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方案(年)》已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方案(2018—2022年)
为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四个全覆盖”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5]41号)、《安徽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工作方案(年)的通知>》(皖经审[2018]1号)等规定和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工作部署,创新审计理念,突出审计重点,到2022年底前,完成对121个地区、部门、单位共138名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被审计的部门单位以及领导干部数量以机构改革后实际设立和配备的情况为准),促进领导干部更好践行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职尽责,规范权力行使,依法作为,主动作为,有效作为。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有责必究的原则要求,科学安排审计计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坚持应审尽审,努力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领域、全对象、全过程”覆盖。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确定重点审计对象和审计周期。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干部加大审计频次。
——党政同审,分类推进。坚持党政同责、同责同审,对同一地区或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国有企业的党委、董事会、经营层的主要领导人员实行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的原则,横向上均衡安排各类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纵向上确保各年度的总体审计工作量大体均衡,实行板块轮动,协调有序推进各类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依法审计,客观求实。对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风险隐患和重大资源环境毁损,以及慢作为、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依法查处。同时,要切实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审慎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秉公用权、主动作为。
——服务改革,推动发展。高度关注影响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和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对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政策措施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发展过程中暴露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及时反映,提出建议,努力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促进健全完善机制体制和制度,深化改革,推动发展。
二、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
(一)审计对象范围。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经济责任审计“全领域、全对象、全过程”覆盖的要求,将市辖县、区党委、政府、公检法机关、开发区(风景区)、副县级乡镇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市属国有企业党委、董事会、经营层的主要领导人员,全部纳入审计对象范围。
(二)审计内容。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1.市辖县、区党委、政府及开发区(风景区)、副县级乡镇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科学发展和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廉洁用权、干净干事为目标,重点关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任务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管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以及领导人员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2.党政工作部门、公检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部门单位科学发展和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规、廉洁用权、干净干事为目标,重点关注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管理、对所属单位及部门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以及领导人员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3.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以推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贵、廉洁用权、干净干事为目标,重点关注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任务落实、“僵尸企业”处置、污染防治、国企国资改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科技创新、重大风险防范、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重大经济决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以及领导人员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本轮市级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涉及7个县、区,70个市直单位,3个国有企业,22个市辖县、区公检法机关,19个市辖县、区开发区(风景区)、副县级乡镇、党校,共121个地区、部门、单位的138名主要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其中市审计局平均每年直接审计约14个左右地区(单位)、16名左右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具体安排:
(一)市辖县、区、示范园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包括7个市辖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共14名。每年度安排对1-2个市辖县、区,2-4名左右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直接实施。
(二)市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包括70个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共74名。每年度安排15名左右的主要领导干部,由市审计局直接实施。其中,对党政主要领导分设的市旅游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地震局等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三)市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包括3家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共3名。每年度安排1家市属国有企业的1名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直接实施。
(四)其他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包括7个县、区的公检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22名,7个县、区开发区主要领导干部5名,2个风景区主要领导干部3名,6个副县级乡镇主要领导干部11个,4个党校主持工作的常务副校长4名,金寨职业学校主要领导干部2名,共47名。公检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由市审计局组织授权县区审计局实行交叉审计,各县、区开发区(风景区)主要领导干部由市审计局在县、区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延伸审计,其他由市审计局牵头,授权所在县、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一)加强审计计划统筹。市审计局提出年度计划的初步建议,市委组织部提出委托审计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计划草案,按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审定后,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其它审计计划的统筹,将经济责任审计与政策跟踪审计、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社保审计、自然资源资严离任审计等专业审计统筹安排、协同推进、成果共享,提高审计效率,避免重复审计。
(二)进一步聚合审计力量。健全以审计机关为主导、主管部门自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整合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等各类审计资源,上下级审计机关和审计机关内部的审计资源,根据审计对象类别,突出重点审计对象,采取市审计局直接实施审计、授权审计等多种组织实施方式相结合。
