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署名权的门槛有多高

影视剧编剧署名权&究竟有多少“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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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影视剧编剧署名权 究竟有多少“明规则”?
电视剧《红高粱》剧照   导读:根据路遥代表作《平凡的世界》改编的同名电视剧播出在即,没想到一场本不该发生的关于署名权的口舌之争却提前引爆。“前编剧”振振有词讨要署名权,现任总编剧不甘示弱,回应也颇有理有据有节。双方各有各的道理和“委屈”,一来二往中,一部电视剧中文学策划、编剧、编剧(执笔)、总编剧等五花八门的署名方式也浮出水面。那么,关于编剧署名,究竟有多少不为公众熟知的“明规则”?   什么样的剧本会出现总编剧?
  负责整体的创作方向或定稿剧本创作者   2月6日,自称电视剧《平凡的世界》编剧的女作者葛水平发表公开信讨要“总编剧”署名权,称自己历时两年创作剧本,而现在署名总编剧的温豪杰仅“统了一稿”。温豪杰随后发表声明澄清,称《平》剧本自己创作一年先后近七稿,最终拍摄也是采用了自己的剧本。按照他与制片方合约规定,目前的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互相承诺和履行承诺,并请“前作者”葛水平立刻兑现公开晒剧本的承诺。《平》剧出品方华视影视也声明,该剧与历任编剧的署名与否,还有署名顺序在合同中都有明确体现,并且合理地反映了工作量,是合理合法的。   什么样的电视剧,会出现总编剧?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署名总编剧的情况有两种,一种为多个编剧同时创作一部剧本,出品方指定一位总编剧负责整体的创作方向,其他编剧根据总编剧的指示完成相应创作;另一种情况为有多个编剧前后创作了多个版本的剧本,此时最终剧本被出品方认可的编剧为了与其他编剧有所区别,会与出品方协商享有总编剧署名权。亦有的编剧在了解到有多个编剧创作过该剧本时,会在未创作时即与出品方约定如果出品方最终采用其创作的剧本拍摄,则其享有总编剧的署名权。如未采取其创作的剧本拍摄则只享有编剧、前编剧的署名权。   什么样的贡献才享有编剧署名权?   至少有部分创作成果被采用   2月9日,去年大热剧集《北平无战事》编剧署名权案在北京酒仙桥法院举行。原告胡强、刘桉诉称,他们在日分别就该剧的剧本创作事宜正式签署了《编剧合约》,而在这之前应编剧刘和平之邀完成了“创作初步意见”、“故事梗概”(两稿)、“人物分析”(初稿),并得到刘和平认可。而后二人进入资料收集、整理及人员采访工作环节,前后花了约一年时间。最终向刘和平提交了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十四集分集梗概以及前三集完整剧本。法庭上胡强出示了当年签署的“编剧合约”,合约上明确表示,胡强为刘和平的编剧助手,享有《北平无战事》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刘和平委托律师却表示,胡强、刘桉二人并未按照合约完成30集的剧本,而是中途不辞而别,因此不享受署名权利,并表示,现在播出的电视剧是刘和平经过多次推翻、多次改编后的剧本,与现在胡、刘二人出示的剧本大纲及三集剧本有很大差异,因此认为胡刘二人并没有权利享受电视剧的署名权。   某影视公司法务顾问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类似于《北平无战事》这样影响力比较大的电视剧,是目前最容易发生编剧署名权纠纷的。因为出品方为了追求一部完美的电视剧或电影,可能拍摄制作周期长、涉及的编剧人数多,最终产生了所谓的署名权纠纷。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原编剧的情况一般指委托某编剧进行创作,该编剧创作过程中未得到出品方认可,但是其已产生了一部分创作成果,出品方可委托第三人继续在此基础上完成前编剧未完成的剧本创作工作。此时,前一位编剧享有原编剧的署名权。与此同时,这位法务顾问也强调,“当双方有证据表明自身署名权受到侵犯,需要司法机关或鉴定专家进行专业对比,才能确定权利归属。如果只是靠口头陈述引起的纷争,我们不认为是真正的署名权纠纷,更愿意将其归为商业炒作。”   改编权和编剧署名权有何不同?   拥有署名权并不等于拥有改编权   电视剧《金婚》播出后,编剧之一李东东曾将出品方北京电视艺术中心等以及作家出版社、编剧王宛平等告上法庭,认为后者在推出根据电视剧剧本改编的小说《金婚》时没有署自己的名字,侵犯了自己的著作人身权。