该是代表国行的意思,可是MKUG2这部份貌似又不应该是国行应有的代码。
我看了手机背面图片,有点模糊不太清,但是不像是国行机的背面,加之版本好像是A1687。
所以我现在也蒙逼了,求大家给个意见,这机器是国行,还是港行?或是改版,更或者是山寨?我是否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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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越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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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机,不然就是6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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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行官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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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机,不然就是6改的
怎么现在的人这么坏啊,晕,都不能好好买东西了。
看样子我要退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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