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哪里有文玩古玩古董钱币什么样的有市场交易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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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L签能不能自己从北京机场过关去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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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135&(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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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湖口岸出关:(深圳火车站旁,机场2线直达,东铁到香港)
1.单港过关:30元/人2.港澳连线:80元/人
二、皇岗口岸过关(深圳唯一24小时通关,汽车到香港九龙、湾仔)
1.单港过关:50元/人;2.港澳连线:80元/人&
三.深圳湾口岸过关(深圳机场最近的口岸,机场8线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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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福田口岸过关:(深圳地铁4号线终点站,东铁到香港)
1.单港过关:50元/人;2.港澳连线:8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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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蛇口码头(深圳直接到澳门香港)
单香港:90/人;单澳门:90/人
七、广州东站:(广州天河口岸,广州直通车直达香港)
单香港:90/人;港澳两关:110/人(7-18点)
八、沙头角口岸(深圳盐田区)
单香港:60/人
九、北京机场:(首都机场直达香港澳门)
1人:400;每增加1人,加100;如:2人:500(共);
十、文锦渡口岸
单香港;60/人;港澳两关;90/人。
十一、横琴口岸
单澳门;60/位。
港澳通行证团队旅游L签怎么办理不跟团去香港澳门呢?一定要随团出入境吗?不随团走可以吗?不想跟团想个人自由行可以吗?深圳蛇口码头有有直接去澳门的船吗?深圳怎么去澳门呢?
深圳罗湖口岸:深圳火车站和汽车站最近的口岸,火车站、汽车站出来走几步就到罗湖口岸了。
深圳皇岗口岸:24小时通关的口岸。
深圳湾口岸:距离深圳机场最近的口岸,过关速度快,专为坐飞机来深圳过关的客人而设的。
深圳福田口岸:过关后,可坐地铁,方便快捷。
沙头角口岸:深圳盐田,通往港铁九龙塘站和粉岭联合墟。
深圳蛇口口岸:过关后可直接坐船到香港或直接到澳门的口岸。
珠海拱北口岸:可直接过境去澳门的口岸,交通方便。拿L签能不能自己从北京机场过关去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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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古玩洽购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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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盛国际携手中国银行VIP客户艺术精品洽购会
在艺术品收藏领域,伴随着让&艺术品与金融机构联姻&的新颖模式的盛行,中国艺术市场的火热正吸引越来越多的金融、投资机构参与。广州隆盛国际借助行业潮流的契机,隆重筹备推出隆盛携手中国银行VIP客户艺术精品洽购会。本次洽购会将于日全天举办,汇聚的精品藏品将达数百件,所有到场者将亲身感受由广州隆盛国际倾力打造的艺术品盛宴并希望通过本次洽购会让嘉宾们领略国内顶尖级艺术交流活动的魅力,体验高端大气的艺术品文化氛围同时能够满意而归。
本次洽购会由广州隆盛国际承办,中国银行协办,届时将特邀中国银行VIP客户、香港艺术投资观摩团、海内外众多投资收藏机构、各界精英名流、艺术品收藏收藏家及爱好者共聚羊城共同参与。在活动当天,广州隆盛国际盛情特邀中博文物专家王晓斌老师免费(仅限前50名)鉴定并挖掘精品、珍品、孤品,同时广州隆盛国际与各界媒体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将对本次洽购会做出第一时间报道和全程跟踪报道。
随着拍卖行、交易商与展览收藏机构逐渐进入艺术品交易领域,高端艺术品及全球奢侈品市场的发展将继续追随财富分配的格局,私下交易必将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此次银行VIP洽购会旨在以一对一形式为委托人与买家制定切合双方需要的洽购方案,同时让更多有兴趣参与艺术品投资收藏的投资者了解艺术品投资的新动态、新模式、新途径,也为艺术品收藏投资爱好者提供互相交流的机会并为其搭建藏品展示、交流、交易、交友的高端平台。
那么,开展此次活动意义何在呢?广州隆盛国际负责人认为:在收藏文化越来越活跃、投资拍卖盛行的今天,收藏成为了一项热门投资,越来越多的人卷入世界收藏投资热潮中。此次活动联合香港华夏投资集团、嫁接中国银行,真正做到了以鉴定专家&做媒&,让艺术品与金融机构&联姻&,并以由香港华夏投资集团旗下香港华夏艺术品基金会艺术观摩团及中国银行VIP客户为代表的高端群体,对本次私人洽购会发掘到的艺术精品、珍品、孤品进行现场洽购。此次活动意义非凡,顺应了金融资本进入艺术产业的行业趋势,也实现了金融资本与收藏、艺术品投资的融合,将艺术资源变为金融资产。本次活动全方位搭建艺术品市场通道,让更多的民间文化艺术精品走进市场、繁荣市场。
广州隆盛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是一家以诚信为本的艺术&品征集机构。经过几年的蓬勃发展,隆盛国际在行业内早已崭露头角。一方面,依托国内权威鉴定机构和国内权威专家的专业公信力为基础的专家团队构建艺术价值论证平台。另一方面,以多年古玩艺术品专业运作经验(集鉴定评估、论证、大型国际展览、交流、销售等),立足珠江三角洲经济圈中心城市以及中国大陆连接香港、澳门及整个东南亚收藏界的港口&&广州,联合北京、上海、香港、澳门乃至英美等地优质拍卖机构、共享藏品优质资源及高端客户资源互通有无、共同推动艺术收藏的交流 。
活动时间:日,9: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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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耀中广场A座408
特邀专家:中博文物专家王晓斌老师
活动内容:(1)权威专家免费鉴定(仅限前50名)
(2)此次洽购会将接纳中国银行VIP客户等精英群体前来参观、交流与洽谈,届时,由香港华夏投资集团公司牵头,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品基金会和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亦将邀请海内外众多投资收藏机构及买家客户到场观摩,并挑选其中珍品赴港参加&2015香港民间古董艺术精品展&。
简介: 王晓斌,男,1957年生,文博副研究员,毕业于内蒙古民族师范学院政史系,85年就职于通辽市文物商店,任业务部主任,一直从事文物的鉴定与研究工作,现为内蒙古自治区钱币学会会员,通辽市钱币学会副理事,通辽市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专家组成员,收藏家协会会员。著有《鉴论元代凤纹缠枝莲花卉玉壶春瓶》、《红山文化玉猪龙的演变》、《我的收藏&光绪元宝&山东省造当十英文错版铜币》等文章。
广州隆盛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及鉴定,展览,评估,销售,拍卖为一体的多元化综合服务公司。
先将图片发送到QQ或邮箱qq.com& 备注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姓名.收到图片后会在
3天内回复您,藏品是否被本公司选中入围参拍.
入选标准:香港拍卖拍品起拍价值不低于50万,参选藏品需要品相一流、高精端藏品优先考虑,除字画外其它
尺寸不得超过600&600&600mm,重量不超过30kg(特殊情况除外)
实物鉴定:
