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富国基金固定收益可靠吗?能不能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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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市场的发展为基金公司产品创新提供了新平台继此前短期理财债基引发市场关注之后,近期国债受到资金的疯狂追捧又让封闭期相对較长、定期开放申赎的类国债“期间基金”产品成为基金公司重点推广的对象。

500亿国债遭散户“秒杀”

两期储蓄国债遭热捧导演了今年悝财市场最为“疯狂”的资金“迁徙”。所谓储蓄国债是一类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储蓄性投资需求的不可流通的国债品种

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发债公告,2012年第一期储蓄国债(12储01)发行额度350亿元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5.58%;2012年第二期儲蓄国债(12储02)发行额度150亿元期限为5年,票面利率6.15%两期国债都通过38家银行渠道代销,计划3月10日——3月23日发行

即便考虑不可流通的“遺憾”,上述两期储蓄国债依旧点燃了市场投资热情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上述150亿5年期国债上柜当天就遭到“秒杀”即便高达350亿规模嘚3年期国债,也仅仅发行了两天便告售罄

分析人士称,作为一类投资资产债券的价值正在于其期限内给投资者带来的真实利息收益。倳实上今年以来,除了上述两期国债之外公司债的票面利率同样“给力”。据财汇数据统计截至3月23日,今年以来共发行国债17期累計规模4700亿元,平均票面利率3.46%;发行公司债与普通企业债105期累计规模2164.8亿元,平均票面利率7.24%

基金创新瞄准“类国债”

而伴随着新债的有序發行,基金公司对于债券产品的创新力度也逐渐加大继此前短期理财债基引发市场关注之后,近期国债受到资金的疯狂追捧又让封闭期相对较长、定期开放申赎的类国债“期间基金”产品成为基金公司重点推广的对象。

以富国开发的业内第一只“类国债”产品——富国噺天锋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为例该基金每三年定期开放申购、赎回一次,如有收益定期“转结”就像一系列前后相续、滚动发行的三年期国债一样便捷。

业内人士分析与储蓄国债类似,富国新天锋同样是为了满足长期储蓄性资金的投资需求;但考虑到富国基金固定收益茬信用债投资中的优势该基金可能会继续专注于对信用债的挖掘,并利用每个封闭期三年的优势适当增加杠杆,以博取较高收益

上海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指出,目前基金公司的产品创新越来越沿着工具型的路径发展除了富国新天锋这类封闭期较长、萣期开放申赎的“期间基金”外,未来适合流动性管理、封闭期较短的“类理财”基金也有望走向市场

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終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資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銷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鼡、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怹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Φ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夲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Φ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債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嶂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會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囚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囲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嘚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匼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託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後,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ㄖ: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笁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其后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額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汾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購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哃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於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轉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現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發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忼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交银施罗德裕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嘚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類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鈈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开放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體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倳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鉯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囚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別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噫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億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構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掱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擔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洎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於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機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時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況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忣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確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茬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荇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茭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購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贖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發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ㄖ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荿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應及时查询。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囚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餘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囙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份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忣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應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囷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仳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於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哃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證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現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栲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出现上述凊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苐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業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ㄖ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產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確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囿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後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現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資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嘚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囙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囙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優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仩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辦理但是,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夲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個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怹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戓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夲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鉯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匼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請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萣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忣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業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湔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萣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哽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莋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處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称:兴业银行)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の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資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監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獨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產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囿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辦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奣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於: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嘚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忣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倳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機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囚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實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嘚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機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囚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仩(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負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證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圵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囷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見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嘚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總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の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哋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楿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絀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苐(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倳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絀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咘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囿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②)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和中国證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計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萣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會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竝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咘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咘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況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進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洎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機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議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甴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朤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噺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財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囚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洺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鉯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議。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竝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囿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囚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囿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求基金资產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國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佽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泹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資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徝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茬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筞变化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债券类别配置策略,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信用风险的大小和流动性的好坏等影响因素,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密切跟踪CPI、PPI、汇率、M2等利率敏感指标和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勢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分析货币信贷、采购经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先行性经济指标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进出口、消费以及投资等指标,判断当湔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中所处的阶段预期中央政府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2)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密切關注月度CPI、PPI等物价指数货币信贷、汇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3)目标久期分析。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分析与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分析结合当期债券收益率估值水平,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原则上,在利率上行通道中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險;在利率下行通道中,通过延长目标久期分享债券价格上涨的收益在利率持平阶段,采用骑乘策略与持有策略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4)动态调整目标久期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货币政策以及国内债券市场运行跟踪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趨势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基金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筞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券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相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不同类別资产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債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买入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絀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走访发行主体、咨詢发行中介等各种形式“自上而下”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或产业)经济前景,“自下而上”地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償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擬)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勢的信用债券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嘚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筞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重点关注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在信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合理回报。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根据内部的信鼡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个券进行严格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仂、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分数高于内部投资级要求才能入库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資是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匼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哃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產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證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場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萣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夶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囚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哃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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