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摄制电影许可证 取消》

代办电影单片立项 摄制电影许可证办理流程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有效期至:
最后更新:
浏览次数:
已缴纳 0.00 元保证金
联系人刘思彤(女士)&&
会员 [当前离线]
邮件电话手机地区北京
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1号楼2103
代办电影单片立项 摄制电影许可证办理流程 刘思彤 I87 OI5O 3229 &
代办电影单片立项 摄制电影许可证办理流程 刘思彤 I87 OI5O 3229 &
代办电影单片立项 摄制电影许可证办理流程 刘思彤 I87 OI5O 3229 &
一、报送下列材料:
1、不少于1000字的故事梗概一份,4号字体规范文字,计算机打印;
2、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
3、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对帐单);
4、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
5、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二、备案相关的办理期限:
1、对备案剧本(梗概)是否允许拍摄的答复期限:
(1)如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制片单位,前来领取《设置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或回执单,可按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进行拍摄;
(2)如对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电影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片单位; 
(3)如电影剧本需另请相关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审的,电影局电话告知制片单位,自合格剧本送达电影局时起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2、按备案单位的要求向允许拍摄备案电影剧本(梗概)的制片单位出具如下材料: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2)到工商局办理增加电影制作(单片)经营范围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证明》。
电影剧本备案---代办电影单片立项---摄制电影许可证办理&& 刘思彤 I87 OI5O 3229 &
电影剧本备案---代办电影单片立项---摄制电影许可证办理&& 刘思彤 I87 OI5O 3229 &
工作日:8:30-18:00审批电影的流程&电视节目制作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记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 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 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 摄制电影片;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应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底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 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 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点影片。
第三十三条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处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 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 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 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 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 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记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定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不满呢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
(二)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您在慧聪网上采购商品属于商业贸易行为。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卖家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卖家负责,请意识到互联网交易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推荐使用,保障您的交易安全!
按字母分类 :
让慧聪网撮合专家为您解决采购难题
您采购的产品:
请输入采购产品
您的手机号码:
请输入手机号码
*采购产品:
请输入采购产品
*采购数量:
请输入采购数量
*采购截止日期: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请输入验证码
*短信验证码:
<input id="valid_Code1" maxlength="6" placeholder="请输入验证码" name="VALIDCODE" class="codeInput" onkeyup="this.value=this.value.replace(/\D/g,'')" onkeypress="if(event.keyCode
57) event.returnValue =" type="text">
免费获取验证码
为了安全,请输入验证码,我们将优先处理您的需求!
请输入验证码
发送成功!
慧聪已收到您的需求,我们会尽快通知卖家联系您,同时会派出采购专员1对1为您提供服务,请您耐心等待!
电话:46836 &&
联系人:宋哲&业务经理
公司名称:掘金(北京)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
请输入验证码
*短信验证码:
免费获取验证码
为了安全,请输入验证码,我们将优先处理您的需求!
请输入验证码
每一份需求都会在24小时内得到行业多家优质供应商报价。
每一份需求的报价供应商工商信用资质都会经过专业人员检验,交易安全有保障。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免费咨询行业专家
服务主题:
筛选发货地
验证供应商真伪
提供其他优质供应商
采购数量:
用途描述:
成功加入采购单!
当前采购单共3种货品
成功加入采购单!
当前采购单共3种货品
不能购买自己发布的产品!
选中货品中含失效货品,无法完成下单,可能是:
1.货品库存不足
2.货品已过期,或被卖家删除
3.货品不支持在线交易
卖家暂时不在线,留下联系方式,卖家会主动联系您
*我要采购:
我的姓名:
留言内容:2015年电影立项、电影发行、电影拍摄如何办理_百度经验
&&&&&&公务办理2015年电影立项、电影发行、电影拍摄如何办理听语音
百度经验:2015年电影立项、电影发行、电影拍摄又或者电视剧立项、电视剧发行、电视剧拍摄等项目在办理的时候是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以及符合相关的办理条件通过一定的办理程序才能办理成功的,那么2015年电影立项、电影发行、电影拍摄和电视剧立项、电视剧发行、电视剧拍摄都是如何办理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下百度经验:12015年电影发行是指电影片的出售、出租活动,是影片发行公司的业务。根据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设立影片发行公司需要申报及批准的程序,当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根据该规定,“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程序如下:(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三)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四)符合(一)、(二)、(三)项并向广电总局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全国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本省(区、市)专营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报单位持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批准的,书面回复理由。”END百度经验:1要进行电影拍摄是必须具有电影摄制许可证的,所以2015年电影拍摄如何办理就需要先办理电影摄制许可证,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下2015年电影摄制许可证是如何办理的吧2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首先必须具有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备案立项2、对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要求,按照内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一人独自公司需要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十万,两人以上的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三万3、建议注册资金尽量高,拍摄电影的时候,投资方会考虑注册资金,注册资金过低,拉不到投资方4、申请电影立项的时候,投资资金要求至少三分之一到账3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1、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3、编剧允许备案单位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制片单位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6、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7、如拍摄数字电影,需提交电影数字节目制作主要设备使用清单;8、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9、如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同时报送影片主创人员名单END百度经验:1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向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1、拍摄影片的申请;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四号字体。另须注意: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或a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b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本的审读意见。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3、办理的具体所需期限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END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投票(0)已投票(0)有得(0)我有疑问(0)◆◆说说为什么给这篇经验投票吧!我为什么投票...你还可以输入500字◆◆非回享用户暂时不能发布经验“有得”&你还可以输入1000字◆◆如对这篇经验有疑问,可反馈给作者,经验作者会尽力为您解决!你还可以输入500字相关经验01171112热门杂志第3期人生知识达人职场秘诀876次分享第1期实现创业梦想1338次分享第1期轻松理财手册582次分享第2期晋升攻坚战366次分享第1期如何用互联网理财392次分享◆请扫描分享到朋友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