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电视台的小爱同学音乐版权问题题是怎样的

腾讯音乐占有中国总曲库的90% 但版权垄断将彻底毁掉音乐市场
9月1日,美国彭博社报道,腾讯音乐娱乐集团(TME)将在IPO前进行新一轮融资,金额为3亿美元,完成后TME的总估值将达到100亿美元。另外,腾讯音乐还计划向包括唱片公司在内的战略合作伙伴出售大约3%的股份。
腾讯音乐在今年4月就已启动了在港上市的计划,5月又以3.5亿美元的价格拿下环球音乐的独家版权,8月与网易云音乐发生版权纠纷,现在又进行新一轮融资提高估值,似乎都是在为IPO提前布局。
而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之间的版权纠纷也将国内在线音乐平台版权战争的弊端推向大众视野。
近日,国家版权局前副局长阎晓宏公开表示:&音乐版权不能太过于独家,否则影响音乐作品的传播。&而独家版权之争似乎一直未曾停过。
腾讯音乐出价3.5亿+1亿股权买环球版权
洗牌后的音乐市场腾讯一家独大
今年5月,环球音乐在中国寻找新一轮的合作伙伴。作为全球最大的唱片公司,环球音乐占据世界唱片市场25.6%的份额,成为在线音乐平台的必争之地。
据媒体报道,腾讯、网易、百度、阿里都参与了这场版权争夺。最初,环球的授权费报价仅在三四千美元,而在竞价中被哄抬至3.5亿美元现金加1亿美元股权,出价最低的也有2.4亿美元。最终,腾讯音乐拔得头筹,尽管表示会进行版权转授,但是转授费用、条件、对象均含糊其辞,未有定论。
国内音乐市场的版权转授始于2015年,当时的音乐市场由于在线音乐平台的版权之争陷入一片混乱。2015年10月,腾讯音乐(当时仍为QQ音乐)和网易云音乐之间达成版权转授协议,涉及150万首歌曲的音乐版权。转授权的合作模式保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拓宽了音乐作品的传播渠道,防止音乐市场出现垄断行为,不仅解决了双方当时的版权纠纷,也为版权运营模式带来新的发展思路。
伴随着版权转授,在线音乐平台迎来新一轮洗牌,独家版权也被重新整合,各家实力对比有了新的变化。
2016年,QQ音乐和中国音乐集团合并成腾讯音乐娱乐集团,而中国音乐集团中包括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两大平台。百度音乐与太合音乐合并;阿里音乐整合了虾米音乐和天天动听,又推出新产品阿里星球;网易云音乐凭借产品+歌单+乐评异军突起。
合并后的腾讯音乐集团拥有环球、华纳、索尼、华谊兄弟、韩国YG娱乐等在中国的独家版权和数字分销权。国内音乐市场几乎全部热门歌曲的独家音乐版权被其包揽,成为在线音乐平台中实力最强的一方。
艾瑞咨询在《2016年中国在线音乐行业研究报告》中称:QQ音乐、酷狗和酷我的版权音乐在整体版权音乐中占比均达到90%以上。公开信息显示,腾讯音乐向网易云音乐、太合音乐集团、唱吧、映客、快手以及Apple Music、Spotify、KKBOX等十余家平台都转授过音乐版权。
腾讯音乐靠版权打&出头鸟&
转授不再是解决独家版权的良方
然而,竞争实力变化后,在线音乐平台之间有了新的利益冲突。比如网易云音乐迅速发展成为腾讯音乐最大的竞争对手。
Trustdata《2017年上半年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分析报告》中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腾讯音乐三大平台的MAU(月活跃用户人数)之和将近4亿,而网易云音乐的MAU虽仅有6000万左右,但首次超过酷我音乐跃居第三。
另外,在酷狗、QQ音乐和酷我的MAU同比增长分别为-1.7%,-9%和-12.5%的情况下,网易云音乐的MAU同比大幅增长了163.3%。而且,网易云音乐官方披露估值达到80亿人民币,用户已突破3亿。而且,腾讯音乐三大平台的新增用户月留存率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而网易云音乐却实现了3.2%的小幅增长。
网易云音乐发展势头强劲,甚至有超越腾讯音乐的趋势,正在此时,双方的版权转授关系出现变故。近期已有媒体爆料称:腾讯音乐在利用版权优势为网易云音乐的发展设限。虽然腾讯音乐没有公开回应,但从双方当下的博弈关系来看,此举也是势在必行。
