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旅游法的颁布实施>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将什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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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将()写入法条的地方性法规。A.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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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办法》是我国第一部将()写入法条的地方性法规。A.全域旅游B.体验式旅游C.生态旅游D.团体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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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的权利A.批判和建议B.批评和指导C.评价和帮助D.批评和建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A.在后权利B.在先权利C.预期权利D.物质权利31990年中央在()召开会议,肯定了村民自治的做法,并且决定在全国推行村民自治示范活动。A.广西宜州B.山东莱西C.山西莱西D.北京4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A.分别情况处理B.有效C.视情况认定是否有效D.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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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于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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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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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全域旅游&陈献春详解《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
日15:46&&来源: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桂东县八面山日出。 邓稳高 摄
  《办法》施行后,南岳等热门景区将科学控制黄金周客流量。郭立亮 摄
  《办法》鼓励发展特色乡村旅游。图为江永勾蓝瑶寨舞龙。(资料图片)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张家界市张家界大峡谷玻璃桥。宋戈摄
  12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上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作为全国首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率先以《办法》贯彻实施《旅游法》,开创了为全域旅游发展保驾护航之先河。
  2014年7月,我省成立《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起草小组,2015年5月向省法制办提交立法草案送审稿,2015年11月湖南省政府常务会审查通过了《办法》(草案)》,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对《办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后最终获全票通过。《办法》起草历时两年多时间,其间,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旅游发展大会对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和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对建设全域旅游基地的决策部署,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精心指导、强力推动,做了大量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
  据了解,云南、浙江、北京、广西等省市区都是通过修订省《旅游条例》形式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我省是目前全国唯一以出台《办法》来贯彻实施《旅游法》的省份,实施措施更为具体可行。
  新出台的《办法》共分6章38条,主要在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旅游主管部门在内的涉旅部门、旅游市场主体、旅游者作出相应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在全国刷新“五个第一”
  《办法》在全国刷新了“五个第一”:第一个通过制定《办法》来贯彻落实《旅游法》的省;第一个为全域旅游提供地方性立法保障的省;第一个在地方性旅游法规中明确旅游用地政策的省;第一个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写入地方性旅游法规的省;第一个以地方立法明确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的省。
  “十大亮点”为全域旅游保驾护航
  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省委书记杜家毫在所作的报告中提到,湖南将建设全域旅游基地,打造国内外著名旅游目的地。而《办法》也对全域旅游发展作出了相关规定,“十大亮点”为全域旅游保驾护航。
  1 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责任
  全域旅游是拉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全域旅游有五个“全”,旅游景观全域优化、旅游服务全域配套、旅游治理全域覆盖、旅游产业全域联动、旅游成果全民共享。全域旅游的发展离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推动,寸步难行。《办法》中,有一个高频词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18次出现在16条法律条款中。其中,第2条、第6条、第25条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统领地位,是《办法》的突出亮点。
  《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差异发展,有序、有效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具体到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合理规划、建设游客集散服务中心、游客休息站点、医疗救护站点、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将全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发展乡村、工业、研学、体育、养生、会展旅游等新型旅游产品;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旅游人才的培养;制定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旅游投诉处理制度等。
  《办法》中对不核定、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不依法审批旅游相关许可事项;不依法受理、处理旅游举报和投诉,查处旅游违法行为;不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存在这六种行为之一的,都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确立旅游统计的法律地位
  旅游统计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适应全域旅游的发展,旅游统计一定要准确反映全域旅游下旅游业对GDP的贡献情况,反映农民增收得实惠的情况,反映游客的消费情况,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很难对全域旅游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与决策。 旅游统计的内容及范围的界定,也必须突破原有景点旅游模式,向全域旅游模式转变,即从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变。
  可喜的是,《办法》规定,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统计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省旅游产业监测。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制度、旅游信息发布制度、旅游信息监管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
  3黄金周科学避免“人山人海”
  旅游进入大众时代,旅游成了人们的“刚需”。但由于假期集中,旅游产品供给跟不上消费需求,致使每到旅游旺季,一些景区人满为患,有的已经超过景区的承载量。今年国庆,我省武陵源核心景区、南岳、凤凰古城、山、岳麓山、岳阳楼君山岛6家景区接待游客单日就超过了10万人次。这种超额意味着安全隐患增大,也不利于旅游资源的保护。
  黄金周“煮”成了“黄金粥”,不仅景区不堪负荷,人们的旅游品质和安全也大打折扣。
  如何让人们在黄金周品质出游?湖南在“十三五”旅游业规划中,大力发展全域旅游,现已有31个地方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办法》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开发新型休闲养生旅游产品;鼓励合理利用、培育特色旅游村镇。
  面对黄金周景区拥堵现象,南岳、凤凰、韶山、张家界等景区都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尝试。但如何短期内改变热门景区黄金周游客拥挤的现状?《办法》明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景区则利用公共媒体、移动多媒体、智能终端等信息化平台,实行景区门票预约预售,及时公布景区内旅游者流量。在旅游高峰期,景区应当启动周边道路、区内停车、公交车辆等交通运力错峰接待机制; 实行分时入园、景点限时逗留、快速通道等旅游者疏导分流机制。游客数量达到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暂停游客进入景区。
  4 拓展乡村旅游发展空间
  回归田园,是中国人千百年的梦想。乡村旅游既是全域旅游整合资源中的重点,也是旅游扶贫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乡村旅游发展迅速,一日游,周末游、短途游,大多是乡村旅游。但乡村旅游如何转型升级?如何在全域旅游发展中避免千村一面的形象?
