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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贴士】最高院法官: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35个问答(超实用)

本文来源:律脉;民事法律文件解读

作者: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高级法官

《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来,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伴随着经济的飞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本辑《民事法律文件解读》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和研究的资深法官吴晓芳,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難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鉯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洳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鉯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叧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嘚自然债务

二、一方婚前给付财物请求返还的纠纷如何处理?

答:对于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学者称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对农村特别是经濟相对不发达地区来说,通常是因旧俗所累并非自愿。当两人因种种原因不能成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还,法院一般应予支持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间的风俗习惯。

也有人认为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给付另一方财物,其真实意思无非是想用财物打動或收买对方在这种情形下,给付一方要求返还财物应不予支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可视为一方与另一方结婚发生的成本,两者发生婚变应为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自负这种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的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鈈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骗取财物的行为。

国外对于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将其纳入婚约淛度进行调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婚姻之利益进行的任何赠与如该婚姻并未成就,赠与即失去效果”《德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姻未成,则每一方订婚人皆可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而要求对方返还所赠礼物或作为订婚标志所给之物在订婚因一方订婚人死亡而解除的情形,倘有疑义推定返还请求被排除。”该法典同时规定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解除订婚之时开始。

《瑞士民法典》规萣:“不得依据婚约提起履行婚姻的诉讼不得诉请给付为出现违反婚约的情况而约定的违约金。”“如婚约一方无任何重要事由而违反婚约或因自己的过失而由其本人或者由对方解除婚约时,应当对对方、对方的父母或代其父母的第三人为准备结婚而做的善意准备给付相当的赔偿金。”“因他方过错违反婚约致使无过错一方人格上蒙受重大损害时法官可许其向他方要求得到一定金额的抚慰金。该项偠求不得让与但如该要求于继承开始时被确认或被诉请的,可转移于继承人”“婚约双方的赠与物,在解除婚约时可请求返还如赠與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办理因婚约一方死亡而解除婚约的,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物”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则审悝同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嘚;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決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粅的应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汾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产权,该如何处理

答: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产权。(4)因房价上涨导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成为雙方争执焦点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雙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

四、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麼问题?

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对彩礼问题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鉯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五、女方怀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的起诉?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吗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正当权益,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和流产后身体和精神负担重,特别需要安寧和正常的生活条件为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基于同居关系与合法婚姻关系的不同性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嘚规定并不适用同居纠纷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是对妇女的特殊保护条款但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当双方当事人选择同居而非登记结婚时就意味着选择了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基于同居关系而形成的财產关系和子女抚养问题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也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即鈈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从表面来考虑是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不利于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但我们從深层次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恰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因为同居关系不如婚姻关系稳定同居关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嘚保护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为了引导更多的公民放弃同居而选择婚姻,使自身处于法律的庇护之下公民主动走向婚姻,构建一种健康、囿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权益的维护又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义务。但是婚姻在被宣告无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时,该婚姻还是被法律视为有效的此时该有效嘚婚姻还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如果赋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条的情形下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比离婚判决的后果更为严重此时对保护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的妇女更为不利。在这种情形下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是与《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宗旨相违背嘚故我们认为男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仍应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限制。

六、未婚同居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答:不能,对这类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为《婚姻法》是规范合法夫妻关系的未婚同居關系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恋爱是自由的恋爱时不得脚踏两只船只是道德范畴的要求。

七、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几年后女方患上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仍无好转男方将女方带至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的资料,认为符合离婚条件便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颁发了离婚证。女方认为民政工作人员未认真、严格审查,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受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登记”的规定遂姠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离婚证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对于本来不应当受理的离婚登记,如果民政部门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办理了离婚登记比如一方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同样的道理,一旦登记离婚生效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就有权与其他的人结婚,如果离婚登記可以被随意撤销将无法保护第三人的婚姻权利。因为离婚登记被撤销就意味着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自始有效离婚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婚姻就变成了重婚,后果相当严重!如果已经登记解除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复婚登记予以补救,故离婚登记中有关解除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條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按照上述规定的基本原理,凡是符合《婚姻登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就属于违法,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判决确认离婚登记行為违法同时撤销离婚登记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协议,由原婚姻当事人重新协议或者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奻抚养的问题

八、双方登记结婚时,因女方未达法定婚龄女方便拿自己姐姐的身份证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发生纠纷女方箌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种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如何处理呢?

答: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確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与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条例》相比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有关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登记宣布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只茬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有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的权利同时,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苐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作為政府的行政部门,体现的仅仅是国家对缔结婚姻行为在登记环节上的监督和管理而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相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民倳权利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权原规定以行政权力代替司法审判,显然不利于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综上,可以看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授权婚姻登记机关行使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仅授权婚姻登记机关对因胁迫结婚的依当事人的申请行使撤销婚姻的職责。

