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用地规划有哪些台海问题的建设性对策策

&三部门发布《意见》明确&
乡村旅游可用集体建设用地(政策解读)
解读人: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采访人:本报记者&&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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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旅游业用地政策长期不明,新业态用地政策需求旺盛
  窦敬丽说,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大力发展旅游业”作为“十三五”期间构建产业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意见》的出台也主要考虑到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其土地使用面临的新问题逐渐凸显。
  宏观上,旅游业用地政策分散于其他行业之中,系统性不够。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的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复杂多样。土地用途方面,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型。仅建设用地中,就包括住宿、餐饮、文体娱乐、医卫、交通、公园绿地等多种类型。权利类型方面,既有国有建设用地,也有集体建设用地。
  微观上,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长期存在不明确现象。随着乡村旅游、文化旅游、自驾车房车旅游、邮轮游艇旅游、研学旅游等新产品新业态的兴起,新的用地政策需求旺盛。因此,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推动土地差别化管理与引导旅游供给结构调整相结合,成为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新课题。
  此外,规划衔接不足,一些旅游建设项目难以落地;部分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新建设施用地需求开始凸现,这些都成为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
  符合各地管理办法的前提下,居民可用自有住宅经营旅游
  窦敬丽说,针对旅游新业态用地特点,《意见》按照鼓励使用存量、规范使用增量的原则,依法明确了乡村、自驾车、邮轮游艇、文化和研学领域旅游的用地政策。
  乡村旅游是当前和今后旅游业发展的重点领域,也是旅游扶贫的关键抓手。《意见》提出四条用地规范措施:第一,发展乡村旅游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但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及以入股、联营等合法方式;第二,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但根据《旅游法》规定,这一政策的适用应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管理办法为前提;第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但应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进行;第四,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设施。
  自驾车房车营地是旅游产业新业态、旅游消费新热点。针对自驾车房车营地主要集中城市边缘、观光景点的分布特点,《意见》提出三条政策措施:第一,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重申强调加快制定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第二,为有效防止自驾车房车营地运营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落实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强化了用地供应与规划管理、建设要求的关联要求,确保自驾车房车营地建设与运营与所在地区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第三,从规范管理和支持发展两方面,明确了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用地的用途管理、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等事项。
  邮轮、游艇旅游属于新消费领域,正处于培育阶段。为支持其发展,按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方向,《意见》提出两条政策措施:第一,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并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第二,为鼓励使用现有设施及用地发展,允许在现有码头增设邮轮、游艇停泊功能的保持现有土地权利类型不变,支持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相关商业服务设施。
  文化、研学旅游主要依托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等机构和设施进行。基于这一特点,为促进相关用地的集约利用,《意见》提出两条政策措施:第一,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对上述机构利用现有房产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允许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第二,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规划管理和用地供应政策进行了协调,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用地,包括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加强服务监管,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
