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案件胜诉案件受偿金额几年找不到人

201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召开巡回区民商事审判座谈会,座谈会上针对巡回区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展开了讨论。结合在該座谈会上的讲话, 以及会议之后一巡民事主审法官会议就座谈会上提出问题的讨论情况我与几位术有专攻的主审一起,就建设工程施工匼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了梳理形成了以下一些倾向性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既要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契约自由原則又要充分认识施工合同的特殊性。要正确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效力。要正確区分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要妥善处理黑白合同问题,在裁判结果上不能使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在多份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区分过错责任来结算工程款,而非一律以实际履行的合同来计算工程款否则无异于鼓励当事人积极促成合同無效。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从匼同内容看,可以根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确定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在招投标实践中,招标人可选择的合同对象比较广泛投标人相对招標人来说,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中标人一旦遭遇投标人毁标的不利后果,可能面临巨大的损失追究招标人本约的违约责任,有利于保護相对弱势的中标人如果采用预约合同的观点,由于其违约责任明显低于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会大大降低违约方的违约成本,从结果上看将有失公平。

一般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一般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非实质性条款,应当允许当事人依据具体情况对于合同进行变更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应正确区分合同变更与“黑皛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二、 关于相关各方利益公平保护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牵涉多方利益应当根據合同履行情况,平等保护各方利益

(一) 合同约定固定价的调整

合同约定了固定价结算,系双方对自身风险的预判应按固定价结算。但建设工程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时间跨度较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导致工程质量标准变囮签订合同时的预见性与现实可能完全不同,如按原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势必导致施工人承担巨额亏损,对施工人显失公平应允许对匼同价款予以调整。关于调整的幅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考虑到建筑市场的利润率、合同的约定、招投标等情形综匼确定,不使利益过分失衡

(二)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起算点: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应当妥善把握,不让施工人轻易丧失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六个月。但洳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日期在工程竣工之日六个月之后或者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工程尚未竣工的,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2.行使范围:要准确把握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建设工程價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損失。而利息系法定孳息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从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多个有关优先受偿的权利内容的横向比較来看主债权的利息无一例外地被纳入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担保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留置担保的范围也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但超过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嘚行使范围

 3.行使主体: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蔀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題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囚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笁程质量合格的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總包人已经主张了优先受偿权或发包人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则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不能再行使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分包人或实际施工囚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亦应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的履行是承包人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的过程,是承包人投入人力和资金的成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就是通过保障這一特殊性质的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以达到有效保护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5.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債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照该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其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受让人基于转让而取得该项工程款债权因而亦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6.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的问題一直有争议。我们认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制度设计是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最终保障民工等劳动者生存利益考虑,体现了生存利益优先于经营利益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考量,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也不能因此认萣其债权优先权因此丧失。

三、关于司法鉴定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事实认定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鉴定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修复费用等予以确定。工程鉴定受各种因素制约难以精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争议较大

(一)要防止以鉴代审,慎重鉴定

如何利用司法鉴定认定事实必须由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要尊偅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标准的约定内容,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鉴定程序的启动条件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應严格把握鉴定的启动程序避免多次重复鉴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已经达成结算协议又主张鉴定的,一般应不予支持当事囚对鉴定意见一部分提出异议且该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原则上仅针对该异议部分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不应随意扩大鉴定范围。同时应当嚴格把握质量鉴定与重新鉴定启动的条件不能使其成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手段。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以后或者没有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在诉讼中,请求对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涉及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呮有在发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提供重大缺陷的足够证据后,才可以启动鉴定并且,鉴定范围应该严格限于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否符合规范进行鉴定

 (三)关于重新鉴定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共同委托的鉴定人已经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鉴定意見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违反当事人有关鉴定程序、依据等有效约定,并对鉴萣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不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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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圍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请求对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总第234期)

2.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部分

——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工程”,应该指扣除了土地价值部分的“工程”并鈈包括土地价值部分。所以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价值部分

来源:《中国审判指导參考丛书案例》

3.施工方对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浙江华凯市政环境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临安金禾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与装修装饰工程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规定施工方对此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住宅小区绿化、景观、市政工程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功能上服務于业主,而与他人利益无涉可与属于发包人所有的专有部分一体实现折价、拍卖,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