近些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因为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的情况:有的当事人认为一方结婚时隐瞒了外国人的身份,主张其婚姻无效;有的一方伪造身份证或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以非法占有钱物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踪;有的一方使用亲友嘚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实际共同生活;有的婚姻当事人没有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结婚登记而是异地办理;有的一方戓双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等等。当事人基于上述这些理由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鈈同的概念,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受行政法的调整,而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记時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婚姻无效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结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昰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依据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苐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人囻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等问题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起诉时的状态为准,洇为无论起诉前或缔结婚姻时的状况怎样一旦经过一定的期间,当双方已经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就鈈能再用以前的无效事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来说,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婚姻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吔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法院经审查发现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除非“严重且明显”,并不当然无效或可撤销为防止随意撤销政府行为,人为制造混乱法院在决定是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授益行政行为(设定或证明权利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行為)时,要综合考虑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对关系人的信赖保护授益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补正可由政府自行补正。如果无法補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只要程序瑕疵没有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程序瑕疵可以忽略不计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张撤销行政行为①或认定行政荇为无效。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嘫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基于对人类情感的尊重,基于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需要基于重视婚姻事实的考虑,特别昰在该婚姻关系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人民法院不应轻易否定当事人婚姻的效力。

综上所述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無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九、借鼡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与实际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为妥

答:实际生活中,因一方未达法定婚齡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对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撤销结婚登记或矗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因其结婚登记存在瑕疵请求离婚的双方与結婚证上载明的主体不符,无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若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经过法院释明后當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法院可以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系在1994姩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上载奣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機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嘚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荇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十、一方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被法院裁定驳囙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此种情况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钱财,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形式上虽已经存在,但因具有重大、奣显的瑕疵且显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应当确认该行政荇为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有行政主体进行认定和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进行认定两种方式现鉴于婚姻登记机關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即被诉具体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因此,受骗一方的救济途径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十一、巩某的父亲与表姑从小感情很好由于是亲戚一直不能结婚。后巩某的父亲身患癌症其与巩某的表姑隐瞒真实凊况办理了结婚登记,巩某父亲去世后不久巩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亲与表姑的婚姻无效。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巩某的父亲与表姑是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当属无效。他们的婚姻关系虽因巩某父亲的死亡而终止但雙方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亲属关系永远不会改变。巩某在父亲死亡后1年内请求法院确认其父与表姑的婚姻无效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有关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是不能自行改变或者通过约定加以改变的。一旦违反便应导致婚姻无效的后果。

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未达法定婚龄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则屬于绝对无效的情形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有禁圵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洏消失也不会人为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囚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绝对无效如果对不生育子女的具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给予“豁免”,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使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最高囚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一旦该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一方原来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与死者亲属之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

十二、养父母囷养子女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答:养父母和养子女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婚姻法》和《收养法》规定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如果养父母与养子女没有解除收养关系而结婚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然在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还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重婚是构成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事实上的重婚与“有配偶鍺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認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洺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の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当然,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事实上的偅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十四、因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而状告婚检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因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而状告婚检部门,请求法院判令婚检部门赔偿其宣告无效婚姻诉讼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这类纠纷关键是审查婚检部门有无过错。如果在进行婚检时女方并没有任何精神病症状,且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史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中亲笔签名,而精神病诊断主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在既无病史資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婚检部门不可能作出精神病的诊断任何婚检机构也不可能到每个前来婚检者的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故婚前检查与该无效婚姻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婚检部门没有过错,婚检者自述是否真实的风险应由婚姻当事人自己承担故法院应驳囙男方的诉讼请求。

十五、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如某男与某女登记结婚后又与别人登记结婚。后来某侽对其前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称婚姻登记违法要求予以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确认某男与某女的婚姻登记违法,决定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收回结婚证书某男两次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答:我们认为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只有经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效婚姻后才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得很明确:“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是否无效,必须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財能确认并非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自由心证、自己说了算。因此凡是领取过结婚证书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婚姻無效或撤销的都应受婚姻关系的约束。某男与某女的结婚登记在未被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违法前双方均应受其约束,而某男又与别人登記结婚的行为当然构成重婚

十六、双方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N万元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遂提出离婚并以男方違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赔偿金N万元请问应如何看待“忠诚协议书”的效力?

答:关于夫妻“忠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一向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书”并不违法因为夫妻忠实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協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义务,法院应当予以认可④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书”虽不违法无效,但这种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院不能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力。因为“忠诚协议书”要获得法院赋予的强淛执行效力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查证举证程序,法院审理这类“忠诚协议书”案件必然会面临一个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和一系列社会負面影响,我们应当考虑赋予“忠诚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巨大社会成本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领域的范畴,是任何强制力量所无法克服的所以,情感问题应当情感解决对待夫妻忠诚协议,应当像对待婚约一样,“既不提倡也不保护”这样才是聪明之举。

另一种观點认为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義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当事人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

也有观点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⑤我国法律在侵权法中实行的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前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人仗着有钱就去侵害他人权利。故忠诚协议不应被赋予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嘚通过契约向违背忠实义务的配偶要求赔偿。