(三)建立和完善在线审计机制。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广泛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归集数据、分析数据、查找疑点、综合提炼,大幅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对比和关联分析力度,加强对审计内容的多维度分析,提高核查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有效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四)充分发挥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成员单位工作中的沟通与协作,在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方面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运用纪检、组织、巡察、信访、机构编制管理、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划管理、土地管理等相关业务数据和资料,突出审计重点,提高审计工作效能。
(五)不断深化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坚持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的移送力度,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运用制度,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党委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纳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所属县区(书记县长) |
六安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书记 |
市委副书记、金寨县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工委书记(兼) |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书记、兼任市示范园区工委第一书记 |
六安市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 |
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 |
市政府秘书长、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党组书记 | |
市政府副秘书长(挂)、市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办)主任、党组副书记 | |
中共六安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 |
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 | |
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中共六安市委群众工作部、市政府信访局 | 部长(局长)、党组书记 |
中共六安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 |
局长(主任)、党组书记 | |
六安市委市政府机关安全保卫处 | |
皖西日报社总编辑、党组书记 | |
台长、 党组书记 | |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绿指办、物价局) | |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主任(局长)、党组书记 |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人社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行政学院副院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 |
六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六安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局长、党组书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党委委员 |
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党组书记 | |
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
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 |
六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 |
六安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 | |
六安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
六安市地方志编篆委员会办公室 | |
市残联理事长、党组书记 | |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
市农科院院长、党组书记、市农委副主任、党组成员 | |
市政府办(外事<侨务>办)副主任、党组成员(挂)、砂石管理处主任 | |
六安市工商业联合会机关 | 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业联合会主席 |
共青团六安市委员会机关 | |
六安市妇女儿童联合会机关 | |
六安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 市政协副主席、市科协主席、民盟主委 |
六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 | |
安徽省广播电视大学六安分校 | 六安电大校长、党组书记 |
六安一中校长、党委书记 | |
六安二中校长、党委书记 | |
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 |
六安市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三、市属国有企业) | |
总经理、党委书记、交投公司总经理 | |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市担保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六安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市工投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六安市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四、公检法) |
公安局局长,挂任副县长(三年) |
副区长(挂)、公安局局长 |
六安市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数据库(五、开发区、风景区管理局、副县级乡镇、党校) | |
市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校长(兼)、金寨县县委书记、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第一书记(兼) | |
常委(挂)、现代产业园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 |
副县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 |
金寨县天堂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 天堂寨镇党委书记兼天堂寨旅游扶贫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天堂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 |
舒城万佛湖水资源保护和旅游管委会 | 县委副书记、主任兼党工委书记 |
党工委副书记兼纪工委书记 | |
副县长、城关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兼) | |
三十铺镇党委书记、市示范园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兼) | |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金寨职业学校党委书记 | |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80号提案答复函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80号提案答复函
您在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汽车规范化管理,推动新型产业加速发展的建议》,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我委办理。对此,我委高度重视,对该提案认真研阅。现结合我市实际答复如下:
近年来,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迅猛,因其经济性能好、节能环保、节约资源、充电方便、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备受市场欢迎。但由于当前低速电动汽车牌照问题无法解决,在发展和推广过程中遭受壁垒,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低速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针对您提出的解决低速电动汽车“身份证”问题,我委第一时间与省经信委产业政策部门进行对接,并详细查阅和学习了相关政策文件。根据国家工信部政策规定,使用铅酸蓄电池的低速电动汽车并不属于汽车范畴,更不能作为新能源汽车,因此尚未出台准予低速电动汽车上地方牌照的相关规定。
虽然低速电动汽车相较于传统汽车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但其发展弊端也不容忽视。当前我市低速电动汽车发展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综合性能及技术层次较低。当前我市低速电动车生产厂家,相当一部分是原先以生产自行车、两轮电瓶车、农用电动三轮车为主的企业,另外还包括一些生产农用摩托车、拖拉车的企业。这些企业的技术研发实力相对较低,基本上是在之前三轮电动车的基础上进行“精装修”,与传统汽车相比结构大为简化,导致动力性能和舒适性能相对较差。此外,低速电动车多以铅酸电池为动力,效率低电能储量小,处置不当也极易对环境造成污染。二是安全隐患较大。市面上销售的低速电动汽车无论是体积重量,还是行驶速度都和普通机动车相差无几,最高时速可达60公里,由于安全配置较低,上路行驶难以保证驾驶安全。而且由于驾驶此类车辆不需要取得驾照,而驾驶者又多以退休老年人群、家庭妇女等特殊人群为主,在驾驶过程中极易因驾驶技术不过关或不熟悉交通规则而造成安全事故。三是后续管理困难。由于低速电动汽车没有牌照,也没有可操作的法规作为依据,一旦驾驶人出现违法行为或肇事逃逸,交通及公安部门追究责任难度较大。而且此类车辆目前不能购买保险,发生事故后,驾驶者本人和他人都无法得到保障。