但在2010年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却裁定李东东基于《剧本创作合同》仅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并不享有剧本的改编权。   改编权和编剧署名权有什么不同呢?一部作品,究竟可以细分出多少种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财产权包括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表演权等可以转让并带来经济效益的权利。业内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现在电影或电视剧拍摄的剧本,多为三种情况,所涉及的权利也各有区别:   一种情况为该剧本为某人或某单位事先创作完成,出品方拟拍摄该剧本,如出品方未一次性买断该剧本,则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归属某单位或个人,出品方仅享有摄制权、修改权。此时某单位或个人享有编剧署名权。   第二种情况为出品方基于某部作品的改编权授权,委托第三方进行剧本创作,此时剧本的人身权属于编剧,财产权属于出品方。出品方可能委托多个编剧同时完成一部剧本的创作,此时编剧均有署名权,署名的顺序及格式根据贡献多少或参与时间早晚等排序,具体需参照出品方与各编剧的合同约定。出品方同样可能在不同时间段委托不同的编剧单独创作剧本,届时出品方可能采取某一位编剧创作的剧本作为拍摄制作蓝本,此时完成剧本创作的编剧均具有编剧署名权。如郑晓龙版电视剧《红高粱》,原著小说版权为莫言所拥有,署名编剧则有赵冬苓、管笑笑、潘耕、巩向东四位。   第三种情况为出品方有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出品方的职务作品,此时,撰写剧本的编剧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均归出品方所有。比如电视剧《金婚》,创作前出品方曾与李东东、王宛平等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约定剧本著作权由出品方北京电视艺术中心、世纪星润公司享有,李东东及王宛平享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因此,鉴于到小说《金婚》是由作家出版社聘请李东东、王宛平之外的第三人所改写,故此法院认为李东东对作为小说体裁的《金婚》并不享有署名权。   为何影视剧编剧署名五花八门?   便于处理某些不可预见问题   为何关于署名权的法律纠纷在影视圈此起彼伏呢?从编剧和出品方各自的角度,对于上述法律条文的不同解释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分歧的。“产生真正的分歧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对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足够预估和防范,各自的权利细节未做详细约定;另一种是合同虽有约定,但在执行中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可能是疏忽造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也可能是双方合意形成新的履行方案而未签署补充协议。”这位业内人士强调,如果合同约定明确,履行程序完全按照协议执行,也就不会产生真正的署名权纠纷。   当然,再明确的法规,在执行中也会遇到变通的情况。比如,为何一部电视剧竟然包含了文学策划、编剧、编剧(执笔)、总编剧等五花八门的署名方式?这或多或少会有便于变通处理某些不可预见问题的考虑。电视剧《金婚》,最初的约定是王宛平写前25集,李东东写后25集。后来,北京艺术中心与李东东签订《协议书》,要求李东东停止剧本后25集的创作,承诺《金婚》成片后前25集李东东署名为策划,后25集李东东署名为编剧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编剧维权事件频发,使得影视圈给人留下署名权法律纠纷重灾区的印象。但某影视公司法务顾问对北青报记者说,其实署名权纠纷只是个案,影视圈对于署名一事还是比较慎重的,毕竟这个行业是无时无刻不与《著作权法》打交道,还没有达到重灾区的程度。他强调,相比于目前拍摄制作的电视剧和电影基数,署名权的法律纠纷概率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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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献计历险记》编剧署名起纷争
电影编剧是弱势群体?
