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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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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音院字〔2017〕20号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音乐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具体名称包括合同(书)、协议(书)、合作意向书等。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因行政管理、行政资助、业务指导等行政公务,以及公共企业提供资源性产品而与学院订立的合同,例如纵向科研项目、供水(电、气、通讯、互联网)等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院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坚持责权利相统一、重要从细与次要从简相结合以及经办、签署、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院长)授权,学院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系(院)等内设非法人机构不得以本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院长统一领导全院合同管理工作;分管业务院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合同事项负责;事关“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应当事先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决策同意。
学院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和学院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不得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擅自对外出具承诺函、担保函、对账函、答复函等设定学院义务或者可能有损学院权益的书面文件。
第五条 &学院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大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对院内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定期对学院各部门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办,负责宏观指导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等,协调解决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六条学院合同管理实行归口审查、经济审查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 合同的分类
第八条 &合同应当事先订立。
除下列事项之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日常发生的期限短(1年以内)、金额小(3万元以下)且属于费用性支出(指一次性消耗且不构成或不增加固定资产的支出),如非政府采购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印刷、节目单制作,以及翻译、版面费、即时性服务等。
第九条 &学院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培训、考级、财务、采购、基建、资产、后勤、物业、服务、捐赠以及非经济类等类别。
第十条 学院根据合同性质及法律风险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对学院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为重大合同。主要包括: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联合办学合同、涉外合同,以学院资产联合经营合同,对外抵押担保、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涉及学院校名、校标及名誉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校地、校企、校校、校院(所)等战略合作协议,以及其他应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二)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必须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承办的合同和学院集中采购的合同为重要合同;
(三)其他经授权以学院二级单位名义签署办理的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三章 & 合同归口与承办
第十一条 &学院合同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统称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是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管理情况;
2、初步审核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草拟的学院合同示范文本后,报学院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推行使用;
3、对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合同草案按需征求法律顾问或相关部门意见;
4、指导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或承办单位)做好合同会签和审批等工作;作为合同会签部门负责审核合同中与本部门业务职能相关的合同条款;
5、负责对审批手续齐备的合同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以及授权加盖二级单位行政章;
6、负责学院所有合同分类编号、登记、整理及保管归档等工作;
7、按学院档案及合同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合同查询及合同使用等服务;
8、经院长同意后,向相关部门(单位)出具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9、根据学院安排,参与重大合同的洽谈、起草、修订等工作;
10、办理学院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根据业务性质和职责分工,学院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专项归口管理,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各系(院)、教辅单位相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争议纠纷处理等行为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校地合作、对口支援、法律事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其组织的干部培训、扶贫开发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学院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外事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五)人事处:负责学院人事聘用、劳动、岗位聘用、职工培训及师资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学生工作处: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助学金、学生事务管理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团委: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等与部门业务相关合同的管理;
(八)教务处:负责本科及附中人才培养与教学实习基地、教学资源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艺术实践处:负责本科及附中艺术实践、国家级音乐表演示范中心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教育(艺术实践)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学科建设与规划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相关合同管理;
(十二)科研处:负责社会科学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科技成果转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三)审计处: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后勤基建管理处(后勤服务公司):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仪器设备和教学材料、实验耗材的配置、维修维护等合同管理;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大型维修项目合同及测绘、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委托代理、施工等各类配套合同,以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建设或维修项目等合同管理;负责绿化、用水、用电、用气及后勤物业、后勤服务、学生食堂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含银行账户及其相关业务)、学院借款及投融资及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保卫处:负责校园安全管理、消防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考级、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八)图书馆:负责各类书刊、数字资源的采购、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九)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与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出租、出借及设备租赁,教材代购等合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工作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十一)各系(院)负责系(院)层面各类对外合作交流合同的管理;
(二十二)出版合同以经费来源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
(二十三)其他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报学院确定。
合同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应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单位指负责合同谈判、拟订、具体履行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或各系(院);合同承办人是指负责科研项目申报、技术开发、服务、出版、转让及许可等技术合同的谈判、拟订、具体履行的教职工。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合同谈判与草拟、合同审核与修改、合同履行与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对合同事务负主体责任。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业务指导、内容审查、履行监管、立卷归档等工作,对合同事务负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同时是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可合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院其他部门的实际采购需求统一对外签订租赁或采购合同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合同主体、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等审核后,实际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履行单位”)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监管责任。