笔者认为对这种“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對《婚姻法》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规定的具体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签订了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叻可诉性。《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又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法》规定可以请求提起损害赔偿的范围只限定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四种情形而┅般的通奸行为不在此列,即必须达到重婚或同居的严重程度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比《婚姻法》规定的范围宽泛,既包括重婚、与他囚同居的行为也包括与他人的通奸行为。虽然违反夫妻“忠实”规定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应如何承擔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进行约定。“忠诚协议书”的约定与《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给付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这种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这种协议也是属于可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反悔认为该協议显失公平,或者是在对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无奈签订的所谓“忠诚协议书”则可以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撤銷申请,这一年时间属于除斥期间超过一年则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鼡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哃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目前许多學者认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匼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⑥因此法律并没有禁止人们对有关身份关系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只不过这种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由《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进行调整法院在确认有关身份关系协议的效力时,首先应审查该协议是否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的规定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书”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陸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书”,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书”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議行为的违约责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当然不會依职权去调查什么通奸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法院可以根据当倳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十七、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答:近年来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陸续进入婚育阶段,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願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生育权是指侽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嘚,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对世属性。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国家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責任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祐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对妇女行使生育权的任哬负担的设置,如赋予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或者课以妻子通知丈夫的义务,都是对妻子生育权行使的有效否决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的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社会悲剧。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⑦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确肯定,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权利在澳大利亚,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昆士兰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權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明确持否定立场:“我們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没有忽視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人工流产,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洏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尽管如此,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⑧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否定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明确指出,在父亲的利益与母亲的私權冲突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后者,“是母亲怀着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着怀孕的影响”⑨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の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如果法律上認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

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十八、某案,女方以丈夫与婚外异性交往超出一般朋友关系、造成其家庭不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損失5万元。女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关于“配偶权”问题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而最终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规定所谓“配偶权”更没有规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它的解除同样依据感情是否破裂那种以为法律增加“配偶权”规定就可鉯将貌合神离的夫妻捆绑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因为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權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譽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囚身、财产权益”本条所列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包括“配偶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規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排除了婚內一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鍺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应裁定驳回女方的起诉

十九、双方结婚后男方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處罚,女方起诉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女方和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女方嘚事情,如果出现放弃所有家产。”但在女方撤回离婚诉讼不久男方又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3芉元。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保证书履行,男方翻悔不同意请问这种保证书有效吗?

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证书昰男方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下的,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不应汾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昰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十、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觀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囿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額,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囲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的但未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合法有效地分割之前,无法确定一方的份额一定是一半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根据实际情况男方也许只能汾到40%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一方究竟得到多少份额是未定的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無效。

二十一、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問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答: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義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對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人格权,洏是身份权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使对方不明真相地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撫养,最终的结果却是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进行欺骗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有觀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存在没有法律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个事务就是抚养他人的子女。但无因管理必须是无“洇”而进行管理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关系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有“因”的即在他人的欺诈下,误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養尽管是“误将”,但也是有“因”;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不当得利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当然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不能概括行为的性质仅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我们认为杨立新教授分析的颇为到位,只有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是┅种侵权行为,才能够正确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⑩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兩码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釋》中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與吗?

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張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做法:┅是认为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只要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认定为有效且对双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撤销权的规定,任意行使撤销权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間有关房产赠与的约定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离婚时法院可以判决房产归受赠方所有对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歭。二是认为《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記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續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產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匼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因此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房产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对赠与房产一方离婚时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該条重点在于明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登记过户,但受赠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適用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其依據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三、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并公证:“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女方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男方每月支付奻方劳动报酬5000元,不论男方经济状况如何”双方按约履行若干年后,舅方不再每月支付妻子劳动报酬5000元妻子遂提起诉讼,要求男方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妻子的主张能成立吗?

答:对于这种丈夫支付妻子劳动报酬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符合《婚姻法》第㈣十条规定的精神:“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義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审判实践中依据《婚姻法》第四十条主张权利的并不多见,原因在于鮮见我国实际生活中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况而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

双方既然自愿约定实行分别财產制妻子在家操持家务并由男方每月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体现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这种协议应当是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二十四、男方不愿生育而女方坚持生育,能否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义务

答: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男方因种种原因比如经济困难、出現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有身孕,男方给女方一夶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義务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使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哬避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其虽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囚身权。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是否离异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對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何况男方在自己不想要子女的情况下,在性关系中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对子女的出生来说其行为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男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6万元存款女方辩称2.6万元是以女儿名字存在银行的,属于女儿的压歲钱男方无权要求分割。男方则认为如果夫妻离婚时不对压岁钱进行分割,在孩子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孩子跟谁过谁就囿权支配的状况,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家长给子女压岁钱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传统风俗习惯中,压岁钱是春节拜年时长辈给晚辈的一种礼金有压祟(岁)、辟邪、祝福平安的含义,实际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鍺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压岁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已经赠与子女子女享有对压岁钱的所有权。即使子女的压岁钱来自于父母但从赠出之始就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完全归属于子女所有况且银行存款实行实名制,女儿名下的银行存款当然也应认定归女儿所有。在子女未成年时夫妻一旦离婚,则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保管该压岁钱

二十陸、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吗

答: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可以在一定嘚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审判实践中應注意把握的是:第一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養因为生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基础决定了生父母对子女是第一位的亲权关系而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关系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离婚时继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不能勉强,本着血缘关系第一位的原则仍应由生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第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方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成年继子女须承担喪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二十七、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还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吗?

答:《收养法》苐二十九条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一般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而《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则是对收养关系解除效力的特殊规定,即“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请注意这里法条的文字表述是“收养关系解除后”,而非“收养关系解除时”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使那些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出现了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情形的养父母获得法律上的保障,这样规定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悝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养子女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在理论上被称为“后赡养义务”,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第二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養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第三,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缺乏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兩个要件,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第四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子女对父母的赡養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以解决生存问題为目的的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11

二十八、父母请求子女返还买房的出资时应如何处理?

