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试题中45岁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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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中国是成熟的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介绍,我们国家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跟踪世界先进潮流,达到国际水平。全国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共432所。“解决这个问题不用到国外去,在国内是可以解决的。”
责任编辑:西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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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含义|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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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含义|分类:
1.含义:现代生殖技术又称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主要是指代替人类自然生殖过程某一环节或全部环节的技术手段。
人类繁衍是通过有性生殖的方式进行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人类自然生殖的过程分为三个环节:男子提供精子&&精子在输卵管中与卵子结合形成合子,合子发育为初级胚胎&&胚胎在子宫内着床,发育直至胎儿成熟。这个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不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就是针对不孕症产生的,不同技术对应产生问题的不同环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两大类:
A.人工授精
B.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即试管婴儿)及其衍生技术
前一类(人工授精)根据精子的来源又分为夫精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后一类包括体外授精/胚胎移植,配子/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官腔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卵子赠送、胚胎赠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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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来源: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4 号
现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文康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   
    第六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报告;
    (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情况、 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
    (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对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
    第九条 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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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含义与分类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含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分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分为人工授精(AI)与体外授精–胚胎移植(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包括夫精人工授精(又称同源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又称异源人工授精);后者既包括夫妇间的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也包括供精、供卵的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其中,实验胚胎不超过发育期的14天,随着技术的发展又衍生出单精子卵胞浆内注射、着床前的遗传病诊断等。以上两类又都有代孕母亲的形式。
 (二)人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引发的伦理问题
 1.人工授精引发的伦理问题。
 1)供精人工授精是否有损妇女的“贞操”、是否有碍家庭的和睦?
 2)精子是否可以商品化?
 3)如果妻子失去生育能力,丈夫能否找一位妇女通过人工授精生育?
 4)单身妇女能否进行供精人工授精?
 5)供精和代孕生育的子女的真正父母是谁?应否对子女保密?
 2.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引发的伦理问题。
 1)供精、供卵、供胚胎、代孕的父母如何确定?
 2)代孕母亲能否商业化?
 3)剩余的卵子、胚胎如果丢弃,那么浪费卵子、胚胎是不是浪费生命?能否用于科学研究?
 4)卵胞浆内单精子注射生育的后代风险高,那么如何权衡风险与收益?
 5)是否可以利用胎儿和尸体的生殖细胞通过培育进行体外授精?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2003年6月卫生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医务人员应遵照执行。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特制订以下伦理原则。
 1)有利于患者的原则:①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②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③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④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2)知情同意的原则: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②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证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④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⑤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3)保护后代的原则: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②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③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④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⑤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⑥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⑦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⑧同一供者的精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⑨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4)社会公益原则:①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②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③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④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⑤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5)保密原则:①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②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施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③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6)严防商业化的原则: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7)伦理监督的原则:①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②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③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2.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为了促进人类精子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后代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公益,特制订以下伦理原则。
 1)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①严格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精液必须经过检疫方可使用,以避免或减少出生缺陷,防止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和蔓延;②严禁用商业广告形式募集供精者,要采取社会能够接受、文明的形式和方法,应尽可能扩大供精者群体,建立完善的供精者体貌特征表,尊重受者夫妇的选择权;③应配备相应的心理咨询服务,为供精者和自冻精者解决可能出现的心理障碍;④应充分理解和尊重供精者和自冻精者在精液采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并给予最大可能的帮助。
 2)知情同意的原则:①供精者应是完全自愿地参加供精,并有权知道其精液的用途和限制供精次数的必要性(防止后代血亲通婚),1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②供精者在心理、生理不适或其他情况下,有权终止供精,同时在适当补偿精子库筛查和冷冻费用后,有权要求终止使用已被冷冻保存的精液;③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自精冷冻保存者采用该项技术的必要性、目前的冷冻复苏率和最终可能的治疗结果;④精子库不得采集、检测、保存和使用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
 3)保护后代的原则: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②建立完善的供精使用管理体系,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的情况下,为未来人工授精后代提供有关医学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
 4)社会公益原则:①建立完善的供精者管理机制,严格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后代应保持互盲;②精子库的医务人员有义务为供者、受者及其后代保密,精子库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确保实施,包括冷冻精液被使用时应一律用代码表示,冷冻精液的受者身份对精子库隐匿等措施;③受者夫妇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医务人员均无权查阅供精者证实身份的信息资料,供精者无权查阅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身份信息资料。
 5)严防商业化的原则:①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供精行为。供精是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精子库仅可以对供者给予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其所承担的医疗风险补偿;②人类精子库只能向已经获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冷冻精液;③禁止买卖精子,精子库的精子不得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④人类精子库不得为追求高额回报降低供精质量。
 6)伦理监督的原则:①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精子库应接受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和生殖医学、护理、群众代表等专家组成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审查;②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精子库进行监督,并开展必要的伦理宣传和教育,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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