版次: A20
-- 娱乐 --
  □本报记者&黄文龙  国庆长假结束,中国电影的票房产量不多口水却不少,前段时间《白蛇传奇》与《画壁》的混战刚要落幕,《李献计历险记》的编剧署名权问题又起纷争。日前编剧王佳伟在网上爆料称他是《李献计历险记》的主笔编剧之一,但是无故被制片方取消了编剧署名权。双方虽已经协调,但当事编剧表示,电影编剧属弱势群体经常看甲方脸色收钱。  编剧炮轰署名权被侵犯  今年国庆档票房除了《白蛇传说》、《画壁》两部影片票房过亿之外,其他影片的票房都很不济。在国庆节第一天上映的《李献计历险记》,因改编自2009年风靡网络的同名动画短片,仰仗原作的知名度和好口碑,相对于其他小成本影片,电影版《李献计历险记》具有很多先天的优势。但是上映后,票房不仅一般,甚至可以说有点惨淡。而今国庆档已过,大家都快把这部影片淡忘的时候,有几条网络信息把《李献计历险记》推向话题高峰。  10月7日,自称是该片第一拍摄阶段联合编剧之一的王佳伟,在某网站上发表文章称:他是电影《李献计历险记》的主笔编剧之一,无故被制片方取消编剧署名权,目前在影片字幕中的署名变成了故事结构。&  在文章中他详细地描述了何时加入《李献计历险记》剧组、影片剧本向广电总局报审时间等具体的时间列表和编剧过程中的创作组的人员进出细节。在得知影片出来后他的署名从编剧变成故事结构后,他强烈愤慨要求维护自己应得的编剧署名权。他向制片方提出要求:对制片方的要求是:1.出具书面声明,说明本人为本片编剧&2.在今后本片的所有版本的编剧署名栏内恢复我的署名。同时在今后所有相应的宣传稿和广告中恢复本人的署名。  次日,这些内容也在王佳伟的微博再次被贴出,并引来不少跟帖,还有署名为“像民工一样的电影工作者”跟帖称:《李献计历险记》的出品人安晓芬至今还拖欠我们道具组五名工作人员的片酬,而且是百分之九十的片酬,虽然不是很多,但对于我们这样的北漂来说,可是非常至关重要的一笔钱……一时间《李献计历险记》在王佳伟的这一番炮轰中陷入网络口水中。  出品人:已经达成和解&无关炒作&&  在影视圈中,影片下映前的话题经常被认为是影片的自我炒作。它的特点是与影视作品的质量无关,却又很吸引人注意,如明星八卦和假维权,到后面经常是以明星回应和双方和解为终结。换来影片的关注度。《李献计历险记》是在10月1日上映的,因后国庆档的新片比较弱,上映也比较少,所以《李献计历险记》至少要上映到本月20号,甚至还有可能更迟。在这个时候抛出这样的话题让很多许多喜欢琢磨娱乐圈的网友猜测,这是不是为影片炒作呢?  昨日中午,记者通过微博联络王佳伟,截至记者截稿前(昨晚8点)仍未收到回复。记者注意到王佳伟微博上最后一条消息是昨日凌晨零点41分。不过记者联系到了《李献计历险记》第一出品人安晓芬,她表示:我们至今没有与该编剧见过面,没有与该编剧通过话,没有收过该编剧的电子邮件,没有与该编剧签过任何合约。不过在昨日她与王佳伟电话联系过了,并和谐地处理了这个事情。但是对于事情的原委与处理的经过她不愿意多讲,既然已经解决了就让它过去吧,希望息事宁人。影片现在的排片正在逆势上扬,甚至超过了当初的排片(她举例了北京排片,上映当天是185场,随后逐日下降,不过在9日却上扬到189场)。  而在王佳伟微博中跟帖的道具组欠薪问题,安晓芬说她了解后得知该道具组是在开拍10天就被剧组开除的,而剧组给她的答案是该道具组合作不畅,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拍摄进程,才被剧组开除的。她作为出品人、投资人一般不参与这么细的事情,只是事情被闹大了,刚好一起了解。  这一系列的问题在影片上映期爆出,有没有可能是炒作呢?安晓芬表示,他们不会用伤害作品形象的方式来炒作。最后,安晓芬向记者提供了王佳伟的电话。  编剧王佳伟:  开机后就没你什么事了  编剧维权其实早就不是新闻了,因为经常被忽视,但大部分都是电视剧编剧在叫苦,海岩等大牌编剧也经常谈到编剧在影视圈内的地位越来越低了。王佳伟也向记者透露了电影编剧的一些难处,他说编剧这个行业普遍弱势,一般开机后就没编剧什么事了,而且付款的时候经常要看甲方“脸色”。&  王佳伟介绍,一部电影剧本,大概会有3万字左右,快的话四五个月,慢的话两年。按进度付款的话,完成大纲、修改、再稿,终稿后会分期付款。如果一部剧本的合同是10万元或者20万元的话,到了定稿之后还不一定能拿到甲方的全额款,因为合同中经常有模糊条款,比如:“视情况而定”,写文章这活儿打9分也是打分,打5分也是打分。甲方认可的话,给你打高分,保证合同的约定,甚至多给点;甲方不认可的话就给你打低分,少给点钱,而且少给钱是很经常的事儿;还时常有拖欠的情况。  电影编剧是很看甲方脸色的活计。他这次怒而申诉是因为署名权都被侵犯了,署名权是他们这个行业的底线。  除了看脸色收钱之外,剧本被修改也是常事,而且他们基本没办法去维护剧本的完整性,导演、制作人、出品方、大牌明星,谁都可以对你的作品指指点点做出修改。而且这些是编剧无法阻止的,因为国内的编剧一般在电影开机的时候,就没什么事儿了。