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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董璇诉整形医院侵犯肖像权
第10版:北京·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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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董璇诉整形医院侵犯肖像权
演员董璇诉整形医院侵犯肖像权
&&&&本报讯(记者&刘可&通讯员&苏丽娟)近日,市三中院受理了演员董璇诉黑龙江瑞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董璇在起诉书中称,2012年7月,瑞丽整形医院网页中擅自将她的照片用于“双眼皮手术老后会消失吗、割双眼皮的价格”等整形美容手术类广告宣传,侵犯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据此,董璇要求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9万余元。&&&&瑞丽整形医院表示,公司网站是委托第三方制作的,可以口头方式向董璇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可在庭审后向原告发送书面道歉函。&&&&一审法院认为,瑞丽整形医院未经董璇允许在其管理的网站上使用董璇的照片,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权,且相关文章涉及双眼皮手术、注射美白针等项目,极易使人误解董璇曾接受过相应的美容项目,侵犯了董璇的名誉权,故判决瑞丽整形医院赔偿董璇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瑞丽整形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起上诉,三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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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董璇告网站侵犯肖像权胜诉
日 10:40 来源:沈阳日报  
  青年演员董璇照片被沈阳一家公司网站擅自用于商业宣传,董璇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11月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该公司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权,判令其在自己网站上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二日,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董璇诉网站侵犯肖像权
  董璇曾出演电影《建党伟业》(饰向警予)、《奋斗》(饰夏琳)、《爱情不在服务区》(饰文璐)、电视剧《婆婆也是妈》(饰马可)、《青春期撞上更年期》(饰冯璐菲)、《闯关东2》(饰宋天月)、《新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饰祝四萍)等,并荣获诸多演艺大奖。董璇曾应邀出任多家知名杂志的封面人物,并为诸多知名产品做代言,其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
  2014年10月,董璇得知,沈阳一家公司在其网站擅自将她的肖像放置于网页中部,用于公司商业宣传。使用的侵权照片系董璇的一组明星写真。该公司擅自使用董璇肖像的行为给董璇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董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这家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10万元。
  公司称使用模特照片
  公司辩称,董璇未能证明其主张的涉案照片系其本人照片。涉案照片因存在化妆及修图等因素,从照片中无法确认为董璇本人,也无法认定是否为整容后与董璇相似的人所拍摄的照片,不具有明显的标志性和唯一性,无法认定为董璇本人肖像。公司还提供了签约模特李某的肖像权使用协议等证据,因李某的照片与涉案照片存在极高相似性,不能仅凭照片认定存在侵权是事实。
  法院确认,依照董璇及李某本人面貌特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照片与涉案照片中的人物图像相对比,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可以认定董璇与涉案图片系同一个人。
  法院判赔1.3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该公司网站以宣传、介绍其相关美容整形产品为主要内容,使用董璇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其内容涉及公司的经营范围,并附带公司的联系方式,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在公司没有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网站配图非董璇照片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公司网站在未经董璇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董璇的照片,侵犯了董璇的肖像权。
  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董璇因肖像权被侵犯而受到的损失和公司因侵犯肖像权而获得的利益,故根据董璇的知名度、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董璇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以及董璇维权的支出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判决沈阳某公司在自己网站上连续刊登致歉声明二日,赔付董璇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900元。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网络环境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是造成精神损害。近年来,随着明星代言的增多,明星被侵犯肖像权的事屡见不鲜,大多数情况下明星们都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正名,以示清白。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编辑: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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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使用