8月9日,网易云音乐中一批港台歌手的歌曲被下架,容祖儿、梁静茹、张敬轩等人的歌曲均在下架之列,随后又因侵犯吴亦凡付费数字专辑《6》被腾讯音乐起诉。对此,网易云音乐回应称与腾讯音乐就版权问题正在洽谈中,暂时下架的歌曲占到曲库的1%左右,体量在10万首。直到8月23日,腾讯音乐再次因版权问题起诉网易云音乐,涉及到苏打绿、尚雯婕等歌手的200首歌曲以及网综《明日之子》的版权。
目前,双方在版权问题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正在洽谈中的腾讯音乐转授曲库多达500万首,涉及40个厂牌,包含环球、华纳、索尼全球三大在内,体量将近网易云音乐曲库的一半。
腾讯音乐购买了独家版权,转授规则也由它制定,而不是处于中立的第三方或者政府,这便给腾讯音乐借版权之便压制对手发展创造机会。虽然转授权本身对国内音乐市场的发展有诸多好处,但当它被掌控在拥有独家版权一方的手中时,就成了独家版权的延续,而非真正意义的分享。转授权也不再是解决独家版权问题的良方,一牵扯到利益,甚至成了牵制对手的武器,还能掩盖垄断事实。
对于音乐而言,独家版权的危害极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音乐作品的消费渠道越来越集中于数字音乐平台,根据IFPI国际唱片业协会发布《全球音乐报告》,中国音乐市场中数字音乐占比高达96%,如果音乐版权被一家垄断,用户听音乐将别无选择。缺乏竞争的市场,用户体验也无从保障。单一的渠道也有可能导致盗版现象抬头,音乐市场再次回归无秩序的状态。
再者,音乐有被二次开发的价值,通过翻唱,原本不为人所知的歌曲也有可能广为流传。而独家版权限制了音乐爱好者对音乐的二次创作,同样不利于音乐市场繁荣。
版权之争迫使视频网站转向自制
音乐平台出路难寻,症结在于独家
音乐平台之间的版权之争与之前视频网站的发展十分相似,2013年前后,是视频网站之间版权竞争最激烈的时期。
2011年,乐视独播《甄嬛传》,播放量至今已超100亿次,原本的二线视频网站一剧成名,引起了其他视频网站对独播权的兴趣。2013年,搜狐视频独播《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广告费卖到2亿元,名利双收,正式开启视频网站对独播权的争抢。2014年,爱奇艺斥资2亿买下湖南卫视六大热门综艺的网络独播权,腾讯视频不仅买下灿星制作的多档综艺的网络独播权,也与耀客传媒等国内一线影视制作公司合作,拿到《离婚律师》、《神犬奇兵》等剧的独播权。
随着视频网站的争抢,独播版权价格不断上涨,成为视频网站共同面临的困境。今年的《凉生》被曝网络独播权被卖到了8亿。视频网站开始尝试加码对自制内容的投入,比如搜狐视频的自制剧《无心法师》、《法医秦明》等,播放量分别为14.9亿、16.2亿,同样打开了受众市场。
截至目前,视频网站的自制内容已是遍地开花:优酷的网剧《春风十里不如你》、《镇魂街》,网综《火星情报局》;爱奇艺的的网剧《河神》,网综《奇葩说》;腾讯视频的网剧《双世宠妃》、《鬼吹灯》,网综《明日之子》等,都实现了口碑和播放量双赢。
自制内容的成功使视频网站找到了独立于版权竞争之外的发展出路,即便有一家视频网站像腾讯音乐一样掌控大部分的版权,其他视频网站也可以通过自制剧与其一争高下。然而在线音乐平台却不可能通过自制音乐来摆脱独家版权缺失的困境。
音乐和视频不同,音乐作品有两种极端的可能性,一是从不打开,二是重复打开,而视频则多是一次性消费品。这导致音乐用户对平台的依赖性更强。独家版权使用户听不同的音乐需要切换不同的平台,用户体验大打折扣,而在线音乐平台的初衷本应是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精神也被淹没在独家版权之争中。
另外,视频更新迭代的速度很快,不断会有新作品出现占据观众视野。虽然音乐市场也不断有新作品出现,各大在线音乐平台也先后推出了&石头计划&、&新声&筑梦计划&、&寻光计划&等来扶持独立音乐人,扩展平台内容的多样性,但效果并不明显。
归根结底还是因为音乐是个存量市场,一首热门歌曲很可能几十年都不过时。尽管腾讯音乐曲库在2000万首,百度音乐也宣称有1800万首,网易云音乐的曲库在1000万首,但是播放量高的作品只有四五万首,而这些歌曲大多来自环球、华纳、索尼全球三大唱片公司,它们的版权都已被腾讯音乐包揽。
扶持独立音乐人并不能像视频网站的自制剧那样给在线音乐平台带来新的发展契机,音乐市场的症结在于独家版权,而独家版权已被尽数分割,成为行业发展最大的困境。
国内完败于国外