当然也不排除修改之后作品更加出彩的,只是在这些修改过程中,很少让编剧来参与。当然,尊重编剧的一些剧组还会请编剧一起出席影片的宣传活动。  当然这些原因除了编剧行业门槛低导致竞争激烈外,还有就是行业立法太模糊了,实物产品他们有生产标准,文字工作却没有,像高考的作文评分都会有很多尺度不好拿捏,王佳伟呼吁通过立法来完善对编剧行业的保护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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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快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编剧署名的门槛有多高? 且听《北平无战事一审判决详解》
一部《北平无战事》,给著名编剧刘和平带来无数赞誉,也莫名其妙地让他陷入一场署名权纠纷……
《北平无战事》在2014年横空出世,该剧凭借恢宏的历史叙事、缜密的剧情、精致的台词、深刻的现实批判意义,在全国引起轰动。
然而,就在《北平无战事》播出不久,名为胡强和刘桉的两位人士突然对外宣称刘和平使用了他们的创作成果却未予二人编剧署名,并控告刘和平侵犯其编剧署名权。消息传出,顿时舆论一片哗然,刘和平及电视剧《北平无战事》深陷非议。紧接着,胡强、刘桉向法院起诉刘和平,争议再度升级。《北平无战事》诉讼引起广泛关注,被认为是继琼瑶诉于正案之后对编剧界又一影响重大的著作权案件。
署名权纠纷始末
胡强、刘桉何许人也?他们是刘和平的湖南籍老乡,经一位导演介绍,在刘和平的帮助下进入编剧行业。在创作《大明王朝1566》时,刘和平曾让胡强、刘桉担任过编剧助手,但无奈二人无法完成创作任务,主动退出并签署了解约协议。除了自己的项目,刘和平还介绍胡强、刘桉参加过香港导演唐季礼执导的电视连续剧《壮志雄心》的剧本创作,并专程赴上海给予指导。
2007年初,在刘和平构思《北平无战事》之际,他再次请胡强、刘桉担任编剧助手。日,胡强、刘桉分别与刘和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市天风海煦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天风海煦公司”)签订《编剧合约》,以编剧助手的身份参与该项目,刘和平的身份是总编剧。按照合同约定,编剧助手应当根据总编剧提供的人物关系情节构架来编写剧本初稿,并通过总编剧认可,共应完成三十集剧本。签约当日,天风海煦公司向胡强、刘桉预付了20%的稿酬。
剧本写作并不顺利。2007年底,刘桉先提出离开。2008年5月底,胡强也主动退出。截至二人离开之时,剧本初稿只写了前两集(胡强称写了三集),而且都没有通过总编剧认可。此后,刘和平依照自己的构思,从第一集开始逐字口述剧本,由打字员记录整理。(注:刘和平不会电脑打字)
2014年,刘和平花费七年时间终于完成《北平无战事》剧本。全剧共八十余万字,完成片拍摄了五十三集。2014年10月,根据刘和平创作的《北平无战事》剧本拍摄的同名电视连续剧开始在全国上映。该剧在2015年上海国际电视节上摘得白玉兰最佳中国电视剧奖,而刘和平也捧得白玉兰最佳编剧奖。评委会评语是:“刘和平老师以近乎顽固的坚持,完成了一次独一无二的历史表述。”
日,胡强、刘桉在网络上发布《关于电视连续剧北平无战事剧本创作及编剧应有署名情况的联合声明》,该声明称《北平无战事》使用了胡强、刘桉创作的故事梗概、人物小传和前三集剧本,要求在播出的电视剧中为二人添加编剧署名,并要求刘和平公开致歉。
2014年12月,胡强、刘桉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二人是剧本《北平无战事》的合作作者,享有剧本署名权;确认二人为电视剧《北平无战事》的编剧,享有电视剧完成片的编剧署名权;并要求刘和平和天风海煦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此后不久,2015年1月,天风海煦公司对胡强、刘桉分别提起诉讼,指责二人中途退出剧本写作构成违约,要求其返还多收取的稿酬并支付利息。随后,胡强、刘桉在合同案件中提出反诉,称天风海煦公司未予编剧署名构成违约,并索要5万元的经济赔偿。
上述三起案件,包括一起侵犯署名权纠纷案和两起违反著作权合同纠纷案,均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一审判决结果
