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劳工证办理部对内地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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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内地劳工生存状况:同工不同酬两地都不满
核心提示:目前已有接近7.5万名内地人持有俗称“蓝卡”的非本地劳工证,由于工作强度大、休假少、内地社会保障制度与澳门社会福利制度脱轨、澳门本地工人对内地劳工抵触、两地工人“同工不同酬”等因素,内地劳工赴澳工作的热潮正在逐渐减退。
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经济联系日趋紧密,尤其是港珠澳一体化一度吸引成千上万的内地劳工前往香港和澳门做事。 权威数据显示,目前已有接近7.5万名内地人持有俗称&蓝卡&的非本地劳工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除博彩业以外各行各业的工作&会计、文员、酒店餐饮业服务员、补习老师、美容师、美甲师、美发师、水电技工、楼宇维修人员、保安人员&& 这其中,酒店、饮食业以及建筑业聘用内地劳工人数为最多。据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统计,截至2013年7月底,澳门酒店和餐饮企业雇用了26710名内地劳工。
庞大的内地劳工群体大多来自广东和福建两省,也有从四川、湖南、广西等地远道而来的&打工候鸟&。 高薪,是吸引内地劳工跨境工作的主要原因,相同工种,澳门给出的工资一般要比内地高出一大截。例如一个在澳门餐厅务工的内地服务员,月薪起码是6000澳门币(折合人民币约4596元),几乎比内地高出一倍多。 不过,随着澳门币的汇价下跌速度加快、澳门和珠海两地的物价水平不断上升,内地劳工&一人养活一家&的好日子似乎已一去不复返,不少内地劳工兼职做起了水客,以增加收入。 最重要的是,由于工作强度大、休假少、内地社会保障制度与澳门社会福利制度脱轨、澳门本地工人对内地劳工抵触、两地工人&同工不同酬&等因素,内地劳工赴澳工作的热潮正在逐渐减退。 澳门赚钱,珠海花钱 在澳门拼命打工赚钱,在邻近澳门的珠海轻松消费,是不少内地劳工的生存之道。 &(澳门)比内地相同工种的工资高,(珠海)比北上广等城市的生活成本低,我们老家很多人想去澳门打工。&来自湖南、高中学历的肖艳红现在在澳门的一家美容公司打工,过上了不少同乡艳羡的生活。尽管每月只有4天休息时间,尽管澳门币汇价一直急跌,尽管雇主只给自己购买了强制险,做了3年澳门劳工的肖艳红依然觉得&这里的待遇比老家好多了&。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学院本科毕业生梁少丹(化名),毕业后的第一份工作便是在澳门当补习老师。教育学专业出身的她在澳门劳务公司网站上找到了一家澳门补习社的招聘信息,看见薪酬水平比内地不少大企业招聘应届生开出的高,加上自己想了解其他教育体系的特点,便毅然应聘了。 &一个关口,两座城市,两点一线&,这便是肖艳红和梁少丹每天的迁徙路线。以补习老师梁少丹为例,星期一到星期六(002291,股吧),每天上午9点半,她乘坐公交车从位于珠海老城区的出租屋出发,到拱北关口过关,然后在澳门乘搭巴士到所供职的补习社,到达时约11点,然后便开始工作。中午和补习社的学生一起吃饭,午休后工作至晚上9点半。下班后来不及和澳门同事们一起去放松找乐子,梁少丹匆忙回到珠海的家时已是晚上11点。 工作一个多月后,梁少丹开始适应作为澳门劳工的生活节奏。偶尔,她也会抱怨工作以外的私人时间太少。 尽管每天跨境工作如此辛苦,梁少丹和肖艳红都没有在澳门租房子的打算,原因是租金实在太贵。澳门《劳动关系法》规定,雇主需要给雇员提供一定规模的员工宿舍或发放500澳门币的住宿津贴。不过梁少丹和肖艳红告诉时代周报记者,500澳门币远不够在澳门租房,回珠海居住更划算。
&在澳门租个只能容下一张床的小房间,租金也在3000澳门币以上,&肖艳红对比说,&在珠海生活的话,衣食住行都更便宜。澳门人也喜欢到珠海拱北扫货。& 工资缩水,兼职&走水& 尽管内地劳工在澳门能赚取更高的月薪,但近年来澳门币兑换人民币的表现越来越疲软,并呈现出持续的跌势。以澳门币发放的薪金涨幅已跑不赢通货膨胀,面对这种情况,不少内地劳工开始兼职做&水客&或&代购&,以应对工资缩水。
(责任编辑:江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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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853) ;稿件邮箱: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北京时间: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6]78号已废止
颁布时间:
依据京劳社就发[号,于日停止执行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我市就业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反馈给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附件:一、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二、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附件一: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经商公安部、财政部同意,劳动部制定了《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发实施。
  执行本规定,劳动部门应主动与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制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五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
  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劳动部门批准。
  第八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第九条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第三章 劳动管理和劳动监察
  第十三条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部门对就业者及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
  第十六条 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动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雇,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继续聘雇。
  第十八条 对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九条 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必须一致。就业证只在该辖区内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内变更就业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内地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对其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用人单位,责令其中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二十条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至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或违反本规定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拒发就业证;对已发就业证的,应予吊销作废。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劳动部门执行。罚款收入按国家统一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实行。此前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已应聘受雇在内地用人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和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附件二: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管理,保护被聘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专家,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京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京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是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辖区台、港、澳人员就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须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本市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必须是有特殊需要,而且要以本市劳动力不能满足需要为原则,聘用台、港、澳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除应具备《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在本市已确定聘用单位。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填写《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京就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报告(要写明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地点、用人期限、从事的岗位、支付的工资、以及雇用的详细理由);(二)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三)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四)本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五)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具的本市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第八条 市劳动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准许在京就业的,核发《就业证》。
  第九条 获准在京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自发证之日起一周内持《就业证》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在京暂住手续。暂住证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就业证》的有效期。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周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就业证》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在《就业证》规定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履行延期手续后可以续订。□
  劳动合同的副本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周内交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一条 《就业证》期限届满即行失效,如确需继续聘用,用人单位须在《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劳动局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聘用。