(1)专家:中国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院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2)鉴定内容:藏品的断代,藏品的估价。根据藏品在市场上的流通率和以往成交的历史记录等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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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基础服务费用主要包括的宣传有:藏品的展览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场地费用,及网络宣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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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意向,可将藏品图片发至公司邮箱中,或者联系本人,请注明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本人在看到藏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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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隆盛国际市场部(何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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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A座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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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公诉机关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元美,农民。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启明,律师。被告人杨仲青,农民。日因犯抢劫罪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春华,农民。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辩护人叶学荣,律师。被告人柳某,农民。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日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庆元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孚美,律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张春华、柳某犯倒卖文物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和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施展、检察员林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张春华、柳某及被告人胡元美、张春华、柳某的辩护人朱启明、叶学荣、吴孚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张春华及李昌生(另案处理)四人在庆元县屏都街道八都村一公路隧道附近以9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一绰号为“瘦猴”的男子处共同购得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仿唐海兽葡萄镜、铜饰件等3件文物,欲转卖牟利。几天后,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在龙泉市小梅镇“梅岭山庄”以13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文物贩卖给被告人柳某,所得钱款由胡元美、杨仲青、张春华、李昌生均分。之后,被告人柳某委托管某将部分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带至上海欲转卖牟利,至案发仍未卖出。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为二级珍贵文物,仿唐海兽葡萄镜、铜饰件均为一般文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张春华、柳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中二级珍贵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元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朱启明的辩护意见,第一,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倒卖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本案被告人胡元美已归案,且涉案文物没有流失到社会,不存在严重扰乱文物市场和损害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所以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二,犯罪起意不是被告人胡元美提出,涉案人员作用相当。第三,被告人胡元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第四,本案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较少。第五,被告人胡元美幼年时父母去世,家庭贫困,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法律知识欠缺,认为买卖文物不是犯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元美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仲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春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叶学荣的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张春华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被告人张春华在买文物时,只是应邀出了本人的份额钱,没有直接参与洽谈文物转卖价格等。第三,被告人张春华与涉案文物买受人不认识。另外,被告人张春华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春华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辩称,其收购文物是实,但不是为了倒卖。辩护人吴孚美的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柳某的行为不构成倒卖文物罪。理由:(一)被告人柳某购买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的目的是收藏,并非倒卖。(二)被告人柳某在收购文物时,并不知道涉案文物是国家禁止购买的二级珍贵文物。(三)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罪。而被告人收购文物后,没有倒卖,也就没有获利,不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四)涉案的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范围。其次,被告人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张春华及犯罪嫌疑人李昌生(另案处理)在庆元县屏都街道八都村一公路隧道(即菊隆隧道)附近,由三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李昌生共同出资,以90000元人民币从一个绰号为“瘦猴”的福建籍男子处购得明代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18块(二级珍贵文物),明代铜质仿唐海兽葡萄镜1件(一般文物),明代铜饰件1件(一般文物),欲转卖牟利。