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严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会受到哪些惩戒

发改委:加大守信激励&四方面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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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9日电(郝帅)今日,发改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闻发布会。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田锦尘表示,一项机制能够跟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利益和发展结合起来,这个机制是最重要的,最有用的,也是在现实中最容易实施的。这样一个机制就是规划中提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守信会得到奖励和便利,失信会得到惩戒和约束。
田锦尘称,首先从激励方面,要加大对守信行为的奖励和表彰,包括媒体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的宣传,营造一个守信光荣的这样一种舆论氛围。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也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的自然人和市场主体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方面的激励政策。
田锦尘表示,从惩戒方面来看,措施可以是多方面的,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研究解决:
一是要进行行政监管性的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的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的退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要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这是行政的惩戒方面。
二是进行市场化的惩戒和约束。要制定信用基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和限制。
三是要进行行业性的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来制定行业的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这样一些惩戒性的措施。
四是要进行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要完善社会舆论的监督机制。这方面我们在座的媒体能发挥很好的作用。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要发挥社会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的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的一种震慑力,来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责编:郝帅、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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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江苏版”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应细化
  新近出台的《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将收集自然人拖欠公用事业缴费、交通违法、实施家庭暴力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行贿受贿、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信息,并就这些行为对当事人给予惩戒。以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失信行为为例,拖欠2个月不缴水电费将被诚信约谈;欠缴2-6个月则将在3年内被禁止报考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等优惠政策,而欠缴达半年以上的,则将受到禁止报考公务员、限制贷款等惩戒。(7月6日《扬子晚报》)    《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全文在网上可经搜索而了解。这个办法将自然人失信行为分类为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群失信行为四类。“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是指自然人在信贷、担保、合同履行等方面发生的失信行为;而“自然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则包括拖欠公用事业缴费行为、向各类组织提供虚假证明、违反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自然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涵盖了不依法纳税的、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家庭暴力等行为。对这三类失信行为的界定并试图建立约束机制,有其必要性,这方面的政策实践还是应当给予肯定的。    江苏省这个《办法》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将公务员履职过程中所出现的失信,以及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许可的人员执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纳入管理。公务员群体的信用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的社会公信度,也影响着各级党委政府政策落实的民意接纳水平。一些地方出台惠民政策、建设民生项目,却无一例外迎来了市民、网民的调侃取笑,地方和部门领导也感到很不服气、有些委屈——但追溯起来,人们对政策不买账,无论政府做什么,都先入为主回应以怀疑乃至利益关系猜测,一定跟所涉部门和地方所属公务员的失信行为有关。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要修复公信,必须先行提升公务员群体的信用水平。    同样,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保险代理人、证券代理人等各类执业资格的获得者纳入失信记录管理,也是必要的。各类执业资格获得者滥用信息优势、罔顾委托责任,在最大化牟取利益的同时,将风险悉数甩给客户的现象而今十分普遍。以保险、证券、资产评估等行业的执业资格获得者为例,误导客户签署高价、高风险、低风险乃至纯粹意义上的欺诈合同的个例不在少数。这些行为还往往无法反映在在合同文本上,因而无从追究其责任。要保障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要整肃相关的市场、行业秩序,就必须让欺诈交易等失信行为的责任人付出必要代价。世界著名经济学家、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在其最新的一本论著《不平等的代价》书中也提到,兜售“有毒”债券、房贷合同的银行、保险公司业务员和经理人们,都是造成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直接责任人,但基本上没有人为此担负起码的道义和法律责任,相反,那些被骗买下高价住宅的投资者们因无力继续偿还贷款,被抵押银行逐出房屋,落得个无家可归的命运;“有毒”债券的购买者们更是亏得血本无归。    仍需提醒指出的是,《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现有版本存在重大硬伤。该《办法》将自然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拖欠公用事业缴费的2个人、2-6个月、6个月以上就将分别被界定为一般、较重或严重失信行为,欠缴2-6个月要被暂停或者减少相关社会福利等优惠政策,欠缴半年以上的,则将受到禁止报考公务员、限制贷款等惩戒,不可谓不严厉。与之相对应的是,《办法》对公务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失信行为界定和划分,却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并没有专门针对公务员履职、各类职业人群执业过程中的失信行为进行单独界定。    这样一来,该《办法》推行过程中,很可能催生出这样的悖谬现象:因为界定不明,江苏的某些公务员和各类具备执业资格的人群在履职或执业中的失信行为,实际上得不到追究,无需付出个人信用代价。这类人拥有较强的社会人脉资源,尽管也要被纳入自然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三类一般性的考核管理,却很可能被轻轻放过——《办法》主要被用来“管住”普通市民。如果一个囊括所有市民信用信息的信用库筹建起来,所发挥的作用只是让普通市民变得越来越文明,而公务员等群体履职信用却没有得到改变,那么这样的信用库、信用体系本身就失去了意义。    文/郑渝川    相关链接:.cn/n//c47.html    http://www./tslm/cxzj/flfg/689.htm后使用快捷导航没有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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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社会法人、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发布
TA的每日心情奋斗 07:46签到天数: 1215 天[LV.10]主题帖子积分
& && & 从下个月开始,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拖欠税款、员工工资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都将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并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昨日,市信用办发布《淮安市社会法人、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界定严重失信行为,明确具体惩戒措施。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市信用办负责人介绍,以拖欠社会保险费为例,拖欠社保费3个月以内的为一般失信行为,拖欠社保费3-6个月的为较重失信行为,而拖欠社保费6个月以上就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在《淮安市社会法人、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办法》中,严重失信行为分为八大类:被处以严重行政处罚或者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被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或者服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拖欠税款、员工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12个月以上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者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也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黑名单”如何公开披露
  一旦被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20日内,企业或个人的“黑名单”或在“诚信淮安”等网站或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相关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披露。市信用办负责人表示,各地信用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披露。
  《办法》规定,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社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有效期为7年,而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有效期为5年。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我市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可以通过查询失信“黑名单”方式来了解对方的信用信息,以此降低信用风险。
  惩戒措施有哪些
