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市民如何申请查看天网一段有自己视频的天网?

电子眼“天网”搜寻 寻人查物小菜一碟
  打车将贵重物品遗忘出租车上,自己一没记住出租车牌照,二来忘记索要出租车发票,东西还能寻找回来吗?8月7日,两位市民凭借着“天网”成功寻找回丢失的物品。  A.监控帮助寻回丢失的笔记本电脑  7月24日,沈阳小同学在(,)学院附近一起乘坐上一辆出租车,准备回皇姑区西江街附近的家。上车时,小李坐在了副驾驶座,顺手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包交给了坐在后排的同学帮忙保管。途中,同学先下了车,包被放在了后排车座上。下车时,一直在玩手机的小李早将包的事儿忘得一干二净。等发现时,出租车早已经驶离远去。由于小李记不住车牌照,也没有索要出租车发票,所以不知道从何查起。小李说,包里装着最近花5000多元新购买的笔记本电脑。  小李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根据小李乘车行走的路线,警方调取了沿途监控录像,很快锁定了小李所乘坐的那辆出租车。随后,警方一路追查找到了出租车司机,成功追回丢失了两个多小时的笔记本电脑。  B.高清监控识别出租车牌  无独有偶。7月初,小柳来沈阳填报高考志愿时,将装有高考准考证、艺术类考试合格证、笔记本、手机等贵重物品的密码箱遗忘在了出租车上。人生地不熟的小柳和小样没有记住出租车牌照,也没向出租车司机索要发票,只好向公安机关求助。  一听高考生丢失了准考证等重要证件,民警立即展开调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所有出租车GPS系统全部失灵,无法通过查看运行轨迹来锁定那辆出租车。另外,由于小柳打乘出租车的时间正值深夜,乘车和下车地点处的监控都无法清楚显示小柳所乘坐出租车的车牌照。  无奈之下,小柳向沈阳交警求助。交警根据出租车运行路线,调取了沿途高清监控录像。小柳最终成功找到了自己打乘的那辆出租车,进而找回了丢失的箱子。  何为“天网”――寻人查物还能破大案  “天网,就是把市区的监控像网一样在高空展开,然后再借助计算机等物联网技术查找所需要查找的人和物!”目前,沈阳市公共区域共有视频监控探头7000余个和20余万个企业自建视频监控。其中,浑南视频监控极为高清,千里之外,监控器上都能看清报纸上的每个字。警方正是凭借着这些“天网”帮忙成功追回小李、小柳丢失的物品。  寻人查物,这都是“天网“的强项。寻人时,只需要家属报案说出走失的地点和时段,警方通过计算机系统将该地域、该时段视频串联起来,很快可以判明人的去向。2014年一年,沈阳就利用视频服务社会民生事件共100余起,其中救助事件16起,寻人事件40起,寻物事件56起。  同样, “天网”还可以在打击刑事犯罪、维稳处突、防恐怖袭击、治安防控、交通违章、网络巡逻、城管执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等多方面提供服务。仅2014年一年,沈阳警方就利用视频侦查手段成功侦破各类刑事案件3244起,其中命案现案发案98起,破98起。还包括“6?13”沈河区某小区车胎被扎案、“7?21”239路公交车猥亵案等。  如何利用――向公安机关登记申请  沈阳警方表示,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他人隐私,市民均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登记申请利用天网查人寻物。  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说明查看理由并提供居民身份证;二、经公安派出所同意,由公安民警现场陪同或者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查看采获信息文书进行查看;三、到采获单位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四、查看的信息只限于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内容。  需要调取作为行政、民事、刑事案件证据的采获信息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公安机关备案并出具手续后,持相关手续进行调取。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实习生 王星予 于欣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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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下的城市 如何保障公民隐私权?
监控公共场所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在公共治理与公民隐私之间,政府要把握好微妙的平衡则需要在法治的约束下监控城市。
重庆雄心勃勃的&全国最大城市视频监控系统&计划还未成型,武汉&全国首个城域级全数字化监控系统&已宣布启用,成为中国&天网&热潮中的又一个热点。
谁来执行监控?谁来监管监控?能否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保障公民隐私权益?