针对我市当前低速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放任其违规发展或“一刀切”式强制取缔都不符合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客观要求,当务之急是要加强规范和管理,兴利除弊,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逐步引导低速电动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及时制定政策,联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出台低速电动汽车发展管理规章制度,支持我市低速电动汽车产业规范发展;二是着力提升产品质量,鼓励企业通过与科研机构及高校合作对接,加强对电动汽车核心零部件的研发,不断改进车辆设备及性能;三是积极招商引资,尤其是要加强央企合作,借助一些生产资质好、规格高的大企业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推动我市电动汽车行业发展层次不断提升;四是强化安全管控,切实加强和规范低速电动汽车日常交通管理,对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经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低速电动车牌证和行驶证样式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并加“电”字样。同时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低速电动汽车驾驶员要求取得C2(含C2)以上驾驶证,有效保障电动汽车道路行驶安全。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强化规范管理政策措施,开拓思路、创新举措,推动低速电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最后,对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全市低速电动车产业发展,为促进我们的工作不断提高、不断完善、不断进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再献良策。
六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80号提案答复函 |
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
为推动六安工业经济绿色发展,引导六安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建设工作。经研究,市经信委制定《六安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经信节能〔2017〕124号)的精神,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全市绿色工厂建设工作,对具备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授予“六安市绿色工厂”称号,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负责本地绿色工厂的培育建设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信委对绿色工厂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建设绿色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发生亏损。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考核奖励等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节能管理水平。建立满足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在节能方面需建立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者经过第三方能源审计,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
(六)企业符合产品设计生态化、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条件的要求。
(七)三年内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六条 企业按照绿色工厂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建设工作, 满足申报条件后进行自评价,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见附件1)。
第七条 企业自评价达到绿色工厂建设标准后,应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开展现场评价,编制《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见附件2)。
第八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合格后,企业向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提出申请,企业申报材料包括《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和《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报告》(纸质1式3份、电子版1份)。各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市经信委推荐申报。
第九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请相关领导审定后,将符合绿色工厂建设标准的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信委发文予以命名。
第十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质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7〕471号)的基本要求。
鼓励列入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中的评价机构开展绿色工厂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绿色工厂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对弄虚作假和不负责任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市经信委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全市范围内从事评价工作。情节恶劣的,市经信委将行文省经信委建议取消其评价资质。
第十三条 市经信委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制《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见附件1),报所在县区经信委(经贸局)初审。市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六)所在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六条 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等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十七条 市经信委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告。
第十八条 获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享受相关政策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
二、所属行业请依据GB/T《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三、相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自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装订(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 |
(至少应包含:企业的主营业务介绍、生产情况、所获荣誉情况等) |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次申报绿色工厂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真实、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
概述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所开展的重点工作及所取得的成绩等。包括企业名称、行业归属、企业性质、地址、隶属关系、成立时间、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人员结构、占地面积、经济指标(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及各种能源消耗(品种和数量)。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企业生产活动(历史、现状和发展)、在地区或行业中的地位、今后发展目标。说明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并绘制企业组织机构图和绿色工厂管理组织机构图,用层级型组织机构图表示。
对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主要对工厂的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等内容进行情况描述。
1.基础设施情况。主要描述工厂的建筑、计量设备、照明配置情况,以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2.管理体系情况。主要描述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营情况。
3.能源资源投入情况。主要描述能源投入、资源投入、采购等方面的现状。包括工厂优化用能结构方面情况、工厂及其生产的产品满足工业节能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情况、用能设备或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和工厂使用的设备能效水平情况、原材料、有害物质的使用情况、企业在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方面所做的工作等,以及企业在采购方面的实际情况。绘制企业物料流程图、企业物料、水或污染因子平衡图。以及目前正在实施建设的节约能源资源投入的项目。
4.产品情况。主要描述产品的设计、能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情况,以及相关标准落实情况。