日,历时半年多的审理和六次开庭(包括法庭调查),朝阳法院对三起案件同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胡强、刘桉不享有对《北平无战事》的剧本署名权和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驳回胡强、刘桉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认定胡强履行《编剧合约》存在重大违约,支持天风海煦公司解除与胡强《编剧合约》的诉求,并判令胡强返还天风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胡强的全部反诉请求。
判决认定刘桉履行《编剧合约》存在重大违约,支持天风海煦公司解除与刘桉《编剧合约》的诉求,并判令胡强返还天风海煦公司部分稿酬及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驳回刘桉的全部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一:两集剧本初稿的作者是谁?
胡强、刘桉方面主张完成了三集剧本初稿,但由于第三集缺乏内容固定证据、创作时间和交付证据,故一审法院仅确认了前两集剧本初稿。庭审中双方的争议也围绕前两集剧本初稿展开。
双方的争议首先体现在对创作过程各执一词。胡强、刘桉提交了其个人邮箱中保存的若干版本的前两集《北平无战事》剧本初稿,并称他们二人独立构思和创作了两集剧本的全部内容。刘和平方面提出,胡强、刘桉二人作为编剧助手,其本职工作是记录和整理刘和平的构思,并根据刘和平的口述内容来编写剧本,因此其编写的剧本体现的是刘和平的创作成果,胡刘二人对剧本没有独创性贡献,不能被认定是作者。
本案触及到一个编剧行业常见的创作模式,即“总编剧-编剧助手”模式。在编剧行业,资深编剧有时会带着几个编剧助手写剧本,资深编剧负责设置人物关系,搭建起戏剧的框架,确立戏的整体风格。在剧本创作过程中,一般都是由资深编剧给助手“讲戏”,指导助手将戏剧构思落实为文字。本案中也是类似的情形,根据编剧合约,刘和平作为总编剧,负责提供“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而胡强、刘桉作为编剧助手必须要根据总编剧的构思编写剧本。
刘和平为了证明实际创作过程,提交了9.26剧本详述、上百页的“讨论记录”和其他参与过《北平无战事》创作过程的编剧助手的证人证言。9.26剧本详述的日期早于两集涉案剧本时间,其中记载了《北平无战事》(当时曾用名《他们在北平1948》)的整体立意构思。“讨论记录”记载的是2007年至2008年初之间的十多次剧本讨论会,呈现了刘和平如何向编剧助手“讲戏”的过程。刘和平对剧本创作的指导非常详细,涵盖人物关系、人物性格、故事主线和重要场景,甚至包括人物动作、台词等细节。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担任《北平无战事》的编剧助手之一到庭作证,证明刘和平不会打字,他全靠口述向助手传达他对剧本创作的意见,并且剧本讨论会基本都是刘和平主讲,助手能提出的创作意见很少。
除了提交直接证明创作过程的证据,刘和平方面专门制作了“讨论记录”与涉案两集剧本的比对表,以此证明涉案两集剧本与“讨论记录”的高度吻合,反映在:第一,每个版本的涉案剧本的剧情,都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讨论记录”中的记载;第二,每个版本的涉案剧本的剧情变动,同样可以追溯到更早日期的“讨论记录”的记载。以上两点,说明胡强、刘桉是根据刘和平口述的剧本构思来编写或者修改剧本。
有趣的细节是,胡强、刘桉对“讨论记录”的态度曾有戏剧性变化的过程。最初,二人无论在庭审中还是书面质证意见中都没有否认“讨论记录”的真实性,甚至还主动在另一违约纠纷案件中提交部分“讨论记录”作为己方证据。但在最后一次庭审中,胡强、刘桉选择改口否认“讨论记录”的真实性。
对于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该如何确定作者的问题,一审法院指出,应当回归到涉案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当事人关于剧本内容的举证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根据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都不能对两集剧本中的各自具体创作内容进行区分,但能反映胡强、刘桉和刘和平都参与了涉案剧本的创作,再结合涉案合同关于刘和平负责给剧本提供整体思想立意和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的约定,最后认定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体现了刘和平的创作成果,刘和平应当被认为是涉案两集剧本初稿的共同作者。
争议焦点二:两集剧本初稿是否使用在最终电视剧中?