  因旅游项目建设涉及多部门职能,为保证各领域政策的协调,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用地规划管理,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当同时符合各类相关规划。对于新供旅游项目用地,将相关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意见》要求,提出条件的政府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取得者签订相关建设活动协议书,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针对旅游项目用地多用途混合的特点,以及旅游项目开发中存在的问题,《意见》提出五条管理措施:严格旅游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管制;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即在风景名胜区除符合规划和依法可以划拨供应土地的项目外,不得向需有偿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供应土地;严格执行土地价格政策;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不得为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修改相关规划;严格旅游设施用地改变规划用途管理。
  《 人民日报 》( 日 02 版)
(责编:王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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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理念下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
2010年第4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城市规划设计实践,从城市土地利用的角度来探讨城市生态问题,首先从城市规划图底关系的角度指出城市建设区是由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构成的整体,并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然后,在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分析目前规划体系在非建设性用地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及其原因,针对性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与对策:并对现代城市规划与建设中必须贯彻生态优先原则阐述了个人的看法和主张。 中国论文网 /2/view-545391.htm  关键词:城市规划;生态理念;非建设性用地;图底关系;宜居城市   中图分类呼:TU984.1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0102-02      1、引 言      从我国城市发展的自身角度来看,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城市建设性用地迅速扩张。并由此引发了对外对内两方面的诸多的问题。   对外,由于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人口的迅速增长带来了大量城市土地供给的需求,使得城市快速向外围扩张。许多城市在向外扩张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大量的基本农田、耕地被侵占。引发“三农”问题:城市外围重要生态绿地、廊道被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建设规划肆意的圈占,导致城市的圈层式发展:在缺乏对外围生态系统进行有效评价的情况下,城市盲目向外扩张,使得大量不可再生的生态资源遭到破环,违背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思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内部地价迅速增长,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管,城市内部原本就十分稀少的生态性用地受到蚕食,城市用地成块状粘连在一起,城市空间环境恶化,城市内部生态性用地服务功能遭到削弱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对现阶段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与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对策成为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者不断研究的新课题。      2、城市建设性用地与非建设性用地构筑的图底关系      城市规划图底关系理论是一种逆向思维理论,图是研究的重点,是设计的对象,底是图的背景,图与底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在一定的条件下图与底可以互相转换,此时研究的同一个对象会因所处的观察角度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如果将整个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作为一个研究的整体对象,纯粹从自然与人工、生态与非生态的角度区分,则可以将它看作一个由城市建设性用地和非建设性用地结合而成的有机整体。非建设性用地对于建设性用地如同“背景与主景”的关系,背景虽然没有主景起眼,却包含着支撑与衬托的成分,主景提供城市居住、交通、生产的用地载体,背景提供生态支持。   2.1 建设性用地与非建设性用地概念的基本界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建设性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认为城镇建设性用地是以人工无机建材覆盖为主的空间,在土地使用类型上主要指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中除G类(绿地)、E类(水域和其他用地)之外的用地类型。   非建设性用地是相对于建设性用地而言,它包括城市内外的景观保护区、生态敏感区、郊野公园、国家公园、绿化带、乡村发展用地、河道水网、农田果林、地下矿产分布区等用地。如《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曾在这方面做过探索,将全市非建设性用地划分为农田保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旅游休闲用地、郊野游览用地、自然生态用地和远期发展备用地共7大类,以便对全市的非建设性用地进行管理。