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在篮球场跳广场舞遭到打篮球的和居门投诉扰民如果你是社区管理员你会怎么

早起上班,原本就不够宽敞的内侧人行道路被稍显年轻的大妈们占领用来跳广场舞,他们在劲爆的民族风音乐中挥动着双手摇曳着身躯,让赶着公车上班的人与即将驶出站台的汽车挥手作别;


晚上下班回家,还是内侧道路,原本占用路面跳舞的人换了一拨,她们比早上的大妈们要年长一些,她们伴着轻缓的音乐慢慢地锻炼着自己的身体,这让提着菜想要早点弄一顿饭填饱肚子的打工人有些嫌弃。

这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比起糟心的工作,这并算不上什么。但最近也有一些让年轻人无力吐槽的事,比如大妈在正规的停车场给汽车留纸条让尽快挪车,因为汽车占用了她们跳舞的空间,可气的是车主与之理论时竟然躺下威胁。车主被逼无奈只能“就范”。


把停车场换成篮球场,也出现这样的现象:大妈们要“征用”篮球场来跳广场舞。大妈是个神奇的群体,不让的话会引起她们的不满,让吧又牺牲了自己的活动空间。那这种专属场地到底要不要让给她们来健身?

让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近日,某法院公布一起关于老人横穿篮球场被撞伤的案件。大学生张某与同学在某大学篮球场自发组织篮球比赛。比赛正酣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某在接球跑动过程中,后背不慎碰到李婆婆,将其撞倒在地。


李婆婆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就诊共计支付医疗费3.3万余元,其中张某垫付6,000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

李婆婆找张军索赔未果后,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区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学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案子放在平时裁定可能更偏袒于老人,毕竟她们算是“弱势”群体。一审认为张某造成李婆婆受伤,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计1.2万余元;校方在篮球场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计0.47万元;李婆婆无视篮球比赛作为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的危险性,疏忽了自身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担50%的责任。

这事放在一般人身上可能也就赔钱人倒霉作罢,学校也就赔偿息事宁人,但正是张某及校方的不服,才让这起案子有了“看头”。二者不服一审上诉后,得到了另一个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运动,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

张某在篮球场上背身跑动接球,系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更何况其位于合理场地中,对行人横穿场地并无预见性,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因此,张某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而学校在篮球场周围涂有醒目的边界线,场地也被刷为绿色,明显区别于一般通行道路,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观李婆婆,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场明显区别于一般道路,看到球场上有对抗性的篮球比赛,应当预见横穿球场潜在风险,但她仍选择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4月20日,中院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李婆婆承担。

对于那些想占用专属用地来跳广场舞的人群来说,可谓“当头棒喝”。她们抱着尊重老人照顾弱者的心理去“霸占”专用场地,或许她们有些歉意地让年轻人让让她们,又或许是你就该让着我不然能把我怎么样的心理强占,当年轻人“节节败退”后她们觉得理所应当时,这样的个案可能会让她们为李婆婆鸣不平。


但结果是公正的,因为法治社会理应保护合法行为的正当范围,对于因行为“越界”而导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更不会因为情理而偏向弱者最后给出一个和稀泥的让更多人觉得不公的结果。

所以有些特殊的场地比如临街门面房前道路、各类球场、运动区域等,都是提供给大家用来专项使用的。那如果再遇到这种强占做他用得该怎么办?法官用个案告诉我们尽管打你的打,但这是打球不是打人,毕竟球场并非“法外之地”!

至于真摊上事了怎么解决,那就看自己的“造化”了,毕竟有些事还是说不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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