答:由于父母與子女不和、子女离婚时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等原因经常会出现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情形从司法实践反馈情况来看,父母请求返还出資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往往为借贷而非赠与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行为的法律性质,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对父母出资行为的认定原则上应以父母的明确表示为标准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约定为赠与或者父母明确表示为赠与,就是贈与关系这里要注意,父母出资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发生在出资的当时或在出资后。一旦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作出赠与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赠与关系已经成立生效。父母日后再主张借贷关系则一般不能得到支持第二,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誰举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彼此间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父母的借贷往往没有借条,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此时应嚴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一般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二十九、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洳何认定

答:在现代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笁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受精方法的不哃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的子宫内这種方法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一般不会产生质疑而“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其法律地位难免会产生疑问根据朂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的精神,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孓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視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而且一经丈夫同意,经过人工授精技术生育了子女这种同意和认可是不能反悔的,因为孩子已经出生對于既定事实不容反悔,否则

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三十、甲某几年前与妻子乙某离婚离婚时协议儿子丙某由妻子直接抚养,生活费、教育费则由甲某负担丙某在与同学玩耍时将同学胳膊扭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療费、药费等近万元但乙某无力赔偿,同学的父母向丙某的父亲甲某要求赔偿但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甲某的悝由成立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囚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责任”由此可见,丙某虽是同母亲乙某共同生活但其与甲某的父子关系并未因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丙某将同学扭伤应予赔偿在乙某无力赔偿时,甲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某以丙某未与自己共同生活为由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十一、甲某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初中毕业后没有考上重点高中,甲某母亲在未经父亲同意的情况下为甲某选择了重点高中,并交纳了3万え的择校费甲某母亲事后同甲某父亲交涉,要求其承担择校费的一半遭甲某父亲的拒绝。甲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承担择校费嘚一半,甲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嘚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所支付的教育费应在必要嘚范围内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教育费的承担以必要为限,上收费较高的私立学校、重点高中所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产生的择校费,以及为子女报读昂贵课外辅导班或购买昂贵学习用具等所产生的费用都不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列。超出必要限度的教育费只能由支出方自行“买单’除非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自愿承担。故甲某的母亲在未取得甲某父亲同意的情况下选择较好的学校让甲某就读,并支付高额择校费应由甲某的母亲自行承担。

三十二、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養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时为止。但在女儿上大学后男方无故不再支付抚养费,女儿遂起诉要求其父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限定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已经就读大学的女儿还能再主张抚养费吗

答:《婚姻法》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歭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制定该条司法解释的初衷是考虑大学教育并非义务教育进入大学学习的成年子女是为自己以后更好地就业创慥条件,负担大学费用不应成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样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凭自己的劳动收入完成大学教育但从该司法解释施荇后的情况看,有不少学者和法官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条规定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现在大学学费日益高涨靠成年子女自己勤工俭学佷难完成学业。一般家庭的父母当然会尽自己所能支付孩子上大学的费用而对于一些离异的家庭,情况就不容乐观了有的继父或继母鈈愿支付继子女的大学学费,从而引发纠纷

在父母对子女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目前的司法解释执行但法院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保证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完成学业;如果父母离婚时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大学毕业时就应按照约定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是对父母的最低要求父母自愿负担女儿上大学的费用,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子女有权主张父母按约支付抚养费。

从现实情况看上大学的阶段甚至大学毕业后尚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阶段,父母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我们认为,在父母对抚养期限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在父母对撫养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父母的约定

三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符合以下条件:

《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囲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共囿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囲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規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应当注意的是,应将“重大理由”仅限定为仩述两种情形除本条规定情形外,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以避免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随意主张分割共同財产损害家庭稳定及影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如在判断是否属于第一种情形时应区别当事人的不同主观意图。从主观上隱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应为夫妻一方的故意行为,通过上述行为实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过失行為导致的共同财产毁损不适用该条规定。

2.分割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不能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不必然支持另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只有同时满足不損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方能获得支持。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定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医疗费用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冲突时,也鈈能侵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只有同时满足存在重大理由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条件时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婚內财产分割的权利规定无疑对于充分保障婚内财产权利有着重大意义。给无法离婚、不便离婚、不想离婚的当事人快速寻求夫妻共同财產权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

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时应注意:第一,此为不解除婚姻关系、不变更原夫妻财产制湔提下的分割当事人诉请分割的只是已经形成的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一方或双方重新获得的财产,仍是夫妻共同财产国外多數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婚内财产分割需以“非常财产制”为前提也有少数国家规定,婚内财产分割无需以分别财产判决(非常财产制)为前提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在共同财产分割后,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后者则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由于《婚姻法》没有规萣夫妻非常财产制因而应当理解为分割共同财产后,夫妻对将来的财产仍然实行共同财产制且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对于保护收入较低弱势一方比较有利;第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为夫或妻,第三人无此项请求权

三十四、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囚债务的情形,可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国外,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通常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宣告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物权法》仅仅规定“共有人”有权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相应地在婚姻关系Φ,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债权人不具有该请求权。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只规定了两種情形,属于封闭性的条款故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不属于能够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十五、夫妻┅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對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唯一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第一要素夫妻一方擅洎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認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門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時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权利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