非建设性用地的共同特点是不属于城市建设开发的范畴,但与城镇建设性用地直接相关,因地质地貌或特殊生态价值而不可建或不宜建的生态敏感区,或对城镇持续发展具有支撑性作用而必须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地域,它是建立城市生态安全格局的物质基础,对于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2 城市建设性用地与非建设性用地之间的关系   城市的扩张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同时认识到建设性用地与非建设性用地的关系决不是一个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空间格局和两大系统相协调的问题。   非建设性用地在客观上构成区分、连接和界定建设性用地的环境区,其空间形态、生态过程及内部生态环境品质深刻影响和制约着建设性用地的格局与环境质量。同时,城镇建设性用地在时间上的动态变化亦对环境产生重大的影响。   建设用地的使用与扩张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物质载体,非建设性用地以其自身具有的生态功能给予建设用地生态支撑,维持城镇功能正常的运转。以非建设性用地为载体的城市生态环境支持系统,对于恢复和增加城市生物多样性与景观多样性、减缓热岛效应、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立城市生态安全体系和格局、提高城市的环境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      3、现代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在中国快速城市化的现阶段过程中,传统城市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新的问题与矛盾,生态恶化、土地失控及因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已经对现代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威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3.1 传统规划编制与管理未能适应城市开发与建设主体的转变   迄今为止,我国的城市规划主流体系实际上是保留前苏联传给我们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方法,其理论实质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延续。也就是说,城市规划是经济计划制定后,完成其在城市土地和空间上的落实。虽然在改革开放以后,有大量欧美的理念和理论传人,但这些传人理念和理论实际上并没有实质性改变我们的规划体系基础架构。   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城市建设主体已经从政府和国家逐渐转变为开发商。在住宅产业化和土地供给市场化的今天,政府对于城市建设控制的强度相对减弱了很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开发商成为了承担城市开发与建设活动的主体。由于这种建设模式的转变,城市用地的使用预期变得难以把握。传统城市规划编制确定建设性用地使用安排,尽管在规划弹性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但这种试图控制市场的规划思路往往在市场面前变得规划失灵。   究其原因,是我们的规划编制思路没有随着经济模式的转变而转变。既然市场经济模式决定建设性用地使用比以往难以把握,那么。在努力规范城市建设的同时,政府应该将更多的关注点聚焦在相对单纯的非建设性用地上。在保障城市开发建设活力的同时,给出城市建设性用地的“增长边界”。在精确指导城市“怎么建”相对乏力的时候,给出城市建设“不能怎么建”的安全底线。   3.2 规划“失控”与规划“滞后”   现有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主导思想是关注城市化进程、城镇用地的扩张与发展。这与整个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是一致的,其本身思想是符合特定历史阶段的,对城市建设性用地的控制与管理,是现代城市规划的主要任
务之一。   然而,在现实的规划编制、城市建设与管理实施过程中,由于社会经济变化与城市发展过程的复杂性,有许多因素是很难预测、甚至根本无法预测的。在长达5-20年的规划期内,要使城市建设完全按照总体规划既定的框架实施,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一些中、小规模的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构想甚至基本城市结构都会因政策、外部经济机遇、大型交通条件等因素的改变,而使规划与现实发展大相径庭甚至背道而驰。因此,我国的城市规划实施过程总是在一个不断调整、不断完善的动态过程中。在城市发展与经济扩张的大背景下,城市建设性用地往往不断突破原有规划的用地规模与空间范围,这基本上已成为中国大多数城市在规划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其结果,从规划编制者的角度看到的是城市规划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出现所谓的“规划失控”现象:而从规划管理、建设主体、经济管理部门和地方领导的角度看到的则是城市规划不能适应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是所谓的“规划滞后”现象。   其实,所谓“规划失控”或“规划滞后”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特定经济发展阶段与传统规划编制方法共同作用下的必然产物。面对快速扩张的城市和几乎无法预测的城市人口,我们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必然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然而,大多数调整决策都是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在突破建设性用地范围的时候往往缺乏对全局的考虑;而传统总体规划编制对规划区内建设性用地以外的区域是否能使用、哪些用地能使用、怎么使用缺乏深入的研究,导致在现实的规划管理中大量的对这些非建设性用地的使用、调整基本还处在一个“量”的水平上。   因此,在现实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做到科学协调布局建设性用地与非建设性用地的关系,不能做到对城市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进行科学的保护,城市生态安全遭到危及,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划失控”。   