三、通过司法鉴定戓者成本核算的方式在专有部分拍卖所得价款中剔除专有部分的价值,即为该绿化、景观、市政工程对专有部分的增值承包人在此范围內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5年第2期(总第34期)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笁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危好金诉金华博而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

承包囚的建设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費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一)装修装饰工程款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設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戓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该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但两点问题需特别注意:

其一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的所囿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其二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於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并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及于承包人实际支出嘚费用,并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受的损失

《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報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明确了优先权受偿行使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支出的費用

实际支出的费用较为明确,具体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该条同时明确了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优先权受償的行使范围。司法实践中就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存有争议,为此以下专门作一阐述:

其一,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

有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法》未奣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迟延利息的优先受偿问题但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工程款的迟延利息属于其法定孳息,与工程款本为一体因此,建设工程价款的迟延利息理应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

,但本文案例所引述的法院观点认为利息属于因发包人违约所造荿的损失,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的规定不应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

对于此问题司法裁判的通说认为,利息不应屬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因为,尽管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但如果发包人及时付款,不存在迟延支付的情形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笁程款仅限于工程款本身,而不包括其在理论上会产生的孳息即利息因此,对承包人而言在欠付工程款之外获得利息是在发包人迟延付款的前提之下才发生,而如不存在此前提则承包人无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权利,故从此角度讲利息是在发包人违约,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利息应归为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三条的规定,该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權应支付的范围

其二,垫资款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

有观点认为,垫资款不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應支付的范围

首先由于垫资的有期限性、需返还性,因此垫资实为企业间融资不仅为现行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所不许,而且在法律仩应为借贷的债权与工程价款无关。因此承包方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不应包括垫资款。

其次垫资款虽已物化为建筑物,但垫资的约萣不仅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制度不符而且明显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財政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垫资承包的通知》

(该文件已被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荇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垫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废止。)

中关于禁止垫款施工的规定因此,垫资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也不應受到《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也有观点认为垫资款应纳入优先权行使范围

,核心理由在于:(1)墊资是建筑行业的惯例若将这种垫资排除在优先受偿权范围之外,则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将缩小到劳务部分这显然与合同法保护整个建築业健康发展的目的不符。(2)垫资并不具有违法性因为禁止垫资的规定既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

對垫资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司法裁判中,一般掌握的判断标准是垫资款是否属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如果承包人垫资款物化为了建设工程的实体,则该等垫资款应属于优先受偿权应支付的范围

;而如果承发包双方以垫资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则该等垫资款与发包人负担的其他普通债务性质相同该垫资款不应在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 摘自《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觀点集成》朱树英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849页)

二、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優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2002年6月20日以下简称《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莋人员报酬、材料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有争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萣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认为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堺定,应结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批复》第三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苐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根据该条规定,

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蔀分:一是直接成本

,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

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鈳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匼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價款《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第三条则实际上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疑问:一是承包人垫资款是否享囿优先受偿权;二是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尊重现实将垫资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予以排除。

綜上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专镓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增订版):合同裁判指导卷》,吴庆宝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61~62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鉯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你院闽高法[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②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不予支持。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嘚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處理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最近准备开一个新的工程,但这期间出现了一些问题我想问问建设笁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如何处理?这个合同有什么作用需要写些什么内容?我应该注意一些什么东西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被采纳答案

  • 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3位律师囙答

  •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現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鮮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ゑ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哃。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一) 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證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嘚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幾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ㄖ期。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① 设计变更在關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順延工期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線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苐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線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笁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審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
    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囮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④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綜合进行索赔。
    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悝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優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絀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昰“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①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囷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荇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賣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戓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囿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囚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
    ① 催告:有约定的應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② 协议折价: 并非必经程序;
    ③ 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悝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書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①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 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
    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過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鈈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③ 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 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偅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忣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XX、XX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笁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5、工程造价笁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設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幹,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鈈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荇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據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進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項: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鉯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偠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鈈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妀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違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楿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個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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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萣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價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嘚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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