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品牌打着主演某某明星同人周边算不算侵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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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明星同款的衣服,鞋子,用明星的图打广告算不算侵权
1个回答|mhgguang_s_s|
那要看你怎么说了,如果你只是说明星同款服饰不算侵权,如果你是说明星代言,那就算是侵权了,要负法律责任的。
jnvigor16868_s|
A:年轻人追求新奇事物可以理解。但千万不要一门心思追星,明星最看不起的是他们的粉丝,看看刘德华对从大陆追到香港、以死相逼的女粉丝是什么态度就知道了。
A:一般是淘宝比较多 ,但是大部分质量一般 你可以搜索明星名字或者要是你看中他演电视里的衣服的话就搜电视剧名字和他的名字一般都能找到
A:亲 店名不重要 顾客主要看的是装修,你的首页和详情页做的漂亮了 ,顾客谁还管你名字叫什么肯定会进去看的,不是专业美工的还是最好找灵 猫 电 商帮你做装修,价格没几个钱,你自己可以利用省下时间去宣传,这才是开店要做的重点工作 。
A:那要看你怎么说了,如果你只是说明星同款服饰不算侵权,如果你是说明星代言,那就算是侵权了,要负法律责任的。
A:根据我解韩邮星选网家,更些做明星同款,全面习明星穿衣搭配
A:我们是专业订做明星同款衣服的哦 亲可以到我们的店里来看看,淘宝ID:502qingqing 亲们也可以拿图给我们订做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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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明星商演已成产业链 游走在法律边缘是否侵权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债权债务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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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直以来,明星都无疑是商业演出市场的宠儿,然而动辄百万元的出场费却让许多二三线城市的演出商乃至品牌商望而却步。2006年,几位多年从事演艺工作的人发现了山寨明星背后的无限商机,组建了专门的中国山寨明星艺术团,并开始常年承接各种商业活动等,赚得朋满钵满。
山寨明星商演走穴已成产业链北京商报讯,“二三四线城市对于商业演出的需求其实并不逊于一线城市,然而许多一线明星却甚少进驻,而这恰恰为山寨明星提供了很大的生存空间。”某演出商乔女士告诉记者,“除了商业演出外,夜店、酒吧也是山寨明星的演出聚集地,通过以假乱真的方式,既达到了吸睛效果,又为主办方实现了吸金的目的。”5月31日,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假冒歌手伍佰出席商演活动被揭穿,伍佰的经纪公司发文称,如演出单位明知邀请演出的人员身份为假,却仍以伍佰的名义进行宣传,属于欺诈行为,将举报相关单位。然而有歌手经纪人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明星对于山寨演出颇感无奈,因为这些山寨明星演出的影响力有限,有些并未对明星本人的权益造成太大侵害,但是追责成本却很高,取证也比较困难,而且很多山寨明星演出是以模仿的方式让公众感觉他“像某个明星”,难以从法律上界定侵权。模仿你的脸赚你的钱是否侵权与明星相貌相似的素人往往会被大家称为是明星脸,不少“明星脸”素人也因为这个得天独厚的优势成为演员替身、工作伙伴等等,还有一部分人就成了模仿明星本人的“山寨明星”,打着明星本人的名义,用与他们高度相似的脸,挣着他们的钱。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就侵犯了肖像权。面孔是否有“”?打造明星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呢?律师指出,明星与普通人一样享有肖像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明星肖像为噱头进行商业性宣传,必会构成侵权。与此同时,很多演出山寨的不仅是明星的肖像,还有明星的歌曲或者影视作品,这些内容未经允许通过商业性演出实现盈利,同样构成侵权。山寨明星演出虽然有很大的市场,但也确实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无论是模仿还是冒充,山寨明星演出总体上是在误导观众的视觉体验,长此以往会扰乱演出行业的秩序,而且这些山寨明星的演出质量参差不齐,这对明星本人的名誉也是一种损害。此外,很多三四线城市演出资源匮乏,如果不对山寨明星演出加以约束,劣币驱逐良币,优质演出资源自然难以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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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案例1:肖像权姓名权被侵犯 仨明星各获赔2.7万元  案情:权益被侵犯诉至法院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5日讯事情追溯到2013年12月,泉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取得艺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丰泽区某广告公司开办的泉州市某汽车网站上,擅自使用林志颖、田亮和张亮的肖像及姓名,用于汽车销售公司和所销售汽车之商业宣传。  2014年初,林志颖、田亮和张亮获悉情况后委托律师,到丰泽区法院起诉这两家公司。  林志颖认为,作为中国台湾知名影视歌三栖艺人,享有较高知名度,其肖像及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泉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与丰泽区某广告公司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主,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广告中使用其姓名和肖像,对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作为中国知名跳水运动员及影视演员的田亮,知名模特、演员的张亮同样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与广告公司对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人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每人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合计索赔51.6万元。  焦点:两家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日,丰泽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泉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丰泽区某广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该赔偿多少成了该案庭审焦点。  丰泽区某广告公司认为,诉争文案为被告泉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其公司免费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收到该案的诉讼材料后,发现侵权页面已经删除。