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0日出生年月 计算周岁怎么样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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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长开房案&,三种人的拯救
来源: 作者:戎国强
  猥亵,还是性侵?&校长开房&事件如何定性?昨天,社会舆论和官方结论的分歧继续放大。昨天上午11点40分,万宁市检察院向媒体通报,已经以猥亵儿童罪批准逮捕两名犯罪嫌疑人。消息公布后,社会公众纷纷表示质疑,涉事女生家长表示不能接受。
  事态发展至此,可以说,围绕&校长开房案&,三种人都面临着各自的拯救。
  涉事女生的家长,以及无数关注事态进展的公众,希望事件得到公正、公开的处理,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个人群要拯救的,不仅仅是几名受害女生;还希望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助于杜绝类似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有助于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希望拯救更多的少年儿童。
  据报道,涉事的女生家长反映,陈姓校长的家人曾托人找他们&私了&,希望不要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可以想见,在举国激愤之下,&开房校长&的家人是如何惶惶不可终日。但是陈姓校长家人试图减轻罪责的目的能否得逞,取决于司法机构及有关部门能否公正执法、依法执法。
  不管海南当地司法机构及有关部门是否意识到,他们也面临着一场拯救行动,他们要在举国瞩目之下,在几乎是一边倒的质疑声中拯救公信力。
  涉事女生家长不能接受&猥亵&说法,因为涉事女生5月11日去医院接受检查,鉴定为6名女生身体都受到不同程度伤害,其中两名女生被性侵。&当时,医生还让我看女儿下体了。&家长之一顾女士说,虽然她不懂什么是处女膜,但可明显看出异常。13日,4名女孩被带到万宁市人民医院再次鉴定,结果却是处女膜完整,未遭性侵。为什么要再次鉴定?为什么两次鉴定结果迥异?如果第一次鉴定结论确实有误,那应该对家长和公众一个交代:发生鉴定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在什么环节上发生了失误?两次鉴定的是否同一批医生?
  据此前多家媒体报道,多名受害女生被找到时,身体都有受伤害的迹象,一名女生的内裤上有血迹和类似精斑的物质。检方在作出&猥亵&结论时,有没有把这些迹象考虑进去?如果忽略、回避了这些重要迹象,&猥亵&说还有说服力吗?刑法理论界有一个一致的观点,即成年人与未成年女性之间,只要有性器官接触,就可以定为强奸罪。这与成年人之间发生的强奸行为认定标准有很大区别。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有较大差距。公众质疑万宁检方的&猥亵&结论,是担心陈姓校长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司法机构如果对这些重要迹象不作回应,很难平息公众的质疑之声。三种人的拯救还将继续。如果此案得不到公正处理,整个社会都是输家。
共5页/249条记录第一章;【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志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志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志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志勇;【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案例】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志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志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志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志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志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志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志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志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志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志勇成绩的肯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志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志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志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志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例中的买卖法律关系。
【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最近,A厂想生产学生书包向甲纺织厂发去传真,要求该厂能够在一月内为A厂发一批布料。该传真载明了所要布料的品种、型号、价格、数量,以及交货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等内容。传真发出后十天,乙纺织厂为A厂送来样品,该厂同类产品的价格比甲厂要低25%。于是 A厂与乙厂签订了合同书,购买乙厂的布料。正在这时,A厂收到甲厂同意供货的传真。为避免重复购货,A厂赶紧给甲厂发去传真,声明A厂已经购货,不再向甲厂购货。但五天后,甲厂将货送至A厂。请问:如果按照《合同法》,A厂是否可以未与甲厂签定合同为由拒收货物?
