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爵游戏2怎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负债,扣51 009是不是部门的主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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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应试指南295页综合题的第(4)中的括号里有句话“按税法规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是不是就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了?为什么答案中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呢?很不明白,请各位高手帮忙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预计负债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税法要求实际发生时税前抵扣。
zhumeiyan 发表于
预计负债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税法要求实际发生时税前抵扣。
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如产品质量保证等原因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该项预计负债产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际发生期间据实扣除,因此,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账面价值=0,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即为“账面价值”,因此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但,企业因担保而确认的预计负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税法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减去0,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预计负债——两种情况
  (1)税法:现在不允许税前扣除,将来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规定,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
  税法规定,有关的支出在发生时税前扣除
  所以其计税基础为零。
  【例题】某企业预计了产品保修费用100万元,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如何确定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正确答案』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 000 000
    贷:预计负债          1 000 000
  账面价值=100(万元)
  因税法最终是允许企业扣除所有的预计产品保修费用的,因此未来期间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就是100万元。
  计税基础=100-100=0(万元)
  账面价值100万元 &计税基础0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0万元×所得税税率25%)。
  (2)税法:现在不允许税前扣除,将来实际发生时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企业的罚款支出,有可能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确认了一项预计负债。
  【例题】某企业违反环保法的规定被起诉,确认了预计负债100万元,如何确定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
   『正确答案』相关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000
    贷:预计负债          1 000 000
  预计负债账面价值=100(万元)
  税法规定,违反环保法的罚款支出不论是否实际支付,均不得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为0。
  负债的计税基础=100-0=100(万元)
  因此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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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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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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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谨慎性原则,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因为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标准。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以上从理论上论述,似乎没什么难以理解的地方,但是举一个实际的例子的话,就使自己陷入困惑:
假设2010年,一项资产的入账价值100万,期初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都是100万。
& && &2011年账面价值100万,计税基础140万,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贷:所得税费用10万
& && &2012年处置该资产,获得对价140,此时&&借:所得税费用& && & 10万&&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
我举的例子为了便于表述,可能不太符合实际情况,忘见谅
就我的理解:
2011年税务机关提前对40万增值征收了10万所得税,由于此时根据权责发生制,该10万并不符合所得税费用
的确认要求,故作为提前缴纳给税务机关的钱,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2年,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处置的时候确认了40万的收益,确认10万的所得税费用,但由于在2011年税务机关已经对此增值征税,故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可。
可以看出,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如何体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呢?
各位老师,我不知道哪个地方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望批评指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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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不好意思,由于网速比较卡,就多点了几下,一不小心发表了三个相同的帖子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力的评价,旨在提供足够大的安全边际。你的案例中只考虑特定交易的影响,从一开始就排除了其他环境性因素的影响,自然就不能再考虑这一点了。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谢谢陈版主的解答,我还有一个疑问,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划转当中,划出方按照账面价值划出资产,划入方按账面价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确认,同时划入方以划出方对该资产的原计税基础作为划入资产的计税基础。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划出方划出的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的话,其之前基于此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不是要转回,即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或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费用?
此时划出方递延所得税的转回是调整资本公积,因为这是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变动。&
谢谢陈版主的解答,我还有一个疑问,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划转当中,划出方按照账面价值划出资产, ...