第四章 &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以项目的立项为依据,合同项目立项,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执行。合同项目应当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采购及招投标相关制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标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将政府采购及招标书、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及履约保证金票据(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供给合同承办及审核等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国家和行业有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
(二)国家和行业没有标准或示范合同文本的,优先使用学院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学院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合同承办单位(人)拟定合同文本;
(三)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院业务类标准合同范本,并统一由学院办公室报经学院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含收、付款方式);
(六)权利和义务;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其他必须具备或者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合同文本使用的语言应当为汉语。与国外单位订立合同,必须使用外语的,应当逐条附注汉语译文,或者附加汉语译本。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限于下列),在开展实质性谈判和合同文本起草之前,合同承办单位必须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履约能力、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调查、复查、论证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论证,并且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质、资信等有关情况的证照、文件的原件,对前述原件进行复印留存归档:
(一)金额达到 200 万元的基建工程。
(二)金额达到 30 万元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
(三)金额达到 50 万元的设备采购。
(四)金额达到 20 万元的大宗物资采购及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
(五)学院或者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合同相对方委派其职工具体承担的合同义务属于依法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才能从事的,则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合同承办单位都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职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外的合作项目,初始合作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到期前各方若无异议则逐年顺延(最高顺延2年)。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当在合同准备前按照相应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院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合同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审查合同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和学院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质保维修条款、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四)审核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
(五)协助合同纠纷处理;
(六)根据其职责范围,草拟归口管理范围内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七)其他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送审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业务风险评估;
(二)负责对合同相对方资质、资信状况、签约资格、履约能力等事项的调查和审查;
(三)牵头组织合同的洽谈、合同条款的起草拟定;
(四)依据本办法和学院其他相关规定,具体负责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五)负责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原件分别送交印章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视情况);
(六)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七)其他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人)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时限提前做好材料准备和提交送审工作。有关部门在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后,按照下列时限完成审核、审查工作:
(一)合同承办单位:2个工作日内;
(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3 个工作日内;
(三)合同管理其他相关部门:3个工作日内;
(四)法律顾问:3个工作日内。
如遇复杂、重大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应当说明情况。日常的、简单的合同应当尽早完成审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经济合同经济审查制度,包括财务审查和审计审签。
经济合同财务审查,是指学院计划财处负责审查经济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经济合同审计审签,是指学院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的规定,在经济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的科学性、效益性、合法性方面进行的审计签证,涉及物资、基建维修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及房屋租赁、重要资产处置等其他经济活动。审计部门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承担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职责。
第二十九条 &经济合同经济审查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合同总价2万元以上)、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其它类型的经济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将经济合同送审计处审计审签时,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基建工程项目、修缮项目概况、质量要求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2、购买物品的目的、拟采购物品的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要求;
3、多方案选择的可能性、市场调研报告、价格分析;
4、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5、投标单位资料、招标工作记录、供货方咨询调查等签订合同的依据等。
第三十一条 &经济合同审计审签的内容:
(一)合同产生是否符合规范程序
1、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2、合同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是否履行了学院规定的相关手续;
3、合同各环节是否按照学院规定的流程办理。
(二)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完整、严密
1、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
2、合同文本格式的合规性;
3、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4、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及采购文件(材料询价信息文件等)相关条款的吻合性。
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
5、双方权责划分是否明确;
6、违约责任规定是否明确;
7、合同订立是否合法,有无欺诈行为;
8、合同的担保及抵押是否合规合法;
(三)合同其他具体条款是否科学、公允、明晰、有效
1、标的是否清楚,有无歧义,数量、质量是否明确并符合要求;
2、价款或酬金是否公允;
3、需求论证是否科学、充分;
4、合同条款表达是否明晰无歧义;
5、对于变更的合同除审核上述内容外,还应就变更的原因进行审核。
对于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已确定价款或酬金的项目合同,按本条(一)、(二)款所规定审计;其他项目按本条(一)、(二)、(三)款所规定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在收到送审的经济合同后,对程序合法、内容规范、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合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审签完毕,及时出具审签意见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对不具备审签条件的合同,审计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由经办部门补充相关手续或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待条件具备时再履行审签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对审计处的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与审计处协商,经协商仍有异议的,双方均应立即提交学院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不得拖延。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报审过程中若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视合同情况提出是否需要相关部门会签,若需会签的由其直接转送相关部门进行会签。若会签部门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协调不成的向学院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原则上应自接到会审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并填写《武汉音乐学院合同审批单》(附件1)。
第五章 & 合同印章与编号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印章共二枚,分别为武汉音乐学院合同专用章和武汉音乐学院行政章;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编号为二种,分别为whcm-20XX-jj-00X、whcm-20XX-zh-00X。
第三十六条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经济合同统一使用“武汉音乐学院合同专用章”,其他合同视情况统一使用“武汉音乐学院”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上述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外,经院长书面授权,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学院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合同加盖二级单位行政章,采用whcm-20XX-qt-00X的合同编号。