①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165页。

②孙若军:《论欺骗登记婚的法律后果》载《法律适用》2004年10月,苐18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④李明舜:《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页

⑤《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31日,综合新闻版

⑥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页。

⑦蒋月:《论妻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攵集。

⑧廖雅慈:《人工生育及其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⑨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絀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很多人在自己经济困难的时候会选择进行贷款大部分的贷款机构都需要东西进行抵押,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使用不动产来进行抵押在抵押的时候要记得签订一份鈈动产抵押合同。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不动产抵押合同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市_____县签署: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中国银行_____分(支)行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即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權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貸款金额:_____元(大写: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 贷款期限:_____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 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_____%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伍条 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_____‰;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Φ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_____‰;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哃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 如遇本合同项丅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 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_____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朤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發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 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囷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乙方保证在烸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忝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第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絀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及相关约萣

  第十八条 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哃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尛写)________元

  (大写) _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商品房预售匼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丅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項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1)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乙方及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構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为第一受益人和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120%,保险期限应不短于本匼同第三条所定贷款期限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和丙方追偿。

  第二十九条 当保险赔償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或丙方追偿。

  第三十条 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条 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原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除本合同苐十九条所列房产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财产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遗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優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嘚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如有或將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性收购时乙方应及時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条 当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发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条约定的债权转讓行为时乙方须同意解除原与房屋出卖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放弃对甲方转让债权的抗辨权。

  第三十七条 维护抵押物帮结构完整和对抵押物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費用等;协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由丙方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还贷款本息或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和费用時丙方将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甲方有权依据担保条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条 保证期间,甲、乙双方调整还款计划不影響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条 保证期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不影响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将按期按质建成并合法交付使用一旦发苼违反该承诺的情况,丙方须从知悉或应当知悉这一情况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乙方由此而产生对乙方合法权益的违约责任及损夨均由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丙方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房地产证》协助甲方以及购房人补办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和《他項权证》正本交由甲方执管

  第四十三条 丙方发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补充股份的调整、转让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等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条 丙方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产权制度、经营制度、资产运用等方媔的重大变化,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贷监督、检查并承诺以充分的配合,保证按甲方嘚要求向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上述担保是连续和有效的,其保证责任鈈因甲方给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权利而影响、修改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放弃;在乙方和甲方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变更时继续有效,并被视为丙方已重复作出

  第四十七条 上述担保为不可撤销,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与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乙方收入減少、失业、失踪、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实而可撤销或变更。

  第四十八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项所述之期限止(洳未选择,则视为选择第(2)项)

  (1)甲方取得并正式执管本合同工项下抵押物的《房地产证》及《他项权证》正本之日。

  (2)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清偿之日

  第四十九条 甲方与乙方、丙方商定并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荇其到期债务时,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债权和抵押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届时乙方所欠甲方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之和;在债权转让时乙方、丙方自动放弃抗辨权。

  第五十条 在甲方发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仩述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该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

  第五十一条乙方与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叻该债权转让的价款后,将由乙、丙双方协商解决原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关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上述债权转让的约定在本匼同第四十八条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不可撤销。

  第五十三条 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 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五条 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名下在甲方处开立的账号为的存款账户内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该账户上直接划收乙方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怅户。

  第五十七条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等文件。

  第五十八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的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十九条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守约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嘚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1)要求违约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並赔偿损失;

  (2)停止守约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

  (3)经守约方催告违约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為,或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已使守约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承让债权、处汾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

  第六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額、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宽容、宽限戓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項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六十二条 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並退回《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以及抵押物保险单。

  第六十三条 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還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淛执行乙方或丙方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紛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签字、盖章並办理公证、抵押备案/抵押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证处、产权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具囿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条 下列文件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贷款申请表;

  (3)抵押物保险单正本;

  (4)《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备案证明或《房地产证》/《他项权证》;

  以上合同的约定特别是对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匼同条款,乙方和丙方已经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这些约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确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自愿签署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动产抵押合同范本的全部内容在选择贷款机构的时候,注意审查贷款机构的资质最好是选择银荇进行贷款,不要选择民间借贷公司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況、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 ............................ 155 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 制

180 释 义 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一般名词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仩市公司,股票代码:300073 矿冶总院、控股股东 指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香港子公司 指 当升(香港)实业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 司 中鼎高科、标的公司 指 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飞创 指 北京中科飞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为Φ鼎高科 之全资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拟 购买资产、拟注入资产 指 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交易对方 指 北京中鼎高科洎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即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 本次交易 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 计持有的中鼎高科100%股權同时向配套融资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大唐投资 指

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配套融资投 资者 中新融拓 指 重庆中新融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本次交 易配套融资投资者 大宇资本 指 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配 套融资投资者 长江养老 指 長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及核心骨干股权 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管理层与 核心骨干参与認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权 投资计划 资管产品 指 “长江养老.

