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河里挖出响元值钱的木头可以自由买卖吗

在线求专家看哈,河里挖出的木头大概几吨重,用一千二百目的沙子在水里打磨了一下,最后一张照片是没开闪_百度知道
在线求专家看哈,河里挖出的木头大概几吨重,用一千二百目的沙子在水里打磨了一下,最后一张照片是没开闪
hiphotos://h.hiphotos.hiphotos://h.&nbsp./zhidao/wh%3D450%2C600/sign=d15fee4eba99a8abd5ad6eddc49fb586a13bdbb6fd5266331d.hiphotos.jpg" target="_blank" title="点击查看大图" class="ikqb_img_alink">&/zhidao/pic//zhidao/pic/item/a08b87dfe924b899f31c://h,最后一张照片是没开闪光灯照的./zhidao/wh%3D450%2C600/sign=3cecbe6bef2d/7e3ecf8da99857fadcd100baa12b1c://g.hiphotos.jpg" />&nbsp.baidu://g://g.baidu.jpg" esrc="/zhidao/wh%3D600%2C800/sign=49bfdff41bd5ad6eddc49fb586a13bdbb6fd5266331d.hiphotos.baidu,
不会是新骗术吧!
—千二百目打磨你可真专业。下面是不是就开始转手!
兄弟,是不是比普通木头沉?
像阴沉花期楠木。
主意看有没有香味,你发大财了。
如果有沉香结晶,你就成土豪了。
如果有沉香结晶,你就成土豪了。
这张看是典型花期楠木
具体多大,切面是什么样?
但是不排除阴沉金丝楠的可能。好东西呀。你倒是说话呀坑死我了。
直径多少,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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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帖子主题:自己家承包地里挖出60吨重乌(金丝楠木) 最终归属国家奖励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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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家承包地里挖出60吨重乌(金丝楠木) 最终归属国家奖励7万
经鉴定这批乌木树种为珍贵的金丝楠木罕见巨大乌木,价值数百万,谁见了都会眼红。2012年时,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罕见巨大乌木,价值数百万,谁见了都会眼红。一个月后,吴高亮开始发掘,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中国民法未明确先占制度,导致所有人不明或无所有人的无主物,当发生官民争夺时,其所有权往往都指向:国家。一块木头,没那么值钱时,农民可以拿回家当柴烧;值钱了,政府说,这是国家的。如此巨大的乌木即使是在盛产地四川也不多见:它长达34米,胸径约1.5米,出土时重达60吨,动用了西南地区最大的起吊设备才得以完整地从山沟里运出,照目前的行市,这样的体量意味着至少数百万元的财富。2012年春节时,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了这笔"横财"露出的一小段枝桠。一个月后,吴高亮开始发掘,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村民:家门口挖到宝2012年是吴高亮的第三个本命年,按照民间传统的说法,这一年他要么非常走运,要么非常地不走运。如坐过山车一般,两个极端,他偏偏都赶上了。春节时,吴高亮陪朋友在自己里闲走时,发现地里伸出的一小段枝桠。枝桠发黑,有一股异香,吴和朋友粗略查看,判断枝桠只是冰山一角,地下很可能埋藏着很大的乌木。乌木又称阴沉木,是楠木、红椿、麻柳等树木因自然灾害埋入淤泥中,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的碳化过程形成的。因树种的不同,市场价值又有不同,以楠木属的金丝楠木最为昂贵,可达八至十万元每立方,而年代越久,保存越完好,价格也越高。随后的鉴定证明,吴高亮发现的乌木正是楠木形成的。2012年2月初,吴高亮花钱请了一位民间专家,后者找来了北京的探测公司,探明地下有巨大的乌木。经专家估计,最大的那根乌木可值数百万元。昨日下午3时,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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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得意须尽欢
莫使金樽空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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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家承包地里挖出60吨重乌(金丝楠木) 最终归属国家奖励7万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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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大家再发现,树枝、树叶、牛粪、狗屎之类的无主物品,请送至政府部门。不得私自占有,可能有奖金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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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东西``本是无主之物,如果偷偷拿回家再卖了,完全可以说是买来再卖的,无从追究也就是了.如果被发现,这个法律明确规定,无主的东西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给发现者一定奖励,政府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另外有一点,几十吨重就要动用西南最大的吊车吗?楼主见过西南最大的吊车没?可以明确告诉你,500吨的汽吊不是西南最大的,区区几千块,连200吨的吊车都喊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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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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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有点钱给,如果遇见黑 社 会屁都没有一个给!老百姓还是老实点的好!钱太多了,一般人受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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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事不密,是什么事也成不了。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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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又会有许多美狗来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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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关注 木头最后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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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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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东西没有丝毫科研价值,就是彻头彻尾的与民争利,搞不好直接被县官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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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50 楼 挖出的是秦始皇的大便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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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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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大家再发现,树枝、树叶、牛粪、狗屎之类的无主物品,请送至政府部门。不得私自占有,可能有奖金拿。(这篇帖子是通过手机发表,请参与手机体验 wap.tiexu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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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干丝所有鹳狸猿
在第13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
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呵呵,这叫命。如果只是少少的挖到一些,不出声,那谁也不会去追究。但挖到这么大的宝物,声势太大了,没办法,认命吧。 不过 ,个人认为,政府给的奖励也太少了,怎么得也给个一百几十万的,心理就平衡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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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cwang2
在第106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
我只能说,国外是这样的。。。。。。。。。你生活在中国,所以不要老是拿外国说事!哪怕是你家里挖出来的,你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中国的土地矿产等等都是国有资源,这也是为了防止土地囤积买卖兼并。现在炒地卖地也无非是几十年的使用权而已,最多2代,统统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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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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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事不密,是什么事也成不了。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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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dbenli