5.环境排放情况。主要描述污染物处理设备、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温室气体的排放及管理现状,以及相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6.企业绩效基本情况。主要描述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基本情况。
说明工厂在持续推进绿色工厂建设方面拟开展的重点工作,拟实施的重大项目情况。
四、绿色工厂创建自评表
依据工厂情况和《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工厂进行自评,并填写附表l和附表2。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适用时);
3.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4.工厂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
5.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6.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能评相关批复及验收文件等许可证明;
7.安监、环保、质检等部门分别出具的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证明,或者企业出具的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承诺书;
8.CCC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9.组织承诺或相关方要求及证据;
10.最高管理者承诺书(包括传达与资源);
11.管理者代表授权书(包括4项职责);
12.管理机构的组织及相关制度;
13.文件化的绿色工厂建设规划、目标、指标、实施方案;
14.教育和培训记录;
15.企业三年内安全、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16.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能源等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等;
17.厂房平面布置图(包括空间布局图、计量设备布置图);
18.计量设备清单、用能设备清单、污染物处理设备清单、原材料清单、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报告、监测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等;
19.能源管理中心照片、光伏电站规划分布图及实景照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台账、智能工厂评价批文及车间实景图、有害物质管理体系证书、绿色工厂相关采购管理制度、来料检验流程图及相关图片等;
20.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等;
21.水质、大气、噪声和放射物监测报告、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合同及转移联单、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相关证明材料、凡列入各级政府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提供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证明;
22.上年度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台账、能源资源发票复印件、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205-1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205-4工业企业用水情况表、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批复、环保处理第三方运营合同、排污核定和排污费缴纳通知书、碳排放核查报告等;
23.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评价表、采购立项审批文件、程序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24.已采用的余热利用、分布式供能、自然冷源、水循环利用、高效照明等技术的情况说明(包括技术说明、实施情况和现场照片);
25.能源消耗量、资源消耗量等绩效指标计算说明(包括使用的标准、计算边界、排放因数、计算过程等);
26.申报工厂已获得的国家、地方、行业节能环保相关奖励证书等。
绿色工厂一般要求自评表
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
对利益相关方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 |
最高管理者应分派绿色工厂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资源的获得,并承诺和确保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
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制造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
工厂应有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
工厂定期提供绿色工厂相关教育、培训,并评估教育和培训结果。 |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自评表
指标值及是否符合评价要求 |
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
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 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 |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GB 50034 规定现行值。 |
工厂建筑从建筑材料、建筑结构、绿化及场地、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等方面进行建筑的节材、节能、节水、节地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
适用时,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 |
工厂厂区和办公区采用自然光照明。 |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 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满足GB/T 28001 的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 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 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 |
工厂及其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工业节能相关的强制性标准。 |
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用能设备或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
适用时,工厂使用的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 |
工厂应减少原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 |
工厂应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确保供方能够提供符合工厂环保要求的材料、元器件、部件或组件。 |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
工厂建有能源管理中心。 |
工厂建有厂区光伏电站、智能微电网。 |
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 |
工厂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
可行时,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
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 |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并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
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
达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前20%的水平。 |
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盘查或核查。 |
利用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并应正常运行。 |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工厂需委托具有能力和资质的企业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理,适用时应符合相关废弃产品拆解处理要求标准。 |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工厂应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并利用盘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工厂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 |
利用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 |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三 、绿色工厂评价结果 |
本机构承诺,已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核,材料真实有效,第三方评价程序规范完整,结论客观公正。评价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本机构愿承担责任。 |
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格式)
主要介绍绿色工厂评价的目的、范围及准则。
主要介绍评价组织安排、文件评审情况、现场评估情况、核查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情况。
第三方应按以下内容对申报工厂材料进行评价:
