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队现在还早办微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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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人群、五大行业办微企享受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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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 10月27日,市民咨询如何享受微企优惠政策,区工商分局做出回复:4类人群、五大行业办微企享受财政补贴。  咨询人今年25岁,因新房在茶园新区,所以想在小区内开个副食店,卖桶装饮用水等日常必须生活用品,预计开店前期投入本钱在5万左右,有3到5人的员工,咨询人想问如何办理营业执照,烟草证等一系列流程,以及有没有能适用于他的政策优惠。  接到来信后,区工商分局回复:营业执照有数种类型,根据咨询人的情况,建议其办理一家微型企业,根据微型企业政策,注册资本在15万元以下的都称为微型企业;微型企业规定4类人群、5大行业享受财政补贴,即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  具体办理流程是:先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申请企业名称(需所有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名称申请书)、提交企业登记材料(所有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申请书、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经营场所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最后到区食药监分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专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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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转]&微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区工商分局
微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及办理流程
微型企业发展政务公开内容
一、&& 政策类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2.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见附件)
二、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创业人员在互联网上输入&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按网上提示的步骤输入申请人个人信息,经辖区工商所审查通过后提交纸质申请。
2、资格审查。创业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九类人群&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拟创业地所属工商所进行资格审查。
3、递交申请。由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创业能力,在市内有无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4、核准企业名称。在区行政审批大厅(工商局窗口)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过核准的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开设银行账户。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九龙坡区内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之一开设企业银行临时账户,并预存注册资金60%以内的自投资金。
6、准备注册登记资料。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供企业注册相关资料,如:公司章程、租房合同、房屋产权所有证、前置许可文件以及企业注册登记表等。
7、参加创业培训。符合以上条件和达到相关要求的,由区微企办组织创业培训,培训期为5天,结业合格的组织创业评审。
8、组织创业评审。由区微企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创业者进行创业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投资计划书是否可行,以及核定财政补助金。
9、拨付财政补助金。区财政局按照区微企办提供的拨款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资本补助金拨付到微型企业临时账户。
10、验资发照。手续齐全和自有资金、财政补助金到账后的有限责任公司微型企业,由区微企办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统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将相关资料移送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登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个人独资的微型企业,手续齐全和自有资金、财政补助金到账后,登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无需验资)。对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材料,退回创业者修改、完善后再核发执照。
三、咨询电话
九龙坡区微型企业发展办公室 :&&
杨家坪工商所:&& &&&&谢家湾工商所:
石坪桥工商所:&& &&&&黄桷坪工商所:&&
中梁山工商所:&& &&九龙园区工商所:
西彭工商所:&& &&&&&&陶家工商所:
渝府发[2010]6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特殊市情、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特点以及三峡库区产业空虚和企业改革带来的下岗失业问题,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十分迫切、意义深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懈地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促进计划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2010年,在主城区和部分区县(自治县)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预计每年新增微型企业2万户,新增就业10万人以上;计划五年扶持微型企业10万户,吸纳就业50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分期缴付。
(二)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九类人群&条件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书;当地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推荐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工商部门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工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产业。
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四、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 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财政每年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设立担保基金和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也要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其中,用于补助的比例应控制在注册资本金额的50%以内。所谓全程监管,即工商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同时,对发展前景好、扩张能力强、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导向的微型企业提供免费担保。要在全市范围内选定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低利率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将担保基金分别存入其中,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3至1∶5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与财政资金同步发放到企业。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市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商、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政府成立由童小平副市长任组长,谢小军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及市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由市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科技、商业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市工商局要以工商干校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依托基层工商网络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协同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经济信息、农业、商业、国资、科技、文化、教育、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创业服务。
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集中式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 &发展&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23日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当地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市微企办牵头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年度计划,由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发文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实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纳入全市创业培训计划。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市微企办申报。