监控公共场所是世界趋势
日,武汉城市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专家组验收,被称为&全国首个城域级全数字化监控系统&。
这个2009年9月启动,耗时两年建成的&全球也不多见&的超级系统由遍布武汉的25万个摄像头组成。其中位于汉阳龟山电视塔210米平台处的摄像头还具备透雾功能,可以40倍变焦,单只耗资即达20万元。
系统由3类监控点构成。
市级监控点5000个,用于覆盖主城区出城道口、跨江大桥、隧道、主要路口和重要部位,是骨干视频监控网。
区级监控点2万个,用于覆盖城市主要联通道和区级重要部位。
社会监控点22.5万个,由社会单位按统一规划自建,其使用和入网方法为&本地储存、本地调用、按需接入&。
根据《2011武汉市地理信息蓝皮书》,截至2010年,武汉市主城区总面积为493.76平方公里,也就是说,现在武汉市平均每平方公里摄像头超过500个。
武汉市公安机关表示,系统使用的是公安光纤专网,视频信息共享也实行分层分级授权,严格保密。
根据当地媒体报道,这套系统在侦破案件、震慑犯罪上的作用巨大,近日发生的武汉建行网点爆炸案的侦破即是一例。
法治周末记者看到,系统正式启用后,许多武汉市民在本地网上社区及不少门户网站就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
武汉市网友&多多&非常支持该系统:&对普通市民来说,起码觉得安全更有保障了。&
也有市民对设置摄像头的功效表示质疑。有当地网友举例说,自己的车在摄像头监控下丢了,报案后也没有音信。
武汉的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只是遍布中国的&天网&中的一员。
9个月前,重庆力推的&全国最大城市视频监控系统&通过专家评审。目前,重庆已在公共空间安装了30多万个摄像头,按计划,2012年这个数字将变成50万&&&达武汉的2倍。
重庆市市长黄奇帆认为,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可以增强百姓的安全感,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在中国,更为宏大的计划是打造&天网&工程&&&这个正在全国迅速铺开的监控系统,目标是用先进的视频监视、信息管理技术维护社会治安。
早在2005年8月,广东即开始大规模建设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据广州媒体报道,当年11月在广州火车站所在的流花地区投入使用的视频监控系统,使广州火车站一年有275天无刑事案件。
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北京的街头、广场、小区、商厦等已安装摄像头26万余个,而上海、深圳也有近20万个。着力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的&平安城市&项目,正从东部发达城市逐步向中西部及二三线城市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监控是为了公共安全,在必要的范围内是没有问题的。
美国&9&11&事件以来,政府广泛介入了私人生活,对公共场所的监控目前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
&公共场所,一个人行得端走得正,你害怕他什么呢?&张新宝说。
监控不能侵犯隐私
随着&城市监控浪潮&的快速推进,公众隐私的保护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有武汉网友表示,感觉走在路上有危机感,&每一平方公里500个摄像头,想着想着我鸡皮疙瘩就起来了。&
张新宝认为,公共监控和传统的隐私权保护的观点会有一些冲突。因此,应当有正当的目的,且严格按照该目的搜集监控的信息,而不做其他的用途,是没有太大的问题的。
2011年8月,四川司机邓嘉林因为一张监控视频截图而走红网络。这张被百万像素摄像头抓拍的高清照片出现在微博上后,一天之内被转发上万次,被称为&摸奶哥&。
这一切不过是一起超速事件的意外产物&&&高清摄像头再一次客串了隐私杀手。
这并不是个案。
2008年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的一个摄像头也曾制造了轰动一时的丑闻。
这个用来监控道路状况的摄像头白天监控交通,午夜零点之后则转向居民小区,所拍下的视频一直在深圳政府部门信息网上直播。
张新宝认为,隐私权作为人的一般性的权利是在任何地方都存在的,但在不同的地方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所以要从四个方面来看:一是看谁装,二是为了什么目的,三是有没有提示,四是有没有用作他途。
张新宝说,通过监控搜集的图像资料只能用于安装该监控的特定目的,而不能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摸奶门&就是违反了特定的目的。高速公路监控是为了查处超速行驶。但公民在车上的行为和监控目的没有关系,不能够把拍到的信息放到网上传播,更不能把它用于商业化,卖给第三者。
国家层面单独立法有可能
对于公共监控系统,国家层面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出台,仅有一些地方法规作了规范。
2006年12月,《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通过,此后,重庆、深圳、广州等城市也出台了地方规范。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表示,由于中国缺乏一部对监控系统进行监管的全国性法律,所以目前监控摄像头的安装、管理仍然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此外,关于监控摄像头的现有立法也欠缺具体细化,而只有细化的法令才方便管理。
以《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为例,其授权安装的范围之广如天罗地网,在安装主体上,甚至还广泛授权各单位可自行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有业内人士建议,法律中应当规定出强制安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哪些地方不能安装,即设立禁止性规定。此外,要确定安装视频监控的主体及责任。
摄像监控的安装使用必须要有一系列严格、标准的申请、登记、记录、监管程序。对公共监控系统的监管也要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关键点。
该人士认为,综合来看,由公安机关承担监管的责任是比较合适的。
单独立法和附属立法成为目前探讨的两种立法形式。有观点认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形式更可取&&&因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公共领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施行在我国并不成熟,所以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地方不同的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法规。
张新宝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国家层面进行单独立法是有可能的,不过即使不这样做也并非没有依据进行管理。如民法通则中就有相关的条款,而国家机关活动要遵循民法通则是毫无疑问的。
张新宝还表示,侵犯隐私权是一个民法上的行为,而单位和个人贩卖他人隐私资料,情节严重的,则会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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