  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除了其名称以及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外,还将受到严格惩戒。
  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社会法人,惩戒措施主要包括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给予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限制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
  对于严重失信的自然人,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其报考公务员或者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暂停或者取消其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等。
  我市各信用监管部门和机构还将建立“黑名单”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金友壮潘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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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ed by索 引 号: & &17-00007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信用 / 信用信息 / 通知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 &
生效日期: &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览: & &
在线链接地址: & &
文件下载: & &
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信用办〔2016〕15号&  &&  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有关市级单位、各区信用办:&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强化联合信用奖惩机制力度的相关工作要求,我办特制定了《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尽快制定本区域、本单位的相关工作细则,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依规积极推进实施。&  特此通知。&  &  &  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月日南京市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经济管理水平和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或开展活动的各类法人、在我市参加民事活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其信用行为的认定和奖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全市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为本办法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依法制定各自领域的信用主体信用行为标准,对相关信用行为实施奖惩。各区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统一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诚信南京”网站及相关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和运维,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和公示等工作,受理信用信息查询、异议、修复等相关业务。&  第二章 守信激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守信,是指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种区级及以上单位的奖励、表彰行为。&  第六条守信激励。对有上述守信行为的信用主体,特别是受到各种奖励、表彰的信用主体,应当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等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  、在海关监管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并适当在海关申报、查验、加工贸易监管等工作中提供优先便利措施。&  、在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评标办法中给予适当加分的激励措施。&  、在申报“名牌产品”、“质量信用产品、各级政府质量奖、“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时,优先推荐评选。指导和帮扶相关企业优先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在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中,优先办理。&  、在各类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减少检查频次、或予免检,提供便利化服务。&  、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逐年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支持适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先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改进资信评估制度,运用再贴现工具,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守信企业的贷款投入力度。&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加快办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允许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其它激励措施。&  第三章 失信惩戒&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失信,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有相应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等经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认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部门应当针对以下严重失信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重点加强联合惩戒:&  、被行政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并确定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  、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的被执行人。&  、被金融机构确认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  、被有关单位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其它单位依法依规列入应予从严惩戒名单的严重失信社会法人、自然人。&  、同时列入多个名单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第九条主要联合惩戒措施有:&  、限制或者禁止严重失信企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公司法人、监事。&  ()限制在被执行期间未履行义务等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登记。&  ()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限制担任融资性担保(再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严重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将严重失信企业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级以下企业,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限制进入药品、食品等行业。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限制获得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市场行为作出限制。&  、停止执行严重失信信用主体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限制取得政府资金等政策支持、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购买活动。&  、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和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中,对相关信用主体予以限制。&  ()限制获得相关荣誉。&  ()限制获得纳税信用级评定,已评为纳税信用级的予以降级。&  ()限制获得环保信用评价绿色等级,已公布环保信用绿色等级企业予以降级。&  ()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其他惩戒措施&  ()推动各金融机构将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将严重失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行规,对严重失信会员不予接纳、劝退等。&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市公共信息中心及时归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对本领域的失信行为与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提供安全高效信用信息服务。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加快全市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深化与人民银行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互换、合作应用关系,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提供安全高效的数据基础支撑和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建立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相关单位应当制订具体工作规范,做好信用信息投诉、举报、异议、修复等工作,并切实保密举报人相关资料,归集、报送处理后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未执行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应用等有关政策而导致工作失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加快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上述奖惩措施中,有自由裁量的处罚(限制),相关单位在有关具体政策规定、实施中按同档次的上限执行。&  第十六条对各类联合惩戒措施的具体处理方式,由惩戒单位依法依规在程度、时间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宣传、推介,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曝光,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八条社会法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守信行为激励和失信行为惩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省信用办,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各区政府&  &&&&&&&&&&&&&&&&&&&&&&&&&&&&&&&&&&&&&&&&&&&&&&&&&&&&&& &  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 &&&出行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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