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全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拟创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的方式补助给区县(自治县)财政。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三峡担保公司负责全市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当地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四)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训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二)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三)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的;
(四)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二条 各级微企办、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 &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7月15日印发
九龙坡府发〔2011〕12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推进微型企业
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
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区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全力推进&十大民生&工作,切实抓好我区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渝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微企办下达的发展任务和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情况,力争在两年半内发展微型企业3000户,带动1.5万人就业。同时,将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微型企业培育成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税务、工商的副区长(区长助理)任副组长,政府办、工商、财政、经信、税务、金融、发改、教育、科技、农业、商业、监察、民政、人力社保、文广、质监、环保、残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根据我区实际,领导小组分设两个办公室,由九龙坡区工商分局局长、高新区工商分局局长分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各辖区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部门及单位职责
各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牵头工作,指导协调宣传发动、创业培训、创业评审以及扶持资金的使用;区财政局负责注册资本金补助金(包括创业培训补贴)的筹措、拨付和税收返还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等部门协同工商部门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及宣传引导;区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微型企业征税信息的统计和税收返还时的企业纳税情况核实工作;区金融办负责微型企业开户、融资信贷、人民币结算工作的牵头和监督指导;区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创意办)、区农林水利局、区科委、区商委、区文广新局、区民政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抓好宣传发动,主动协助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的宣传和创业引导,审查相关资格。
本行政区内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各支行、分理处为我区微型企业发展参与单位,负责微型企业开户、信贷融资和人民币结算等工作。
五、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扶持对象
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2.男性年龄在18岁至60岁、女性年龄在18岁至55岁,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员;
3.在市内存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申请人不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股东的;
4.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扶持产业
按照产业扶持有关规定,除茶楼、歌舞厅、酒吧、电子游戏等歌舞娱乐行业外的其它行业可享受扶持政策,重点扶持文化创意、信息技术、低碳环保等产业的投资项目。
六、扶持措施
在微型企业发展中,实行&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扶持措施,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一)&财政扶持
区财政局对市财政划拨和区财政承担部分的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并按照区微型企业发展办公室审核意见,拨付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50%以内的资本金补助。
1.对注册资本金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主要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等信息技术产业和低碳环保研发生产的微型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50%给予资本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金在6万元(不含6万元)以上,主要从事以上产业的微型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40%给予资本金补助,其中,补助金不低于3万元。
2.对注册资本金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主要从事医疗、中介服务(具有相关资质的)、体育健身、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的微型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35%给予资本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金在6万元(不含6万元)以上,主要从事以上产业的微型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30%给予资本金补助,其中,补助金不低于2.1万元。
3.对注册资本金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主要从事商贸流通、餐饮酒店住宿等传统商业和服务业,以及加工制造、传统农业的微型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25%给予资本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金在6万元(不含6万元)以上,主要从事以上产业的微型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20%给予资本金补助,其中,补助金不低于1.5万元。
4.其它属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注册资本金的15%给予资本金补助。
5.对从事多种行业经营的,按其行业的最高扶持标准下浮5%给予资本金补助,最低补助比例不低于15%。
(二)税收扶持
微型企业成立第二年起,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对微型企业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号)规定,企业向区财政局申请税收扶持。区财政局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在本行政区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明细后,对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财政补贴,企业所获税收补贴累计总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金额度。
凡第一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超过注册资本金额度的,按注册资本金额度一次性给予返还;低于注册资本金额度的,则分年度返还,直至达到注册资本金额度为止。
(三)融资担保扶持
微型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由区金融办牵头,本行政区内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各支行和分理处以及重庆市融桥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祚安担保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贷款期限为1-2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微型企业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号)规定,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在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签署审查意见,经同意后,申请人报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签署推荐意见,经初审同意后申请人将相关资料报送承贷银行,承贷银行原则上应在申请人提出借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微型企业按《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由区财政对区微企办审核签署意见进行复审后,在季末的第一个月内将实际已完清的贷款利息拨付承贷银行。
无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向重庆三峡担保公司或重庆市融桥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祚安担保有限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相关银行和担保公司每半年将微型企业融资贷款和担保情况报区微企办、区金融办和区人力社保局。
(四)行政规费减免