故3名原告要求其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泉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辩称,诉争信息仅是该公司发布的厂商资讯,并非销售广告,不符合侵害肖像权、姓名权须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该案涉及的是漫画形象,并不在肖像权范畴之内,并且资讯使用文字均是赞美之词,不会导致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依据。  同时,泉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即使该公司发布的资讯侵害了肖像权和姓名权,原告主张的赔偿也偏高。因为涉诉网站受众范围有限,而且在接到原告律师函后,便立即删除链接,对原告而言,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此外,该公司认为诉争信息仅发布在泉州市某汽车网站上,而非报纸、杂志媒体,原告要求其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赔礼道歉内容缺乏法律依据。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维权产生相关费用,其主张维权成本2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名原告的律师认为,俩被告的侵权行为非常明显,理当给予消除影响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判: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丰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汽车销售公司在泉州市某汽车网站上发布一条包含动漫图片及原告姓名的厂商资讯,并附相关文字说明。从该图片作品所体现的人物形象分析,浏览者可从图片上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结合汽车销售公司在图片周边所附文字内容,公众足以判断系该公司使用3名原告的肖像及姓名,用于所经营的汽车品牌宣传。因此,在未经3名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该汽车销售公司发布上述资讯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网页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该案中,广告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但无法据此推定该公司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涉案网页内容侵害他人权益,且该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及时删除网页的链接和内容。  综合上述分析,该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侵权,广告公司不构成侵权。对于林志颖、田亮和张亮3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结合其社会知名度、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为2.5万元。  关于林志颖、田亮和张亮主张的精神损失,因该案所涉及的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更多的是针对人格中的财产价值,且涉案网页不含有贬低、侮辱性内容,并不必然导致艺人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因维权支付公证费等合理开支,主张的索赔维权费用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故该院判决被告泉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对侵犯林志颖、田亮和张亮3人肖像权和姓名权一事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3名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维权开支2000元。驳回3名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肖像权、姓名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护的重要人身权益。侵犯肖像权及姓名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肖像权侵权及姓名权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侵权的过错;三是存在客观的损害结果;四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案例2 发现被超期代言 陈乔恩索赔112万元  案情:代言期限过期一年 视频照片仍被使用  2012年,陈乔恩受聘担任泉州市某卫生用品公司卫生产品的形象代言人,并为其产品拍摄相关视频广告和照片,代言期限为日至日。  然而,2015年6月,陈乔恩发现该卫生用品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进行其产品的宣传推广,其为该公司产品拍摄的视频及照片仍在被告网站、产品包装及大量的网店被大肆使用。  陈乔恩诉称,自己为知名华语影视女演员、流行乐歌手、主持人,凭借其自身努力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根据双方的合约,该卫生用品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因此,陈乔恩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并判令该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前述致歉声明。同时,判令该公司赔偿她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焦点:无意侵犯女星肖像 赔偿损失有无依据?  日,洛江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乔恩与被告泉州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庭上,该公司认为,自己并无侵犯陈乔恩肖像等行为,挂在公司网站上的照片等是公司忘记撤下来的。而产品上还有陈乔恩的形象,是因为这些产品是在与陈乔恩合作期间生产的,属于库存货,而非新近生产的产品。  该公司还认为,即便有侵权行为,给陈乔恩也未造成那么多的损失,其要求赔偿100多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调解:相互退让达成和解 陈乔恩获赔20万元  根据案件情况,该院法官不是简单一判了之,而是耐心做双方思想工作。因陈乔恩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为了减轻他们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法官不断地通过邮件与他们沟通,并将双方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对方。  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公司从刚开始&10万元以内&解决问题到表示可以再多支付10万元,陈乔恩方则将索赔数额从100多万元降到几十万元。  经过该院法官多次主持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泉州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陈乔恩20万元,并转入原告陈乔恩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肖弘亮 陈静岚)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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