鉴于双方认可《北平无战事》电视剧是依据刘和平办理版权登记的剧本拍摄的,故一审法院将胡强、刘桉主张权利的两集剧本以刘和平的版权登记剧本进行比对。
胡强、刘桉主张,《北平无战事》剧本使用了涉案两集剧本初稿中的二十余处内容。经统计,该二十余处内容体现为三处主要情节,即“寻找、指挥飞机降落”、“崔中石行贿徐铁英”和“三堂共审”的情节,这些部分的字数共有四千余字,不足全剧的千分之六。
刘和平对该二十余处“相似之处”进行了逐一驳斥。首先,前两集剧本是在刘和平口述的剧情框架下编写的,相似的“三大情节”均出自刘和平的构思;其次,胡、刘二人根据刘和平构思编写的两集剧本错误频出、对总编剧的指示执行不到位。胡、刘二人的版本根本无法使用,刘和平不得不重写剧本。举例说明,曾可达得知老鹰起飞后前往指挥塔指挥。胡、刘二人版本中,曾可达听说老鹰起飞后除了吃惊和着急并无其他,赶到指挥塔后看到“乱作一团”的场面、而且曾可达当时仍然信任指挥塔军官,在听完报告后才通知方孟敖到指挥塔。而在刘和平版本中,曾可达一听说老鹰驾机起飞就判断出是老鹰背后的贪腐势力在“杀人灭口”,随后到达指挥塔后果然看到的是“例行公事”、装模作样呼叫的场面,立即果断指令卸下指挥塔内军官的枪,并通知方孟敖到指挥塔。可见,两个版本中的人物在具体情节中的表现、性格、动作和台词都截然不同,戏剧效果也截然不同。
在是否使用的问题上,一审法院对文学剧本的比对进行了阐述,指出:文学剧本表达是否相同的判断具有很强的个案性特点,而关于何种层次或者深度的内容属于表达的范畴,以此区别于思想,也要结合个案予以分析和判断;但一般来讲,只有将人物放置于具体的情节中予以展开并与故事情节达到紧密结合的程度,以彰显出角色的性格特点,方能产生个性与区分性。正是此种个性和区分性构成了文学剧本独创性表达的根本,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剧本表达范畴,而且让读者或者观者产生不同的欣赏体验。
根据涉案剧本的比对结果,一审法院总结相似部分主要体现在:主要人物关系的设置;寻找、指挥飞机降落、贿赂及庭审三大情节的设置;方孟敖指挥飞机降落时使用的技术术语、崔中石初到徐铁英办公室情节中关于办公室场景的描写、曾可达要求将方孟敖押带到指挥塔和方孟敖及队友翘起二郎腿的细节等内容。鉴于涉案合同已约定刘和平负责给本剧提供人物情节结构框架定位,因此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三大情节设置应当属于刘和平提供的人物情节结构框架范畴。而从对相关主要人物的刻画来看,相关人物关系设置放置于具体情节的展开中时,基于故事情节与人物的紧密结合,二者在人物刻画上体现的人物性格特点不同,这导致比对的涉案二十余处场景内容针对具体的情节的展开描述并不相同。而关于戏剧或者文字具体表述方面的两处相似内容,飞机降落的技术术语属于有限表达范畴。徐铁英的办公室场景描写、曾可达要求将方孟敖押带到指挥塔和方孟敖及队友翘起二郎腿的细节内容与整个剧本相比,内容过少而且显得微不足道。
一审法院还进一步分析了前两集剧本与刘和平版权登记剧本的关系,就二个版本的人物角色特点的区别、以及与后续剧情发展的结合紧密程度看,得出结论:刘和平的版权登记剧本系在刘和平已有的剧情构思基础上创作的结果,而不可能通过简单的对前两集初稿的文字修改就能实现。
在上述比对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不认可《北平无战事》剧本使用了胡强、刘桉具有独创性内容,也没有支持胡强、刘桉关于其为《北平无战事》剧本共同作者的主张。
争议焦点三:编剧助手如何才能取得编剧署名权?