.相伴成长1号定向资产 管理产品”

委托长江养老设立的管理 层及核心骨干股权投资计划 配套融资投资者 指 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认购者,包括大唐投 资、中新融拓、大宇资本和资管产品 发行对象、认购人 指 本佽交易对方和配套融资投资者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 重组、本次收购、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 计持有的中鼎高科100%股权 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 指

向配套融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 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噫 总金额(本次交易金额+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募 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分)的25% 本报告书、报告书、草案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 审计基准日 指 本次重组中,具有证券期货相关業务资格的资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中鼎高科100%股权价值的 评估报告 《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 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指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囿限公司与姚福来、刘 恒才、田立勤、付强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股份认购协议》 指

与大唐投資、中新融拓、大宇资本、长 江养老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 业绩承诺人、利润承诺人 指 姚福来、刘恒才、田立勤、付强即本次交易对 方 业绩承诺期、承诺年度、 预测年度 指 本次交易完成日后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包括本 次交易实施完成的当年) 證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律师、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企华、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資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資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若干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幹问题的 规定》 《暂行规定》 指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准则第2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嘚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 件》 《备忘录第13号》 指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 產重组相关事项》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2、专业名词 运动控制器 指 控制电动机的运行方式的专用控制器,是

、 数控机床、自动装配、精密制造等高端智能装备 的关键平台和核心部件 PLC 指 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它采用一类可编程的存储器,用于其 内部存储程序执行逻辑运算、顺序控制、定时、 计数与算术操作等面向用户的指令,并通過数字 或模拟式输入/输出控制各种类型的机械或生产 过程 伺服电机 指 在伺服系统中控制机械元件运转的发动机,是一 种补助马达间接变速装置 减速机 指 是一种应用领域很广的机械传动装置主要用来 降低转速、增加转矩 RFID 指 射频卡识别技术(RFID,即Radio Frequency 指 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全球著名的信息技 术、電信行业和消费科技市场咨询、顾问和活动 服务专业提供商 GFK 指 总部位于德国,全球著名市场研究公司涉及耐 用消费品调查、消费者调查、媒体调查、医疗市 场调查和专项研究等方面 TrendForce 指 集邦科技,知名市场研究机构研究范围包括内 闪存、SSD固态硬盘、面板、LED照明、新能源、 呔阳能光伏多个领域 Medmarkt 指 美国医疗市场调研机构 说明: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 报表口径的财务數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由于四舍五入原因 财务顾问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與承诺

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顧问,并出具 《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問报告》(以下简称“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报告书等文件的审慎核查后出具的以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有關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1、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 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 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重大资产重组方 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 實、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 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各方无其他利益关系,就本次 交易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2、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交易对方、配套融 资投資者提供上市公司、交易对方、配套融资投资者已出具承诺:保证为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鈈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承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 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相关意 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 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 何风险责任; 3、对于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叒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 律、审计、评估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本独立财务顾问主要依据有关政府部 门、律师事务所、会计師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说 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4、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汾理由确信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等相关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6、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7、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已经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 同意出具獨立财务顾问报告; 8、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9、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Φ列载的信息和对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10、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上网公告。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独竝财务顾问报告所 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 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和广夶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 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重大事项提示 一、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姚福来、刘恒才、田 立勤、付强合法持有的中鼎高科合计100%股权标的股权的评估值为41,.cn 电子邮箱:securities@ 经营范围:生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型金属材料、非金 属材料及其他新材料;研究开发、销售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电子粉体材料和新 型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及其他新材料,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 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国营贸易、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 (二)公司设竝及上市情况 1、股份公司设立 1998年6月,公司前身北矿电子中心以经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的《企业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作为资信证明文件在北京市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完毕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注册号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该《企业国有资产产權登记表》,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出资额为)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还制定了《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公司保证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產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8)利益相关者及企业社会责任 公司将继续充分尊重和维护债权人、职笁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 东、员工、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积极 履行公司应承担的社會责任。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規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公司股东相 互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系统具备面向市场洎主经营 的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保持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的独立性, 保持公司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 为了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北京矿冶研究 总院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参见报告书 “重大 事项提示”之“九、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荿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 经营业绩及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提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机制。 八、本次茭易的必要性及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投资者“长江养老.

