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严惩旅游企业失信行为为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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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将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严惩“赖账者”行为
原标题:四川将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严惩“赖账者”行为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赵雨欣)今(29)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2014年4月至9月,将在全省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反规避、惩失信”专项执行活动。将重点惩戒两类执行主体和六类规避行为。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报工商、税务、国土等部门,限制其生存发展空间,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截止3月底,全省法院共将1800余名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324名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兑现案款1.17亿。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四川法院八例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两个重点惩治 六类规避行为
  据悉,从2014年4月至9月,将在全省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反规避、惩失信”专项执行活动。本次专项活动将重点惩戒两类执行主体,即涉及民生案件中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职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和涉及金融案件中公职人员具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同时,重点惩戒六类规避行为,即执行主体隐匿行为、执行财产隐匿行为、恶意降低履行能力行为、滥用诉讼程序行为、滥用公司法人制度行为以及煽动闹事、集体上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阻碍执行和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干扰执行等行为。
  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 加强信用惩戒
  据介绍,各级法院通过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加大对更为隐蔽的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加快“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已建立查控系统的法院充分利用网络查询优势,迅速查找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与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加强执行联动,提高查找财产的效率。
  再次,完善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最后,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就意味着,全省法院将发挥联动优势,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等机构的征信系统,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曝光失信执行人名单 限制发展空间
  据了解,全省法院将对不履行执行义务、进行虚假报告、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诸多“赖账者”行为,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同时,依法将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互联网屏等公众媒体进曝光。
  今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通报了四川法院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安县支行申请执行刘某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5人申请执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某混泥土公司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货款纠纷案、李某申请执行成都某餐饮连锁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8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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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四川严惩旅游失信行为 前三季度为游客挽回百万损失
新华社成都10月30日电(记者
张超群)记者30日从四川省前三季度全省旅游市场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前三季度四川省共查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103起,23家旅行社被勒令停业整顿,5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累计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超110余万元。通过对旅游市场的综合整治,四川打造出透明、规范、舒心的旅游市场氛围。
根据“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平台”公布的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四川共受理旅游投诉802件,已办结749件,累计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110.76万元。
今年以来,四川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持续开展了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和“暑期整顿”,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始终保持市场整治高压态势。
四川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前三季度,四川全省各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共开展市场检查2117次,出动检查人员1.2万人次。截至9月30日,四川共查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103起,罚款共计337.35万元,停业整顿旅行社23家,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5家。
四川在加大旅游市场整顿同时,加强制定对旅游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四川省旅发委10月19日发布实施了《四川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旅游经营服务失信者的信息收集、公示工作机制,实现涉旅部门信息共享,加大对严重失信旅游经营服务者的惩戒力度,不断强化诚信经营市场导向,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四川严惩旅游失信行为 前三季度为游客挽回百万损失
记者30日从四川省前三季度全省旅游市场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前三季度四川省共查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103起,23家旅行社被勒令停业整顿,5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累计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超110余万元。
新华社成都10月30日电(记者
张超群)记者30日从四川省前三季度全省旅游市场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前三季度四川省共查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103起,23家旅行社被勒令停业整顿,5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累计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超110余万元。通过对旅游市场的综合整治,四川打造出透明、规范、舒心的旅游市场氛围。
根据“全国旅游投诉举报平台”公布的数据,2017年前三季度,四川共受理旅游投诉802件,已办结749件,累计为游客挽回经济损失110.76万元。
今年以来,四川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持续开展了旅游市场综合整治“春季行动”和“暑期整顿”,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始终保持市场整治高压态势。
四川旅游发展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前三季度,四川全省各级旅游执法质监机构共开展市场检查2117次,出动检查人员1.2万人次。截至9月30日,四川共查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103起,罚款共计337.35万元,停业整顿旅行社23家,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5家。
四川在加大旅游市场整顿同时,加强制定对旅游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四川省旅发委10月19日发布实施了《四川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旅游经营服务失信者的信息收集、公示工作机制,实现涉旅部门信息共享,加大对严重失信旅游经营服务者的惩戒力度,不断强化诚信经营市场导向,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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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享行动的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享行动。昨日记者从杭州旅游委员会了解到,接下来我市将同步开展打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 严惩旅游失信行为。
  国家旅游局刚发布2016年国庆旅游“红黑榜”,近期又重拳出击,启动新一轮 “不合理低价游” 整治行动。据了解,当前旅游市场秩序有所好转,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不合理低价游”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仍较为突出。为此,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享行动。
  专项行动期间,将制定当地旅游团队日均最低消费参考价及旅游产品诚信指导价,向社会公布。各大在线旅游网站也是重点对象,国家旅游局将对综合旅游网站、旅行社网站、旅游在线预定服务网站、旅游景点网站和网站旅游频道、旅游网站APP以及媒体等进行摸底,坚决清理、查处和关闭一批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发布信息的旅游网站和广告,严厉查处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低价信息等。与此同时,旅游部门将联合工商、税务、物价部门,严查合同签订、严管购物场所,切断“不合理低价游”链条、堵住源头。
  据杭州市旅游委员会了解到,按照国家旅游局“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部署,我市旅游部门也将同步开展。去年以来,我市旅游委部门已重点整治了“杭州一日游”市场,即将启动的“不合理低价”整治,主要针对旅游目的地市场和重点旅游线路可能出现的自费项目和购物环节。
  “国内游方向,云南线将重点关注,出境游几条热门线路中,港澳、泰国等目的地仍有不合理低价团的出现。”市旅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相关负责人称,同步进行的专项整治期间,这几个旅游目的地将重点整治,杭州旅游部门还将与本地旅游行业协会、旅游目的地相关部门联手,重点打击不合理低价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不合理低价”整治行动对于旅游行业变革的又一次推动。《旅游法》实施三年以来,在市场与政策双重力量的倒逼之下,旅游行业经历着自身的迭代洗牌。信息不对称与粗放的行业价格战,构成低价团仍然存在的两大核心基础,未来,依附低价团等传统销售模式的大批旅行机构,必须面对新的抉择与改革。
  何谓不合理低价?