明星肖像使用协议&甲  方: &&& &有限公司&&&&&& &乙&&& 方:& & & & & & 艺人& &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协议:1、甲方聘请影视演员& 某艺人 &担任“& &有限公司&& ”旗下&&& 系列产品的平面广告。2、乙方平面肖像使用期限:&&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1&& 日止。使用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使用媒体及方式: 仅限于以平面、静态的形式,在包括平面媒体、网站、报纸、杂志、海报、车厢内外、地铁、产品提袋、灯箱、店头、店内、专卖店、吊旗、画册、包装、户外媒体等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平面载体上使用。:3、乙方提供照片用于制作本协议项下的宣传广告。4、酬金:甲方应支付乙方艺人广告使用酬金总计人民币税后款 & &万元整(?& & & 00.00 元)。5、甲方的职责:(1)甲方保证制作及使用广告的内容不影响到乙方艺员的健康形象,不含色情及其他暴力内容,并不得违反“广告法”中广告内容的禁止性相关规定。(2)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广告宣传活动中,对于乙方艺员的肖像使用不能构成任何程度的丑化。(3)本协议发布期满后,甲方如仍需继续使用,则应提前三个月与乙方签署延续使用合约。如甲方没有经过乙方同意而继续制作、使用本广告之乙方艺员肖像,则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合同期满后,乙方可给予甲方3个月的撤销时期,仅限于产品包装)。6、乙方的职责:(1)乙方按协议规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提供大像素照片供甲方宣传使用。(2)乙方艺员于本合约期内不得发表对本合约所指产品品牌及本产品形象有损之不当言行。(3)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的肖像权在签约期间合法有效使用,没有限制和纠纷。7、违约责任:(1)协议签署之后,双方应该本着友好的态度相互协助,严格履行协议。(2)甲方若不按本协议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有权向甲方追偿剩余款项。(3)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超范围使用、损害乙方艺员的形象,或者不经乙方同意转让使用权,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4)甲方应保证该广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会因为产品质量及信誉影响到乙方及艺员的健康形象。甲方因产品质量、生产、经销所产生和导致的一切纠纷,概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一概与乙方无关。若因甲方原因出现版权及产品重大质量等纠纷,则甲方自行负责。甲方同意于合约期内,乙方可以参与拍摄同类型产品的广告或担任其代言人、或参与其推广工作。8、未经双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布或透露相关于本协议条款中的财务上或其他方面的任何信息。&9、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产品如遇上任何法律事项或投诉,甲方要自行处理,概与乙方无关。10、关于续约,甲方享有优先续约权。11、协议效力:(1)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2)若本协议需要任何形式的修改,须以书面形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协议以简化汉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甲 方:&&&&&&&&&&&&&&     &&& 乙 方:&法& 人(盖章):    &&&& &&&& &&签约日期:2015年& &&&月& &&&日
客户服务中心演员葛优状告文化公司侵犯肖像权 索赔150万元
[导读]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企业遭到来自知名影视演员葛优的重大诉讼。本月20日,葛优诉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案件,将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状告文化公司重庆商报5月17日报道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企业遭到来自知名影视演员葛优的重大诉讼。本月20日,葛优诉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为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满橙电商”)侵犯其肖像权案件,将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满橙电商为国内礼赠业首家OTC挂牌的企业,葛优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昨日,商报记者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表示,相信法院有公正的判决。葛优诉满橙侵犯其肖像权今年3月29日,满橙电商在重庆OTC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礼赠业首家挂牌企业。商报记者了解到,其2012年度总收入5979万元,利润306.8万元,每股收益0.18元。巧合的是,就在3月29日当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著名影星葛优诉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而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现在的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葛优诉称,满橙网2011年利用原告动漫图片和动画片《非诚勿扰3》制作的宣传“满橙大礼包”的广告,让原告朋友和影迷都误以为原告是“满橙大礼包”的形象代言人。经勘查,满橙网上的动画片《非诚勿扰3》来自于优酷网,满橙网进行了深度链接和编辑并放在自己的“动画精选”栏目里。昨日,商报记者从优酷网上看到了这则引起诉讼的《非诚勿扰3》,目前点击播放次数为4860多次。该片讲述貌似葛优的男子与貌似()的女子开设礼品公司,并最终喜结姻缘。片中,还有貌似、的动画人物形象。记者也发现,约40分钟的全片情节与并没有什么关系。