  第十二条 被批准延长在京就业期限的台、港、澳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须由现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市劳动局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北京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用人单位的工商年检证明;(二)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三)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
  获准合格的,市劳动局加盖年检戳记;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劳动局并交还其《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期间其《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办理补办或换证手续。遗失《就业证》的,须在本市公开发行的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中止就业,并处以本人月平均工资10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许可擅自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中止聘雇,并处以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15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市劳动局缴销其《就业证》,并处以本人月平均工资10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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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文号: 京劳就发[1996]78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为加强和、居民在我市就业的管理,根据劳动部《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市实施〈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随时反馈给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附件:1.劳动部《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市实施《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发《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的管理,经商公安部、财政部同意,劳动部制定了《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发实施。  执行本规定,劳动部门应主动与公安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由劳动部统一制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和、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制定本规定。&&&&关联:&&&&&&&&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地区的专家,、、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第五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内地就业并受保护。&&&&第六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负责。第二章 就业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经劳动部门批准。&&&&第八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第九条&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免除就业审批手续。&&&&第十一条&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就业证)。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第十二条&被批准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第三章 劳动管理和劳动监察&&&&第十三条&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应遵守国家的、。劳动部门对就业者及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理。&&&&关联:&&&&&&&&第十六条&劳动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动到劳动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需继续聘雇,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部门提出延长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继续聘雇。&&&&第十八条&对被用人单位解聘或自行终止合同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第十九条&台、港、澳人员的就业单位与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必须一致。就业证只在该辖区内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内变更就业单位,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离开原辖区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第二十条&内地职业介绍和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授权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受聘雇者应主动接受劳动监察机构对其执行有关劳动法律、的监察。关联:&&&&&&&&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责令其中止就业,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用人单位,责令其中止聘雇,并按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的10-15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第二十条非法从事介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组织或个人,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为非法劳务中介,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缴销其就业证,并按本人月平均工资的5至10倍罚款,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制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对不符合或违反本规定的台、港、澳人员,劳动部门拒发就业证;对已发就业证的,应予吊销作废。&&&&第二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处罚,由劳动部门执行。罚款收入按国家统一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实行。此前未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批准,已应聘受雇在内地用人单位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和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附件:一、、、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附件一:     、、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编号:  ---------------------------  |姓  名|       |性 别|   |    |  |----|-------|---|---|  像 |  |地  区|       |年 龄|   |    |  |--------------------|    |  |出生日期和地点             |  片 |  |-------------------------|  |身份证件号码                   |  |-------------------------|  |文化程度|     |技术或专业证书|      |  |-------------------------|  |来内地前在、、或在国外担任的职务及工作|  |                         |  |                         |  ---------------------------  -----------------------  |入境证件种类      |号 码     |  |------------|--------|  |签发机关        |签发日期    |  |---------------------|  |签注有效截止日期             |  |---------------------|  |来内地目的                |  |---------------------|  |来内地住址                |  |---------------------|  |住址电话号码               |  |---------------------|  |应聘受雇单位全称和地址          |  |                     |  |---------------------|  |单位电话号码               |  |---------------------|  |联系人                  |  -----------------------附件二:  ---------------  |             |  |             |  |     (国徽)   &&& |  |             |  |             |  |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  |             |  |             |  ---------------  ---------------  |             |  |             |  | ____字第____号 |  |             |  |             |  |   发证机关(印鉴) &&& |  |             |  |             |  ---------------  ---------------  |             |  |             |  |   发证机关(印鉴) &&& |  |             |  |             |  |   持证人签名____ |  |             |  |             |  ---------------  ----------------  |              |  |              |  |  中文____      |  |姓名        照 片 |  |  外文____      |  |地区________    |  |有效证件名称____号码__|  |出生日期______性别__|  |职业或身份______   |  |工作单位________  |  |现在住址________  |  |              |  |              |  ----------------  -----------------  |               |  |               |  |     有效期限      |  |本证有效期到__年__月__日|  |               |  |               |  |   发证机关(印鉴)   |  |               |  |               |  | 发证日期__年__月__日 |  |               |  -----------------  -----------------  |               |  |               |  |     延  限      |  |本证有效期到__年__月__日|  |               |  |               |  |   发证机关(印鉴)  &&&  |  |               |  |               |  | 发证日期__年__月__日 |  |               |  -----------------  -----------------  |               |  |               |  |      查 验      |  |  日 期     查验记录 |  | ____   _______|  |               |  | ____   _______|  |               |  | ____   _______|  |               |  | ____   _______|  |               |  -----------------  ---------------------  |                   |  |                   |  |    注 意 事 项        |  |1.