  1、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2、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4、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记者 张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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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出台(全文)
编辑:邱令璐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30日讯(记者 李丹)10月30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为依法深入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旅游经营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了《四川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并从日起执行。
  据悉,根据规定,包括"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等多种情况,将纳入严重失信信息,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将数据交换至其他部门及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全社会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对失信者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
  以下为《四川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业诚信建设,规范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促进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四川省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A级旅游景区、度假旅游区、生态旅游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在四川省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其他省市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公布及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是指在旅游经营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严重失信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名单。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管理,是指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严重失信信息,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将数据交换至其他部门及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全社会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对失信者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
  第四条& 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惩戒约束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全省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信息采集、信息审核、信息公示、异议处理、信息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具有下列严重失信信息之一的,应当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一)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发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应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包括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也包括工商、安监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产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
  第八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与本级工商、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建立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推送制度。
  第九条& 省级和市州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其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公示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当月及上月采集公示的黑名单信息整理完善,并通过光盘、邮箱等方式抄告同级工商、安监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上报市州旅游主管部门后,由市州旅游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州工商、安监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获得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进行管理和公示。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推送其采集、公示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的同时,应接收有关部门和机构交换的涉旅不良信息。
  第十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黑名单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提供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线索。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从各种渠道采集到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查证、确认,按照审批流程审查确认后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在获取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如果待审查确认的黑名单信息情况复杂,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公示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事项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结果、信息公示方式、信息公示起止日期、异议审查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通过以下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四川旅游政务网上公示其采集的及纵向归集的各级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
  (二)县级和市州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政务网站或社会媒体上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公示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对相关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黑名单公示期间的行为形成新的应记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信息的,应相应顺延其黑名单公示期限,并在公示信息中用“▲”特别提示黑名单公示期顺延及顺延事由。
  第十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其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信息内容、公示的载体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书电子扫描件等逐级上报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市州旅游主管部门在获得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黑名单信息上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时在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填报完相应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记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认为旅游主管部门公示的或旅游主管部门推送给有关部门公示的关于自己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示该黑名单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要求更正。
  公示部门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经审查确认申请人异议申请材料齐备后,应受理异议申请,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信息提供方核实。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示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并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信息提供方收到异议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所涉及信息的准确性,并书面回复核实结果、处理意见和正确信息;公示部门收到信息提供方回复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经核查,确认异议成立的,公示部门应当更正有关信息;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公示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条& 信息提供方和公示部门的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自公示期满开始计算,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示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相关信息失效或被撤销、变更的,信息提供方应第一时间按程序书面告知公示部门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档案,并在公示期限届满时,将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查询。
  第二十三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被列入黑名单的第1个月、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的月末,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整改情况。
  (二)记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其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精细度,每半年的不定期检查、暗访次数不少于三次。
  (三)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核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申请旅游行业的资质、信用等级评定、表彰奖励、优惠政策、接收金融服务等时,应当查阅其是否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按照国家和旅游业有关规定实施禁止或限制措施。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被列入黑名单的,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旅游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批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整改结果列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供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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