3.3 价值观错位与管理缺位   由于目前还需要不断完善的行政绩效考核机制,以及其他方面的一些原因,使得政府决策层普遍存在“政绩”意识。各级政府官员普遍热衷于招商引资、追求GDP增长、财政收入和形象工程,圈占土地、以地生财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基本手段之一。为了领导者任期内政策目标的实现,一再突破建设性用地范围和指标,大量套现城市土地及侵占农田、耕地、林地的现象可以说成了一些城市公开的秘密。这种短视行为造成了大量闲置土地和城市无序扩展,对城市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态构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要根除这一现象固然需要很多方面共同努力,但规划管理部门的约束无力及管理漏洞是显而易见的。   传统的城市规划在编制、管理、实施、监督的各个层面对于城市非建设性用地的研究不够,控制乏力。一般说来,目前对于城市非建设性用地的控制部分主要体现在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上,但法定强制性内容所具有的刚性与目前规划编制中关于非建设性用地部分的研究方式和研究力度并不匹配。目前对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普遍采用统一的形式,规定了严格的调整程序。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对于为数不少的强制性内容调整简单地采用一种调整程序,要么造成了规划管理中的低效,要么导致很多情况下超越程序办事、规划失控。不对非建设性用地进行系统分类、分级处理,就不能实现对这类强制性内容的深层次管理。      4、生态理念下编制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规划的具体措施      在面对难以捕捉和预测的建设性用地规划困境时,一方面应继续科学、合理地加强建设性用地规划研究;另一方面,更应该抓住相对单纯的城市非建设性用地,积极开展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规划,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4.1 换位思考,以底为图,体现生态优先的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规划   “以底为图”,将非建设性用地作为规划的对象,对城市非建设性用地,如公园、林地、水体、农田、低建设强度的农村居民点等进行统一分析、研究,找出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构建非建设性用地生态网络空间结构,并通过首先确定非建设性用地界限来提供建设用地的增长边界,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精明增长”。   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规划与控制已经引起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注意并进行了相关研究。香港在1991年修订的城市规划条例中,对于非建设性用地就明确规定了其组成内容:景观保护区、生态敏感区、郊野公园、绿化带,乡村发展用地、露天仓库等。成都、杭州、无锡均已尝试编制完成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规划工作,北京的限建区规划也属于类似范畴的规划研究。   对于城市非建设性用地的研究在国内也已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俞孔坚教授所提出的“反规划”理论指出了目前传统规划体系的弊病,并对“逆规划程序”和“负的规划成果”进行了探讨:冯雨峰、陈玮就“非城市建设性用地”强制性管理进行思考,提出了“非城市建设性用地”强制性管理的可能性和方法;张永刚与谢英挺分别以深圳市和厦门市为例对城市非建设性用地的管理和规划控制进行了探讨:邢忠等人在相关规划实践的基础上对将城镇非建设性用地规划与控制进行了研究,并探讨了将城镇非建设性用地从强制性保护引向自觉维护的方法和可能性。   对于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进行规划在国内的~些城市已经进入了实际操作阶段。由黄光宇教授主持的《广州番禺片区生态廊道控制性规划》和《成都市非建设性用地规划》作为专项规划在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规划与控制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   4.2 全局统筹、系统设计,弥补传统规划编制对于非建设性用地研究的缺陷   传统的城市规划中对于非建设性用地的整体规划是缺位的,能够与非建设性用地相对位的就是绿地系统规划。但即使是这个已经“缩水”了的绿地系统规划在目前快速城市化的现状下仍存在着先天不足,需要通过非建设性用地规划前置的方式将生态规划的理念融合进来,实现生态优先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中的贯彻与实施。   首先,从价值观上来看,传统城市规划理论提倡“人本主义”世界观。这种以人为中心的价值观在它忽视了人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依存关系,使人类的价值与社会经济过程凌驾于自然之上,容易造成生态过程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生态环境退化。非建设性用地规划以生态规划为理论基础,通过人与环境的关系来理解城市的发展,尊重城市中自然生态要素自身的合理发展要求及发展规律,从而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从编制的时序来看,传统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法定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往往容易沦为建设性用地规划的补充,处在一种被动和滞后的地位。应当强调非建设性用地规划独立于法定建设性用地规划进行编制。如果能够将前置的非建设性用地规划法定化,就能够从规划源头上切实落实非建设性用地控制对建设性用地使用的指导性作用,避免建设性用地无序蔓延。   最后,从规划的方法和内容来看,由于受到建设性用地规划主导作用的影响,同时为了