【分析】:不能。1.A厂发给甲厂的传真是要采购生产书包的布料,目的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其次, A厂发给甲厂的传真载明了合同的具体条款,一经甲厂承诺即可执行,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再次, A厂发出的传真已经正式到达甲厂,要约已经生效。按照新《合同法》的确定,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应当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2. A厂发出要约后,没有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使要约失效的事由。首先,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发出要约后,要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及时撤回要约,而要约要撤回,必须要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才有可能。而A厂在向甲厂发出传真后,没有作出撤回要约的行为,因此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其次,在要约正式生效后, A厂又没有在受要约人正式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要求撤销要约。
3.在A厂发出的要约还具有法律效力期间,甲厂即受要约人向A厂作出正式承诺,并且将承诺通知用传真的形式送达A厂。 因此,按照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 A厂与甲厂的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1、不可撤销要约。
【案例】:2003年7月3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某种木材5000立方米,请报价。这是为了参加一项工程投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7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开标日期为7月31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报价。7月20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因木材市场价格上涨,发传真通知撤销他7月5日的报价。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7月31日招标人开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随立即传真通知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表示: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7月5日的报价。加拿大H&K有限责任公司坚持该报价已于7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问: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答:合同已经成立。
2、要约与承诺
【案例】: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期至12月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加数量及降低价格。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惠价为USD800立方米。请回传真。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USD800/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回复。韩国朴氏公司12月14日发传真:你方12月13日传真木材1500立方米,同意延至12月2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9日回传真:样品收到。你方12月14日传真我方接受1500立方米,CIF某港USD800/立方米,不可能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产地证书,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韩国朴氏公司12月25日发传真:你方12月19日传真悉。木材已售出。顺致良好的问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27日回传真:知你方木材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12月14日回传真已将实盘延长至12月20日,我方于12月19日发传真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果。
韩国朴氏公司12月29日发传真:你方12月27日回传真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31日回传真: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差价向你索赔。问:是否合同成立。 答:双方已经达成买卖合同。
【案例】2000年5月,浙江省某集团公司对刚建造的华文大厦裙楼承包经营权举行招标。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以20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6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邀请律师在场见证。由于签约单位名称与中标的某有限公司不符,集团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同年8月,集团公司决定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宁波另一家餐饮管理公司以188万元中标。集团公司当即通知该餐饮管理公司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中标次日,该管理公司为了按时交纳承包费,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中标后第十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被告拒绝接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餐饮有限公司正式签约。双方经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利息1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同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焦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若构成是否承担借款利息,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观点:
1.对于缔约过失,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餐饮有限公司均为中标单位,因原告中标在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不构成。
2.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借款利息,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也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并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投标、定约的损失45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范围等问题。
一、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在缔约磋商阶段缔约人故意或有过失地违反缔约过程中应遵守的注意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该合同义务又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它包括相互协助、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它体现了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前者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后者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现代合同法理论认为,当事人从缔约磋商开始,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由缔约前的普通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相互信赖关系。德国法学家耶林曾作了精彩的论述:从事缔结契约的人,是从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得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不注意或疏忽的牺牲品。
就本案而言,被告擅自毁标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原告在第二次招标会上所作的投标行为――承诺交纳180万元承包费的行为,是应原告招标中的要约邀请而发出的要约,被告表示认可,即为承诺。由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即建立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就原告而言,要遵守要约的法律约束;就被告而言,一旦确认原告中标,就是承诺,须遵守承诺的法律约束。由于招投标合同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因此,该承包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不能有效成立。被告的行为产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属于未尽保护原告缔约利益注意义务的缔约过失。但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需审查被告行为有无符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的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包括:违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缔约中存在过失;缔约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损失与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中,后两个要件实际上是缔约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