在第113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liujiekk
在第11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wbsl
在第107楼的发言:国家给你七万块起码能用的踏踏实实的,如果占为己有能否平平安安过好下半辈子还是个问号。
呵呵呵呵,这个到是句大实话!
7万,你能得到7W
你不上税啊不是所有的收入都需要缴税的。这一类收入不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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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捡到垃圾一定要上交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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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repairer
在第132楼的发言:从《齐鲁晚报》7月15日A18版剪下来的,仅供参考。
错了,是《齐鲁晚报》7月5日A18版,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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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在你家宅基地里发现五百公斤黄金···国家要拿走··你愿意不?不愿意没办法,给你七万···你敢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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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鲁晚报》7月15日A18版剪下来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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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归属国家,国家给予奖励也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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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鲁晚报》7月15日A18版剪下来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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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以后要低调低调再低调!本来财神爷看你生活艰苦送你富贵,可惜你太高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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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觉悟!!!嗯?水、空气、阳光、、、、都是国家的。不赶快上交就是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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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jacky637
在第28楼的发言:不是河里面的吗?是在河里边,河底下的淤泥之中,所谓“自家地里”是楼主在胡说八道,谁都知道乌木是怎样形成的,楼主是在污蔑读者的智商。你想呀,某人雇了一台挖掘机在河里狂挖,挖出什么值钱的东西都归自己,在中国不行,在美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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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埋藏的无主之物,属国家,这事宣传了多少年了,不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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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国家的奖金7万也忒少了点,楠木当大白菜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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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的乌木博览馆里全是阴沉木雕刻的精品和展品,那才壮观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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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这是政府行为,走司法程序也赢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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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土匪,明着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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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国家所有我能了解,但区区7万也太坑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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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
在第114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lzrisgood
在第29楼的发言:这玩意有啥用?
很值钱,不腐不烂,扬州这边用棺材板做的巴掌大的楠木砚台,要卖到1、2千,还在不断上涨~~我们家有一块用金丝楠木做的切菜板,老爸年初跟我们闲聊的时候说起的,以前还真不知道,过年的时候还用来杀过鱼。老爸年轻在外面做木工时带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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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空气和阳光都是国家的,你别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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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知道,我就是挖到乌木地方的人,楼主有几个地方说的不对,不是发现乌木而是明明知道,只是去挖而已,还有是在河床上挖,不是在自家的地里。把事情弄明白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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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归属国有,地下的宝藏应当属于全中国人民,而不是某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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锯掉一点 自己做一个木雕神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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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zrisgood
在第29楼的发言:这玩意有啥用?很值钱,不腐不烂,扬州这边用棺材板做的巴掌大的楠木砚台,要卖到1、2千,还在不断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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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1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wbsl
在第107楼的发言:国家给你七万块起码能用的踏踏实实的,如果占为己有能否平平安安过好下半辈子还是个问号。
呵呵呵呵,这个到是句大实话!7万,你能得到7W
你不上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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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07楼的发言:国家给你七万块起码能用的踏踏实实的,如果占为己有能否平平安安过好下半辈子还是个问号。呵呵呵呵,这个到是句大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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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政府=国家吗,关注最后归属。观赏石交易一律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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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7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ammo2006
在第6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3楼的发言:这个东西``本是无主之物,如果偷偷拿回家再卖了,完全可以说是买来再卖的,无从追究也就是了.
