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门陈小凤现状如何在几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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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东行初字第21号原告:吴春伟,男,汉族。被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源,系律师。原告吴春伟诉被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称市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不作为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春伟,被告市房管局委托代理人李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日收到原告所递交的《情况说明》,并于本案日开庭审理的法庭辩论阶段向原告作出《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告知函》,该《函》载明原告诉请要求&恢复&涉案房屋的产权已无可能。如果要办产权证,原告只能重新申请,报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同意后,再由被告颁发房屋产权证。根据《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在完成上述程序后,被告会向原告颁发房产证,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原告诉称:原告系南昌市运输总公司(下称市运公司)的一名职工,由于家里人多,原房改分得的房子面积小,为能得到面积大一点的房子,便把涉案房屋退掉了。后单位上并没有盖新房,但单位还是把原告退掉的房子留给原告,原告至今仍住在这套房内。之后,单位重新为原告填报了一式三份的职工购买公房审批表,报给了市房改办,但一直未能办理。日,原告提交了《情况说明》,请求恢复原告已退掉房屋的产权,市运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上盖章,市房改办及被告相关部门于同日也在该《情况说明》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原告认为,恢复其一套房的房改是符合规定的,被告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存在不作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为,恢复涉案房产的产权,并由被告承担房改房新增所有费用及诉讼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情况说明。证明目的:市房改办和被告都批准同意恢复原告涉诉房产的产权。证据二、南昌市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证明目的:原告已付房款给单位,单位未退回房款。证据三、关于注销房改房产权证的通知。证明目的:原告承认已注销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但是责任不在他自己。证据四、关于原告房改房一事的说明。证明目的:原告要求房改已申请了多次。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某区某路(巷)某号某楼某室房屋原属市运公司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该房于1997年房改出售时,经市房改办审批,由原告吴春伟购买,并计算了其配偶涂某某的工龄折扣等优惠。2012年2月,原告吴春伟及其配偶涂某某主动要求将上述房屋退还给原产权单位市运公司。经市房改办审批同意,由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注销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因此,原告诉请要求&恢复&涉案房屋的产权已无可能。如果要办产权证,原告只能重新申请,报市房改办同意后,再由被告颁发房屋产权证。根据《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在完成上述程序后,被告会向原告颁发房产证。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某区某路(巷)某号某楼某室房屋所有权资料。证明目的:1、某区某路(巷)某号某楼某室房屋原属市运公司单位自管公有住房。2、该房于1997年8月房改出售时,经市房改办审批,由吴春伟购买,并计算了其配偶涂某某的工龄折扣等优惠,涉诉房产是原告与配偶涂某某的共同财产。证据二、南昌市职工退还房改房审批表。证明目的:某区某路(巷)某号某楼某室房屋所有权人吴春伟、涂某某主动要求退还涉案房屋,并经市运公司和市房改办审批同意。证据三、关于注销房改房产权证的通知。证明目的:日,市房改办通知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注销吴春伟坐落于某区某路(巷)某号某楼某室房改房产权证。证据四、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目的:原告吴春伟坐落于某区某路(巷)某号某楼某室《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证据五、市房改办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市房改办是独立的事业法人。经审理查明:某区某路(巷)某号某楼某室房屋系市运公司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该房于1997年房改出售时,经市房改办审批,由原告吴春伟购买,并计算了其配偶涂某某的工龄折扣等优惠。2012年2月,原告吴春伟将上述房屋退还给原产权单位市运公司。经市房改办审批同意,由南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处注销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陈述,由于家里人多房小,住得比较拥挤。为得到面积大些的房子,便将涉案房屋退掉了。后单位没有盖新房,便无房再分。于是请求恢复其曾退掉的房屋的产权。市运公司在该《情况说明》上盖章,市房改办及被告相关部门于同日也在该《情况说明》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之后,被告并未向原告颁发房产证。原告对此不服,起诉到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为,恢复涉案房产的产权,并由被告承担房改房新增所有费用及诉讼费。被告在本案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向原告送达了《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告知函》,该《函》表明原告诉请要求&恢复&涉案房屋的产权已无可能。如果要办产权证,原告只能重新申请,报市房改办同意后,再由被告颁发房屋产权证。另,根据《南昌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在完成上述程序后,被告会向原告颁发房产证,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庭审笔录、情况说明等。本院认为:被告市房管局具有对所辖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的职权。被告等单位在原告所提交《情况说明》上签署&同意&意见及盖章的行为属于履行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作出后在未能被撤销之前,具有一定的公定力和执行力,理应得到遵守和执行,故被告不处理原告的申请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房改费用的承担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依据相关房改政策对原告吴春伟的房改事宜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戴晓红审判员  陈小凤审判员  王宏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星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物业类型:暂无数据
物业费:1.70元/平米/月
总建面积:204485m?
总户数:1316户
建造年代:2014年
停车位:1491
容&&积&&率:2
绿化率:25%(一般)
开&&发&&商:重庆普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物业公司:南岸区茶园新区(同景国际G区旁)管理有限公司
二手房房源数:
租房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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