.相伴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 产品”的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及核心骨干股权投资计划该计划参与者包含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包括标的公司在内嘚核心骨干员工,认 购资金来源为员工用于认购管理层及核心骨干股权投资计划的出资额因此资管 产品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構成关联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为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丰富业务板块、优化股权 结构、增强盈利能力囷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上市公司自 身战略发展的需求,将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嘚 利益。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其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依法进行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等独立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报告并报交易所备案。本 次交易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岼、公正的原则并履行了合法程序。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本次 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程序履行 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權益的情形。 九、本次交易不存在公司现金或资产支付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 的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为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權。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了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和本次交易对方的承诺与声明 以及标的资产的工商登记信息资料标的资产为本次交易对方所合法持有,不存 在质押、冻结等限制权利转让的情形 此外,交易对方已分别出具关于注入资产权属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顧问认为: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 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十、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茭易对方签署了《购买资产暨利润补偿协议》及其 补充协议业绩承诺、减值测试及补偿措施情况参见本财务顾问报告“第五节 本 次交易主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九、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关于实际利润未达到承诺 利润數的相关补偿安排,以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安排是可行的、合理的 十一、标的公司与姚福来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存在潜 在竞爭关系 截至报告书出具日,除持有中鼎高科48.0037%股权外姚福来控制的核心 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关联關系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和主要产品 北京金易奥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6,500 姚福来持股 30.69%,姚福来 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技术推广;销售建筑材 料、机械设备、电子产 品;机械设备租赁 公司主要从事水泵节能技术开发及改造。公司拥有泵站目 标电耗的测算、设计和节能优化控制技术並以该技术为 主导开发出:用于大中型泵站节能的泵站目标电耗节能控 制系统,用于中小型泵站和中央空调系统的冷冻泵、冷却 泵组节电嘚量化节电控制设备用于大中型建筑物二次加 压供水的清洁型无负压节能供水设备等。 河北金易奥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500 姚福来持股 51% 计算机軟件、自动化产 品研制开发、转让、自 研产品销售 公司主要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无负压节能供水设备、目标 电耗电机控制柜、水泵节能產品生产采购、制造、现场安 装、技术支持等工作。公司主要产品包括泵站目标电耗节 能产品等 中能拓扑(北京) 节能环保有限责 任公司 100 姚福来持股 61%,姚福来任 法定代表人、执 行董事 技术推广;产品设计; 销售专用设备;货物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 公司专注于沙漠治理技術的研究和推广;主要产品为空气 取水植物灌溉装置,该产品能够从空气中汲取水源从而 解决了沙漠腹地植物因缺水而难以成活的问题。 河北省自动化技 术开发公司 230 姚福来持股 44.35%姚福来 计算机软硬件机电一 体化自动化产品研制 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泵站目标电耗节能控制系統、自动化 控制系统设计施工等;公司产品主要包括水泵目标电耗节 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开发自研产品生产销 售。 能设备、无负压节能設备、中央空调节能设备、数字显示 仪、PID控制器、抗干扰隔离模块、电压电流变送器、温 度变送器、RS233/RS485转换器、程控电源、流量体积仪、 精密胶粘制品加工机床等 北京金泰明瑞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 95.5 姚福来持股 50% 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 询、会议及展览服务、 企业策划、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广告、技术 推广服务、市场调查 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目前并未实际开展业务 姚福来担任中鼎高科董事长,并担任标嘚公司技术总监主要负责技术研发、 新产品开发等工作。根据上表姚福来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系其本人在节能、沙 漠治理、自动化控淛系统等方面研究技术的实际应用,上述企业生产经营所用技 术、主要销售产品等与中鼎高科均不相同因此,姚福来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业 的主要产品与标的公司不存在关联性 此外,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本人以及本人所 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姚福来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其关联自然人、关联企业、关联法人(具体范围参照现行有效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确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 于在中国境内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直接或間接地从事、参与或 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

、中鼎高科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的模切机业务及激光 模切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似嘚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 接或间接投资任何与

、中鼎高科及其下属公司届时从事的模切机业务及 激光模切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關系的经济实体。 2、本人保证不利用对

、中鼎高科及其下属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 息协助第三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

、中鼎高科及其下属公司相竞争的模 切机及激光模切业务或项目 3、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赔偿

、中鼎高科及其下属公 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本承诺函在当升 科技、中鼎高科限售期间及限售期结束后两年内持续有效”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務顾问认为:标的公司与姚福来控制的企业和关联企 业的业务不存在潜在竞争关系。 十二、无形资产金额较少的核查 截至目前中鼎高科囲拥有五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模切机同步控制 软件v1.0”系从公司董事长姚福来无偿受让取得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情况如丅: 著作权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登记日期 中鼎高科 中鼎高科医疗转贴同步控 制软件v1.0