陈版主您好,前几天您提到了权益性交易,然后我去查了一些资料,先不谈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的界定,单就会计处理而言,二者的共同点是在交易或事项中,二者都要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同的是对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权益性交易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损益性交易确认为损益,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在此理解的基础上,资产划转中,是按划出方资产的账面净值划出,划入方按照划出方资产原账面净值划入,并不存在确认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问题,那么如何从权益性交易的角度去分析递延所得税的转回问题呢?如有谬误之处,望您见谅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陈版主您好,前几天您提到了权益性交易,然后我去查了一些资料,先不谈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的界定,单就会计处理而言,二者的共同点是在交易或事项中,二者都要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同的是对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权益性交易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损益性交易确认为损益,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在此理解的基础上,资产划转中,是按划出方资产的账面净值划出,划入方按照划出方资产原账面净值划入,并不存在确认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问题,那么如何从权益性交易的角度去分析递延所得税的转回问题呢?如有谬误之处,望您见谅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陈版主您好,前几天您提到了权益性交易,然后我去查了一些资料,先不谈权益性交易与损益性交易的界定,单就会计处理而言,二者的共同点是在交易或事项中,二者都要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同的是对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权益性交易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损益性交易确认为损益,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在此理解的基础上,资产划转中,是按划出方资产的账面净值划出,划入方按照划出方资产原账面净值划入,并不存在确认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问题,那么如何从权益性交易的角度去分析递延所得税的转回问题呢?如有谬误之处,望您见谅
1、除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以外,可以这样理解。2、“如何从权益性交易的角度去分析递延所得税的转回问题”具体想问什么?&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 &&&陈版主,其实我想问的是这样的一个意思,一般情况下,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后,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冲减了所得税费用或确认了所得税费用,当暂时性差异消失使,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冲减所得税费用。
& && &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冲减所有者权益,比如某一项资产的后续计量时,其资产的增值并未确认损益,而是确认了其他综合收益,即计入了所有者权益,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以递延所得税资产为例,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其它资本公积等权益类科目,当转回时借:其他资本公积&&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 && & 可以看出,如果因暂时性差异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的话,一般转回时,确认所得税费用 ,同理若冲减的是其他资本公积,转回的也是资本公积。一般不会出现前面冲减所得税费用,后面转回的是权益类科目。所以资产划转中,因暂时性差异确认了所得税费用,然后转回时是由于权益性交易的影响,而转回的是权益类科目,这样做是否真的妥当?比较啰嗦,望陈老师海涵
所以“所以资产划转中,因暂时性差异确认了所得税费用,然后转回时是由于权益性交易的影响,而转回的是权益类科目”是可以解释的,不是看当时的交易是什么,而是现在导致转回的交易是什么。&
你说的冲减和转回的科目或者都是损益或者都是权益的情况并不一定都成立,如符合规定的评估调账,递延负债的确认减少资本公积,但后续转回时因为对应的是评估增值部分的折旧摊销费用,因此是冲减所得税费用的。&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 & 真的非常感谢陈老师的耐心解答!
& & 陈老师,我现在在学校学习的时候经常会陷入困惑,就如您跟我提到的权益性交易这个概念,之前并未留意,在一些书籍上也并未看到,准则上貌似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在您的提点下,才在知网上找到了为数不多的几篇文献。而且因暂时性差异确认所得税费用,而转回时是权益类科目,这在平时的学习中也没有出现过,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或理论论述,所以我比较不解。不知道在学习过程中,陈老师有什么好的建议?
& &还有一个不是很明确的地方,在资产划转中,划出方按账面净值划出不确认损益,会出现这种情况,假如划出时账面价值为100万,计税基础为140万,因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0万,相当于税务机关多收了企业10万的税(从企业角度看,还没有确认这10万的增值),结果企业直接按100万划出,即直到处置时企业也未确认40万的增值,而此时由于该资产已经转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都清零,故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要转回,这样的话,岂不是那多收的10万的税就算税务机关多收了吗?
& & 再联系到划入方,划入方按原账面净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按原计税基础确认计税基础,这是在初始确认时就产生的差异,由于该差异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日后划入方将该资产以140万出售,由于计税基础是140万,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交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划出方多交了10万,划入方针对这40万的增值却不交税,整体上是与税务机关扯平了,不知道这种朴素的理解对不对?