嗣后,由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将上述文物以130000元人民币转卖给被告人柳某,所得款由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张春华及犯罪嫌疑人李昌生均分。被告人柳某购得文物后,委托管某将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带至上海艺盛贸易有限公司的王某甲帮忙鉴别真假,并叮嘱若价格适当,可将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等文物转卖。后因案发上述文物未卖出。日,庆元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柳某处扣押青铜镜(即明代铜质仿唐海兽葡萄镜)1件,金块(即明代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18块,明代铜饰件1件。后从被告人杨仲青、胡元美、张春华处扣押了洛阳铲等物品。另从代管人管家良处扣押了影青四件套(即青白瓷杯盏)1套,已发还被告人柳某。另查明,被告人柳某于2014年11月间,向龙泉市公安局提供了福建省建瓯市犯罪嫌疑人练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使案件得以侦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一)接受证据清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柳某委托管某将明代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影青四件套等带到上海,请王某甲帮忙转卖的事实。(二)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庆元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柳某处扣押明代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18块、明代铜质仿唐海兽葡萄镜1件。从管某处扣押影青四件套1套;从被告人杨仲青、胡元美、张春华处扣押洛阳铲等物品的事实。(四)扣押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在对柳某购买的涉案文物进行扣押时,误将铜饰件作为青铜镜的一部分统一予以扣押。扣押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时将装带板碎屑的包装袋也作为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予以扣押,故扣押清单中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数量多出1块,实际为18块的事实。(五)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的犯罪前科情况。(六)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发布《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文物发(2014)56号],证实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是由浙江省文物局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其职责包括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包括对全省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及的文物进行鉴定。并规定委员会委员参与本会组织的文物鉴定的事实。(七)浙江省文物局关于组成第六届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通知,证实参与本案文物鉴定的鉴定人员为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的事实。(八)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及证人等基本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质证,四被告人表示无异议。辩护人朱启明提出侦查机关扣押的洛阳铲等物品与本案无关联,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辩护人叶学荣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吴孚美提出证据(四)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实际是18块。对其他证据无异议。二、证人证言(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下旬左右,其得知胡元美处有一些古董想卖出,所以,将会做古董生意的柳某介绍给胡元美。嗣后,柳某向胡元美买了金腰带(即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和青铜镜,并将买来的东西由他人带到上海转卖,但没有卖成功的事实。同时证实其看见柳某买来的东西表面有很多泥巴,就知是出土文物的事实。(二)证人管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初的一天11时,柳某在梅岭山庄以十几万人民币从一胖一瘦的两个男子处购买了刚出土的文物。一周后,柳某让其将买来的文物(即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铜镜,影青四件套)送到上海,请王总(即王某甲)帮忙转卖,并叮嘱其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和铜镜的底价为人民币200000元,影青四件套底价为人民币35000元。其到上海后,将所带文物的底价告诉了王总等人,因一时无法出卖,后征得柳某同意后,将文物暂时放在王总处。其就返回。之后过了一段时间,王总还是没有消息,柳某便叫其到上海将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取回的事实。(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市艺盛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2014年3月至4月,管某带着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一块和一套影青四件套等到上海找其,其看了管某带来的东西后,知道带板是出土文物。随后管某还向其介绍了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的情况,并向其咨询了市场价格,并称若有人出200000元人民币,可将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卖掉的事实。(四)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至4月,胡元美等人将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和青铜镜,以130000元人民币卖给龙泉“梅岭山庄”的老板的事实。(五)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日上午10时许,其与柳某等人驾车从小梅镇出发去景宁,次日下午,又到了武义。目的是寻找可以挖掘的古墓,随车携带的工具是用来挖墓的事实。(六)证人叶某甲、叶某乙的证言,分别证实日上午10时许,在柳某的提议下,其与柳某等人驾车从龙泉市小梅镇出发,先后到了景宁、武义,沿着国道寻找可以挖古董的地方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辩护人朱启明提出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文物是胡元美等人挖来的不事实,该文物是向一个名叫“瘦猴”的人买来。对其他证人证言无异议。被告人张春华及其辩护人表示无异议。被告人柳某对证人管某的证言提出异议,其只是让管某将文物带到上海请王总帮忙鉴定,并非请其帮忙出卖。对其他证人证言无异议。辩护人吴孚美对证人刘某的证言提出,刘某在本案中起介绍作用,存在利害关系,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对管某的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证人证言无异议。