法律缺失,政策暂无,管理组织形同虚设
腾讯音乐包揽的独家版权最多,版权曲库覆盖率为90%,在独家版权和转授权上都处于主动地位,对版权资源拥有绝对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还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腾讯音乐旗下有三大音乐平台,它们在今年上半年的月活总量在4亿左右,而在线音乐平台的月活总量为5亿上下,腾讯音乐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符合上述情形的第一条和第三条,因而在音乐市场占据支配地位。在网易云音乐发展正盛,对其有所威胁之时,腾讯音乐与网易云音乐发生版权纠纷,也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由此可见,腾讯音乐对版权的垄断行为并未空穴来风。
然而尴尬的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知识产权,因而没有法律或政策能明确断定腾讯音乐的行为是否属于垄断,尽管该行为已经基本符合垄断的条件。
在国外,为了防止独家音乐版权垄断危害市场,欧美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音乐版权,这些组织大多是非盈利性的。
在美国有三家著作权管理组织,它们被称为PROs,版权所有者加入后,PROs会帮助其追踪、收集、清算和分配各项版税来源。版权所有者加入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ASCAP和BMI的收费标准是音乐版税的15%。PROs的版权费公开透明,还有专门机构进行监督,收费标准也相对低廉,为版权所有者创造了更大的获利空间。
德国有GEMA,法国有SACEM,英国有PRS等,都与美国的PROs类似。另外,欧盟还成立了CISAC,方便国家之间的音乐版权管理和跨区域合作。
这些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不仅防止版权之争哄抬价格,也有效避免了版权垄断。我国也有类似的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协会,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来没有相关政策保护,二来音乐平台强大的影响力也使得中国音乐著作协会存在感不强。
目前,腾讯音乐的版权曲库已占到我国总曲库的90%,成为实际意义上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操控国内的音乐版权市场。由于腾讯音乐不具备中立性,可以自恃版权优势垄断市场,国内政策的缺失也使其有恃无恐。
在欧美国家,他们都对独家版权坚决抵制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市场公平。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司法部处理过多起关于ASCAP的著作权纠纷,最终ASCAP同意司法部的四项规定,其中之一就是不可获得独家许可。
另外,美国《1995年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规定,录音制品版权人授权交互式音乐服务商独家版权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德国的《关于著作权与有关保护权的法律》强制要求音乐作品创作人在授予一家唱片公司版权后,作者或获得独家许可的第三方有义务以合理条件许可任何其它唱片公司版权。
而国内既没有抵制独家版权的相关法律,也没有细化的关于版权转授的政策,在这种形势下,腾讯音乐在国内音乐市场有绝对的话语权,其他在线音乐平台没有反击的筹码,只能任其宰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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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这类版权容易解决否?唱别国文化,宣扬别国文化,广电部允许吗?
