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阳市沈北新区区大商佳那边。有哪家烤肉好吃

经营者:史宁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店职员

法定代表人:黄林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侽****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林韵店职员。

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1日被告大商佳公司设立大商佳林韵店(企业类型分公司)。被告大商佳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进行商品采购招商原告提供的商品由其分公司即大商佳林韵店直接验收且销售,并于月结30日内给原告返还所收的销售款大商佳林韵店履行给付部分销售款后,2016年12月初被告大商佳林韵店应给付销售款,但是拒绝给付经协商原告将剩余未销售的货物取回,且经双方核账由被告管理人员及法定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货款54072.53元及利息1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因被告内部股东纠纷现无法返还货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大商佳林韵店系被告大商佳公司的分公司2016年原告向被告大商佳林韵店送货,但有部分货款没有给付2016年12月21日,经双方确认尚欠54072.53元货款此款至今未給付。

以上事实有大商佳超市商品付款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二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54072.53元未能及时给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大商佳林韵店系被告大商佳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依法应由被告大商佳超市承担给付責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荇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怹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囚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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