1.合同义务的违反
任必须依违反一定义务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由于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合同订立而逐渐理解交流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双方信用关系不断加强。这种信用对于交易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法律对其予以保护,并赋予强制约束力。一旦违反,即可能导致民事责任的承担。显然,本案被告毁标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破坏了缔约中形成的信赖利益。同时也违反法律规定的缔约中相互保护、照顾等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存在
缔约过失实为缔约过错。它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即缔约一方违反法定义务,并在主观上有过错。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均为有过错的缔约过失行为。即假借缔约,恶意磋商;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被告既未征得原告同意,又无其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仅仅是为了多收承包费而擅自毁标,拒绝签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
3.损害事实存在
没有损失就谈不上赔偿。对缔约损失的确定,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付费用;上述费用支出的利息。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因此,缔约中一方违反保护义务而导致他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过错方也应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责任范围不得超过缔约时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产生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不成立时的履行利益。我们认为前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责任范围应结合过错程度及损失实际大小考虑,而不应限定其范围。
就本案而言,原告因被告缔约过失而产生的主要损失是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虽然在情理上可以得到支持,但缺少法律上的依据。按现行法律规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仅包括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需从因果关系上加以分析。
4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缔约过失与损失的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依行为时一般社会经验及知识水平,认为某一行为在同样情形下具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该行为实际、的确引起该结果,则可以认定有因果关系。因此,间接原因――借助其他原因介入而产生损害结果的原因被排除在外,而仅承认必然引起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本案被告的缔约过失直接导致原告在缔约中支出缔约费用、误工费、食宿费等,损失与缔约过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相反,原告到其托管经营的法人单位中借款的特定原因的介入方引起的利息损失,并非社会一般人所认为该利息损失为被告缔约过失所直接引起。因此,原告利息损失与被告缔约过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 甲、乙、丙三个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答案】:1、是合法继承财产;
2、合同有效,因为丁是合法继承人之一,同时拥有管理权,还有一点是丁是不知情者,丙如果是出租合约知情者,那么是存在有意隐瞒合同事实,则合同是属于可以变更撤销合同,作为受害方丁来讲是可以变更或撤销,而此合同显然是有效合同;
3、房屋所有权名以上是甲乙丙三人的,但是房产证等有关有效证明显示是丙,所以法律意义上应属于丙;
5、由于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转让变更终止,有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时有具体规定的,在合同履行期间,第三人(张某)可以向债务人(丁)请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原合同债权的转让并不能改变张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债务人(丁)未向第三人(张某)履行债务或不符合约定,应向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丙)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由丙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将违约事实和证据提交合同债权人(丙)。
承租人可以要求同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因为已经变更房产登记,基于公信力的问题,承租人只能被迫放弃该购买权,但可以要求赔偿(找甲乙丙和房产部门,因为这种有问题的房产变更,一般都伴随着房产管理部门的差错)。
丙对丁很可能有欺诈行为,但是丙已经完成其合同义务,不再有责任了。但是如果房产部门的变更登记被推翻(这是有可能的,虽然很难,还是基于保护公信力原因),那么丙的合同义务就没履行好,自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A县甲公司与B县乙公司于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的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没有付清全部货款前,空调所有权归甲公司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给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理由是什么?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万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分析】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案例】1、某工程施工单位在吊装屋架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一榀屋架掉落,建设单位要求对该屋架检测,经检测该屋架仍可使用,请问发生的检测费应由谁承担?
【分析】: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施工的内容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如果屋架损坏,进行修复或重新购置及由此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索赔
【案例】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对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未进行投保。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暴风雨不可抗力的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索赔有关的资料和证据。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暴风雨袭击是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给已建分部工程造成破坏,损失计18万元人民币,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
3.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使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人民币,业主应给予赔偿。
4.施工单位进场的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人民币,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人民币,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工人窝工费3.8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
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
6.由于工程破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人民币,业主应予支付。
1.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应进行哪些工作?
2.不可抗力发生风险承担的原则是什么?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如何处理?
1. 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申请通知后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进行调查、取证;
(2)审查索赔成立条件,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3)分清责任,认可合理索赔;
(4)与施工单位协商,统一意见;
(5)签发索赔报告,处理意见报业主核准。
2. 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承包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期给予顺延。
3、处理方法按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顺序分别为:
(1)经济损失由双方分别承担,工期延误应予签证顺延;
(2)工程修复、重建18万元人民币工程款应由业主支付;
(3)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4)索赔不予认可,由施工单位承担;
(5)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
(6)由业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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