登录百度帐号不久前,中央电视台披露,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收取的高达8000万元卡拉OK
版权费分配比例有问题,用于管理费用的比例高达50%。这一质疑使国内音乐作品、音像制品著作权收费问题以及音集协、音著协(全称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半民间半官方的性质再成争议焦点,而争议的背后,却暴露出收费模式的不足以及社会文化管理存在的一些弊端。  收费:阻力重重,频遭质疑  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成立。  自从音著协揭竿而起,国内音乐作品著作权收费算是迈开步伐。2008年,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成立。音著协代表的是词、曲作者的利益,音集协代表的是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  可是,这条路走得并不顺畅。音乐使用权收费在国外实行了100多年,在中国才刚刚开始。拿中日两国来比较,音著协的资料库管理着中外1400多万首音乐作品,数量与日本差不多。日本的音乐著作权协会每年平均收得作品使用费十几亿美元,而我国才收到几千万元。而这几千万元的收取,也并不容易。  2003年4月,因与北京几家大商场协商无效,音著协向王府井百货大楼、中友商场、百盛商场、新东安市场、长安商场、贵友商场等发出律师函。函中要求这些场所就播放音乐、歌曲的事实向音著协交费,否则将被诉诸法律。当年10月,音著协将长安商场告上法庭。此案当时被称为中国背景音乐侵权第一案。  协商,协商不成,起诉———之后几年,这样的模式被反复复制。从北京、上海、昆明、天津到成都,收费引起的诉讼频频成为媒体和社会焦点。去年,音著协又将知名网络搜索引擎———百度告上法庭。  然而,质疑之声自始存在。2008年底,音著协受到了一次强烈的反对。昆明市内200多家饭店“抱团”停放背景音乐,以此“抗议”背景音乐版权使用费不合理的收取模式。  不久前,音集协再次受到强烈质疑。自4月20日起,中央电视台三套的《综艺快报》栏目连续7期对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费情况进行了报道;随后,更多电视和平面媒体以此为信息源,进行了延伸性报道,并引起了网络的关注。  而这次质疑的目标却是音集协运营的不透明,比如:一年来,音集协已收取版权费达8000多万元,为什么歌手却表示至今仍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音集协收取50%的版权管理费用是否过高?音集协授权天合公司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行为是否合法?等等。  归纳这些质疑,可以集中到两个方面:一,收取版权使用费,到底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收费?二,为什么音著协、音集协受到如此之多的质疑?  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音乐作品著作权收费的争议还会进行下去。而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依旧无法得到切实改善。  共识:收费合法,交也应该  “你买到的是物权,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你没买。比方说买了一本书,可以自己看,但你不能将它复印了上街去卖,也不能将里面的内容自行改编、出版或再拍成电影,这就是作品的复制权。”音著协总干事屈景明经常用这样浅显的比喻向那些老板介绍版权的基本知识。通过普及这些知识,帮助他们理解音著协收费的合法性。  著作权中的复制权还好明白,而对作品的表演权,比如电台播放音乐节目或者商场等营业场所播放的背景音乐,商家则比较陌生,所以他们最不能理解,为什么花钱买了CD或者卡拉OK带,还要支付别的费用。  但是,使用音乐作品的商家应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根据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这样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不过该法只规定了付费的应当性,却没有如何付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第四十三条中以一个授权性规定留下了“尾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著作权法》修订已经过去8年之久,但是具体支付报酬的办法仍然没有出台。  因此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多年以后,特别是随着著作权保护宣传力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家已经能够接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说法。虽然他们早已习惯免费享用这份“午餐”,可是当音著协这样的组织上门讨要时,他们的第一反应不再是“为什么要交”,而是“为什么要交给你”?  要说音乐作品使用商的这一转变,也离不开音著协和音集协多年的努力。不过这一转变不但没有给音著协和音集协的收费工作带来便利,反倒给
它们带来了“身份危机”。  分歧:谁来收,怎样收  音著协在收费过程遇到最多的反诘是:你们是干什么的?凭什么交给你?  音著协的理由也很正当,我们是经过授权的。这里的授权是音乐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也就是说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音著协代表他们去向使用商收取报酬。  法律学者认为,这样的授权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音著协向使用商收费的行为不是依职权的行政管理行为。  对此,屈景明并不否认。他的说法更直白,其实我们和卖白菜的商业行为一样,都属于民事活动。  但是,很多质疑来自于,音著协的很多言论和行为表明,他们不是一个单纯的民间组织,他们的收费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事行为。  