本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  |2.本证不得涂改或转借。        |  |3.本证不能代替居留、旅行证件。    |  |4.证内各栏填注事项如有变动,     |  |  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变更,持证    |  |  人不得自行填写。         |  |5.此证有效期满后,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  |6.注意保存,不得遗失。如有遗失,   |  |  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  |                   |  |                   |  ---------------------附件2:市实施《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和、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管理,保护被聘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和、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地区的专家,、、地区在京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在京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第三条&市劳动局是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辖区台、港、澳人员就业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须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可在本市就业并受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必须是有特殊需要,而且要以本市劳动力不能满足需要为原则,聘用台、港、澳人员所从事的岗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条&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除应具备《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在本市已确定聘用单位。&&&&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填写《和、居民在京就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报告(要写明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地点、用人期限、从事的岗位、支付的工资、以及雇用的详细理由);  (二)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  (三)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四)本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具的本市暂缺适当人选的证明;  (六)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第八条&市劳动局根据有关、、规章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准许在京就业的,核发《就业证》。&&&&第九条&获准在京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在自发证之日起一周内持《就业证》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申办在京暂住手续。暂住证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就业证》的有效期。&&&&第十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周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就业证》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在《就业证》规定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履行延期手续后可以续订。  劳动合同的副本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周内交市劳动局备案。&&&&第十一条&《就业证》期限届满即行失效,如确需继续聘用,用人单位须在《就业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劳动局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聘用。&&&&第十二条&被批准延长在京就业期限的台、港、澳人员,应自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到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手续。&&&&第十三条&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变更用人单位,须由现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市劳动局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的工商年检证明;  (二)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台、港、澳人员的《就业证》。  获准合格的,市劳动局加盖年检戳记;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第十五条&被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劳动局并交还其《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期间其《就业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立即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办理补办或换证手续。遗失《就业证》的,须在本市公开发行的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第十六条&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未经许可擅自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中止就业,并处以本人月平均工资10倍的罚款。&&&&第十七条&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许可擅自聘用台、港、澳人员的用人单位,由市、区、县劳动局责令其中止聘雇,并处以被聘雇者月平均工资15倍的罚款。&&&&第十八条&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和拒绝劳动部门检查《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市劳动局缴销其《就业证》,并处以本人月平均工资10倍的罚款。&&&&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         和、居民在京就业申请表                   编号:  ---------------------------  |姓  名|       |性 别|   |    |  |----|-------|---|---|  照 |  |地  区|       |年 龄|   |    |  |--------------------|    |  |出生日期                |  片 |  |出生地点                |    |  |-------------------------|  |身份证件号码                   |  |-------------------------|  |文化程度|     |技术或专业证书|      |  |-------------------------|  |来京前在和、或在国内外担任的职务及工作|  |                         |  |                         |  |-------------------------|  |入境证件种类|       |号  码|     |  |------|-------|----|-----|  |签发机关  |       |签发日期|     |  |-------------------------|  |签注有效截止日期                 |  |-------------------------|  |来京目的                     |  |-------------------------|  |现在京住址                    |  |-------------------------|  | 邮  编 |       |电  话|     |  ---------------------------  ---------------------------  |聘用单位                     |  |-------------------------|  |单位地址                     |  |-------------------------|  |邮 编|       |性质|        |  |---|-------|----|--------|  |联系人|       |电  话|        |  |-------------------------|  |聘用原因                     |  |                         |  |                         |  |-------------------------|  |拟从事的岗位|     |拟担任的职务|     |  |-------------------|-----|  |就职期限|        |平均月收入|     |  |-------------------------|  |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签字      |  |                 年 月 日   |  |-------------------------|  |审批部门意见                   |  |                         |  |                         |  |                 签字      |  |                 年 月 日   |  |-------------------------|  |许可证编号|       |领证人 |      |  |-----|-------|----|------|  |发证日期 |       |有效期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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