如果被发现,这个法律明确规定,无主的东西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给发现者一定奖励,政府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
另外有一点,几十吨重就要动用西南最大的吊车吗?楼主见过西南最大的吊车没?可以明确告诉你,500吨的汽吊不是西南最大的,区区几千块,连200吨的吊车都喊不动!
物权法是新法,此事中当2法规冲突时,应从物权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键是如何认定这个木头?怎么可以算遗失物?埋藏物?这东西最大可能是洪水冲积埋起来的,几千年前谁没事去藏个木头?如果一定要认定为国家所有,一是作为文物,二是作为矿藏,这属于哪一种?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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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老百姓这样,钓鱼岛,黄岩岛到是有主的,你倒是去要。。。。。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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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挖到了你家的祖坟那也是政府的。这根乌木价值的千分之一也不止区区七万。政府一句;一切发现的财富都是国家的;就全部拉走,但是这些财富最后都到哪里去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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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我只能说,国外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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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你说的归国家所有!那我要故宫博物院的接受证明原件!少一分一毫我要告损害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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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汽油!烧之!谁也不要想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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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做人做事还是低调点的好啊!如果这个吴高亮低调一点,别这么显摆,就不会出现如此国有会的结果了。你说你发现了,就发现了吧,竟然还请各路专家鉴别,还雇用吊车明目张胆的去挖,不办你才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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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最好,偶暴力倾向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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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拿美国来说 也是私有土地地下多米以内发现的物品归个人所有 超过深度的一律算国家的 还有这个明显是枪手文 一会说是在自家承包地发现的 一会说是在自家门前的河道边上发现的 河道属于水利 水利系统可不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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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比皇陵等之类的文物或大型资源,皇陵大型资源之大需要国家花大力气去开发,木材这些材料应该可以让挖掘者自愿给国家或者自己收藏,因为他有本事发现了这个木材,否则可能千百年都无人问津,如果这木材只值几万元,相信政府也不会特地要去征取,但知道是几百元市值后就出现了,挖掘者自愿交还国家,那么政府就应该按市价比例给予比较合理报酬,或者说是买过去。还比如说少量的古董,被挖掘出来后自愿可交给国家,或自行保管研究甚至拍卖等。打个简单的比方,如果当这木材挖掘的时候,挖掘人花了20万元挖掘,差不多挖出来的时候政府过来征收了,那么政府会不会贴给挖掘人27万元呢?另外最主要的是木材到政府手中后的去向,这木材不是一个油田或一个皇陵,木材只要分割了就变成容易流通的小件商品,在现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这批木材会怎么被利用最后去往何方也希望会有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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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样的,为国家增添宝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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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壳政府,老子得不到的,你也休想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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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8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72楼的发言:......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少鸡巴搬法律来虎人,恶心死个人。这么说一句,偶上学的时候欠银行15000元,到现在我都没还,明确告诉你不是我没钱还,是恶心现在的社会制度。压根就不打算再还。法律固然有它的欠缺,也有不尽合理的地方,但这不是你这样的货色就可以任意诋毁法律的理由!民众不满的的不是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让人恶心的其实就是你这样的货!按你自己的说法,你就是个十足的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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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沉木啊?做棺材?现在强制火葬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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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各个部门和当官的可要发财了。。。还有:戒烟吧,烟民们。。现在烟里面烟叶丝很少滴。一般都是烟熏的黄纸丝。不信,你扒开一个,慢慢的挑吧,看着像纸丝的,单独点点。烟=坑爹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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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律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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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就是套套,要用得时候,拿来用用…………其实就是归了政府》共产党》共产党员》领导…………别动不动拿“国家”说事,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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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3楼的发言:这个东西``本是无主之物,如果偷偷拿回家再卖了,完全可以说是买来再卖的,无从追究也就是了.