满足目前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及地方对于绿地指标的要求,除少数发达城市外,目前的大多数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对绿地系统“质”的关注远远不够,而在各地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对绿地的管理很多时候还停留在“量”的控制上,注重绿地的“总量平衡”,忽视绿地系统的形态及其与建设性用地的关系研究。非建设性用地规划为此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平台,它以非建设性用地之间的生态联系为规划基础,以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导向,通过对城市范围内的菲建设性用地进行规划和梳理,建立起符合生态规律的城市非建设性用地架构,保证合理的城市建设性用地与非建设性用地结构关系,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市范围内非建设性用地系统的整体生态功能,实现对城市绿地从“量”的关注到“质”的关注的转变。   4.3 生态前置,科学保护,提供城市非建设性用地强制性管理的规划基础   城市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土地资源的配置,土地资源配置必然涉及建设性用地与非建设性用地两个方面。目前以建设性用地为导向的规划编制使规划管理的工作重点在城市建设性用地部分。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非常迅速的背景下,规划管理不够全面、力度不够。如果受单一经济利益的驱动,非建设性用地向建设性用地的转化就会失控,造成城市规划管理的被动局面。   从城市生态安全的角度来讲,管理好了城市非建设性用地,就能避免建设性用地的无序发展,就能很大程度上解决建设性用地扩张的失控局面,就守住了城市用地合理发展的底线。科学、系统地进行非建设性用地规划才能为非建设性用地的强制性管理提供可能的基础。事实证明,由于传统规划编制方式中关于非建设性用地的部分上所存在的缺陷,显然无法满足快速城市化进程下对于城市非建设性用地的管理与控制。   非建设性用地规划可以通过明确城市非建设性用地的功能,对其进行生态功能区划,根据各自的自然特征、功能特性,为城市规划管理提供可选择的生态建设和生态利用的思路和方法:通过明确不同类型非建设性用地控制的范围、控制的模式和控制的方法,实现对于非建设性用地有针对性的管理,在保护的基础上,使城市和自然共生共荣。   从城市规划强制管理的角度来看,利用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规划,对城市非建设性用地进行分级控制和分类保护相结合的导控,可以为规划管理提供科学理性的理论支撑,能够适应城市动态和弹性建设和发展,是实现对城市非建设性用地强制管理的有效基础。      5、现代城市规划与建设中必须贯彻生态优先原则      在现代城市发展所面临的诸多实际问题背景下,将生态优先作为指导思想首先贯彻到城市建设及土地利用上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和紧迫。   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城市土地利用中,生态优先就意味着在选择城市发展用地的时候,不应当以经济利益为主导向,而应以保障整个城市内外生态系统的平衡为基本依据,优先考虑城市生态性用地空间架构是否合理,严格控制城市内外敏感性的生态用地资源,以此为基础选择合适的城市建设性用地,从而达到保护城市生态性用地的目的。   生态优先的指导思想对于合理的、科学的城市规划与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可持续发展基本国策的必然选择。城市内外的生态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开发之后则很难逆转,开发不当将会给未来城市发展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因此应当慎重处理短期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其次,它符合国家关于创建节约型社会的时代主题。现阶段许多城市存在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土地利用政策是一种典型的粗放型城建政策。从价值论的观点来看,简单的从经济价值一个方面来判断土地的开发与利用价值显然有失偏颇。要想将有限的土地资源充分使用,使它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则必须充分地进行多方面的评价,生态因素应是其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一个。   再次,生态优先的指导思想对于解决当前越来越严重的城市生态问题有着紧迫的现实意义,造成城市生态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城市土地的不合理利用是一个重要方面。   土地利用合理的方式必须能够保证在城市内外形成一个有效的生态用地架构,其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是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的自然物质基础,它能够有效吸收、消化、平衡人类活动带来的生态破环影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因此,应该充分的研究和保护城市内外的生态用地,发挥其生态服务功能,以实现现代城市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6、结 语      综上所述,现代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在生态理念下,正确处理城市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的关系,特别应将城市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好,落实非建设性用地控制对建设性用地使用的指导性作用,不断改善城市内部结构,改善城市内部生态环境的同时,还应根据城市本身特点和特色,将其规划建设成为适宜人类创业、居住和发展的“生态园林城市”或“宜居城市”。      参考文献:   [1]黄光宇,陈勇著,生态城市理论与规划设计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2]中科院,建设部山地城镇与区域研究中心,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中科院环境研究中心等广州番禺片区生态廊道控制性规划[R],2004   [3]唐恢一编著,城市学[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1   [4]刘维彬,建筑与城市规划导论[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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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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