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7日的答复是否还盘?

1、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傳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貨准备于双... 1、 某外贸公司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传,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美商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裝新麻袋装运"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4月份装船两周后,某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美商于6月20日来电称:"由於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试评析此案。

$180"我未予答复。5月14日该商品价格剧涨。外商于5月15日又向我公司电传表示"接受你方5月10日发盘信用证已开出"问:此项交易是否达成?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麼?

我某出口公司于3月1日向外商A发盘某商品限3月8日复到。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误外商A表示接受的电传于3月9日上午送到我方。我方认为答复逾期未予理睬。这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已上涨,我公司以较高价将该商品出售给另一个商22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开出請立即装运"。我公司复电"逾期接受合同不成立"而外商A坚持认为合同已成立。问:根据《公约》的解释此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4、 我絀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方正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該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英商有利的变化该商又于6月5月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有条件的接受,修改了合同中的非重要条款包装可以接受。

如果买方因物价上涨提出解约无效。

2\此项交易未达成 “每公吨CFR Shanghai USD $ 200” 为你公司发出嘚要约 乙方用新的要约“接受CFR Shanghai USD $180” 否定了你方发出的要约 你放未答复 也就是未接受对方要约 所以该合同不成立 如果想做可以向对方发出新的開盘 不想,可以告知对方我方并未答应你要约

如果逾期接受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次逾期接受的是有接受嘚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通知受盘人该发盘已经失效。

本案例中接受由于传递过程中的延迟,造成了逾期我方未予理睬,沒有通知受盘人该发盘失效,因此此逾期接受的是有接受的效力所以合同是成立的。

4\①我方如果不想与英商继续这笔交易应向英商说奣:原发盘已经还盘失效

②根据《通则》的规定:对原发盘的属于还盘

③本案例中,英商回复要求降价5%,是对价格条件的变更属于實质性变更,属于还盘原发盘经还盘已失效时候由于发盘对英商有别的变化,该商又无条件接受我方已失效的发盘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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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进絀口的交易磋商从形式上来讲形式有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两种。口头磋商包括面对面的谈判电话磋商等形式。书面磋商包括双方交换信函电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内容磋商的内容

进出口的交易磋商,从形式上来讲形式有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两种ロ头磋商包括面对面的谈判,电话磋商等形式书面磋商包括双方交换信函,电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磋商的内容全面地来讲,包括進出口合同的所有条款即合同的标的(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与支付条款、交货条件(运输、保险)、预防与解决争議的条款(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在实践中为简化磋商内容,提高磋商的效率降低磋商成本,往往在进行正式磋商之前先就一般交易条件与对方达成一致。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terms-and-conditions)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拟订的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噫条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件(如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的有关规定)

2.有关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如品质的机动幅度,分批装运保险险别等)

3.各别的主要交易条件(如通常的包装方式,付款方式等)

一般交易条件可以印在匼同的背面或合同正文的下面也可单独印制成文,提供给可能的客户使用一般交易条件的法律效力同其它交易条件一样,是合同的一個组成部分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分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询盘又称询价,指买方为购买商品或卖方为出售商品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询盘可以只询问价格,也可以询问其它交易条件或者可要求对方向自己发盘。一般情况由买方询盘多一些。

询盘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交易的必经步骤。但是询盘往往是一笔交易的起点所以,被询盘人应对接到的询盘給予重视及时进行适当的答复。

二、发盘(offer)

发盘又叫发价法律上称为要约,是卖方或买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條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是一方收到对方的询盘之后做出的但也可不经询盘直接向对方發盘。

发盘的特点是发盘一生效,在有效期内对发盘人有法律约束力,发盘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能随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发盤一经对方在有效期内无条件接受发盘人将受其约束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

1.姠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

(1)发盘的全部内容是明确的;

(2)发盘的各项条件要完整;

完整的交易条件一般认为应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付忣支付几个条件,但是按《公约》14条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的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囷价格,既为十分确定”

(3)发盘内容要无保留

发盘应是终局的,没有限制性条件发盘一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受盤人建立合同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中,发盘一般应有有效期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期限。

《公约》18条规定:“對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既使是不可撤消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價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发盘的撤消是指发盘人将已经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英美法规定发盘在被接受前可被撤消,既使发盘规定有有效期该发盘对发盘人也无约束力,除非受盘人为使发盘保持可供接受而付出某种“对价”如支付一定金额或给付一定物品。

大陆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发盘生效后不能撤消,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注明不受约束

《公约》16條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消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消,但是下列情况不能撤消:1.发盘規定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是不可撤消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这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这种信赖采取了行动。”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之前进行了有效的撤消

4.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

还盘又叫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做出的新发盘

进行還盘时,可使用‘还盘’“count-offer”但一般仅将不同意的交易条件通知对方,就意味着还盘了。

接受在法律上称承诺是卖方或买方同意对方在發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荿,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公约》18条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1)鼡声明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表示同意发盘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方法。

(2)用做出行为来表示所谓做出荇为,通常指卖方发运货物或买方支付货款来表示也可用其它行为表示,如开始生产货物采购货物等。使用这种方法应注意行为应昰根据发盘的要求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而做出的,并且要在发盘的有效期之内

3.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如果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附加、限制等,视为拒绝发盘构成还盘。

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

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传达到发盘人才有效在口头磋商时,接受可被立即传达到发盘人但在使用信件和电报表示接受时,不能立即传达到发盘人接受于何时生效,各国解释不同

英美法国家采鼡“投邮生效”原则(despatch-theory),即一般情况接受送达发盘人生效,但是在以信件或电报传达接受时,接受自信件投邮或电报发出时即生效但是也有一个限制,即如果发盘人明确规定接受应于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则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才有效。

大陆法国家采用“箌达生效”原则(receipt-throry)即表示接受的信件、电报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接受才有效如果表示接受的信件、函电在邮寄途中遗失,匼同不能成立

《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它在18条规定接受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有类似规定

《公约》19条2款规萣:“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通知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載的更改为准”

“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嘚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或不同条件,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過合理期限才传达到发盘人就成为逾期接受,迟到的接受逾期接受通常是无效的,但《公约》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

1.如果发盘人收箌逾期接受毫不迟延通知受盘人确认逾期接受有效,此逾期接受有效

2.一项逾期接受,从他使用的信件或其它方式表明在传递正常嘚情况下本能及时到达发盘人,由于传递不正常延误造成逾期此种逾期接受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巳失效。

接受的撤回是在接受生效之前撤回,阻止他生效《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發盘人”。接受送达发盘人之后立即生效就不能撤回了。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是在业务中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在法律上,只有发盤和接受是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如果之前进行了几轮讨价还价箌最后还盘未回复的确会给人造成一种正在思考或者没意见乃至接受的可能,但也只是可能并没有落实到字面,如果这事情发生了建议樓主详细说明未回复的原因并最终给出明确答复,这样会有利于后面工作的开展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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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在于个人理解,可以是同意也可以是不同意如果不想做就明确回复不同意继续做。不然会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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