如果被发现,这个法律明确规定,无主的东西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给发现者一定奖励,政府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
另外有一点,几十吨重就要动用西南最大的吊车吗?楼主见过西南最大的吊车没?可以明确告诉你,500吨的汽吊不是西南最大的,区区几千块,连200吨的吊车都喊不动!树重60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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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ixiaosuo
在第87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72楼的发言:......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少鸡巴搬法律来虎人,恶心死个人。这么说一句,偶上学的时候欠银行15000元,到现在我都没还,明确告诉你不是我没钱还,是恶心现在的社会制度。压根就不打算再还。恩,不要法律最好,最好是等你遇上"激情杀人"的时候,法律也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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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说,要真是私有,真不敢说,会发生什么,当然你非要拿美国说事,我没办法,只能让你说,只不过在中国这也有其合理的地方,当然也有不足之处,只能希望当政者逐步改善,至于美国,只能说,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各种各种关系,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提高了,政治需求才会越发强烈,才会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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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性格》亨利史密斯。一文里提到,中国的政府,从不为它的人民办实事,他们一心只想着自己人,和相关利益集团,他们只是为这些人做事,为民做的太少了。物品上交,至少给个30,50万的吧。因为它的价值那么多。没收了,大家觉得是不是他们自己卖了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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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7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ammo2006
在第6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3楼的发言:这个东西``本是无主之物,如果偷偷拿回家再卖了,完全可以说是买来再卖的,无从追究也就是了.
如果被发现,这个法律明确规定,无主的东西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给发现者一定奖励,政府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
另外有一点,几十吨重就要动用西南最大的吊车吗?楼主见过西南最大的吊车没?可以明确告诉你,500吨的汽吊不是西南最大的,区区几千块,连200吨的吊车都喊不动!
物权法是新法,此事中当2法规冲突时,应从物权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少鸡巴搬法律来虎人,恶心死个人。这么说一句,偶上学的时候欠银行15000元,到现在我都没还,明确告诉你不是我没钱还,是恶心现在的社会制度。压根就不打算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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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467412 工分: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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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自家房子下面如果有石油,难道也是你家的?有个古代皇陵,也是你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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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09809 工分:1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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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家的枪手文,已经有好几种说法了,一会儿是家门口河里发现,一会儿是自己承包地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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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901528 工分:5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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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这的确是个法律问题。我倒觉得,能不能效仿一下发达国家,对发现和取得宝藏的公民应有一定的合理报酬,而不是奖励。如外国的探宝公司,应该是和政府有约定的,比如分成,或根据价值决定报酬,这样才公平,而且会使不明不白的灰色行为更为透明,也更便于掘宝人自觉主动自愿的接受开发行为的监管。其实换个角度,煤炭原来是国有的,这个根本没有争议,但为什么现在有这么多的富可敌国的煤老板,他们的财富肯定是靠煤炭,不论承包也好协议开发也好,其财源肯定是以挖出来的煤来衡量的,既然有这个合法事实,为什么别的矿藏和地下物就不能借鉴一下呢?老实讲,如果这个农民秘而不宣,甚或神不知鬼不觉的把这个宝贝想法大卸八块,一句话,不泄露消息,那么最后损失的究竟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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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240737 工分:4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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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72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ammo2006
在第6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3楼的发言:这个东西``本是无主之物,如果偷偷拿回家再卖了,完全可以说是买来再卖的,无从追究也就是了.
如果被发现,这个法律明确规定,无主的东西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给发现者一定奖励,政府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
另外有一点,几十吨重就要动用西南最大的吊车吗?楼主见过西南最大的吊车没?可以明确告诉你,500吨的汽吊不是西南最大的,区区几千块,连200吨的吊车都喊不动!