微型企业在办理涉及工商、公安(消防)、质监、税务、卫生、文化、食药、交通、安监、环保、市政等许可证及其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许可证工本费;办理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年检费。上述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减免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报区监察局和区微企办。
(五)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只享受一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已经在其它区县享受过创业扶持的,在本行政区不再享受。
七、微型企业申办程序
(一)递交申请
微型企业申请人在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或区微企办领取《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后,向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创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在本行政区以外(重庆市内),但居住地在本行政区的申请人,需提供居住地暂住证或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材料。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实以上材料后,对是否符合&九类人群&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推荐的意见,由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二)工商所受理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创业能力,在市内存活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是否属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或股东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工商所在报送区微企办安排创业培训的同时,协助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相关手续,告知企业到本行政区内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各支行或分理处开设银行临时帐户(验资帐户)。对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手续的,工商所要告知其向许可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登记手续完善后,工商所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在 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查(需前置许可的除外),将所有材料移交区微企办。
(三)创业培训
区微企办收到工商所移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市微企办指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并由培训机构出具结业鉴定意见。已经接受过创业培训或持有经济管理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
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按《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渝人社发〔号)的规定,经区微企办、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由区微企办报区财政局拨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补贴金。
(四)创业评审
对培训合格的申请人,区创业审核小组对其市场预测、营销策略、生产管理、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及财务规划等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创业审核小组按照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审核资本金补助比例,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凭区微企办《注册资本金补助通知》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金拨付到申请人帐户。
(五)登记发照
资本金补助资金和企业自投资金到位后,由微企办或工商所告知申请人办理验资手续。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验资报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交投资人自投资金的银行进账单。手续齐全后,由微企办将相关资料移送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登记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材料,通知工商所协助投资人进行修改、完善。对登记材料符合规定的,登记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的办结。
八、监督管理
为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财政资金安全,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微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微型企业的现场巡查力度,对开业状况、息业关闭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对经营状况异常的重点关注,跟踪帮扶;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微型企业动态,收集相关信息,加强对创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工商、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微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计划书使用补助金、骗取扶持资格、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对骗取、套取财政、信贷资金,或转移、隐匿财产,抽逃注册资本的微型企业除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处罚外,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需经区微企办审查,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九、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层层宣传发动,让广大干部熟悉政策。要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指导站的作用,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营造微型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二)提供经费保障
为保障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有效推进,区财政每年安排足够的工作经费,用于我区微型企业发展的宣传、协调、调研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三)纳入考核
区委、区政府按照区微企办提供的微型企业发展协作部门工作情况,对各协作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综合目标考核范围。对工作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影响微型企业发展的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安全,要加强风险防范,工商、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微型企业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追究和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全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有关措施和办法,切实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推动我区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微型企业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8日印发
九龙坡府办发〔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高新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为有效解决我区微企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落实政策扶持措施,推进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微企发展工作的督查
在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微企发展工作机制,区政府督查室会同区微企办加强对微企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政府在推动微企发展工作的督查,特别是加大对工商、财政、金融、人力社保、税务等负有重要和直接职责单位的督查力度。督查结果纳入区综合目标考核范围。
二、根治微企开户难融资担保难问题
区金融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驻区相关金融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建立切实可行的微企发展奖惩考核机制,完善微企开户及融资贷款&程序简单、操作灵活、高效服务&的工作流程,切实解决我区微型企业开户难、融资担保难问题。
三、为微型企业协会提供经费保障
由于微型企业的特殊性,其协会不收取会员会费。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协会联系党和政府的桥梁和为会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作用,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为协会发挥应有作用提供保障。
四、给予微型企业商标注册补助
&扶持微企商标发展行动&是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为鼓励微型企业注册商标,有效发挥商标无形资产在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方面的作用,区财政对微型企业每申请1件商标给予2000元补助。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 月17日印发
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网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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