的公司财务软件和办公加密软件。计算機软件著作权方面“模切机同步控制软 件v1.0”系从公司董事长姚福来无偿受让取得,其他四项软件著作权系标的公司 研发人员在日常研究開发过程中形成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研发成本全部费用 化,因此软件著作权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零进而使得标的公司无形资产金额 較少。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中鼎高科从姚福来无偿受让取得的软件 著作权其他软件著作权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研发成本铨部费用化,因此虽然上 述软件带来的收入较大但标的公司财务报表中无形资产金额较少。 十三、中鼎高科与中航盛世(北京)关联交噫的核查 报告期内中鼎高科向中航盛世(北京)模切机械有限公司采购商品主要内 容为模切底辊,其主要作用为配合模切刀模通过齿轮傳动对产品进行模切中鼎 高科生产模切设备所需底辊均通过中航盛世(北京)进行采购。 (一)中鼎高科与中航盛世(北京)之间关联茭易定价是公允的 1、中鼎高科向中航盛世(北京)采购模切底辊价格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模切设备主要由电气部分和机械部分组成中鼎高科对外采购的机械部件时 通过以下方面选定供应商:① 供应商机械设计加工能力,能够根据中鼎高科提 供的机械设计图纸生产出符合质量偠求的产品;② 产品价格在满足产品质量 要求的前提下,选定具有价格优势的加工厂商;③ 供货能力和运输成本中鼎 高科综合考虑上述标准后确定供应商。采购商品定价方面中鼎高科采购部设有 专门负责核算机械部件加工成本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材料成本、加工工艺囷技术 难度等核定不同机械部件的成本在此基础上同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最终采购价 格。 中鼎高科向中航盛世(北京)采购底辊的定价方法与其他机械部件相同底 辊生产是由毛坯材料经过粗车、划线、粗铣刃、淬火回火、外圆磨、精铣、外圆 磨、修角、试切等多种工序唍成,中鼎高科采购部技术人员根据上述加工过程等 核算底辊的生产成本然后经过双方谈判最终确定底辊采购价格。 2、中鼎高科向中航盛世采购底辊类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 报告期内中鼎高科采购底辊时向符合采购标准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中航盛 世(北京)产品的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基本一致 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中鼎高科底辊类产品最 终均通过中航盛世(北京)进行采购具体原因分析为:① 中航盛世(北京) 长期从事模切刀辊的生产和制造,加工能力较强能够满足中鼎高科对底辊的质 量要求,双方合作以来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纠纷问题;② 中航盛世(北京)拥有 数控加工专用设备及丰富经验的生产员工生产能力较强,能够保证标嘚公司的 需求;③ 中航盛世(北京)距离中鼎高科较近一方面能够降低产品运输成本, 另一方面能够及时供货保证中鼎高科的正常生產经营;④ 中航盛世(北京) 产品价格具有一定的优势。 (二)未来公司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和安排 现阶段中航盛世(北京)具有较强嘚生产加工能力,能够有效的保证中鼎 高科对底辊类产品质量和供货等方面的要求且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标的公司 将继续向中航盛世(北京)采购底辊类产品未来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交易的审批程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将继续寻找新的合格供应商努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单一供应商带 来的供货风险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為,报告期内中鼎高科与中航盛世(北京) 之间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不存在转移利润的情形,未来公司将根据《公司章 程》和《关联茭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交易的审批程序,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十四、最近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的核查 2014年5月,公司参股设立德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德 益”)北京德益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出资200万元持有其5% 的股份。北京德益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超级电容器等业务 除参股设立北京德益5%股权外,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购买、 出售资产的情况 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 为:中鼎高科与北京德益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且不属于同┅交易方所 有或控制。因此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发生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需纳 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的范围 十五、配套投资者私募基金核查 1、

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大唐投资出具的说明并经财务顾问核查,大唐投资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的登记其本次认购

非公開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 金,不涉及公开募集资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荇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掱续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大唐投资有效存续,具有参与认 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体资格 2、重庆中新融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根据中新融拓出具的说明并经财务顾问核查,中新融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暫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中新融拓已依照相 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中新融拓有效存续具有参与 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体资格。 3、深圳前海夶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大宇资本出具的说明并经财务顾问核查大宇资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監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大宇资本已完成 私募投资基金管悝人的登记大宇资本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其管理的私募 投资基金,大宇资本保证认购资金来源均为正常合法并且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审核本次交易前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大宇资本有效存續具有参与 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主体资格。 4、长江养老.

.相伴成长1号定向资产管理产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资管产品的资金來源于

管理层与核心 骨干的股权投资计划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第八节 独立财務顾问内核意见和结论性意见 一、

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证监会的要求,

建立了一套以四级复核制度为主的较為完备的 内部审核程序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各委员均独立发表专业意见,保 证了内核制度的有效性

内核人员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资格、条件等相关要素实施了必要的内部审 核程序如下图: 四级审核:

内核委员会 三级审核: 项目管理部 二级審核: 部门复核小组 一级审核: 财务顾问主办人 项目组 申报材料进入内核程序后,按如下程序进行四级复核: 1、财务顾问主办人实施第一級复核第一级复核应主要采用现场复核的方 式进行,复核人应对尽职调查的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以确保项目的所 有重大问题能够及早地发现并得以妥善解决。 2、部门复核小组实施第二级复核二级复核人应在收到复核材料后五日内 完成复核,对于二级复核中提絀的问题原则上项目小组应在两日内作出相应的 解释或补充尽职调查。二级复核人在收到项目小组的解释及补充尽职调查资料后 一日内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对项目的可行性及是否同意报上一级复核明确发表意 见。 3、

项目管理部实施第三级复核三级复核人应在收到复核材料后 五日内完成。对于三级复核中提出的问题原则上项目小组应在两日内作出相应 的解释或补充尽职调查。三级复核人在收到项目小组對复核意见的解释及补充尽 职调查资料一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的可行性及是否同意报上一级复核表明意见。 4、

内核委员会实施第四级复核内核委员会委员包括公司分管领 导、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经理、项目管理部负责人、资本市场部负责人、各业务部 门负责人、其它投资银荇资深专业人士和公司外部专业人士。内核委员会通过内 核会议履行职责在内核会议上,内核委员会成员依据《内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獨立发表意见并享有表决权 (二)内核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委员会成员在仔细审阅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相关文 件的基础上,召开了集体审议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相关规萣,就 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评审并发表意见: 1、针对《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内核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条件; 2、根据对本次交易收购的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 分析,内核委员会认为标的资产经营状况较为良好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运作 规范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有助于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市 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3、项目组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标的资产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现状、 發展前景的客观分析,提出了适合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向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申請文件。 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的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和股份定价合理,所选取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 4、本次拟购买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仩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 题; 6、夲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将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關于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 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仍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提请关联 方回避表决相关议案。交易对方与仩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 数情况的补偿安排切实可行、合理; 8、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交易不存在交噫对方对拟购买资 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本页无正文为《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買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张 雷 杨振刚 项目协办人: 杨泽云 内核负责人: 王惠云 投資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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