1.对申报工厂的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进行描述,并对工厂申报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2.依据《绿色工厂评价要求》,核实数据真实性、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检查相关计量设备和有关标准的落实等情况;
3.对企业自评所出现的问题情况进行描述。
对申报工厂是否符合绿色工厂要求进行评价,说明各评价指标值及是否符合评价要求情况,描述主要创建做法及工作亮点等。
对工厂持续创建绿色工厂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列出报告编写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关参考文件(与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的证明材料索引一栏对应)。
七 、第三方机构资质符合性证明材料
列出第三方机构满足条件的资质符合性证明材料。
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符合性评价表
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
对利益相关方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 |
最高管理者应分派绿色工厂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资源的获得,并承诺和确保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
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制造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
工厂应有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
工厂定期提供绿色工厂相关教育、培训,并评估教育和培训结果。 |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
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 |
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成立以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
对利益相关方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要求。 |
最高管理者应分派绿色工厂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相关资源的获得,并承诺和确保满足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
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制造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
工厂应有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
工厂定期提供绿色工厂相关教育、培训,并评估教育和培训结果。 |
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
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
建筑材料:(1)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
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
绿化及场地:(1)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2) 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不低于20%。(3)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
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2)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10%。 |
适用时,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 |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 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
工厂若具有以下设备,需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1)照明系统;(2)冷水机组、相关用能设备的能耗计量和控制;(3)室内用水、室外用水;(4)空气处理设备的流量和压力计量;(5)锅炉;(6)冷却塔。 |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GB 50034规定现行值。 |
工厂厂区和办公区采用自然光照明。 |
使用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 |
采用分区照明、自动控制等照明节能措施。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
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
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
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 |
工厂及其生产的产品应满足工业节能相关的强制性标准。 |
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用能设备或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
适用时,工厂使用的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 |
工厂建有能源管理中心。 |
工厂建有厂区光伏电站、智能微电网。 |
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 |
工厂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
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 |
工厂应减少原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 |
工厂应评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确保供方能够提供符合工厂环保要求的材料、元器件、部件或组件。 |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
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包括:减少所使用材料的种类、使用产品本身的材料或兼容材料进行标识标记、延长产品寿命等。 |
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应满足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
达到国家、行业发布的产品能效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产品能效标准的,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前20%的水平,前5%为满分。 |
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产品进行碳足迹盘查或核查。 |
利用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盘查或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
工厂生产的产品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并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
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并应正常运行。 |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工厂需委托具有能力和资质的企业进行固体废弃物处理,适用时应符合相关废弃产品拆解处理要求标准。 |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
工厂应采用公众可获取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并利用盘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工厂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 |
利用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
工厂容积率应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
工厂容积率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1.2倍以上,2倍以上为满分。 |
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地方平均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细分行业可单独列明) |
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地方平均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的1.2倍以上,2倍以上为满分。 |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优于行业前20%水平,前5%为满分。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应大于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3%(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90%为满分。 |
废水处理回用率高于行业平均值。 |
废水处理回用率优于行业前20%水平,前5%为满分。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
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优于行业前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5%为满分。 |
注:绿色工厂必须满足各项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