物权法是新法,此事中当2法规冲突时,应从物权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个乌木在“成都商报”上面价值2000W~~吴高亮在前期勘察花了大概有好几万了~~沸沸扬扬的闹了大半年了~~吴高亮现在表态说了~那个乌木属于政府的~~但是奖金7W太少了~~至于《物权法》这个法~我觉得 额 真不好说~~~估计应该不适合这起事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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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的东西确实该归国家所有,这个原则即便是西方也差不多,否则那就天下大乱了,有多少古坟被抢夺,有多少大山里的矿产、植物、动物、资源等等珍稀物种被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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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足吧你!你还有奖励!有的连半毛钱都没有!你告谁啊?政府?你告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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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8606 头衔:铁血社科院之美男 工分:12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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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沈小平
在第5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
关这一点我很想知道,国外有土地都是私有的话,这地下发现的东西算谁的?有了解的同志没??如果是自然资源,归属个人。国外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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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8606 头衔:铁血社科院之美男 工分:12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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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古董和文物不敢说,但如果是自己私人领地内的自然资源,应该是私人所有。当然,包括石油。——看过一个美国片子,一个中年农场主打猎的时候偶然的机会发现了自己的土地内蕴藏着石油,最后在游说下把土地卖给了石油公司,一下成为了亿万富翁。当然,后来他的生活也变得一团糟……表喷我,我只是就事论事,不敢诋毁伟大而优美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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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089203 工分: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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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ammo2006
在第6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3楼的发言:这个东西``本是无主之物,如果偷偷拿回家再卖了,完全可以说是买来再卖的,无从追究也就是了.
如果被发现,这个法律明确规定,无主的东西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给发现者一定奖励,政府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
另外有一点,几十吨重就要动用西南最大的吊车吗?楼主见过西南最大的吊车没?可以明确告诉你,500吨的汽吊不是西南最大的,区区几千块,连200吨的吊车都喊不动!
物权法是新法,此事中当2法规冲突时,应从物权法。在天朝算 在米国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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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000896 工分:34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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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大招风了,如果是黄金,几公斤才点点,藏起来不要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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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管司,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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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果果的抢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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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ammo2006
在第6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3楼的发言:这个东西``本是无主之物,如果偷偷拿回家再卖了,完全可以说是买来再卖的,无从追究也就是了.
如果被发现,这个法律明确规定,无主的东西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给发现者一定奖励,政府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
另外有一点,几十吨重就要动用西南最大的吊车吗?楼主见过西南最大的吊车没?可以明确告诉你,500吨的汽吊不是西南最大的,区区几千块,连200吨的吊车都喊不动!
物权法是新法,此事中当2法规冲突时,应从物权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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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有意思吗
在第23楼的发言:以后大家再发现,树枝、树叶、牛粪、狗屎之类的无主物品,请送至政府部门。不得私自占有,可能有奖金拿。
那也得等这些东西值钱了才行啊,要不小心告你扰乱机关办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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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293787 工分: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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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地下可能是你子孙的挖出来就不可能是你的了切记:有宝别挖 挖宝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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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410704 工分: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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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再挖到,割成一段段偷偷的卖,现在红眼病的人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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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767860 工分: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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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yw5905536
在第60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bfprig
在第18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淡淡的哀伤
在第14楼的发言:算了,什么都是国家的,连雨水,太阳光照,风都是国家的了,还有什么不是国家的呢?国家肯给你奖金已经不错了,唉,,,咱小老百姓怎么斗得过那些穿制服的黑社会呢?人家把这个乌木拿回去,肯定在寻思着找个好的买家,狠狠赚一笔,大家把钱分一下,还是有句话说的好:共产党不反腐,亡国,共产党反腐,亡党
除了你合法劳动所得,其他什么都不是你的
不仅仅在中国
全世界都是这样
GCD这几十年最成功的就是洗脑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无主宝藏应归第一个发现者所有,只有天朝最神奇!!!!情况不一样,已美国的历史来说,它的国土下不是挖不出兵马俑之类的东西的。但是我也觉得这种不属于文物之类的东西应该放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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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dafeiting
在第59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沈小平
在第5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
关这一点我很想知道,国外有土地都是私有的话,这地下发现的东西算谁的?有了解的同志没??
在国外自家地里发现文物,也是上缴。不过有个 补偿比例。
包括公海里发现沉船,也有说法,记不清楚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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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弱地问一下:如果我在土里挖到一块钻石不交的话算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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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海盗旗2011
在第3楼的发言:这个东西``本是无主之物,如果偷偷拿回家再卖了,完全可以说是买来再卖的,无从追究也就是了.