在音著协的官方网站上,可以看到这样的介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于2008年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  从“唯一”、“集体管理”这样的措辞和设立机关的官方背景看,这两个组织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而且,在很多场合,音著协的工作人员以强调自己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国内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论证其合法的收费主体身份。难怪会有商家把他们的收费行为视作行政管理性质的收费。  音著协如果与音乐作品使用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按说是不能为对方制定什么强制性规定的。而且,著作权法第八条虽然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但此条并没有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收费标准的规定。  但是,日,音著协就颁发了《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标准中不乏强制性规定,如:“未依法事先取得许可,构成侵权的,须按照本标准的2至5倍交纳补偿费。”这个标准,尽管只是指导性的谈判参考标准,但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复后公布,就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色彩。  法律人士认为,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是当前社会中一些社会公共管理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民众民主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增强,这种管理模式越来越暴露其不科学的一面。  事实证明,音著协、音集协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的收费模式,从一开始就受到挑战。在质疑饭店背景音乐收费标准时,昆明市饭店与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杨艾军直言不讳:“每床位1.75元/月究竟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具体是怎么定出来的?”他们认为,音著协、音集协在收费标准、范围以及利益分配皆有不明之处,如何令人信服?  建议:去行政化,依法维权  音著协、音集协这样的组织该怎样进行自己的收费工作?  学者许昀认为,行政色彩浓厚、契约精神不足是当前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他建议,社会公共管理组织应该去行政化。对于音著协这样的社会集体管理组织来说,应该把自己摆在平等的民事主体的位置上,用更民主更平等的协商方式收取费用。  来自音著协的怨言则是,原有的官方背景在收费时已屡屡遭拒,去行政化后岂不更不被重视?  的确,中国的文化消费市场有自己的特殊性。总体来说,国内的版权保护意识还比较弱。屈景明分析,在中国几十年以来长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人们习惯于用“公家”的东西,脑海里没有为使用音乐“交费”的概念。  但是,法律学者认为,提高收费的有效性,不能依靠赋予社会公共组织行政管理职能,而需要保证社会公共组织维护权益的法律途径的畅通和高效。一般来说,法律途径有二:一是向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申诉,对违规者进行处罚;二是提起民事诉讼。目前情况是,无论前者和后者,都还有欠缺。  就前者而言,行政管理机制还不完善。音著协会员、影视作曲家马军认为:“即使一个作者知道维护自己的版权也没有多大的用处。中国从建立音乐市场到现在的时光中,一直缺少一个监督和申诉机构。为保护作者的词曲版权相关部门也确实立了法,设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个机构,但是法有了,执法者却没有!”还有一点,马军没有说到,那就是没有落实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措施,致使保护还停在“应当”的层面上。例如,对于不肯向权利人支付使用报酬的商家,还却立约束和处罚机制。曾有人建议,对于不肯交纳音乐作品版权使用费的商家,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停牌,待问题解决后方允许经营。可是这样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还未出现。  而诉讼途径也很崎岖。虽然收费是合理合法的事,音著协也进行了一连串的诉讼,并赢得了多个官司。可是由于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已经胜诉的官司不能迅速借鉴到其他诉讼的审理上去,导致每一场诉讼都要经历马拉松式的博弈,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能不能借鉴英美法国家的判例法诉讼模式,王利明、蒋惠岭、吴志英等众多法律学者都曾经探讨过。一位律师说,虽然我们国家在判例上也进行过一定的尝试,例如通过最高法转发特定的案例,或者就个案进行批复,但还没有形成制度,即使有借鉴,也只限于法理上的学习,起不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  制度的形成毕竟需要时间,这让音著协副主席谷建芬很是焦急:如果不尽快对音乐著作权加以切实的保护,一方面会挫伤音乐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他人滥用,无法保障作品的质量,甚至造成恶劣的影响。更严重的是,会导致词曲作者的外流,降低国内音乐作品的竞争力。如今,国内很多词曲作者宁愿给国外的音乐出版商写歌。因此,谷建芬多次大声疾呼,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应该提升到国家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的高度来看。  有资料介绍,加拿大政府感到来自欧美的音乐作品对本国音乐创作形成了一种挤压,遂对来自国外的音乐在本国的播放与表演征收特别的税赋。这从一个侧面证明,健康的文化秩序离不开成熟的法律环境。  可是,一个成熟的法律环境的形成,需要来自各方面的合力,而不能靠一两个有官方背景的社会公共组织来苦苦支撑。郑博超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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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份质证材料只用6份老美就蒙了——  马燕  “准备了12箱证据、300份材料,才用半箱、问了6份,对方就答不上来”——北京时间7月7日,美(你萌不萌我萌哒)