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一)被告人胡元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日左右,其与张春华、杨仲青等人在庆元县八都村,以90000元人民币向一个叫名“瘦猴”的福建人买来一件刚出土的金腰带(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和一件青铜镜。嗣后,将上述买来的东西,以130000元人民币卖给小梅镇柳某,所得款由其和杨仲青、张春华、李昌生四人每人分得32500元。当时,为了避免与庆元胡侍郎墓被盗案有牵连,其与杨仲青、张春华等人商量决定对外宣称,买来的文物是从杭州的墓里挖来的事实。(二)被告人杨仲青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的事实与被告人胡元美的供述基本一致。(三)被告人张春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交代倒卖文物的事实。(四)被告人柳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4月初的一天,刘某告诉其说,有人要将金腰带(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卖掉,问其是否买,其回答要看一下。次日,胡元美和杨仲青到其经营的山庄,将金腰带和海兽葡萄镜(青铜镜)带来让其看,其看后知道是刚出土的,就以130000元人民币购买了此两件文物,另外还有一个金属花纹物件。上述东西买来后十几天,其委托管某带了金腰带其中一块和青铜镜到上海鉴定,若价格适当(约二三十万元)就转卖。后因该文物不能卖,才让管某将文物取回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胡元美提出其与柳某没有事先约定,到小梅柳某的山庄是为了吃饭。期间,柳某提出要看金腰带,看了之后有购买的意向,其就打电话给张春华商定价格,最后确定卖给柳某。被告人杨仲青、张春华、辩护人朱启明同意被告人胡元美的质证意见。被告人柳某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叶学荣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吴孚美提出被告人柳某在侦查机关前期的供述比较真实,后期的供述不真实。对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无异议。四、鉴定意见,即浙江省文物鉴定书,证实涉案文物经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共18块),质地为铜,时代为明代,等级为二级珍贵文物;铜镜,质地为铜,时代为明代,仿唐海兽葡萄镜,等级为一般文物;铜饰件,质地为铜,时代为明代,等级为一般文物;青白瓷杯盏(共6件),现代仿古工艺品,非文物。五、浙江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的复函,证实该委员会对涉案文物作出的鉴定书,其格式中并未要求写明鉴定过程,且国家文物局对此类鉴定结论也未规定统一的格式。同时证实参与本案鉴定的三位鉴定人员是鉴定文物的专家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四被告人及辩护人朱启明、叶学荣表示无异议。辩护人吴孚美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庆元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副本)中,要求鉴定机构将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庆元县公安局。但鉴定机构只作出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中,没有注明鉴定的方法及依椐等。此外,第3782号鉴定书的落款时间与送鉴定的日期同一天。第二次庭审中,辩护人吴孚美对本案的鉴定结论表示无异议。六、辨认笔录,证实侦查机关通过照片由被告人杨仲青辨认柳某、刘某、李昌生的情况;被告人柳某辨认杨仲青、刘某、胡元美的情况;被告人胡元美辨认李昌生的情况;证人刘某辨认胡元美的情况。上述证据,经质证,四被告人及三辩护人均表示无异议。此外,还有被告人柳某的立功证据:一、立功证明及立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柳某于2014年11月间,向龙泉市公安局提供了福建省建瓯市犯罪嫌疑人练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事实。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逮捕证等,证实犯罪嫌疑人练某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三、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证实龙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练某某驾驶的汽车内及身上搜查到的毒品及数量的事实。四、讯(询)问笔录,证实犯罪嫌疑人练某某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行为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四被告人、辩护人表示无异议。以上证据取得程序合法,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吴孚美对书证中的证据(四)提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辩护人朱启明对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对证人管某、刘某的证言提出的质证意见,经查,有被告人柳某的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柳某收购了涉案的文物,至于是否转卖,不影响被告人柳某的定罪。为此,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张春华、辩护人朱启明对被告人胡元美的供述提出的质证意见,不影响被告人的定罪。辩护人吴孚美对被告人柳某的供述提出的质证意见,是对被告人供述作片面的分析与判断,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元美、杨仲青、张春华、柳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二级珍贵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情节特别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是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辩护人朱启明、叶学荣提出被告人胡元美、张春华虽然实施了倒卖文物的行为,但根据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两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在实施倒卖文物犯罪中,仅是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其行为严重影响国家对文物的管理,扰乱了文物市场和正常的文物收购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但提出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仲青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柳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柳某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元美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仲青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春华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柳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文物及相关物品,由庆元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继銮人民陪审员  刘奕明人民陪审员  姚晓岚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彩敏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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