胡强、刘桉主张编剧署名权的依据源于涉案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如下文:
编剧合约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剧总编剧的编剧助手,享有本剧在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的署名权(可用笔名,署名先后由甲方决定),此外本剧的一切有关权益,包括电视、录像带、录音带及将来发行播映出版的著作权和版权及将剧本改编成小说的著作权等皆系甲方版权人和著作权人所有。甲方有权决定如何处理有关之一切宣传发行及出版发行等事宜。”
根据胡强、刘桉的主张,无论他们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写作任务,只要他们参与了《北平无战事》剧本的编写,都有权获得该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而天风海煦公司则主张,胡强、刘桉作为编剧助手,本来并不享有编剧署名权,合同所约定的“编剧署名权”实际是给予胡强、刘桉完成工作的一个对价。胡强、刘桉只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刘和平认可的三十集剧本的创作任务,涉案电视剧予以实际使用了,胡强、刘桉才享有相关电视的署名权。
对于双方对涉案合同约定的“编剧署名权”成就条件的不同理解,一审法院指出,涉案合同虽然约定胡强、刘桉作为刘和平的编剧助手享有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但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的实现应当与参与整部电视剧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与合同约定的创作对价相匹配,如果仅仅是参与了创作或者说付出了劳动即享有署名权的话,则必然会推导出一整部电视剧剧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参与创作者的一句话、一段话,也要为其署名编剧的结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基于现有证据,胡强、刘桉在涉案合同的履行上存在重大违约,其关于编剧署名权的诉求不存在合同基础。而且,从实际使用的角度讲,由于电视剧并未使用胡强、刘桉有独创性的内容,因此胡强、刘桉也无权主张涉案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
争议焦点四:返还部分稿酬的请求是否超出诉讼时效?
由于胡强、刘桉中途离开,没有按约完成剧本编写工作,天风海煦公司另案起诉,请求解除与二人的编剧合约,并要求二人返还多收取的稿酬。胡强、刘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指出,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合同解除后的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对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因返还请求权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故其产生的时间是合同解除之时,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应是合同解除之时。因此,鉴于胡强、刘桉的违约事实确凿,天风海煦公司未认可胡强、刘桉交付的两集剧本初稿,也没有实际使用此两集剧本初稿,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天风海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胡强、刘桉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的意义
编剧行业的著作权纠纷近年来日益受到关注,一方面是由于影视创作成果需要通过著作权的行使来实现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影视剧本的创作往往需要集体参与,而参与者的创作贡献比例容易产生争议。在编剧行业中,不论是投资方与编剧、编剧与编剧、总编剧与编剧助手之间,都往往会通过合同对编剧署名权进行约定。因此,在涉及编剧署名的争议上,容易出现合同与侵权的竞合,所以必须要尊重当事人关于署名权的约定,而不能抛开合同来判断。并且,应当充分考虑影视剧本的创作规律和行业实践,编剧署名作为交换编剧创作成果的一项对价,必须与编剧参与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匹配。此外,本案提供了在“总编剧-编剧助手”的创作模式下,如何判断编剧助手的稿件被实际采用的分析视角。由于总编剧负责提供剧本构思和人物关系设置,因此主要情节和人物关系的近似不能成为编剧助手主张权利的依据。本案提出文学剧本的独创性表述应当体现在将人物放置在具体情节中展开并与剧情紧密结合,彰显出人物角色的性格特点,从而产生个性与区分性,带给观者不同的欣赏体验。
《北平无战事》引发的案件对编剧行业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指出了在“总编剧-编剧助手”创作模式下可能会引起的著作权纠纷风险。而一审判决对编剧署名权性质、创作贡献与编剧署名权的关系、文学剧本比对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丰富了署名权纠纷裁判规则的司法实践,对类似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将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何薇律师和王亚西律师是刘和平和天风海煦公司在三起案件的共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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