(金牛座万大爺)
(小包子吃包子)
第三方登录:  刘劲雄  近两年,《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等歌唱类选秀节目接连涌现,为观众奉上了一场又一场视听盛宴。既让广大观众重温了经典老歌,也唱红了原创歌曲,捧热了许多优秀歌手,更使得电视台的收视率直线飙升,广告收入赚得盆满钵满,创造了多方共赢的良好局面。然而,这些节目有时因使用或改编歌曲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卷入版权纠纷,成为节目中不和谐的音符,给权利人和使用者都带来了困扰。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版权管理力度逐年加强,音乐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渐渐被唤醒,音乐版权保护也逐渐成为电视广播等传媒机构和音乐作品权利人关注的重要议题。  海量授权难逐一获得  现状  不可能做到与所有权利人单独谈判、议价、付费并获得授权。  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法》所赋予其的部分权利。  一方面,音乐作品权利人投入大量精力、金钱创作作品,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即使维权,单个权利人也不具有要求所有电视广播传播机构付酬的能力,继而影响了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优秀音乐作品的诞生。  另一方面,电视广播等传播机构在制作节目时往往使用大量音乐作品,且制作周期紧迫,无版权预处理时间。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事后也不可能做到与所有权利人单独谈判、议价、付费并获得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法》所赋予其的部分权利,代表权利人与电视广播等传媒机构开展谈判,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统一向音乐使用者收取费用,再向权利人转付费用,维护权利人利益,同时也减轻电视广播传媒机构面对众多单个权利人谈判、签约时投入的巨额管理成本,从而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集体管理扫清法律障碍  支招  通过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议,打包解决节目制作过程中音乐作品版权授权问题。  还可通过与在社会上拥有良好声誉和海量数据的音乐代理公司单独签约来获得音乐使用授权。  我国早在1992年就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并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2004年由国务院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从立法上规范、完善了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继而在2010年又出台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对付酬方式与付酬标准都做了非常详细的阐述,为电视广播传媒机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三方合作,提供了运行的指导意见。  目前在国内,已有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30多家主要电视台、广播电台通过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议,打包解决了节目制作过程中音乐作品版权授权问题,为节目的顺利制作扫清了法律障碍。除此之外,电视广播等主要使用者还可通过与在社会上拥有良好声誉和海量数据的音乐代理公司单独签约来获得音乐使用授权。  签协议并非可高枕无忧  提醒  一首音乐作品在使用前首先要确认其权利人是否为该组织或公司签约会员。  在对该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上要严格遵循双方所签协议中的授权范围行使。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发生的一起案例:某知名音乐艺术家状告已与音著协签订一揽子授权协议的某电视台,在一档热播节目中侵犯其音乐作品改编权。此事给电视广播等传媒机构敲响了警钟:即使与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或音乐代理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也不意味着音乐作品可以无条件随意使用,一首音乐作品在使用前首先要确认其权利人是否为该组织或公司签约会员,其次在对该音乐作品的使用方式上要严格遵循双方所签协议中的授权范围行使。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电视广播等传媒机构也需要加强、完善自身的版权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版权意识,将签合同、做记录两项版权基础工作贯彻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侵权风险,同时也可向音乐集体管理组织或音乐代理公司提供完整的作品使用记录,从而确保集体管理组织将报酬准确地转付给音乐权利人,促使集体管理组织更加权威,公平透明,使电视广播机构、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三方共同形成一个稳固、成熟、共赢的合作模式。  (作者单位: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作者:刘劲雄来源中国新闻出版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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