  《办法》对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作出了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乡村旅游的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5 高风险旅游项目谁来监管?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玩些惊险刺激的项目,蹦极、热气球、缆车、漂流、摩托艇、滑翔伞等项目中发生安全事故也时有耳闻。但相关上位法对这些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监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监管不到位,出现事故后,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
  高风险旅游项目谁来监管?《办法》作出了规定: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项目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实施高速旅游项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利用摩托艇、游艇、游船等实施水上旅游项目的,由海事部门监管;从事蹦极、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项目的,由体育部门监管。
  《办法》对大部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实现分部门监管,明确责任,可操作性强,是一个大的突破。
  6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能收客吗?
  今年国庆黄金周,湖南的自助自驾游占到整个旅游市场的85%到90%左右。自助自驾游高峰的背后,是各类俱乐部、车友会、自驾游协会和机构的蓬勃发展。据统计,目前湖南省各类户外自助自驾游协会(俱乐部)达60多家,但也存在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乏力等诸多隐忧。
  《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同时 第十七条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组织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经营活动。
  7 网络能经营旅行社业务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微信、QQ群甚至一些APP上充斥着大量资质不明、真假难辨的低价揽客信息,给旅游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带来隐患。互联网时代,网络订票、订房、订线路、订门票都非常快捷方便,但也有不少人遭遇骗子,一场愉快的旅游变成了不堪回首的经历。
  网络不能成为旅游管理的真空地带。《办法》明确,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旅行社新增网络旅游经营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因此游客在网络上订制旅游时,应睁大眼睛分辨其有无营业执照。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同时,对方还应与你签订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8 对黑车黑船黑导、欺骗强制购物坚决说“不”
  旅游中的交通安全、零付团费、“黑导”一直是游客反映最多的问题。近年来,湖南通过开展“两打击一整治”专项行动,规范市场秩序,取得了显著成效。
  《办法》总结经验,要求从事旅游营运的车辆和船舶都必须有资质,不得擅自变更线路,不得擅自换车换船,不得擅自搭载无关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办法》规定,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禁止伪造、变造导游证。对欺骗、强制购物,《办法》细举了未经书面同意、威胁恐吓、非法营业、以次充好、掺假、收取回扣等七条。
  9对不文明游客说“不”
  旅游是一项发现美、欣赏美、享受美的活动,更是一项创造美的活动。为创造文明旅游的环境,提高公民文明旅游的素质,塑造中国礼仪之邦的形象,国家旅游局近年来大力倡导文明旅游。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文明旅游意识、遵守公共文明秩序,倡导和培养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对不文明行为,《办法》分别列出了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行为“负面清单”,并提出,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省不文明旅游行为记录制度。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旅游从业人员、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10 对投诉明确办结时效
  作为游客,在外旅游遭遇不快,想要投诉不知道打哪个电话?打了电话,又怕杳无音信,没有回音?在湖南旅游,你不用担心了。
  《办法》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者;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投诉事项属于旅游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对于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结,并自办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由旅游主管部门告知投诉者。投诉事项简单或者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学习宣传贯彻措施
  即将于日正式施行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有多方面的突破和创新,得来不易。省旅游局已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湖南省实施〈旅游法〉办法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学习任务、步骤和方式,并安排了专项经费保障宣贯活动。
  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平台向全省旅游行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办法》;
  计划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列入2017年度全省旅游产业绩效考核内容;
  计划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形成紧密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计划发挥各级旅游协会自律、教育引导职能,动员广大旅游企业自觉学法、遵法、用法和守法;
  计划邀请省人大代表、委员和相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计划在全省旅游系统举办一次学法知识竞赛。
  通过开展以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真正实现湖南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的新湖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王朝辉 整理)
(责编:罗帅、陈沁星)基本信息/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简介/旅游法
旅游法颁布有望改善旅游环境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里强调“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表明旅游法的概念是广义的。它包括狭义的旅游法律(指尚在研究探讨的《》,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 和 。它表明,我们所指的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批准的、国际协定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叁号主席令予以公佈。 据不完全统计,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旅游法草案第二条将“旅游”概念的界定为“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 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被建议修改。
概念提出/旅游法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旅游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业、旅游者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旅游法这一概念的提出,大约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一些发展较早、较快、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由于认识到旅游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如、导游等法律、法规。 在一般理论意义上旅游法的概念有和之分。这里说的旅游法概念是广义的:是指调整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产生背景/旅游法
风景图片旅游活动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旅游活动的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地变化和向前发展,既有以经济为目的的旅行经商活动;也有以公务为目的的国事访问;更多的是观光消遣旅行、文化和修学旅行、宗教旅行等。 1845年,库克在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o库克旅行社,专门从事旅游代理业务,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行社的出现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旅游业的诞生。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活动中的这些矛盾、冲突和纠纷日趋增多和复杂化,如何处理和解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活动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国际旅游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提到了一些国家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使他们已经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整上述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旅游法”的概念出现了。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英国、美国等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专门用于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世界一些国家和旅游组织还签订了一批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使旅游立法工作日趋完善。
立法背景/旅游法
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调整对象/旅游法
资料图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 、 、 、 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法相区别之所在。
例如,旅游者存在旅游的需求,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需求提供服务,相互间即形成需求和满足需求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买卖形式来实现的,为此,要建立合法的合同关系,这方面的法律关系主要通过、等法律调整。旅游者同时也是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会形成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如财产继承、婚姻等,这些关系则分别由、等其他法律调整。&
作用/旅游法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看点/旅游法
1、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涨价应举行听證会征求相关意见,景区提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2、景区超载接待——景区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政府报告、疏导分流,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3、零负团费、安排购物——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4、导游吃回扣、服务费不清——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导游不得索取小费,被吊销导游證后叁年内不得申请。 5、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游法/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第五十四条&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零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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