侵权交涉后无果起诉此次葛优的委托代理律师是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的赵虎。昨日,赵虎向商报记者表示,请葛优代言的商家很多,葛优代言有自己的规矩,有些产品因为拿不准,给多少钱也不会代言,决定代言的产品肯定会亲身试过之后再签订代言合同。但是有些商家既想使用葛优的形象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又不愿意支付高额的代言费用,于是,各种擦边球、各种侵权的做法越来越多。有的模仿葛优的声音在做代言,有的把葛优形象的海报变成广告。赵虎介绍,葛优授权维护其权益的公司&#8212;&#8212;杭州晓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满橙网存在大量利用葛优动漫图片和动画片《非诚勿扰3》制作的宣传“满橙大礼包”的广告。晓林公司跟这家网站联系,希望不要侵犯葛优的权利,但没有得到该网站的任何回应,网站上也没有任何变化。于是,赵虎于今年3月21日代表葛优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了该网站的注册人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月29日被法院受理。满橙称视频是员工的艺术创作昨天,满橙电商总经理吴开智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满橙员工个人自行制作上传的《非诚勿扰3》属于艺术创作,并未侵犯葛优的肖像权。按吴开智的说法,该视频是公司员工在2011年个人自行制作并上传到优酷网,曾经链接到公司网站的动画频道,但今年2月底,公司网站改版后就取消了。而葛优授权维护其权益的杭州晓林影视文化传媒公司指出满橙官网上至今仍有此视频,在被要求下线后满橙也没回应。吴开智对此表示,在今年3月之前,从未接到杭州晓林公司的联系。满橙公司只是在网上看到起诉的内容,并于今年4月10日和4月18日分别发表声明,表示了对此事件的关注。直到今年5月1日上班后,才收到渝中区法院的开庭通知书。控辩焦点PK漫画形象侵权已有先例赵虎表示,作为葛优的代理律师,他近期已经为葛优处理了好几起类似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他还说,这个案件比较特殊的一点是:使用漫画形象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其实,在2011年起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赵虎相信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已经达成了共识。漫画形象侵权无法律规定满橙电商总经理吴开智则认为,使用漫画形象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至于赵本山起诉海南天涯一案的法院判决书中表述的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规定,故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吴开智表示,公司没有侵犯葛优的肖像权,之前同葛优代理律师赵虎进行过交流,希望和解,但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统一。他还表示,葛优诉讼的主体不对,原诉讼主体被告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存在,今年2月就进行了变更,葛优如要起诉,主体应该为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这一点,他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裁定撤回葛优的起诉。相关葛优诉讼成本约9000元此次葛优起诉满橙电商索赔160万元,其中涉及损失150万元。对于索赔金额是怎么确定的,双方均不愿透露,商报记者昨日多次向原告和被告双方索要起诉书复印件,都被婉言拒绝。有业内人士称,这是根据葛优正式代言费的相应比例确定的。昨天,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的赵一岚律师表示,按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相对于单纯的财产性案件收费要低。按照此标准,葛优状告满橙电商的诉讼费用构成为500元+0+500元+7500元,合计9000元。纵深傍名人侵权不易界定如今社会上模仿秀盛行,“山寨”名人纷纷涌现,成了全民狂欢。一些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也大打名人“擦边球”。一类借助名称,如“泻停封”止泻药、“流得滑”涂改液、“依能静”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药品;一类借助类似的形象或声音以扩大知名度。如上有一个酒水广告,由相貌酷似香港某知名歌星的演员在该歌星的知名曲背景音乐中欢腾起舞。相信看了此广告,该香港歌星多半会哭笑不得。绝大多数名人对企业打“擦边球”牟利的现象无心也无精力计较,毕竟打官司还要看侵权是否容易界定。2011年6月,赵本山起诉网站侵犯卡通肖像权索赔405万元案终审宣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赵本山12万元。终审判决指出,对于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或者小品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的基本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首例针对名人卡通形象侵权的判例。然而今年状告游戏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在北京一审却被驳回起诉,理由是创作的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不同,而且艺术角色形象与演员肖像不能画等号。六小龄童提起上诉后,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昨天,重庆中金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樊朝中表示,目前对于侵犯名人卡通肖像权的案例,主要靠法院来审理认定,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重庆师范大学教授田盈则指出,独创卡通动漫形象受著作权保护,毋庸置疑。但卡通动漫形象属于粗线条,因此,名人的卡通动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权,国家也不好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名人的卡通动漫形象具有肖像权,那么貌似名人的普通人,他们的卡通动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权?如果名人和貌似名人的自然人,都来主张被肖像权侵权,这将会是让人头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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