如果被发现,这个法律明确规定,无主的东西是属于国家的,但是给发现者一定奖励,政府这样的行为合理合法.
另外有一点,几十吨重就要动用西南最大的吊车吗?楼主见过西南最大的吊车没?可以明确告诉你,500吨的汽吊不是西南最大的,区区几千块,连200吨的吊车都喊不动!物权法是新法,此事中当2法规冲突时,应从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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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127368 头衔:能掐会算 工分:2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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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沈小平
在第5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
关这一点我很想知道,国外有土地都是私有的话,这地下发现的东西算谁的?有了解的同志没??在国外自家地里发现文物,也是上缴。不过有个 补偿比例。包括公海里发现沉船,也有说法,记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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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204677 工分:2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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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讲,他所拥有的是地表的使用权,任何地下埋藏的无主的物质,都属于国家所有,在这里必须弄清楚一点,就目前中国的土地政策,没有任何土地属于那个个人和集体,其所有权完全属于国家,只是国家根据需要,把对土地两面的使用权分配个个人和集体,并且是有时限的,而对中国国土内所有地下埋藏的任何资源和宝藏,均属于国家所有。这就好比,地下的石油,火炭,矿石等,均一个道理。任何发现的个人和集体均无权占有这些资源和宝藏,但是国家会对发现者给与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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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沈小平
在第5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
关这一点我很想知道,国外有土地都是私有的话,这地下发现的东西算谁的?有了解的同志没??算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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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710718 工分:8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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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沈小平
在第51楼的发言:&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
关这一点我很想知道,国外有土地都是私有的话,这地下发现的东西算谁的?有了解的同志没??美国是地下的石油金矿都是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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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988902 工分: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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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国的话,肯定是私有的,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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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一百炮
在第6楼的发言:政府还有点钱给,如果遇见黑 社 会屁都没有一个给!
老百姓还是老实点的好!钱太多了,一般人受不起的!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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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161465 工分: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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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万元打个官司都不够,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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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953189 工分:4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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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朝廷
在第15楼的发言:大家说说,要是天上掉下块钻石陨石,掉到我家院子里,归我还是归国家?你应该感谢政府,陨石没有砸到房子或者人,然后赶紧报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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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2093038 工分:2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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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vonco
在第9楼的发言:“……没想到半路杀出当地政府,夺走了乌木,称这属于国有。……”看看这用词,作者就是故意挑起矛盾,别有用心!
中国法律明文规定了:“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按作者的意思,是不是地下发现了石油,也应该归发现者所有?兵马俑是不是也该归发现者所有?关这一点我很想知道,国外有土地都是私有的话,这地下发现的东西算谁的?有了解的同志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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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636412 工分:11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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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来的大便都是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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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5024347 工分: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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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没有发言权的,“我”是代表你的明白不?我说的算。7W元真的很多了你要理解人家我领导吃饭啊~!人家能吃一般的东西?能和普通的酒吗?能抽破烟吗?看我是在节省自己在给你钱啊~!你要感谢我们滴。60吨给你7W剩下的我们领导要分的给你的不少了,要是换成3 40年前给你个奖状就行剩下的全是我们的明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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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252439 工分: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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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也命也!!!杯具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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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113528 工分:29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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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怕有人打着国家的名义落到个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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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1712274 工分: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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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文物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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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4323890 工分: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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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人都是国家的还在乎那点烂木头?说着话自己都觉得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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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号:3894906 工分: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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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硬就是自己的,后台不硬就是当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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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怕农民把它当“柴”烧了“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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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什么叫承包地不?那地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你租个房子,在房子里挖出钱来,难道那钱就归你了?你把房子租给别人,别人找到你忘在房子里的值钱东西,那东西就是人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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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匪无二样!这样的政府离完蛋不远了!你最少应重奖,比如20-40%,这样国家一样重大头。钱多的少奖,钱少的多奖。比如值10元就奖4元,值10000元就奖3000元等本文内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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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己家承包地里挖出60吨重乌(金丝楠木) 最终归属国家奖励7万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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