第三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建立合同台账登记备案制度。
学院办公室指导、监督合同承办人填写《武汉音乐学院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确保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章 & 合同签署
第三十九条 &合同的签署是指各方在文本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文本除在结尾签章处用印外,还应在有涂改痕迹处用印;合同文本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条 &签订合同,一般应选择在我方所在地进行。不得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原则上严禁以传真的形式传送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禁止将我方先行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以信函、快递的形式递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 &合同相对方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等的,应当与其所属法人单位订立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其订立合同的授权文书。
第四十二条 &合同文本落款日期一般为盖章时的日期。因特殊情况补签合同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送审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三条 &合同经审核修改无异议后,重要合同由院长书面授权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重大合同按流程报学院审批后由院长或由院长书面授权分管院领导签批。未经院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和学院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按照“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审计处审计审签(合同总价2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计划财务处财务审查(合同总价2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法律顾问审查→重大合同提交院长办公会(视情况)→学院办公室登记备案→签订合同”的审签程序,合同封面应设置“合同审批单”,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分管院领导须在合同审批单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学院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或行政章时,必须有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经院长书面授权以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取得院长书面签字同意。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用章时必须向学院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批单原件。
第四十六条 &合同应当及时订立,不得事后补签。但若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特殊情况,需进行抢修、抢救等必须立即进行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提出,经院长批准,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可先进行处置,之后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邀请审计、监察等部门介入监督。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监控和推动合同的实施,全面维护学院权益,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及时和正确的履行。
第四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履约并及时向学院报告有关情况。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己方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积极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包括书面形式提出的催收、异议、索赔等主张回执。
第四十九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处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同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五十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五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学院需主张权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若合同纠纷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该纠纷仍由合同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处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处理,学院办公室会同学院法律顾问参与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在正式生效后,合同承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
第五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并移交学院档案馆存查。
第五十五条 &对于在与学院合作过程中不诚信、不守法的市场主体,合同承办单位应锁定事实和证据,证明市场主体确实违约失信,并及时报告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逐步建立学院违约失信单位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学院今后不再与其订立合同。
第八章 & 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发现合同签订时的情况或者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院造成损害时,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避免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属于重要和重大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请示院领导。
第五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收到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含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电报等),应当及时向职能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以及有关材料,必要时咨询法律顾问,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属于重要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请示分管院领导;属于重大合同的,还应及时书面请示院长。
第五十八条 &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并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合同的协议应当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九章 & 合同归档管理
第六十条 &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订立合同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期间所有相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文本修改稿、谈判记录、交往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签收记录、索赔报告、履行情况记录、合同台账等)、合同变更说明等。 &
第六十一条 &合同档案作为学院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合同签订后,重要和重大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原件(纸质文本)分别送交归口管理部门和学院办公室留存备案,重大合同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移交学院档案馆存档;重要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单位先行做好合同档案的预立卷工作,再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于合同履行完毕送交学院档案馆;一般合同由二级单位存档。
凡涉及到由学院集中采购的合同档案,统一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档案材料的立项归档工作。
重要合同的审批单在合同报审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或学院办公室存档,重大合同的审批单需连同合同一并由学院办公室送学院档案馆存档。计划财务处凭合同原件办理财务手续。有关部门应按学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十章 &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经学院授权,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不同情节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其赔偿给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造成学院利益遭受损失的;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相关资料,造成学院利益损失的;
(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他方串通,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学院秘密的;
(五)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未经学院授权、超越授权或违反程序和规定对外签订合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签订者承担一切后果,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签订者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院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签订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需要签订廉政合同的,应在签订主合同的同时按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六十五条 &学院举办或设立的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或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武汉音乐学院合同审批单
2、武汉音乐学院合同备案登记表
& & & & & & & & & 武汉音乐学院
&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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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武汉音乐学院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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