暂时性差异不同于时间性差异。你说的多收10万的情况不属于时间性差异,但属于暂时性差异。划入方在初始确认时的差异来源于同一控制下合并,我们的观点还是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资本公积,见瑞华研究2-3-19。&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陈老师,您好,就我在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的那本CPA教材来看,40号公告所列的几种情况都不符合企业合并的要求,根据教材,其中的一个要件就是报告主体的变化,而40号公告所列,要么是母子公司间资产的划转,要么是子子公司间的资产划转,前者母公司在资产划转之前就将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者子子公司间的划转也没有形成新的母子公司关系,所以我的理解是资产划转并没有符合企业合并的情况,最多可能符合业务合并,望陈老师批评指正
但会计上对业务合并和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陈老师,我在109号文件中发现了一个小问题,文件中要求企业按账面净值划转,而不是说按账面价值划转,账面净值和账面价值不是一个概念吧?如果账面净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怎么处理呢?比如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原价-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账面余额=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账面净值=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账面价值与账面净值的计算上就是多了一个减值准备,如果没有减值准备的话,二者是一致的额,如果有减值准备的话,二者不一致,那怎么会要求按照账面净值划转呢?因为账面净值是一个会计上的的概念,我理解的是这是对会计处理的要求,难道要把减值准备转回后,再按账面净值划转吗?而且不是所有的减值准备都是可以转回的,比如刚举例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我理解,因为这是税务文件,所以要从税务的角度去理解“净值”。因为税法是不承认资产减值准备的,所以在税务的语境中,“净值”就等于原计税基础。可以理解为按原计税基础划转。&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陈老师,如果这样的理解的话,那就并不要求划出方按原账面价值划出,划入方按原账面价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了,我之前的理解岂不是都是错的?
&&那么这样,会计上只要符合双方均不确认损益的的情况即可,那资产划转的内容就比较多了:A母子公司间的增资减资行为,B公司背后股东从母公司或一个子公司减资,再向另一个子公司投资的行为&&C子子公司之间业务合并的行为,由于这三种情况都符合权益性交易的条件,均不确认损益,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的影响也是基于权益性交易,不影响所得税费用,即不影响损益,所以A/B/C三种情况都符合资产划转的要求,并非必须是既要按账面价值划转且不能确认损益,即业务合并作为资产划转的唯一形式,陈老师,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我整天坐在图书馆似乎理解偏的好远啊
这个问题可能需要请税务专业人士(尤其是资本市场税务处理方面的专业人士)来解释了。我对此研究有限,抱歉!&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陈老师,,母公司将账面余额为150万,累积折旧为50万,公允价值为120万的固定资产无偿划转给直接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符合权益性交易的条件,子公司将确认120万的固定资产,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公积),那么母公司如何处理呢,怎样保证其不确认损益,以防止其通过这种关联交易调节利润?
母公司应按划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计入对子公司的追加投资成本。这样不会确认损益或其他权益变动。&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陈老师,假设母公司向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无偿捐赠资产,不作为投资认定,只作为普通的捐赠认定,母公司自身如何账务处理呢?还是以固定资产为例,账面余额150万,累积折旧50万,公允价值120万。
经济实质上也仍然是投资。因为捐赠后,该资产仍处于母公司的控制下,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风险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实质重于形式。只有捐赠方放弃了对标的资产的控制和收益权,才能认定为捐赠。&
“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谨慎原则的考虑,是对纳税人整体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能 ...
陈老师,那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长期股权投资与业务的关系:
在同一控制之下:
& &&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或权益性交易,母公司用不构成业务的资产对子公司增资,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子公司也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存在其他的利润变动或权益变动。
& && &母公司用构成业务的资产组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处理方法与前者相同。
但在非同一控制下,就有很大的区别。
& && & 一公司以不构成业务的资产对另一公司增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与按比例享有的被投资方资产的差额确认损失或收入。
& && & 但以构成业务的资产组进行增资时,由于构成业务的资产组具有协同效应,其价值可能并不是单项资产公允价值之和,可能还存在着商誉,因此当以公允价值之和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低于依据比例享有的被投资方资产价值时,并不确认损益,差额是业务资产组的协同溢价,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正确与否
陈老师,那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长期股权投资与业务的关系:
在同一控制之下:
& &&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或 ...
& && &母公司用不构成业务的资产对子公司增资,通常情况下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有例外情况),子公司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母公司合并报表时将其恢复到原账面价值。
& & 母公司用构成业务的资产组对子公司进行增资,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处理原则与前述一致。合并报表层面按同一控制下合并处理,以这些资产、负债在母公司的原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报表层面需抵销该内部交易的影响。
在非同一控制下:
& & 以非货币资产对另一企业增资并取得对后者控制权的,如果被购买方(后者)构成业务,则参照《瑞华研究汇编》之“问题3-2-60(以子公司控股股权对被购买方增资实现对被购买方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处理。如果被购买方不构成业务,则同样可以参照该问答处理,只不过合并报表层面将企业合并修改为资产购买(不产生商誉和递延所得税影响)即可。
母公司用不构成业务的资产对子公司增资,通常情况下以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 ...
陈老师,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1,在不形成全资母子公司的同一控制下的情形(即存在少数股东)
&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存在两种形式:
一种是购买少数股东权益,此种情形下,是母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的交易,没有与子公司发生直接的交易,对于母公司增资的行为i,子公司个别报表上无需任何会计处理,但母公司的增资,要按照依据新增的权益比例*子公司在增资日个别报表净资产额,作为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与投入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母公司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金额反映。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在交易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新取得的股权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除确认为商誉的部分以外,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益。& &
& && & 第二种是子公司对母公司定向增发,母公司账务处理同上,但此时子公司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按陈老师的观点,子公司取得母公司的资产要按公允价值入账,计入股本和股本溢价)
& &&&在全资母子关系下,不存在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形,所以只存在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这一种情况,但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 &&&一是子公司增发新股,由母公司购买,由于从头到尾都是母公司100%控股,不存在“按照依据新增的权益比例*子公司在增资日个别报表净资产额,作为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成本”的问题,母公司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直接按照所支付的资产账面价值入账即可,子公司是按照取得资产的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入账呢?
& & 二是子公司并不增发股份,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投入资产,此时就是陈老师您说的“母公司按资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子公司按资产公允价值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形
不知道我的理解思路有没有问题?
另外我对两个地方还不是很清晰:
1,在全资母子关系下,两种情形下,母公司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其支付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这样理解是否正确?理由何在?若错误,如何处理,理由何在?
2,在增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形下:子公司取得资产是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若增发新股,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若未发行,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太理解(在同一控制下,双发难道不都是按账面价值入账吗,望陈老师指教?
内容比较冗长,非常抱歉,希望陈老师见谅
陈老师,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1,在不形成全资母子公司的同一控制下的情形(即存在少数股东)
1、你所引用的购买少数股权交易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个别报表层面应直接按支付的对价款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层面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你引用的合并报表层面处理方法是日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中的处理方法,自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生效后就不应再依据该规定处理。
2、你所说的其他问题基本合理。但这里讨论的前提是:母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产不构成“业务”。
关于你后面提的两个问题:
2、前提条件是母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产不构成业务。如果不构成业务,则子公司报表层面的处理不适用同一控制下合并,所以是可以按接受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的。
1、你所引用的购买少数股权交易的处理方法是错误的。个别报表层面应直接按支付的对价款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
陈老师,您好,
我看了这个问题,想问一个实务题,有一个新三板挂牌公司拟处置出售其下属子公司A,我们以前年度审计时,A公司处于筹建期,其相关的账面亏损及坏账准备均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累计有一千多万了,渐渐的,我们发现它似乎不能扭亏为赢,同时母公司于2015年12月份发布公告授权董事长寻找潜在客户处置子公司(其实已经谈的差不多了),面对这种情况,我在审计时点,应该是不能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了,那么就要确认大额的所得税费用吧,减少利润,我的问题是,全部由本年度来承担前面2012年到目前为止的累计亏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抵减是不是合理,会不会给人造成很大的误解,会不会理解为前期差错更正?
此类情况究竟属于估计变更还是前期差错的争论估计难免,都涉及主观判断。关键是你如何解释以下三个问题:(1)新作出的判断的合理性;(2)原先的判断是否符合当初作出时可获得的信息;(3)本年度改变判断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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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会计:融合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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